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之规则构建
2023-01-21陈淑清
河南科技 2022年24期
陈淑清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广东 开平 529300)
1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现状
1.1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实践现状
2001年的“乌苏里船歌”案,为保护公共领域的民间艺术作品做出了成功尝试;2005年,五位教授质疑以飞利浦为首的3C联盟在华收取高额许可费的合理性,请求宣告相关专利无效。
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来新领域的不断拓展,2019年,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对邓某等5人及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1]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对某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涉案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2020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赵德馨状告中国知网擅自收录其100多篇论文,获赔70多万元,著作权保护与知识资源的提供、公众的合理使用权与垄断等问题再次导入舆论。
1.2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理论现状
有学者认为,受保护的知识产品最终进入公共领域,让公众自由利用,专有领域和公共领域是存在于知识产权法中的两大领域。有学者认为,假冒注册商标不仅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亦有学者认为,对公有领域资源主张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是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的行为。
笔者认为,当知识产品进入公共领域后,即变成社会公众自由使用的资源,对公有领域内的资源主张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行为,是变相将公有权转化成私有权,将其重新纳入知识产权专有保护的领域,这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打破了专有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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