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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表达与治理效能转化: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逻辑

2023-01-23詹小美

民族学刊 2022年8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效能共同体

刘 棁 詹小美

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逻辑,助力于中国特色处理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发展的制度保障。在现实性上,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逻辑,内蕴民族和民族关系的制度化表达,外衍民族共同体行为规范和利益整合的制度化牵引,不仅指涉中国特色处理民族关系的制度逻辑,而且指涉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治理效能释放的制度基础。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阐释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性地指出:“要准确把握和全面贯彻我们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1]。由此出发,探讨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逻辑,诠释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安排,以民族和民族关系聚焦的制度化表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内核,透视制度安排下的“治理”是如何被组织起来的“善治”,阐发新时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显著优势,投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发展的关系,探讨制度效能转换的实现范式,系统聚焦了新时代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安排,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化表达

根本制度是统管全局的制度体系之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个制度,明确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根本内容。[2]作为中国特色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政治形式,“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3]300,不仅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而且在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层面发挥着支撑、导向和凝聚作用。

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指“稳定的、受到尊重的和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4]12,法律、政策等强制性的外在行为规范构成了一般意义的“正式制度”。作为个人和机构管理共同事务方式的总和,与“制度”相关的“治理”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合作,涵括既定范围内维持秩序的权威和满足公众需要目标达致的制度化建设,映照不同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进行引导、调控、规范人们行为活动的过程。审视复合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设计,创建能最大限度容纳和代表各民族利益、充分显示共同体内部政治人格平等的治理结构和理论体系,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作用于国家一体化之下的民族关系,不仅制约着多民族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而且对民族自身的运动轨迹和未来走向产生深刻的影响。作为复合民族国家处理民族关系的重要选项,聚焦共同体内民族结构演绎的制度建设,以“自治”为内核的制度安排,通过权利分享进行利益整合的制度调适,是对古典民族主义“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对位思想的否定,其制度表达的实践聚焦不仅深刻反映了各民族群体在国家利益体系中的地位,而且系统观照了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内核。

国家主权与区域治权相统一,一直是中华民族处理民族关系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在历史制度主义那里,“历史是重要的。其重要性不仅在于我们可以从历史中获取知识,还在于种种社会制度的连续性把现在、未来和过去连续在了一起。”[5]1回眸中华民族区域治理的传统与经验,历代中央政权的制度安排均包含了处理民族关系的“因俗而治”政策,其制度设计体现了直接方式与间接方式相结合、强化管理与羁縻安抚相补充的治理理念。如汉朝在新疆地区设立西域都护府、唐朝设立西安和北庭两大都护府,秦、汉、唐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采用羁縻制等,均是对各民族群体分布不均衡、发展不充分的一种回应;清朝在蒙古地区采用的盟旗制、在新疆维吾尔族集中地区采用的伯克制、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用的土司制,以及在西藏地区派出驻藏大臣,通过册封达赖、班禅施行的政教合一制,均体现了中国古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也”①制度设计目标的实践化。

习近平同志指出:“坚持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使党的民族政策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坚持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6]事实上,支持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以民族区域自治的方式保证各民族一律平等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就已提出了成立民族自治区域的主张,同时开启了助力少数民族建立自治政权的努力;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蒙、回、藏、苗、瑶、畲各民族与汉族一样拥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的原则下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在民族杂居地区则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人员组成的委员会管理相关事务;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提出依据民族平等的原则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区,随后开始民族区域自治具体化的实践,成立了少数民族自治区和自治乡;1945年《对内蒙工作的意见》将中国共产党对内蒙的基本方针确定为实行区域自治、建立自治政府,1947年4月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政府组织大纲,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正式成立,这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其成功的制度经验和实践范例开启了新中国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的历史进程。

作为新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早在1949年通过的《共同纲领》就已得到明确,1952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推进了这一制度建设的深入,1954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宪法,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和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实施,更是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这一制度的价值遵循、规范体系和普遍规定进行了系统阐释。中国制定和实施了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民族法系统,体现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制度、政策、法规相结合的善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国家一体下的自治、民族平等下的自治、民族团结下的共治整合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为实行自治的民族群体提供了政治参与的空间、经济发展的驱力和法治保障的活力。正如戴维斯所言,“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少数民族地区比以前任何一个主权都赢得了更坚实的立足点。”[7]113

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构成了中国特色处理民族关系制度化表达的基本原则。平等权是由宪法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权利,民族无论大小、先进与落后,均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一切方面享有平等权利,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阐发的核心要义。坚持民族团结是达致民族平等的必备条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涵括民族团结制度性的组织模式、平等的制度对话和制度愿景的解释方案,以及促进中华各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实践架构。运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逻辑,检视复合民族共同体内部的民族平等,延展于国家统一和民族自主的内生逻辑,着力于社会治理与少数民族自身特点的结合;肯定“各个少数民族对中国的历史都做过贡献”[8]732的事实,把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和改善少数民族生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任务,是“我们要和各民族讲团结,不论大的民族、小的民族都要团结”[9]188的制度建构和政策推行。在此之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民族一律平等的理念融入社会治理尤其是民族事务治理的实践中,引导各族人民在中华情与民族情的交融中尊重差异、消除分歧、凝聚共识,并在现实性上对“我们国家的民族政策,是繁荣各民族的政策”[10]379进行了理论诠释。

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构成了中国特色处理民族关系制度化表达的法治前提。通常意义上的自治“意味着赋予一个地区享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并且,它基于该地区存在着一种在族群或文化上与多数人不同的人口”[11]213-214。依法行使自治权,指民族自治机关享有管理本民族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的自治权,享有制定自治条例等法律方面的权力,同时具有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以及发展各项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权力。运用“自治”“杠杆”聚焦民族问题,通过优惠政策的赋予彰显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保障,在现实性上指涉“凡是居民生活习惯特点或民族成分不同的国内的各个区域,都应当享有广泛的自我管理和自治”[12]332的制度设计理念。在此之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自治权的强调,不仅内含保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制度诉求,而且涵盖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的价值归旨。

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构成了中国特色处理民族关系制度化表达的重要内容。坚持各民族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助力于民族复兴与民族发展的同步,是共同利益和目标之下各民族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联合,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价值意蕴的深层次表达,是民族平等原则在民族关系构建中的彰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政治参与权、经济发展权、受教育权保障等系列制度安排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投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禁止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压迫,以及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既反对“大汉族主义”,又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在此之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的目标指向,是对中国唇齿相依、守望相助、荣辱与共等传统民族关系主流的承认与尊重,是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心理认同意识的强调,并在现实性上对“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13]进行了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的再阐发。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优势

作为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制度供给、政策激励、外部约束的制度优势以利益调适为基础,它所形塑的联合行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制度指涉权威作用的政治过程,即在不同利益共同发挥作用的领域建构的一致和认同;制度建设内蕴满足需要的价值过程,即价值原则、结构性要素、意义实存将活动过程和活动结果作为对象加以把握的关系;制度安排下的治理包含社会稳定的制度过程,即权力的行使、目标的达致、绩效的提升缩影的重要决策形成与社会发展的推动。从制度的功能角度透视制度与治理的关系,善治是治理的最高标准。在现实性上,“民族建设是国家建设成功的关键,直达国家的核心内涵”[14]186,探索相差异的社会集团和民族群体共生共存的制度形式,不仅链接社会公正和民族建设政治原则的具体运用,而且衔接各民族群体多元性的历史承认和一体化发展的现实满足。从治理的过程和治理的结构透视制度化下的治理是如何被组织起来,对治理的质量进行评估不仅指涉制度效能的阐释框架,而且指涉制度安排和施政动机为被保护者所承认,以及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尊重的基础,这是一种“制”与“治”相结合的“善治”。在此之上,制度逻辑的内在化表达不仅内蕴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而且外衍制度安排下社会“治理”的实践性。审视“治理”实践论证的制度形式,意味着社会问题解决方案寻求中的界限和责任,意味着集体行动和公共机构之间的权力博弈,意味着制度制定和治理实施最终形成的社会之网。聚焦解决民族问题政治过程、价值过程和治理过程的制度优势,不仅投射民族政治理论发展和治理理念创新的实践语境,以及共同体内部价值认同与民族认同的现实场景,而且折射凝聚与离散二元对立歧义性耗散的消除,以及政治表达意向的拓宽和社会参与的拓展。

无产阶级政党历来十分重视以制度安排的形式解决民族问题。在列宁那里,“夺得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的政策绝不是像资产阶级民主制那样从形式上宣布民族平等”[15]102,“只有对各民族利益极其关心,才能消除冲突的根源”[16]347。在批判超地域的“民族文化自治”和民族分离主义等错误思想的过程中,列宁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处理民族关系的制度设计理念。“我们绝不希望分离。我们希望有一个尽可能大的国家,一个尽可能紧密的联盟”[17]717。在他看来,国家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意味着满足各民族当家做主的政权要求。“如果方便,如果经济流通需要,为什么不能成立有50万居民,甚至只有5万居民的自治州。”[18]33事实上,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理念脱离了纯粹的民族社会组织自治和纯粹的民族领土单位自治,表征着自治与共治相得益彰的制度安排意旨。作为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体,民族区域自治将少数民族的自治权落实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管理体系中,自治地方的制度安排强调民族的共同参与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内含保证国家统一、保障各民族共同管理国家权利的双重制度设计思想。

作为无产阶级国家学说的一部分,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理论蕴聚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制度设计实践化的基本形式,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多让步一些,多温和一些,比让步不够、温和不够要好些”[19]632的制度设计要求。作为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多民族共有的区域性特征与各民族自身的独特性兼容并蓄,无论是聚居的民族还是散居的民族同样享有自治的权利。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契合了少数民族的利益主张,而且兼顾了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的价值诉求,因而具有稳定的生命力。在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政治法律地位,共担建设责任、共享发展成果,表征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历史传统的再阐释,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制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更是对“没有国家团结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理念进行了强调,其民族平等的法律规范链接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在保障各民族团结进步共同发展的同时,彰显各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核心要义外显的制度化表征。

在现实性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显著优势。以各民族一律平等为宗旨的制度设计,承认差异性和多样性,保证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彰显巨大的包容性。将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纳入制度设计的综合考量,民族区域自治着力于“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空间分布,针对性地链接聚居的自治少数民族特色、自治区内社会发展状况和民族关系特点,统合自治少数民族与区域内其他民族的关系,是兼顾各民族要求和利益自治与共治的统一。就此而言,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制度保证彰显了共同体内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本质与蕴涵,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进而克服了个人权利单向度演进的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悖论,走出了这一理论所造成的民族权利事实上不平等的制度困境。在共同体政治实践的基础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不仅是相差异的民族群体显示自身存在和政治参与的现实需要,而且是民族国家实现共同发展的普遍要求,是共同体内部整体民族关系的现实调整,是克服传统民族理论“排他”和“从属”两大局限性的政治满足。随着制度保证下各民族群体平等意识的增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民族权利保证的共同体框架和实践体系,充分显示了各民族自身建设和整体发展的制度优势。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显著优势。作为交往的主体,人类历史上任何形式的共同体,都必须以凝聚的内在基点为核心开展群体活动,由权利和义务关系规定的个体与群体关系组成了社会结构;作为各种利益的实际载体和基本表述单位,复合民族共同体自身的存在意味着内部不同民族群体利益诉求的并蓄。作为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存在的社会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蕴了多元一体的身份归属意识、文化共生的价值凝聚意识、命运交融的利益共享意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一个系统理论的提出,不仅表征着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的现实延展,而且表征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相结合的结构性阐释,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和现实演绎的理论总结。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现实性上指向了民族关系的群体意义生成、社会情境的身份话语呈现、民族文化认同共律的价值语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计理念,凸显了文化认同在民族凝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聚焦了民族政治质量的深入评估,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理论政策、实践运行效果的深度考察,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群体互动诠释了承认与尊重的制度考量。具象之,共同体内各民族平等的制度建设,在社会结构和民族凝聚交互作用的机理下,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结构、本质特质、价值意蕴进行制度阐释和治理诠释,充分彰显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优势。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实现中华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提出,聚焦民族关系的本质、探究民族现象的根源、解读民族过程的展示、审视民族政策的时效,深入理解守望相助的民族关系,寻求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问题症结和解决方案;强调共同团结奋斗基础上生存权、安全权、健康权的制度保障,以及每一个民族和每一位民族成员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实施,通过制度安排揭示、阐发、肯定民族成员的特定身份,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关系整合提供强大的组织力量。实践中,坚持各民族发展独特性和区域发展普遍性的统一,综合考量区域规模、民族关系、发展向度等影响要素,突出中华各民族的历史同在性、情感共通性和文化共生性,通过制度完善和社会治理承认、尊重、整合差异,创新更高层次和更具包容性的制度认同;坚持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更加细化相差别的区域政策实施,深入考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民生问题,着重解决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等基本问题,充分凸显了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制度优势。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效能转化的实现范式

“按既定的用法,范式就是一种公认的模型或模式”[20]16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效能转化的实现范式,不仅内蕴链接不同范例的模型,而且外衍获得广泛共识的模式。阐释中国特色处理民族关系的制度逻辑,其制度优势投射治理效能的实现,有赖于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制度聚焦框架和制度执行能力向国家治理能力转换的参照系。其中,建立平等的民族关系的理论要素、铸牢共同体意识的社会心理要素、促进民族发展的实践要素,共同组成新时代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效能释放的叙事网络。从这一网络的结构性功能出发,透视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的关系共律、审视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表意、检视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脉动,指涉多民族国家利益分配机制的工作效能、利益过程与利益行为制度求解的效益实现,体现民族成员权利关系与共同体规约制度中介所发挥的作用。事实上,制度设计理念的治理效能释放,有赖于处理民族关系的制度解决方案以及共同体内部社会保障行为有序的制度表达,不仅链接社会支持的制度运行效率,而且衔接制度实施者履行职责的能力,即“每个政治共同体若要生存,就必须寻求建立这种支持的庞大储备,以便需要时从中吸取支持”[21]391。因此,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影响和规定了民族国家利益调适的路径、方向和归旨,助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外在化转换。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倡导的“共建共治共享”,关注以实现公共目标为主旨的政治权力使用方式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治理效果,契合共同建设中华民族的“共建”、共同发展中华民族的“共担”、共同享有中华文化和发展成果的“共享”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要义。在罗西瑙那里,治理是通行于规制空隙之间的制度安排,是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发挥调适作用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22]9;在库伊曼和弗利埃希那里,治理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23]2-3。实践中,自治权设计理念的下沉,具象为处理民族关系的政策实践和社会规则,内蕴特定的国家权力,强调在《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度体系规定的权限内,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本地的社会发展状况自主管理本地方和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作为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意态转换的产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构强调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双重律动、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相互补充、聚居民族和杂居民族的权利共享,具有总体层面的规范意义。

中国特色处理民族关系的制度优势向国家治理效能的转换,有赖于制度设计理念与制度实践逻辑结合中的互动,表现这一关系的本质往往是多民族国家利益过程与利益行为复杂多变的合题与求解。从制度理论和治理信条中抽取的管理信念,使治理效能的转换聚焦铸牢共同体意识内容框架、因果样式、解释方案的制度支撑,投射更高层次、更具包容性的民族认同和带有广泛性和根本性的利益整合。事实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治理效能转化反映了各民族群体普遍参与的社会凭藉,突出了共同体意识映照的“互助—认同”心理与个体成员“内聚—亲合”的社会观感,它所建立和延展的民族关系质量评估体系与民族发展指标系统的制度表意,揭示了共同体内部各民族平等制度建设的共同体指向,以及民族成员政治参与社会化进程的实际肯定。其中,制度效能释放的同类价值意识,不仅影响了铸牢共同体意识价值共生的深度交融,而且影响了各民族群体凝聚演绎的信任、平等与合作。

在现实性上,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是把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前提。制度的治理效能转化助力于传统治理观念的转变,助益于对狭隘民族主义思想的超越和一个更高水平、更大范围内的思想共融与现实对接。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时代与铸牢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要求相联系,“这些统一性的头绪自然是存在于社会系统和社会结构的最高的控制论层序之中——尤其是存在于价值和规范之中。”[24]135通过共同体思想基础的打牢提升治理效能的转换,需坚持不懈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审视国家、民族、文化、历史的本质意涵和发展向度,从根基性、价值性、政治性等维度,开启从实然走向应然、从经验走向实践的否定之否定;需阐发中华民族生存方式的民族意蕴、从“多元”走向“一体”的发展根脉,从稳定的社会历史联系中凸显中国特色处理民族关系的制度安排,诠释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聚性和包容性,凝聚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联系和价值共识;需通过政治观念整合、文化观念贯通、民族精神弘扬诠释共同体承认与认可的思想自觉,促进制度效能转化。

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把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关键。制度的治理效能转化需要共同体内各民族群体的和谐共生,助力于正确处理个体之间、群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助益于在认同的基础上进行制度理念的顶层设计和实践推进。通过交往空间和交融共生的拓展提高治理效能转换,需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用多样性中巩固统一、差异性中保持和谐的创建原则,提高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落地对接度,遵循多元中熔铸一体、一体中展演多元,用包容多样的共同心理培育促进民族成员共同进步的精神整合,强化亲和力与向心力;需充分发挥国旗、国徽、国歌、庆典等表现民族团结的重要标志,以共享的历史记忆和现实的文化形式,夯实民族成员对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梦”的身份归属、价值凝聚和利益共享,提升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到达率、覆盖率和影响力;需紧扣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关系链,从各民族对象性交往、对象性交流、对象性交融成果转换的意义域中,投射制度效能转化的客观关系系统、力量关系构型和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中介,实现“画最大的同心圆”的教育归旨,推动制度效能转化。

不断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是把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归宿。在马克思那里,“思想的历史除了证明精神生产随着物质生产的改造而改造,还证明了什么呢?”[25]51正因为历史进程中的决定性因素是现实生活的再生产,人们在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同时亦创造了自身的社会关系,通过利益表现出来的“经济条件归根结底制约着历史的发展”[26]199,它是“使广大群众、使整个整个的民族,并且在每一个民族中间又是使整个整个阶级行动起来的动机。”[27]304因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28]167。制度的治理效能转化助力于实现经济协调发展中国方案的具体化,助益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国智慧的实践化,在根本性上投射了民族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解决。通过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提振治理效能的转化,需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关注各民族群体物质生活需要的不断产生和不断满足,落实“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需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区域资源丰富、水系源头、生态屏障的地缘优势,以西气东输、北煤南运、西电东送、南水北调等大型工程为龙头,实现优势互补;需加强经济的基础作用,以“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推进为支点切入共同体经济滋养的实际,实现西部地区地大物博和东部地区经济领先的双向律动,延伸制度效能转化。

注释:

①出自《孟子·离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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