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对公司名称权的保障强化*

2023-01-08柯文斌卢思吕吴思雨蒋文吴圳隆

智库时代 2022年15期
关键词:字号名称营商

柯文斌 卢思吕 吴思雨 蒋文 吴圳隆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

一、优化营商环境与公司名称权背景介绍

(一)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介绍

良好的营商环境往往决定了国家或地区的发展走向,是提升国际地位,加大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因素,从某种程度上讲可以改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竞争力。2019年,中国在各项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均排名靠前,连续两年成为优秀的经济体,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持续关注。

优化营商环境以突破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瓶颈为中心目标。总理在报告中提及“安不忘危,兴不忘忧”,这表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明显问题已受到了领导人的注意,有关优化政策也将提上日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及方案部署,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健康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而特制的专项法规。

(二)公司名称权背景介绍

公司名称是指其注册的企业或品牌的名称、公司内部的财产责任形态、公司产业涉及领域及其他信息等公司成立所需条件在生产、运营及服务过程中与其他企业或公司划分区别企业主体的各具象征性的特定名称。其中字号是公司名称中最能够区分在同一区域内的从事相同行业的不同企业主体的依据条件。公司名称权,是指经营者对公司名称所享有的由法律所保障的特有的权利。其中包含公司名称专用权,指的是公司对其名称享有的专有且独自占有并可以使用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其权利的实施或非法使用其特有权利。任何公司在其所注册登记的行政区域内都享有公司名称专用权,有权排斥其他任何经营者使用与其相同甚至是相似的公司名称。[1]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障得到了重视,但公司名称权虽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却并未得到同等的法律保障。因此,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提出并加强公司名称权的保障以及相关法令的改善,为企业提供可靠的法律保护是非常重要的。1991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公司名称进行规范和保护。

从国际社会立法的现状来看,对于公司名称权的保护也没有较为完善具体的制度。即立法既确认和保护已注册的企业名称,也保护未注册的企业名称。[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提出了对于公司名称权在缔约国各国的保护。由此可见,公司名称权的保障制度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都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

(三)当前的研究背景与现实情况

目前,公司名称权在商业活动中由于权利归置不明确,导致公司名称常常存在滥用或恶意使用的情形,与商标的使用常常发生冲突。公司名称中的字号与商标没有明显的区别界限,因此导致混用的情形,也成为了商业活动中最突出的问题。公司名称权的权利属性始终没有定论,在字号部分,其具有知识产权法的特征,但是公司名称通常通过公司法进行归置。由于商业活动需要对实物产品以及服务产品进行较为明晰的区别,因此诞生了商号、公司名称、商业名称、商事名称等一系列概念,相关概念的区别不甚明显。如何让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主体能够明确地区分各市场主体以及商品成了一大难题。伴随着公司名称与商标等的混用,滥用对于市场产生了不良影响。相关消费者存在维权对象混淆,市场主体之间存在非故意的商业混淆行为等问题层出不穷。同时对于公司名称权的保护,由于相关法律规定普通企业由所在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因此无法保证在跨地区的公司注册环节不产生重复,由于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到来,我国的市场将更加融合,地区壁垒将被打破,跨地区公司逐渐增多,增强公司名称的排他性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完善法律、划分区别字号与商号、行政保障工具的完善成为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下的公司名称权的重要途径,本文将就此展开研究讨论。

二、公司名称权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公司名称权在法律设置上被忽视

公司名称作为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区分的重要标志,公司经营者对该公司名称应当享有专属的公司名称权,因此在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对公司名称权进行保护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公司名称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民法典》总则编以及人格权编中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享有名称权,当名称权受到侵犯时可参考自然人名称权的相关规定;第二,《公司法》第七条中规定一个公司只能同时拥有一个公司名称;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造成市场混淆的行为归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除此之外,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也对公司名称的注册管理进行了规定。

与同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起着区分作用的商标进行类比,我国《商标法》中明确了商标的概念、性质,规定了商标的注册程序和条件,也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及后果进行了规定,而对于公司名称权,《民法典》与《公司法》中仅对公司名称权做了最基本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造成市场混淆这一结果作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之一,换而言之,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即使擅自使用了他人的企业名称,但并未造成市场混淆的后果,也不认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便无法对公司名称权进行保护。而《规定》虽然对公司名称权有一定的保护,但法律位阶较低,并且《规定》以行政救济的方式对公司名称权进行管理,而实践中与共公司名称权有关的纠纷多为民事纠纷,《规定》难以发挥足够的作用。因此在目前的法律设置下,公司名称权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与保护。

(二)未有效的区分字号和商标

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是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和其他法律行为时,用以区分其他市场主体,彰显自己法律主体地位的商业标识。字号隐含着对企业发展的美好愿望和自己独特的个体偏好。而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通常表现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其主要功能是将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字号和商标凝聚着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业价值。其二者的功能价值混同性是字号与商标权冲突根本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导致利用商标和字号不正当竞争频发,集中表现为商标的字号化。商标相比字号来说更加形象,其内容更容易被大众记住和识别,而将他人已经注册并在市场社会中拥有较强竞争力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并使用,形成在先商标权与在后公司名称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商标在先,字号在后”,这是商标权与公司名称权冲突中最主要、最普遍的情形。[4]字号和商标未能得到有效的区分不仅容易会让消费者混淆买不到其心仪的商品和服务,更会导致市场混乱,加剧不正当竞争。

(三)管理安全工具的不完善

1.注册管理系统分离

伴随着商标法进入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的登记管理转移至国家知识产权总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相关的注册以及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但各级之间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制度,也没有将商标与公司名称进行统一查重。理论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的两者,在实践中的排他性却没有得到重视。

2.名称注册制度透明度过低

名称注册机构将名称数据库控制为政府的公共资源,而不将其公开。申请人对于所申请的名称是否违反了禁用规则,是否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没有准确的判断。由于姓名登记管理的规章制度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存在很多不明确的部分,导致登记机关在实践中的裁量权很大,往往会出现标准不一致,一人一声明的现象。一个类型到底有多相似才能被称为“相似”是很难确定的,这导致对企业名称字符部分的检查具有更大的随机性、不确定性和注册商的自由裁量权。

三、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公司名称权保障的优化分析

(一)完善公司名称权法律制度

就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日本、韩国、德国等不仅在《商法典》上对公司名称权进行了规定,也在《公司法》《商标法》等多部法律上体现了对公司名称权的保护,法国也在《商法典》《知识产权法》中对公司名称权的相关内容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进行了规定,由此可见,世界许多国对于公司名称权的立法位阶较高且较为完善。因此我国立法可参考他国的做法。

首先,现行法律中缺少高位阶的法律对公司名称权进行保护,但单独为公司名称权另立新法成本过高,因此可在现行法律中增加对公司名称权的保护内容,由于与公式名称权有关的纠纷多为民事纠纷,所以应当在民事法律中增加相关的内容,以保证可用民事手段对公司名称权进行保护,可在《民法典》中增加有关公司名称权被侵犯后的处理方法。其次,由于公司名称和商标在生产服务中起到的作用相似,并且公司名称权与商标权一样也具有知识产权性质,因此对于公司名称权也可以参照商标权进行管理,将公司名称权直接纳入《商标法》中进行保护。并且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视,将公司名称权纳入《商标法》进行管理,也可明确公司名称权的知识产权性质,有利与对公司名称权的保护。同时,仍然保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对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相关规定,多部法律相结合,从公司名称权的性质,注册,以及侵犯公司名称权的后果,造成不正当竞争的后果各个方面对公司名称权进行全面的保护。

(二)划分区别字号和商标

公司名称的登记是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负责,在我国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主要是各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于名称登记机关是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互不交涉,因此在不同的区域内会存在名称中部分重叠的情况。而商标的登记以及商标权的管辖则在2018年的改革当中转移至国家商标总局。商标已经进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领域,公司名称则归属于公司法进行调整。在实践过程当中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常常被适用于商品包装的外部,且较为醒目,产生了与商标相同的作用,诱导消费者将不同企业的商品混同。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具体划分公司名称与商标在使用时的区别,例如,公司名称不得作为产品标识起到区分作用等。区分公司名称中的字号与商标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为标志过于相似导致的产品混同,使得消费者可以明确区分不同商家的商品,不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由选择权,还可以避免在发生冲突时,由于主体错误带来的司法资源上的浪费。

(三)登记管理工具的改进

1.保障企业独立申报的权利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建立企业名称查询系统,为申请人提供独立查询、比对、申报和登记电子服务,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独立申报。涉及预先审批项目或者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企业名称透明化,减少企业名称同质化现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制定查询指引,规范查询范围、查询方式和申请程序,并在查询页面公布。建立开放的功能较为完备的公司名称数据库,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保障经营者在对公司名称进行注册时的查重以及选择。名称数据库应当包含国内合法的现存的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的禁止用词、已经注销或发生变更的但未超过一定期限的公司名称、正在注册审理过程中的公司名称、已经注册的商标的文字符号,使得数据库具有筛选查重,避免不当竞争,商业混淆的功能。还可以发展推荐公司名称等更为人性化的功能。同时,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司名称数据库监督自身的公司名称权是否受到侵害。

适当改变传统公司名称四段式的起名方式,行政地区的划分已经不符合我国当下的营商环境现状,跨地区公司的出现,标志着行政地区作为公司名称中的组成部分的制度已经滞后。

3.加强政府监管,提供及时筛查服务

比较系统有助筛选申请的业务名称,并向申请人提供最终的甄选结果和阶段有关资料供申请人选择名称。申请企业名称中包含禁止的相关内容的名称,或与其他企业名称相同,将提示违反名称禁止规则或提示已存在类似名称,表示企业名称申请无法审批;如果涉及到应用程序的企业名称并对有关限制性规定提醒申请人应当限制的词语和短语;提议的应用程序的名称已经在文件中其他公司在名称相似的情况下,列出类似企业名称的清单,表明申请人未通过审查批准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虽然已经批准,但可能会面临随后关于其可能用途问题的争议冒着被迫纠正不恰当的业务名称的风险,确保网上查询系统有效率及有秩序且没有严重的碰撞问题。

【相关链接】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创办于2002年3月,是湖北经济学院二级学院,由湖北经济学院主管,开办有法学和社会工作两个本科专业。

2012年法学专业与湖北大学联合招收硕士研究生,2015年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招收博士研究生。法学专业为湖北省“十二五”省级重点培育学科,2014年获批湖北省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单位。

猜你喜欢

字号名称营商
营商环境“优”,一域发展“暖”
实施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 擦亮晋字号特优农业品牌
为何中国的战斗机都是 “歼”字号?
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
营商环境软转型
字号保护的法律分析
打造营商环境邀您共同参与
沪港通一周成交概况
沪港通一周成交概况
沪港通一周成交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