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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视角下党内法规制度效能提升研究

2023-01-31孙文飞王立峰

河南社会科学 2022年11期
关键词:法规效能法治

孙文飞,王立峰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一、问题的提出

制度作为具体化的规范形式,不仅是政治系统的权威性来源[1],而且是政治系统实现有效治理的基础保障。党内法规制度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提升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重大命题之后,制度如何在治理中发挥实际效能成为国内学界热议的话题。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制度与实施效果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推动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的深化发展,提升管党治党的精准度、实效性。从内涵上来说,党内法规制度效能是指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效果,即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党内法规制定的预期目标。党内法规的制度效能实现是形成“党规之治”的前提条件,更关乎依规治党的长效性。

目前国内学界很少关注党内法规制度效能问题,相关研究主要涉及如下方面:一是强调党内法规的制度优势。陈松友、卢亮亮认为,党内法规制度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内驱制度优势,很好地体现了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的要求,契合了政党政治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有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2]。马树颜、臧秀玲通过比较中国共产党与越南共产党在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异同,认为中国共产党在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具有更加注重理论创新、制度实践的稳定性、制度定位的战略性等独特优势[3]。二是提升党内法规的执行力。石佑启、李杰认为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需要坚持系统思维,从制度自身、制度宣传、制度监督、制度遵守等方面着手,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4]。还有学者从文化的视角论述了培育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对于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重要作用[5]。三是聚焦党内法规的功能作用。冯浩认为,党内法规制度的发展使得中国共产党自身权威实现了由卡里斯玛性权威到法理权威的转变,党内法规制度不但在党内治理中具有规范权力的配置与运作、规范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和规范党内责任追究的重大作用,而且在公共治理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6]。尽管党内法规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在管党治党中具备良好的制度优势,但是既有研究缺乏系统地分析党内法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梗阻是什么,以及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党内法规建设重在实效,尤其是在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形成的时代背景下,党内法规的制度效能问题急需进行理论回应。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关注制度绩效、制度变迁等议题,为学界理解制度有效发挥作用提供了重要理论视角。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力图把旧制度主义关注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行为主义关注政治行为两者结合起来”[7]。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奠基者马奇和奥尔森曾指出:“人类行动、社会背景和制度以复杂的方式相互作用,对于政治生活来说,这些复杂的互动过程和意义的形成是十分重要的。”[8]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在研究范式上的突破,让其能够更加精准地揭示制度变迁和制度运行效果的因果机制。“制度变迁的原因错综复杂,立足单一分析视角或固定因素的现有研究无法有效解释复杂的因果关联。”[9]同样,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分析制度运行效果的因果机制时,也从多维度进行思考。冯务中认为,影响制度有效性的因素包括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两个方面,内在因素主要是指制度自身层面,外在因素则强调制度与相关机制、制度环境等是否契合[10]。后续有研究者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关于制度运行有效的影响因素归结为制度、制度相关人和环境。“在制度运作过程中,制度、制度相关人以及环境都可能影响制度的顺利运作,因而也可能影响制度有效性的实现。”[11]由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分析范式实现了制度与行为、环境的有机结合,对制度有效运行问题的分析具有巨大优势,因而国内学界不仅引入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点,还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制度-制度相关人-环境”分析框架应用于中国特色制度的有效性问题之上。作为一项制度,党内法规的制度效能也深受制度、制度相关人以及环境因素的影响。制度、制度相关人、环境分别对应着影响制度有效发挥的内部因素、能动性因素和外部因素,制度相关人的能动性因素是连接制度内部因素和环境外部因素的桥梁[12]。借鉴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分析框架(见图1),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党内法规制度效能受阻的因素与表征,提出有针对性的优化路径,增强党内法规建设的实效性。

图1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三维分析框架

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视角下党内法规制度效能的影响因素

(一)制度构成了内部因素

制度效能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制定出符合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程序性等原则的制度。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拓展了制度的含义,“制度”不仅包括法律、组织等正式制度,还包括影响政治行为及其后果的规则、程序与机制,甚至包括习俗、习惯和惯例[13]。也就是说,思考“制度”因素对制度效能的影响作用时需要将相应的配套制度机制纳入进来,体现制度的完整性、科学性。新制度主义学者罗伯特·威尔逊认为,制度自身的质量是影响制度效能发挥的内部因素,而制度的形式和内容是否具有明确性和完整性则是衡量制度质量的重要指标。就党内法规而言,影响其效能实现的“制度”因素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党内法规的文本质量,即党内法规的文本规定是否形式规范、指向明确与内容科学。近年,中共中央通过《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 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两个“五年规划”极大地促进了党内法规体系框架的形成,有效解决了党内法规“空缺”和“重合”的局面,但是目前党内法规在形式上仍然没有统一的行文格式,部分党内法规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原则性,缺少具体的操作性规定,这都影响到党内法规的文本质量。二是配套党内法规制度的质量,这是影响党内法规完整性的重要条件。在党内法规体系中,配套立规主要体现为“办法”和“细则”,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增强基础主干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2019 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制定配套党内法规的情况,要求配套党内法规的规定范围不得超出其上位党内法规,并且配套党内法规的内容规定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14]。然而,实践中很多配套党内法规的质量并不高,也无法很好地发挥促进党内法规落实的作用。

(二)制度相关人构成了能动性因素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制度效能的实现都需要相关行动者来执行落实。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显著特征是关注制度运行中的行动者,很好地揭示了制度生成和变迁中相关主体的权力关系及其所扮演的角色。“制度相关人”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对制度运行中行动者的学术化表达,它指的是“在制度产生、运作、变迁过程中利益相关人,具体包括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以及制度的约束对象”[12]。制度相关人具有自主性,能够依据自身的认知,对制度做出反应。影响制度有效运行的制度相关人因素具体包括制度相关人偏好和制度相关人能力两个方面[15]。实际上,制度相关人因素的两个方面都指向了行动者的能动性在制度效能实现中的作用,因而制度相关人因素构成了影响制度效能实现的能动性因素。就党内法规来说,制度相关人主要是指立规者、执规者和督规者,包括党员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还包括普通党员。社会学制度主义从“认知层面”出发,认为制度相关人的行为偏好与其利益、观念、认知等密切相关[16]。也就是说,党内法规制度相关人的思想意识水平会影响其在党内法规运行过程中的行为选择。作为能动性因素,除了制度相关人有无意愿实施党内法规,而更重要的是他们有无能力来实施党内法规。由于党内法规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制度相关人具备的能力不仅包括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等主观能力,还应包括具体落实党内法规工作的职业素养等客观能力。

(三)环境构成了外部因素

“制度不是一个独立的、失去了历史关联和社会环境的对象”[17],制度效能的实现深受其所处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认为,环境因素对制度有效运行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地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而需要看制度与制度环境之间的契合程度。契合程度是一种相互关系,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制度是否能从环境中汲取合理因素。如果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能够立足制度环境的实际情况,从制度环境中汲取合理因素,那么二者的契合程度就较高,反之则契合程度较低。二是环境变化是否足以改变制度相关人的观念、打破既有的权力结构,进而诱发制度的变迁。制度一经制定出来便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如果外部环境的变化已经改变了制度相关人的观念,而制度自身却没有及时更新,制度的实际效能就会递减。就党内法规而言,它兼具政治性与法律性。在中国特色的政治-法律场域之中,党内法规运行的组织依托是政党组织,党内法规运行的制度依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内法规的文本规定体现出“党言党语”和“法言法语”相结合,这些特征决定了影响党内法规制度效能实现的环境因素中政治环境尤为重要,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次之,经济环境则再次之。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面临新的发展任务,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也发生着重大变化。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为党内法规的有效运行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提升了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党员对党内法规的认同感,但党内法规仍需根据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和修订,保证党内法规与环境相契合,发挥外部环境因素的正向作用。

三、党内法规制度效能实现受阻的主要表现

(一)党内法规的质量有待提高

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尤其是通过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中国共产党有了党内“立法法”,党内法规的质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然而,党内法规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无论是与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性要求相比,还是与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结合的要求相比,党内法规的质量都需要进一步提高。

首先,党内法规的文本体例尚未形成明确统一的规定,部分党内法规的文本规定还停留在原则性层面。规范性是衡量制度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人们能够自觉认知、服从和遵守制度的重要条件。“规范性”特征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陈述的各个方面是清晰且一致的;二是规范陈述所运用的各个语句的逻辑结构是可观测的[18]。党内法规文本是党员学习了解党内法规的基本方式,也是执规者执行党内法规的依据,但是党内法规的文本体例形式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即使是属于同一类型的党内法规,在文本体例设置上也各有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规和执规的成本。尽管“党规姓党”的本质属性要求党内法规的制度表述遵从“党言党语”逻辑,但这却导致一些地方党组织在执行党内法规时出现选择性执行、变通性执行、滞后性执行等现象,使党内法规的实际治理效果严重打折。如《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关于党政领导干部是否评选为“优秀等次”或“较差等次”的规定中缺乏明确的量化指标,代之的是“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工作实绩不突出”“责任心差”“庸懒散拖”等弹性很大的标准,这种不是很明确的原则性规定给党内法规执行和解释工作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影响党内法规的具体执行和适用。

其次,部分配套党内法规的实际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制度效能的实现受配套质量的影响,需要相关配套法规的配合,进而形成“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的党内法规制度形态。如上所述,部分上位党内法规需要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配套党内法规,促进上位党内法规的具体化和落实。然而,在实践中,党内法规配套工作尚未实现制度化,部分地区避重就轻、回避问题,层层配套、层层抄袭,使制定出来的配套法规并不适合现实情况[19],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实际执行效果差的局面。具体来看,一方面,目前党内法规配套工作的制度化程度不高,地方党委在配套立规时存在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倾向,这致使部分配套党内法规的规定内容并不符合“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要求,这些配套党内法规的规范性较差。另一方面,地方存在“过度配套”“冗余配套”等现象,造成配套党内法规之间相互牵制,其实际作用大大削弱。此外,党内法规的体系结构存在比例失衡的局面,这也影响到党内法规的有效执行。目前党内法规体系的数量已经十分庞大,中央和地方党内法规的总数量已经超过3500部,但是党内法规体系的结构却存在一定的失衡。如准则、条例等主干党内法规的数量占比十分有限,而效力等级较低的规定、办法等党内法规数量巨大,这影响了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合法性,而权威性、合法性是制度获得认同和执行的基本前提。

(二)部分主体的思想认知落后与法治能力不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的顶层设计得到强化,依规治党成效明显提升,但是目前党内法规执行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等现象[20]。党内法规制度效能实现的关键因素在于人,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这些主体执行党内法规的内在动力来主要来源于他们的思想意识和能力素质。部分主体的思想认知落后、法治能力不强等造成了党内法规制度效能受阻的局面。

首先,部分主体的思想认知落后。新时代以来,党内法规执行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度显著提升,党内法规在实践层面已经突破了以往政策执行的“运动模式”,更加突出党内法规执行的法治化。但是,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内法规的思想认知仍停留在“临时任务”层面,没有深刻理解党内法规对党内治理的法治化塑造,相应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并未形成。同时,中国共产党是一种具有马克思主义使命型特质的政党,党员的责任担当意识是其能够保持强大政党能力的重要条件。党章和很多党内法规中都明确要求党员积极承担责任,但一些领导干部由于缺乏责任担当意识或遵从利己主义,他们对党内法规进行片面解读和选择执行,党内法规一定程度上被“束之高阁”,停留在了制度文本层面,党内法规的制度效能无法真正发挥。

其次,部分主体的法治能力不强。随着党内法规向着专业化、体系化的发展,党内法规执行主体是否有意愿执行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和基础的是有无能力执行。新时代以来,党内法规建设体现出强烈的法治价值和效能价值取向,这就要求党内法规执行主体应当提升自身的法治能力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治知识储备是党内法规制度相关人法治能力提升的基础,党员领导干部应积极参与到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学习之中。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领导干部学习不学习不仅仅是自己的事情,本领大小也不仅仅是自己的事情,而是关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事情。”[21]然而,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法规知识储备不足、法治思维薄弱,无法通过法治方式将党内法规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此外,由于法治能力不强,很多党员往往认为自己是被党内法规约束的对象,而无法积极参与到执规和督规的环节之中,这种现象会延伸到党内政治生活中,影响党内法规制度效能的实现。

(三)党内法规与环境的契合度有待提高

目前,党内法规制度效能受阻的重要表现是党内法规与其所处的政治、社会、文化等环境之间的契合度较差,而且部分党内法规也无法根据环境的变化而及时更新。

首先,党内法规制度效能实现所依托的社会环境、文化环境资源相对有限。制度设定的目标能否实现,离不开制度环境资源的支撑。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但是目前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过程中受法治社会环境的支撑并不充分。这与法治宣传教育中党内法规的内容十分有限密切相关。据笔者统计,在公开公布的21 个省级“八五”普法规划文件中,很多省份涉及党内法规宣传的规定只是简单照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 年)》的相关规定,并未作出较为详细具体的实施规定,这导致广大普通党员和社会民众对“普法”的认知还停留在“国家法律”层面,法治社会环境建设任重道远。进一步来说,在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机制中,社会监督还处于“缺位”的状态,这使得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存在懈怠执行、歪曲执行等不良现象。此外,文化对人的行为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党内法规的“法”属性决定了法治文化环境对于党内法规制度相关人认真执行和遵守党内法规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腐败案件来看,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受人情文化、享乐主义等不良文化的影响,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选择性办案,使部分党内法规“空转”[22]。

其次,对制度环境变化的评估反馈不及时,党内法规制度更新的及时性有待提高。目前,党内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仍然具有“高位推动”的特征,对党内法规与制度环境变化是否符合的评估和反馈缺乏具体的程序流程和制度安排,造成部分党内法规滞后于环境。例如,《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都未涵盖农村两委“一肩挑”的选举程序、工作责任、监督方式等,这与农村基层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差距。制度更新不及时给党内法规有效运行造成了负面作用,不仅增加了党内法规的执行成本,而且不利于整个党内法规体系的结构优化。尤其是,在党内法规更新模式存在“地方对标中央”的情况下,地方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缺乏对当地制度环境实际变化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的积极性,如当下大多数省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尚未建立党内法规评估和反馈机制。

四、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效能的路径选择

(一)全方位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备程度既决定着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实际效果,也是中国共产党成其为现代型政党的重要标志。尽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党内法规体系的“1+4”基本框架也得以建立,但是离“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的完备状态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效能的首要路径是全方位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一,注重党内法规的规范性,提升党内法规自身建设质量。一方面,要规范党内法规的条款内容,促进文本规定的科学化。在规范意义上,党内法规的条款规定既要符合“党言党语”,又要符合“法言法语”,但是在涉及权限划分、职能职责、督责追责等具体内容的条款规定上应当尽量满足“法言法语”的特征,应做到内容表述具体、适用情况明确、责任关系指向稳定。在技术路线上,应当借鉴国家法律的条款设置方式,逐步形成稳定的党内法规文本体例,这样既便于党内法规的学习理解,也有助于党内法规的解释适用。另一方面,加快党内法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步伐,促进党内法规体系的结构平衡。虽然制度的体量是新制度主义测量制度有效性的重要指标,但是“结构与功能互赖共生”[23],制度的结构能够从根本上决定着制度的功能为何以及制度的效能如何。从党内法规发展历程来看,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为了解决党的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而逐步制定与修订的,这体现出党内法规体系的形成具有很强的实践逻辑。这种制度形成逻辑虽然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但是在清理、评估体制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党内法规体系的结构失衡。针对当下党内法规体系结构失衡的问题,应当在坚持党章为本的前提下,调整党内法规的具体类型,尽量避免出现党内法规类型划分不清或重合的情况。此外,还应当加大“准则”“条例”“规则”主干法规的数量,增强党内法规的稳定性,优化党内法规的制度体系结构。

第二,制定科学可行的配套党内法规。为了进一步提升党内法规的制度效能,应积极发挥配套党内法规的实际作用。一方面,制定的配套党内法规应当具有现实需要性和切实可行性。制定配套党内法规应当坚持配套立规的原则和目标,即以增强上位党内法规的切实可行性为目标,不能直接照搬上位党内法规的内容,使配套法规真正发挥将上位法规的“制度文本”转化为“制度效能”的功能作用。可以从机制程序上完善配套立规工作,加强配套立规前的调研评估机制,做到在需要配套立规的上位党内法规公布时就包含配套立规的条文规定。同时,地方党委制定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的办法、细则等配套法规时应组建包含专家学者在内的评估机构,对上位党内法规是否需要配套进行论证,同时对制定出来的配套党内法规是否符合“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地方配套党内法规的清理工作,及时调整不合时宜的配套法规。由于地方党委是落实中央党内法规和中央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它们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很多具体的配套法规。地方党委应依托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定期对配套法规的实效性进行评估,清理不符合实际情况发展要求或者存在重复配套、配套模糊等问题的配套法规。并且,地方党委制定的配套法规应更加注重整体配套类型,而地方党的不同工作部门制定配套法规时应突出单项配套类型,从而优化配套法规的内部结构,提高配套法规的科学性。

(二)培养党内法规制度相关人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

作为能动性因素,党内法规制度相关人能够连通制度和环境,他们的思想认知和能力素质无疑将关系到制度的实施效果。党内法规与党的规矩等相比更加突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技术的运用,因而要不断培养党内法规制度相关人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提升党内法规的制度效能。

第一,培养党内法规制度相关人的法治意识。一方面,各级党组织要善于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党员法治意识的培养效率。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注重党的革命性、先进性建设,成功塑造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洁奉公等政党形象。但是,严峻的腐败形势表明,作为个体党员的法治意识亟待提高。各级党组织应当充当其党员法治培养的责任主体,通过大数据技术对党员个体的法治知识学习活动进行留痕管理,并灵活检查他们的学习情况,从而影响他们日常的思想认知和行为偏好。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营造法治文化氛围,巩固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的法治意识。党内法规制度效能发挥的理想状态是实现“规则之治”“良法善治”。文化对人的行为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在实践中,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虽然也能意识到执行党内法规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但是受传统人治思想、家长制思想等不良文化的影响,他们还是会将自身置于党组织和党内法规制度之上,严重阻碍党内法规的有效执行[24]。营造法治文化需要党内和党外共同发力,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原则,加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宣传普及力度。同时,还应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硬件设施,如可以给予不同层级的党组织设立“法治文化室”等场地的权限,对不同层级的党组织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相关人的法治能力。目前,党员领导干部是党内教育学习的重点对象,可以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理论学习中心小组”等组织机构加强他们对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学习,增强其法治能力。党员领导干部遵循法定程序来办事是其法治能力的具体体现,可以通过发挥巡视巡察制度的“探头”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办事的监督力度,反向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提升。同时,也应当注重普通党员的法治能力培养,因为普通党员只有具备一定的法治能力才能够更好地履行民主监督的义务和责任,不再仅是党内法规执行的“受众”。在基层法治建设中,应当重视普通党员的作用,拓展普通党员法治参与的机会和途径,让他们能够在法治实践中锻炼自身的法治能力。当然,无论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增强其法治能力还需要相应的制度机制加以保障,否则法治能力培养的成果很难持续保持和运用。

(三)提升党内法规与环境的契合度

党内法规的制度属性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环境却在时刻变化之中,这就需要不断提升党内法规与环境的契合度,并且需要制度机制加以保障。

第一,促进党内法规与制度环境高质量互动。一方面,党内法规应积极汲取制度环境中的有利因素。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体系应继续汲取国家法律体系运行中的成功经验,促进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备案审查、实施评估等环节进一步规范化。党内法规还应汲取公共政策执行的有益经验,比如数字时代公共政策执行的创新形式、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原因机制等,让党内法规的执行更加科学有效。同时,地方和基层社会是落实党内法规制定目标的重要场域,各级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在执行党内法规时应从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实施某部具体的党内法规时要调研这一领域内已有的制度规范,做到不冲突、不重复。另一方面,大力营造有利于党内法规运行的外部环境。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和党内法规的实际效能,这为党内法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支撑,应当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态势,为党内法规运行提供政治环境保障。党内法规执行主体容易受到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可以多开展法治教育活动,用法治案例警示党员,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

第二,建立健全党内法规评估机制。中国共产党拥有9600多万名党员、49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党内法规的建设情况在各地可能有很大差异,但现在仅有福建省、四川省明确公布了党内法规评估的规定办法。作为长期执政党,我们党的党内法规建设不能被动等待制度环境的变化,而应主动评估,及时把握党内法规建设遇到的现实问题和制度环境发生的变化。为此,应当建立健全党内法规评估机制。具体来说,可以将中央和地方的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作为评估的机构主体,统筹协调不同领域党内法规的评估工作,应明确出席会议人员的评估责任,尤其应加大不同领域的部门负责人对该领域内的党内法规是否符合环境变化的调研力度。此外,各级党内法规工作会议是总结和研判党内法规实际适用情况的重要形式,应当推进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制度化。如“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已经召开两届了,应将这一会议制度固定下来,优化各地汇报党内法规工作的议程、程序和机制,及时掌握全国各地党内法规建设的动态和问题,并形成意见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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