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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科技局 “撤并”背景下的基层科技管理创新研究

2023-02-04位佳佳陈学渊吴永常韩晓静

中国科技论坛 2023年1期
关键词:科技局县域部门

位佳佳,吴 圣,陈学渊,吴永常,韩晓静

(1.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081;2.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现代农业发展研究所,贵州 贵阳 550025)

0 引言

当前,中国已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位置。县域作为国民经济和行政区域的基本单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基础在县域、活力在县域、难点也在县域[1]。县域创新是区域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创新能力的整体水平[2]。

县级科技局作为科技管理体系的基层抓手,在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农业农村现代化、特色扶贫开发中发挥着重要载体和支撑作用。然而在实际中,中国科技创新体系却呈现出 “上热、中温、下冷”的情况[3],尤其是一些县级地方政府对科技创新重视程度不足。在以精简优化为特征的历次机构改革中,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屡次成为被 “开刀”的对象。在2018年最新的一轮机构改革中,县一级科技管理部门发生大规模的 “撤并”,对基层科技管理体系影响深远。

本研究聚焦基础科技管理行政单位——县级科技局,在分析科技管理体制历史演变进程及其阶段特征的基础上,从全国视角分析县级科技局 “撤并”现状,剖析不同区域县级科技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未来县级科技管理工作的主要路径,以期为新发展阶段的县级科技管理工作开展提供参考。

1 县级科技管理体制的历史演变

县级科技管理体制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制的基础环节,其总体系统架构和职能分工主要受到政府机构改革和国家科技创新战略两方面的影响,在接受上级部门指导的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的发展特点。自1949年以来,县级科技管理体制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变革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1949—1966年的建设起步期、1967—1976年的解体停滞期、1977—1991年的重建恢复期、1992—2017年的改革调整期、2018年至今的新发展时期。

1.1 建设起步期:1949—1966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 “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影响下,主要借鉴苏联的科技管理模式,建立了集中型的科技管理体制[4]。1949年9月,在政务院下设 “科学院”管理国家科学工作,科学院成为主管国家科技行政事务的政府职能部门[5],此时科学院领导的是若干研究所,并未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等设置相应的地方管理机构[6]。1956年,国务院分别成立了科学规划委员会和国家技术委员会,1958年又合并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即科技部前身——科委)[7]。在此期间,地方政府也相继建立了科委,标志着新中国自上而下的科技体制初步形成。1961年国务院为了贯彻八字方针,对地方科研机构和科技行政机构进行精简优化,全国大部分县域科委和科协实现了合署办公[8],此后地方政府普遍建立了科委。1962年,国家科委发布 《关于省、市、自治区科委任务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地方科委的职责[6]。到了1966年,各级政府的科技管理部门相继建立,各县也普遍建立了科委,自此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初具雏形。

1.2 解体停滞期:1967—1976年

1967年,中国科技管理体制遭到严重破坏。1970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被撤销,科委直接并入中科院。原有的科技相关设备、政策、管理制度、研究机构、工作人员和资金投入受到损害,科学思想和精神被否定,全国科技工作一片混乱,初步形成的科技管理体制遭受严重破坏。县级科技管理工作也基本上停滞发展,甚至倒退,全国各县的科技管理体制都处于崩溃状态,直到1977年才开始恢复[9]。

1.3 重建恢复期:1977—1991年

1977年9月,主管科技工作的国家科委正式恢复,随后中国科学院以及省、市、县 (区)四级科研机构陆续恢复科技相关活动,全国科技活动逐步回归正轨[8]。1978年召开的全国科学大会是中国科技事业的重要转折点,奠定了县级科技体制改革的思想基础,科技事业和科技管理体制开始重回轨道[4],此时的县级科技管理体制开始陆续恢复。1985年,中央发布 《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各级科委进行了一场比较彻底的改革,我国进入了以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科技体制为主要任务的阶段[10]。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指出科技要和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推动全国形成发展科技的浪潮,各地先后提出 “科技兴省” “科技兴市” “科技兴县”等口号,在农业领域也形成了 “科技兴农”的口号。20世纪80年代,逐步形成了科技管理体制的基本机构[11],到了90年代初期,县级科技管理体系已经健全。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有1000多个县级选配了科技副县长,占全国县级的49%;25000个乡镇配备了科技副乡长或科技骨干,占全国乡镇的45%[9]。

1.4 改革调整期:1992—2017年

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明确了改革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使得县级科技体制改革目标转向发展市场经济。1992年出台了 《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推动县级科技管理体系日益健全[12]。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颁布,代表着中国科技管理体制水平进一步提升[13],科技管理机构设置进一步得到规范,职能得到扩大。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强调了科技进步的重要性,促成1998年的县级科技体制改革。1998年国家创新体系启动,国家科委改名为科技部,省市县相应改为科技厅、科技局,中国科技体制研究进入了新阶段。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日益推进,科技体制进入改革调整期。在后来多次机构改革中,许多县的科技局和教育局、经信局、经贸委等其他部门合并,或者直接被撤销。截至2003年底,全国有500多个县级科技管理机构被撤并或转为事业单位[3],地区间的科技投入也严重失衡。例如,在2003年市 (县)财政科技拨款的99.7亿元中,东部地区拨款71亿元、中部16亿元、西部仅12亿元,170个县市的财政科技拨款预算为零,这些县市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14]。进入21世纪后,国家科技部加强了对县级科技管理问题的重视。自2003年以来,科技部将 “科技兴市 (县)”问题立为重点科研理性课题进行研究。同时,中央实施了全国科技进步考核,对遏制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的 “撤并”起到了一定效果,但没有扭转县科技局不断 “撤并”的趋势。

1.5 新发展时期:2018年至今

2018年召开了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专门做出跨党政系统机构改革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同年,中央印发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新组建国务院的科技部,并提出深化地方机构改革,在保证省市县机构职能基本对应的基础上赋予省级及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允许地方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规定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在新时代背景下,为了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化行政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向 “大部制”改革方向发展,逐步走向合并合署。十九大报告提出 “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探索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其具体内容是指将职能相近、存在交叉的党政机关进行重组、整合,或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 (简称 “双合制”)[15],以提高工作效率。随着2018年开展的新一轮机构改革,全国各县掀起了机构部门 “撤并”浪潮,县级科技局成为主要 “撤并”对象,原县科技局面临合并、撤销或改组的局面。

2 县级科技局 “撤并”的现状、动因与结果

2.1 县级科技局 “撤并”的现状分析

本文所研究的县级科技局 “撤并”主要是指县级科技局的 “撤销”与 “合并”,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把原科技局的工作内容分给其他部门,在其他部门下设一个科室或处室负责科技工作,如归到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下设科技股室,此类情况称为 “撤销”;另一种是将科技局和其他部门合并成一个新部门,如教育科技局、工业信息科技局、农牧农村科技局等,但保留原科技的牌子或字样,此类情况称为 “合并”。

为了解全国县级科技局的 “撤并”情况,以县级科技局为研究对象,针对现实存在的部门调整现状,本研究主要通过网站数据收集 (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机构信息)、电话访谈、实地座谈的方式,在2021年同期开展收集全国31个省级行政2859个县级科技局的变革情况 (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由于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四个直辖市没有县一级行政单元,将其区 (县)统一按照县一级行政单位进行处理。根据所收集到的数据,将全国县级科技局设置划分为三类:一是独立保留县级科技局;二是与其他职能部门合并设立;三是直接撤销原科技局后划归到其他部门下设科 (股)室。

(1)县级科技局 “撤并”的空间分布 。以县 (区市)为基本单元,对全国各省域的县级科技局改革的三类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具体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可以看到,全国各县科技局整体呈现出

表1 各省份县级科技局撤并类型所占比例 单位 (%)

合并趋势,但地区间存在明显的不同特征。截至2021年底,全国约36%的县政府部门独立保留科技局,41.2%的县级科技局与其他部门合并后仍保留 “科技”的字样 (即合并),22.8%的科技局撤销到其他部门之后不再保留科技的相关名称 (即撤销)。其中 “合并”和 “撤销”两种情况之和占比更是达到64%, “撤并”已成为县级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形式。

一是独立保留县级科技局。从数量上看,全国县级独立保留科技局有1029个,占全国总县域的36%。从空间分布上看,保留科技局的地区主要有三类。一是集中分布在沿海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也是最多保留县级科技局的区域,如江苏、浙江、山东等东部沿海省份,独立保留县级科技局的占比分别为100%、80.2%、87.2%;二是经济发达的直辖市,如天津、上海、重庆和北京,独立保留县级科技局的占比分别为100%、100%、84.2%和56.3%;三是特殊政策扶持背景下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县级科技局经历 “撤并”后,由于得到相关领导的重视又重新设立,如宁夏、甘肃和新疆独立保留县级科技局占比分别为100%、88.3%和65.7%。

二是县级科技局与其他部门合并。从数量上看,全国县级科技局与其他部门合并的有1177个,占全国总县域的41.2%,成为县级科技局存在的主要形式。从空间分布上看,全国科技局合并的县域主要集中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其中内蒙古、青海、四川、山西、湖北、云南、湖南、黑龙江、海南省份内县级进行合并的科技局比例都高达70%以上,占绝大多数情况,河南和陕西两省份的县级科技部门合并比例也占半数。

三是原县级科技局被撤销。从数量上看,全国县级科技局撤销的有653个,占全国总县域的22.8%。从空间分布上看,全国科技局撤销的县域主要分布在东北和西南地区。例如,东北部地区的吉林、辽宁、河北的各县科技局撤销比例达77.6%、61%、50%;西南部地区的西藏、贵州撤销比例达82.3%、45.5%;东南地区的福建省也有一半比例的撤销情况。

(2)县级科技局 “撤并”后的归属情况。从全国来看,与县科技局进行 “撤并”的职能部门呈现多样化特点,有县工业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农牧局等,具体归属类型如图1所示。其中县科技局与工业信息商务部门合并的最多,高达30%;其他合并的部门主要有县教育体育局、县经济贸易信息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农牧局,所占比例分别为11%、8.4%、7%、6.8%。此外,有6个县域的县科技局与县文化旅游局合并,还有2个县域的县科技局与县地震局、县交通运输局合并。部分县域存在科技局与多部门合并的现象,其中县科技局与县发改委、县工信局三部门合并的县域有10个,县科技局与县发改委、县经贸局三部门合并的县域有7个。

图1 县级科技局 “撤并”分类的数量及其占比

从全国来看,县级科技局的 “撤并”方式在空间上具有一定的集中性。例如,选择将县科技局与县工信局合并的县域多分布在东北三省和中部地区,如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南、河北、湖南等省份;选择将县科技局与县农牧局或县农村局合并的县域多分布在西部地区,如内蒙古、青海、四川、西藏、贵州等省份;选择将县科技局与县教育体育局合并的县域多分布在山西、陕西、内蒙古、河北、青海、贵州、四川、广西、江西、甘肃、新疆等省份;选择将县科技局与县商务局或县经济局合并的县域主要分布在四川、新疆、广东、广西、云南、陕西、安徽、湖北、浙江、福建等省份。

2.2 县级科技局 “撤并”的动力机制

在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县级政府为何大多选择把科技局作为主要的改革对象,以下总结了四个方面的动因。

(1)自上而下的推动性。新中国成立以来共进行了11次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先后发布了 《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 “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一系列科技管理体制机构改革文件,其整体逻辑是围绕精简机构、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展开;演进主线是通过职能转变精简机构,实现权力下放地方;核心内容是调整政府的机构设置与运行模式,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16]。在2018年启动的最新一次机构改革中,更是朝着 “双合制”和 “大部制”的方向进行,将党政机关中职能相近和业务趋同的机构进行合署或者合并,解决政府管理长久以来存在的部门重叠冗余、职责交叉不清、权责上下脱节等问题,使政府能够高效运转,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现代化[17-18]。在科技体制改革领域,国家把外国专家局并入科技部下开展工作,国家部委数量减少的同时科技部职权呈现扩大趋势。地方科技体制也在中央指导下全面铺开,省级和市级层面科技体制总体参照中央职能进行设置,然而在县域层面,许多县级科技局在改革中被撤并,将科技职能整合到其他部门。

(2)由下而上的自主性。2018年发布的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指出: “赋予省级及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允许地方在规定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但改革需保证各级机构职能基本对应。”因为科技局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地方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营造鼓励科技创新氛围、提高地方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用科技创新推动乡村振兴等。但在实际过程中,这些科技管理职能与其他部门存在交叉重叠,有关科技的规划战略工作与发改委的职能接近,有关企业等创新能力的提升与工业信息局工作类似,有关农业农村的科技创新工作与农业农村局一致,有关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与教育局工作重合,等等。因此,县级政府在机构改革工作中通常选择容易合并的科技局,以达到精简机构目的。依据方案要求,当国家部级、省级和市级的科技管理部门中均保留科技局时,只要求县级的政府部门中有负责科技管理的人员,但对县级科技局是否为独立的政府部门机构不做具体要求。由于县科技局内外制约机制的影响,导致最后全国县级政府的科技局出现了严重的 “撤并”情况。

由于地区间的资源禀赋、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差异,在科技管理中各县级政府采取了不同的机构改革方式。发达地区的县域科技资源快速集中、科技创造不断涌入,形成科技创新密集区,尤其重视对科技的发展支持,甚至导致地区间的科技支出强度差距明显大于地区间经济差距[2],更加剧了县域科技创新的区域差距[19]。沿海发达地区科技发展基础好且潜力大,整体经济发达、受教育水平高,所以沿海各县域科技局的作用重大,相关科技工作多,多数选择保留独立的科技局。所谓 “有为才有位”,中西部等不发达地区的基层科技管理部门普遍存在 “经费不足难办事、职责不清难成事”的问题[20],导致其科技创新工作难以生存,在机构改革的浪潮中沦为被 “撤并”的主要对象。中西部地区的科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人口众多,因此中西部各省的县级科技管理组织采取了多样化的形式,有的被 “撤并”,有的依然保留。

(3)县级科技局的局限性。一是由于短期内科技难以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县级政府对科技创新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成果转化难等多种特点,许多政府科技创新投入意愿不强。县级政府的资金人才等资源有限,在部门工作开展的资源分配中,经过一番排序之后,科技创新往往被排在后面。同时,由于科技创新产生效应需要的周期长,许多地方领导出于政绩效益等方面的考虑,对科技的重视不够。二是县级科技局的实际职能作用较弱。在国家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能规定中,其涉及的科技工作既包括基础研究,也包含成果推广的产学研一体化管理,从顶层设计到落地实施,从创新体系的建设到科技工作的监督评价,从营造科技创新氛围到科技人才引用,从农村科技到工业技术,下设15个机构负责科技的各个方面工作。县级政府作为基层科技管理部门,自身科技资源和创新能力薄弱,很难争取到国家项目,其科技管理工作在实践中更偏向于技术成果的转化。许多县科技局陷入既无法争取到国家支持,又缺乏自身 “造血”能力的双重困境,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显示度不高,在历次机构改革中成为被 “撤并”的主要部门。

(4)市场机制的驱动性。当前,企业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核心主体,需要政府转变职能,为企业提供配套化的服务。然而,在实际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及时转变观念,市场主体的科技服务水平不高。在调研中发现,大部分县级科技局的职能形同虚设,人浮于事,存在对科技创新事务不作为等消极工作的现象。在政府的机构改革历程中一直注重简政放权,强调市场的主体地位,而市场是最有活力的主体,以市场机制为导向的科技创新工作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县级政府的科技局 “撤并”也是遵从优胜劣汰的规则。随着各类信息技术的发展、多种科技服务平台的搭建、众多科技服务机构的设立,原来县级科技局的枢纽工作被更具活力高效的方式所取代,这是市场的优化选择,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府为支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2.3 县级科技局 “撤并”后的影响

(1)县级科技局 “撤并”后的科技管理运行模式。县级科技局 “撤并”之后,其运行方式呈现出以下两种模式:

模式一:撤销原科技局,下设为其他部门的一个科室。主要是把原科技局所有交叉的职能分别划到各相关部门,是对县科技管理部门的彻底改革。例如,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原来的科技局 “撤并”到县农业农村局,成为其中的一个科技股室,具体的科技工作只有一人承担,工作内容主要是对接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由于与科技相关的工作人数较少,一个人忙不过来,最后是能推就推,相关会议都不再参加。又如,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县级市),原科技局与工业信息化局合并成为 “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级科技局被保留下来,但只保留了高新技术科、审计科两个科室,科技工作由高新技术科承担。

模式二:与其他职能部门合并。这种 “合并”方式是多样的,可以分为形式合并和实质合并两种形式。一是形式合并,即县科技局与其他部门虽然对外合称为一个部门,但在具体事务上,科技部门和其他部门间依然分开办公,分别有各自的分管领导,区分明显。例如,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原科技局与教育局合并为 “县教育局”,加挂县科技局,县科技局改称为科技资源统筹中心。但是,科技资源统筹中心和教育局分开办公,县科技局在 “撤并”后职能几乎没有变化,仍保留其独立性,工作直接对县委县政府负责,不用跟县教育局汇报。二是实质合并,即部门间的深度融合,包括共同办公、一个领导、人员共用、资金统一配置。在这种高度融合的合并中,由于县级科技局事务的弱势地位,往往科技事务逐步被边缘化。例如,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 (县级市)合并教科局,两个部门完全合并,共同办公,教育局事情多,科技工作被教育局所侵占,科技相关工作多是应付性,无人强力推动。

(2)县级科技局 “撤并”的影响分析。县级科技局作为国家科技战略政策实施的基层抓手,在我国科技创新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县级科技局 “撤并”产生的影响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 “撤并”能精简优化管理体制,节省行政资源,提高政府效率。推动县级科技体制改革,深度精简优化现有政府结构,提高政府管理工作效率。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县级科技局,特别是西部地区的县级科技发展已远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改革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许多县级科技局存在职能较弱、经费不足、人员素质较低等问题,通过对其 “撤并”能够有效整合县级部门有限的资源,有利于县政府简政放权,节省行政资源。许多欠发达地区的科技活动较少,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科技局,通过政府机构改革可以对政府资源进行整合利用,有效解决工作职能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等职权不匹配问题。

另一方面 “撤并”使基层科技工作缺位,导致创新驱动发展动力不足。一是县域地区的科技管理职能弱化,国家科技创新管理工作失去基层抓手。县级科技局作为基层科技管理部门被 “撤并”后,上级科技管理部门下达的相关科技工作会失去基层的对接部门,严重影响各县对科技工作的落实。并且科技局 “撤并”后县级科技工作将失去主动性,相关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支持也随之下降,如果没有统一的政府支持做保障,县域将失去科技创新工作的动力。二是部分县域的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大打折扣。发生科技局 “撤并”的县域,其科技创新相关的资金、人员、项目等都在慢慢流失,导致科技创新在县级政府工作中逐步边缘化。许多欠发达地区迫切需要科技创新来推动经济发展,县级科技局的 “撤并”可能会制约该地区经济发展,广大偏远地区的科技发展将会更加艰难。

3 县级科技局 “撤并”背景下的政策启示

当前,县级科技局 “撤并”现象在全国已经非常普遍,虽然县级科技创新管理工作仍然保留,但 “撤并”后县级科技管理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基层的实施。作为科技管理体制的 “最后一公里”,县级科技局 “撤并”后的基层科技工作该如何开展,需要我们转变思维,加快基层科技管理体制和工作方式创新。为此,本文提出四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3.1 抓实县级政府科技工作的职能

科技管理部门在上层管理中具有很强的科技资源统筹能力,为国家科技创新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县级科技部门在自身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应突出 “产学研用”和 “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重点,发挥好最后一公里的作用,承担打通科技管理体系的主体责任,构建产学研用的有效平台,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效抓手。无论县级政府是否保留科技创新管理部门,都应强化县政府的科技创新主体责任,通过上级部门政策的激励,引导各县级政府把科技抓实。例如,可以直接加强对县级科技工作的评价考核,由省市级政府做好到县级科技创新发展的工作规划,县级政府专抓落实,最后再交由上级单位进行考核,根据科技工作绩效直接对县级政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政策支持。

3.2 激发县域科技创新的驱动机制

在县级科技局 “撤并”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应基于县域的特色发展动力,集聚优势资源,增强本县域科技创新的竞争力。一要挖掘本县域的比较优势,培育县域科技创新的自主发展动力。科技实力薄弱的县域首先需根据自身的区位特征优势,挖掘县域的核心竞争力,自主培育特色产业的科技要素集群。科技发展有基础的县域应围绕已有的科技创新平台,着重提升强势产业的科技价值含量,升级科技产业链。二要探索建立以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为导向的拨款制度。针对具体的科技创新工作项目,设立科技专项资金,打破部门概念壁垒,注重项目导向下的多部门合作,财政资金依据项目工作内容派发,直接对县级政府的科技创新工作成效进行验收。三要营造区域科技创新氛围,引起大众对科技创新的重视。例如,组织科技创新大赛,鼓励民众参与科技创新;认定科技创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成果转化企业等科技创新的标准,引领企业注重科技创新的作用;搭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协会等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平台,为科技创新提供基础设施服务。

3.3 发挥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在政府科技服务不足的情况下,县级政府要转变科技管理职能,通过建立相关的体制机制,在牵线搭台、政策支持、科技信息收集发布等方面做好科技服务,让科技组织、协作联盟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多领域的社会团体参与到科技治理中来,充分发挥市场多主体的科技服务作用。一是在工商领域,发展社会科技服务主体的作用。由于县科技局 “撤并”导致本县域科技创新工作的缺位问题,可以由机构企业等代行其职,发掘企业科技创新主体的活力,形成一个综合性的科技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县域企业等对科技交流合作和技术推广方面的需求。二是在农业领域,推动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政府通过政策优惠积极引导企业、高校院所、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金融机构等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农业全产业链,为多元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方面的技术服务。

3.4 构建覆盖县域的科技信息网络平台

搭建相关的科技信息网络平台,促进不同主体创新协作和市场对接,推动科技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充分流动。一是信息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要素的信息流动,有效对接技术专利和市场需求,改变贫困偏远地区的信息资源差异,加强经济强县和欠发达县的双向对接,推动形成布局合理、层次错落、分工协作且关系紧密的科技产业合作局面。二是通过信息平台助力偏远县域的农业发展,通过农产品直播售卖方式,大力发展农村电商平台,健全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激发其科技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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