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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传递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3-01-16李馨怡

广州化工 2022年1期
关键词:危险性化学品场所

李馨怡

(西安石油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陕西 西安 710300)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GB 30000.2-2013~30000.29-2013) 系列标准(以下简称GB 30000)将化学品危险性分为28类95个类别[1]。在此基础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了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2],从GB 30000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但未划入危险化学品的非危险化学品仍具有一定危险、危害性,也发生过一些事故。例如,2011年12月24日,河南省郑州巩义市五发助剂厂发生石蜡原料储罐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塑料输料管老化脱落,导致管内液体石蜡大量泄漏,遇到锅炉的明火后引起燃烧、爆炸。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事故原因是,公寓大楼在节能改造施工过程中,电焊焊渣溅落在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上而引发火灾[3]。1989年10月4日,韩国丽川ABS树脂工厂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20多人受伤。事故原因是粉末树脂进入挤出机机罩和电加热器之间,粉末树脂经电加热器表面加热分解,产生可燃气体而扩散,遇火源发生连续爆炸。上述产品均为非危险化学品,因此,将非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纳入管理范畴很有必要。

1 非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分析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助燃等性质,非危险化学品也具有类似特性,仅仅是在按照《目录》及GB 30000进行危险性分类时,其危险程度未达到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准而分类为非危险化学品。

(1)某些危险性较大的类别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划为危险化学品,例如爆炸物1.5、1.6,气溶胶类别2、类别3,F型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等[1-2]5个类别均属于危险货物,理论上讲应该属于危险化学品,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未划为危险化学品,这类化学品危险性较大。

(2)在按照《目录》及GB 30000进行危险性分类时,分类数据接近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的但不属于这个危险类别的,往往具有较大的潜在危险,例如,《车用柴油》(GB 19147-2016)将车用柴油分5、0、-10、-20、-35、-50六个牌号,其中,5、0、-10三个牌号的柴油,闪点均不低于60 ℃,属于可燃液体,-20、-35、-50三个牌号的柴油闪点均低于 60 ℃[4],属于易燃液体。对5、0、-10三个牌号的柴油,尽管均不属于易燃液体,但其蒸气也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尤其是夏季高温季节,一旦泄漏,燃烧、爆炸风险仍然较大。

(3)某些闪点较高的物质,例如导热油闪点高于100 ℃,不属于易燃液体,但其工作温度较高,最高使用温度可达 350 ℃[5],这时如果由于意外而发生泄漏,可引起火灾,严重者会引发严重事故。例如,2012年2月28日,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59万元。事故直接原因是,1号反应釜底部保温放料球阀的伴热导热油软管连接处发生泄漏而着火,使反应釜底部温度升高,局部热量积聚,达到硝酸胍的爆燃点,造成釜内反应产物硝酸胍和未反应的硝酸铵急剧分解而爆炸[6]。

(4)某些可燃性固体,例如聚氨酯保温材料、树脂等聚合物,也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受高热能着火,同时分解放出易燃气体和有毒气体,人员撤离不及时,可以导致多人伤亡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例如上海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韩国丽川ABS树脂工厂“10·4”火灾爆炸事故等。

(5)某些可燃性固体,例如固体聚合物、淀粉、亚麻等,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一旦形成粉尘,则爆炸危险性较大,类似上述物质的粉尘爆炸事故在历史上发生过多起。例如,1987年3月15日,哈尔滨亚麻厂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7],死亡58人,伤177人。

(6)某些窒息性气体,例如氮气、氦、氖、氩等惰性气体,20 ℃下,当其压力低于200 kPa(表压)[8]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因其窒息性在企业发生的窒息事故屡见不鲜。

另外,某些可燃物质,尽管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在储存、运输中,如果与氧化性物质混存、混运,也易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综上所述,非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尽管没有危险化学品大,但也时有事故发生,有些事故后果严重,因此,非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不容忽视。

2 非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传递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化学品危害信息传递手段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即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安全标志、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等。目前,上述传递手段主要是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信息传递而设计,但对非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信息传递,则涉及较少。

2.1 国内外现状

2.1.1 国外情况

国际劳工组织于1990年颁布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简称170公约)。170公约规定,所有化学品应进行标识以表明其特性;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做出对化学品加贴标识的要求[9]。据了解,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尚未作出强制性规定,但为了下游用户的安全,一些国际知名化工公司例如陶氏化学、巴斯夫、默克、三菱化学等均在其非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了化学品安全标识,以确保下游用户的操作安全。上述公司的安全标识概括来讲,其内容主要包括:名称、组分、危险信息、防范说明、事故响应、安全储存与运输、应急电话、生产商信息等,但每个公司的内容略有差异。

2.1.2 国内情况

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届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170公约,为了落实该公约,原劳动部和化工部联合颁布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质量法》)规定,企业或单位应在其产品包装上进行标识,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11]。

目前,按照《质量法》的规定,国内大部分企业均对其产品进行了标识,但由于《质量法》主要侧重于产品的质量控制和溯源管理,针对化学品这种特殊商品,则缺少安全方面的要求。原劳动部和化工部的《规定》尽管发布较早,但由于缺乏标准等种种原因,该规定一致未执行。所以,目前,对非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标识仍处于管理空白区。

2.2 我国非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传递存在的问题

(1)我国目前未将非危险化学品纳入管理范畴

我国目前对化学品的管理对象主要集中于危险化学品,现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运行效果相对较好。但对于非危险化学品,基本未采取相关管控措施。

(2)缺乏非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传递的模式与思路

对非危险化学品如何进行危害信息传递,目前国内外缺乏系统性的工作思路,也缺乏管理的边界与模式。

(3)针对非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传递,缺乏相关约束性规定与标准

除《规定》外,目前尚未建立起关于非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传递的相关规定与标准。

3 非危险化学品信息传递的思路与对策

3.1 借鉴《欧盟REACH法规》的思路,将非危险化学品纳入管理范畴

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简称《欧盟REACH法规》)的核心要求是注册,所有年产量或进口量大于等于1t的化学品需要进行注册,生产企业或进口商应对化学品进行测试,提供技术数据;对于所有产量或进口量大于等于10t的化学品还必须提供化学品安全评估报告;高关注化学品的使用需取得授权;某些化学品或其用途会在欧盟范围内受到限制;未经注册的化学品不得进入欧盟境内;未经注册的化学品在欧盟境内不得生产、使用[12]。

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简称《欧盟CLP法规》)规定,凡是在欧共体范围内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及下游用户,无论吨位水平如何,均要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对物质有关信息进行通报(CLP通报)[13]。

从《欧盟REACH法规》和《欧盟CLP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欧盟将包括非危险化学品在内的所有化学品纳入了管理范围。

3.2 非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传递的手段

非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信息传递主要涉及化学品各环节间的信息传递、作业场所危害信息的传递等。传递手段有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非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标签、安全标志等。

(1)各环节间的信息传递

非危险化学品各环节间的危害信息传递手段有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要求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其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并向其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等下游用户提供符合《GB/T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7519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要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确保危害信息各环节人员的安全操作。

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目前尚无标准规定,根据非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和流通、使用情况,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可以设定以下内容:名称、组分、危险性信息、安全措施、灭火方法、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信息等。对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格式可以不做强制性规定,可以与《质量法》产品标识一并制作,只要包含相关内容即可。

(2)作业场所、储存场所的信息传递

非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储存场所的危害信息传递有非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标签、安全标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作业、储存过程中有燃烧、爆炸、中毒、腐蚀、灼伤等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应采用《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进行标识,在作业场所、储存场所入口处或明显位置张贴非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标签,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的危害。同时,在作业场所、储存场所便于作业人员取用处放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另外,作业场所需要转移或分装非危险化学品到其它容器时,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及时粘贴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盛装非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10]。

非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标签目前尚无标准规定,可以设定其基本内容如下:名称、危险性信息、理化特性、安全措施、灭火方法、个体防护用品、报警电话等。

(3)运输环节的信息传递

非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中的信息传递主要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要求驾驶员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确保驾驶员及时查阅化学品安全信息。

3.3 逐步建立非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传递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目前《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借鉴欧盟的做法,利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立法的机会,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调整为《化学品安全法》,系统考虑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总体思路,将要求非危险化学品信息传递的要求写入《化学品安全法》,在现行的相关法规文件、标准中补充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并制定《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非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标签》国家标准。

4 结 论

(1)非危险化学品具有一定危险性,管理不当会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借鉴欧盟的做法,将所有化学品纳入管理范畴很有必要。

(2)非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信息传递手段有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非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标签、安全标志等,根据不同场景选择不同的组合方式。

(3)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可以设定以下内容:名称、组分、危险性信息、安全措施、灭火方法、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信息等。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可以与《质量法》产品标识一并制作,只要包含相关内容即可;非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标签可以设定其基本内容如下:名称、危险性信息、理化特性、安全措施、灭火方法、个体防护用品、报警电话等。

(4)逐步建立非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传递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利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立法的机会,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调整为《化学品安全法》,系统考虑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总体思路,将要求非危险化学品信息传递的要求写入《化学品安全法》,并制定《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非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标签》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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