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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理论范式的历史演绎与现代证成

2023-01-07任惠华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认识论本体论犯罪

任惠华 胡 翔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重庆 401120)

1 引言

回顾侦查学的发展历程,学界普遍认为侦查学的语词创制应当追溯到19世纪末期,《司法检验官手册》的出版成为侦查学的滥觞。具体到中国侦查学发展的语境之下,我国侦查学的独立发展应当追溯到民国时期,该时期警察院校对侦查教育较为重视,一系列侦查学著作出版发行,具备独立学科属性的侦查学雏形渐显。运用客观事实判断的合规律性观点把握侦查学理论重心的范式,方能准确理解我国侦查学发展过程中诸多学者的能动求索路径,以及其中蕴含的合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原则。从存在出发考察规律是研究的常见模式,细致梳理我国侦查学研究的发展历程,能够发现其呈现出由简易到深化、由单一到多元的总体趋势,关联着外延发展、内涵发展、融洽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程式。本文通过把握不同时期侦查学研究的特征化关注点,试图归纳出侦查学研究的理论遵循。笔者将该脉络具体划分为理论与实践相耦合的四个阶段,侦查本体论、侦查认识论、侦查价值论属于已经成型的理论范式,而侦查治理论是现代正在证成的理论范式。以侦查学自有的研究立场展现侦查学理论的范式走向,述说侦查学理论范式的演绎进程,并以治理为中心进行现代证成,进而增强侦查学的理论深度,即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

2 侦查学初创时期的本体论范式

2.1 侦查本体论的背景述说

本体论始源于哲学范畴,冯友兰将其界定为研究“存在”之本体及“真实”之要素[1],我国台湾学者指出本体论含有两种意义,一是就所思考所认识之实在而研究其本性;二就狭义之解释,本体论乃指考究万有之本性[2]。以上关于本体论的阐释或许并不能让我们明晰理解何为本体论,俞宣孟的论断则极为要点化,即“是”是本体论的核心范畴,本体论从字面上说就是关于“是”的学问[3]。基于哲学层面本体论内涵的考察,鉴于侦查中的法治要素,我们也有必要对法本体论进行关联性考察。法学学者理解法的本体论时指出,法哲学本体论的研究对象是法的现象存在之意义,即法的现象是什么[4]。换言之,法的本体论通过“法是什么”的陈述来展示其内容[5]。概而言之,本体论关乎“是什么”的问题,法本体论关乎“法是什么”的问题。由彼及此,侦查本体论就是关乎“侦查是什么”的现象问题,具有外延发展的特征。

在早期的研究中,“侦查是什么”的本体论表达是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侦查学的普遍样态。当时的侦查学发展主要是考察侦查面对的外部客观世界,回答如何从犯罪本原形态出发开展对应性侦查活动。根据可以查阅到的文献来看,民国时期就已经有不少学者对侦查的基础学理展开研究,呈现“侦探”和“侦查”的二分格局。例如,世界书局发行赵志嘉编著的《侦探学研究》、黄埔同学会发行刘紫菀编著的《侦探学术新编》、商务印书馆发行张澄志的著作《侦探学要旨》、南京书局发行卢政纲编著的《最新侦探学》、中华书局发行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编著的《侦探学》。这些研究普遍冠以侦探学之名,内容方面高度类化。具体而言,体例包括侦探的意义、起源、种类、义务等概论性内容,侦探应具备的德性、学识、技术、方法、勤务等方面的素质要求,以及最后回归到对具体案件、各类犯罪的侦探讨论。

在使用“侦查”用语方面,亦存在一些代表性成果。薛光远编写的《科学的犯罪侦查法》主要是关于侦查中应用的各种科学和技术,包括犯罪现场所遗留的痕迹、物品及犯人的身体衣服和其他物件上痕迹的研究;俞叔平编著的《刑事警察与犯罪侦查》中,关于刑事警察的侦查工作主要介绍了痕迹检验、损伤鉴定、尸体检验等方面,且在该书第十六章重点介绍了盗窃案件、人命案件、绑票案件、强盗案件、诈骗案件的侦查。余秀豪编著的《现代犯罪侦查》主要介绍了刑事侦查中的个人识别法、现场探查、讯问技术、科学利用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对民国时期相关研究成果的简要梳理①民国时期侦查领域的研究成果较多,《犯罪研究》2007年第4期刊发倪铁的文章《中国侦查学的近代化探源——以侦查概念的演绎历程为中心》,该文对民国时期的侦查研究成果进行了相对比较全面的梳理。关于民国时期侦查研究的文献梳理不是本文研究重心,在此不再赘述。,侦查有用性或者说侦查实用主义是其典型特征,主要偏重于侦查技术、侦查方法等内容,以方法、技术等侦查外延的概括研究侦查学,利用侦查的简易学理来归纳印证侦查工作的经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铁道部公安局编纂过《侦察工作大纲》,中国人民公安学院编写过《刑事侦查工作讲义》,其内容都是以打击犯罪应采取的方法为体例,对侦查工作进行本体化具体描述。且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我国借鉴苏联的法学学科模式,引进并采用犯罪对策学,而该语词翻译明显体现出将侦查面对的犯罪客观世界作为定向着眼点的态势。就其内容来看,苏联的犯罪对策学主要是对侦查科学方法和策略方法的研究,总则包括犯罪对策学对象和方法的学说,科学的历史,以及讲解侦查各种案件所使用的发现、固定和检验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分则即所谓个别方法部分,表现为总结几种案件的侦查经验,根据每种案件的特点,确定对该种案件最适合且特有的揭露罪犯、发现和检验证据的方法和手段。西南政法学院刑侦教研室于1963年编写名为《刑事侦察学教学提纲》的教材,这本我国最早使用“刑事侦察学”名称的教材,仍旧是对我国侦查工作中经验的方法总结。

20世纪80年代,我国侦查学相关研究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但是在各部门、各高校编写的教材方面,其内容仍侧重于对各类侦查措施及类案侦查方法的介绍,强调对侦查工作的实践指引机能。例如,从20世纪80~90年代的教材来看,周应德编著的教材将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概括为物证技术、侦查措施和侦破方法[6];赵金科主编的教材将侦查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刑事犯罪的规律特点、物证勘验技术、侦查措施、侦破方法[7];陈祥印主编的教材认为刑事侦查学体系由刑事技术、侦查措施和侦破方法三个部分组成[8]。不可否认,此时的侦查学研究内容与前代的研究内容之间具有高度重合性,均没有将侦查原理性认识纳入研究范畴。

2.2 侦查本体论的现象解构

基于以上的历史背景述说,结合我国侦查学早期发展的实况,可以基本理解我国侦查学早期发展的侦查本体论表征。显著的本体论倾向主要回答的是“侦查是什么”这一外延问题,如何有效侦破刑事案件、如何针对犯罪事实开展侦查活动是侦查本体论关注的重点,研究的范围仅限于侦查的实施策略、措施手段等方法及技术问题。在我国侦查学的初创时期,可以理解其为侦查现象描述学:把握侦查面对的外部客观世界,犯罪具有何种形态,随后便是怎么做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并非排斥或者否定物质本体性研究的意义,侦查本体论是我们研究深化乃至升华的重要前提,但决不能将对侦查工作的归纳总结与侦查学理论研究的全部相等同。

总体而言,我国侦查学研究早期主要是对侦查犯罪活动的直观反映,呈现出强烈的打击破案感性色彩,这是我国侦查学早期发展过程中的最主要特点。从民国时期到20世纪80年代,侦查学的发展历经数轮“描述犯罪现象、归纳侦查经验”的研究往复,这对侦查学的科学建构远远不够。侦查本体论自我内卷形塑出的是研究初阶化重复格局,当侦查本体论所能容纳的要素全部耗散时,学者们就拥有了新的理论研究动机。可喜的是,我国侦查本体论的研究跨度比较漫长,长期的外延关注为我国侦查认识论研究积蓄了充沛的能量,让认识论研究乃至其后的价值论研究拥有了足够的学科积淀。

3 侦查学上升时期的认识论范式

3.1 侦查认识论的背景述说

哲学领域的学者认为,随着真理标准问题讨论的展开,20世纪80年代成为了一个以认识论为中心的时代[9]。侦查认识论的发展同样与该时代研究定位相契合。20世纪80年代后期,侦查学者们开始将研究的重心转向认识论范畴,较具代表性的是岳茂华、魏平雄合著的《刑事侦查中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其认为理论和实践的高度统一,是研究和探索刑事侦查规律的根本方法[10]。该书深入分析侦查工作中使用的对策论、时空论、因果论、真伪论等认识理论,通过探索侦查辩证法,对于侦查认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引导作用。1987年武汉在其著作《刑事侦察原理》中强调,刑事侦察原理是刑事侦察学的核心,是阐明和指导刑事侦察实践的基本理论[11]。该著作主要是从犯罪信息的视角探讨如何推动侦查活动的高效运转,在国内率先将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的方法运用于刑事侦查工作。李锡海等人的著作《侦察思维学》将思维学、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运用于侦查思维领域,囊括侦查辩证思维、形象思维、直觉思维、灵感思维、创造思维等思维方法,系统揭示了侦查思维的活动规律和特点。该著作具有交叉性与专门性有机统一、理论性与应用性辩证结合、科学性与革命性相互交融三个显著特点[12],代表着早期侦查认识论研究的专门著作。何家弘于1986年发表的文章《同一认定理论与犯罪侦查学》指出同一认定理论是整个犯罪侦查学的基础理论。而后进一步指出侦查学方法论体系的三个层次:唯物辩证法是第一层次的方法论,以“三论”为代表的一般方法论为第二层次方法论,犯罪侦查学的专门方法论是第三层次的方法论。何家弘在其1989年出版的著作《同一认定——犯罪侦查方法的奥秘》中,系统阐释了“大同一认定”的侦查认识体系,把侦查认识论的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可谓侦查认识论研究的集大成者。

在20世纪末期,我国侦查学认识论迅速发展,理论研究氛围活跃。以上的简略列举并不在于反映侦查认识论发展的全貌,而重在释明我国侦查认知科学的发展以客体性为依归,形成了初具系统规模的侦查认识性理论。郝宏奎评述自改革开放以来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30年历程时指出,对侦查认识论研究的深化是伴随着对侦查认识活动特殊性认识的深化而同步推进的[13]。本体论的研究是任何学科发展必须关注的问题,但是仅关注本体论难以实现学科的成熟发展。将认识论纳入侦查学的研究范畴,或者说用认识论来诠释侦查,这是双向互惠的认知序列。故而,经历过侦查本体论的初阶具体形态研究模式,我国侦查学逐渐上升到认识论的抽象进阶模式。

3.2 侦查认识论的现象解构

经历过长期的侦查本体论研究,“侦查是什么”的重实践经验型的做法塑造了侦查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方法的体系架构,显然这种经验型简单述说的侦查本体论无法推动侦查学的全要素体系化发展。侦查学者们也认识到侦查工作需要关注认识论的问题,由此逐渐转向到对侦查学认识理论的全面研究。于是,我国当代侦查学的体系形成了“新三块论”:侦查原理、侦查措施和策略、侦查方法。侦查认识论所代表的可知性理论、认识活动特殊性理论、思维模式理论等,统括着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以及同一认定原理、物质交换原理等具体认识方法论。认识论是侦查内涵发展的显现,从现象着手探求思维对象的本质属性,实现侦查学理论的再生产,用适度去情景化、去过程化的立场让实践与理论更深入地联结。

由于犯罪形态具有多变性,侦查本体论显然不能发挥绝对控制作用,侦查认识论的发展让我们能够更为从容地应对侦查工作的复杂性,更为真切地透过犯罪现象考察其本质并掌握犯罪属性。所以说,侦查认识论的发展不仅有力扩充了我国侦查学的研究领域,而且让侦查学的学科体系更加充实坚挺。宏观来看,侦查逻辑学、侦查心理学、侦查情报学、侦查管理学等分支学科纷纷创立,侦查学者们在认识论层面以开放性的路径来研究侦查,防止只在侦查之中研究侦查以致侦查封闭主义的窘境产生。在保持侦查学本体论研究的独立性前提下,通过多维度的研究,修正我国侦查学研究片面强调侦查学应用性的定位误区,为我国侦查学的发展注入动力,从而基本形成了一个立体化、全方位的侦查学认识理论体系。至此,我国侦查学研究的框架在外延发展和内涵发展中以概括与限制的方式日益完善,而外延式和内涵式理论研究之共融也让价值建立成为可能。

4 侦查学换档时期的价值论范式

4.1 侦查价值论的背景述说

“价值”属于较为抽象的语词,价值论的本质是主体性研究,涉及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客体,意指为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哲学、法学领域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学者们在较为系统地探讨本体论、认识论方面的理论之后,便开始将目光转向更深层的价值论,以促进学科研究的成熟化。如今,各学科的研究已形成各种样式前缀语词化的加字形态价值,“侦查价值”处于加字形态价值的一隅,作为价值的限定性表达,侦查价值的定性必然离不开侦查语境。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在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关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诉讼价值的情况下,侦查学者也认识到,侦查价值固然需从属于刑事诉讼价值体系,但亦应有自身的价值形态,以便在价值层面让侦查学更融洽地发展。2002年,笔者在《论侦查的内外价值及其协调》中初步对侦查价值进行了学理讨论。从当前来看,我国侦查价值论的研究呈现出了两种取向,可以概括为侦查价值语义的工具性与人文性。

所谓侦查价值的工具性,指的是侦查作为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重要手段所表现出的功能性与实用性。侦查学界对于工具性价值的研究主要表现为技术手段、行为分析、犯罪结构要素等对象所具有的侦查价值。该语言环境下的侦查价值,本质表现为技术手段、行为分析和犯罪结构要素等对象在侦查过程中的使用价值,意蕴为以上类别价值体满足侦查需要的属性。换言之,该话语体系下的侦查价值将实际使用效能作为考量标准,评价的指标是类别价值体能否满足侦查主体实际办案所需。侦查价值语义的工具性具有意指一元化的属性,诸如技术手段、行为分析和犯罪结构要素等价值客体能够在侦查过程中行之有效,满足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对主体产生功能的价值标准,发挥出侦查打击犯罪的功效作用,确保刑事司法程序能够顺畅运作。需要指出的是,在侦查价值语义的工具性与侦查功能的界定关系方面,实质上把侦查功能作用与价值概念混淆,并不属于侦查价值论所探讨的哲理式范畴。

所谓侦查价值人文性是对侦查价值的抽象化理解,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以及自由、正义、秩序等侦查价值或者说法律价值具有高度的人文性色彩,属于抽象层面的信念指引。它并不像上文提到的技术手段等客体是否满足侦查主体的办案需要,发挥实然效用,能够被实际准确把握。侦查主体在办案过程中对自由、正义等价值的理解千人千面,而且难以定位到适当标准,对人文性价值的评价体系构建也较为困窘。因此,在侦查价值的人文性方面,我国学者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不同教材、著作、学术论文对侦查价值应该包含哪些方面内容,这些方面价值位阶又该如何把握,呈现出多元化局面。目前,侦查学界在侦查价值人文性方面的研究主要从内外价值说①笔者认为侦查价值应是人们通过设置侦查程序,开展侦查活动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和人们评价侦查活动的客观标准。侦查价值的理想目标包含秩序价值、正义价值、效益价值,侦查价值的客观最低标准分为客观性要求、主要事实要求、利益最大保护原则。参见:任惠华.论侦查的内外价值及其协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16-20;任惠华.侦查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1-24。、目的形式说②谢佑平、万毅提出了刑事侦查价值双重分析的目的与形式模式,并主张侦查的形式价值包括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五个方面。该观点在杨正鸣主编的侦查学教材中得到支持,不过对侦查的形式价值有不同理解,教材观点认为侦查形式价值包括独立性、参与性、公开性、平等性四个方面。参见: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0;杨正鸣.侦查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46-51。、基本价值说③基本价值说并未将侦查价值进行二分法理解,该学说将正义、秩序、自由等内在价值作为侦查价值的全部。张玉镶在教材中采用此观点,划分出公正、秩序和效益三个方面的基本价值。也有观点认为秩序、美德和维护好国家和人的关系是侦查的价值目标,其中政治体的美德在于正义、国家和个人对秩序和法律的遵守体现为自由。参见:张玉镶.刑事侦查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6-17;王家恩.侦查价值新议[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6(1):26-28。三个维度展开。不同维度的划分,表露出在侦查学界逐渐注重对侦查原理研究的背景下,侦查价值的研究依然未达到认知无异的程度,甚至并未实现基本统一。尽管学界普遍认可正义、秩序、效益、自由等诸多价值应当被侦查价值所吸收,但是此类抽象性价值该如何择取的认知差异明显。有学者明确指出,正义价值并不属于侦查的价值,而秩序价值和效益价值则属于侦查的价值[14]。同时,内外价值说与目的形式说两种分类差别暂且不论,仅就内外价值说的界定而言,该学说内部学者们就存在争议。不过,侦查价值人文性认知的多元化局面并不代表侦查学价值研究的浅层化,对同一对象存在多种理解是人文社会科学的普遍现象,至少代表着学者们关注研究对象的热度。

4.2 侦查价值论的现象解构

相较于侦查本体论、侦查认识论而言,侦查价值在21世纪初才进入侦查学者的理论研究视阈。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考究:一是侦查理论研究自身的滞后。纵观侦查学的发展历程,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全面引进和采用苏联犯罪对策学,此举对新中国侦查学的创建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其重实践、轻理论的体例,在一定程度上也造就了我国侦查学原理研究阕如的格局。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侦查学界对侦查学基本原理鲜有专门性论述,在著作、教材及学术论文方面难觅“侦查价值”这一术语的踪迹也不足为奇。并且相较于侦查任务、侦查原则等原理性内容率先受到侦查学界关注,充分显现出学界对侦查价值研究的迟滞性。二是在侦查所处的刑事诉讼环境中,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研究起步也较晚。1991年,龙宗智在《论刑事司法的利益机制及价值模式》中对比分析了刑事司法中的三种价值模式,即补偿模式、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15]。其后诸多学者开始加入刑事诉讼价值的研究队伍,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不同价值的冲突与选择、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价值的对比等方面的刑事诉讼价值研究成果不断涌现④在20世纪90年代,刑诉法学者对刑事诉讼价值研究产生诸多成果,例如,马贵翔在《中外法学》发表《公正·效率·效益——当代刑事诉讼的三个基本价值目标》;宋英辉在《中国法学》发表《论非法证据运用中的价值冲突与选择》;陈光中、陈瑞华、汤维建在《中国法学》发表《市场经济与刑事诉讼法展望》,其中特别强调应当加强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概而观之,刑诉法学界在20世纪90年代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研究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助推器。。左卫民于1994年出版著作《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其中着力对两大法系的诉讼价值观进行对比分析,并建构起自己的刑事诉讼价值理论体系。据以上对刑事诉讼价值方面的学术历史回溯显示,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诉讼价值论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而对刑事诉讼具有一定依从性的侦查工作,其价值论研究的迟滞也就并不意外。

侦查价值论的理论范式研究已走过二十余年的历程,前文关于侦查价值论研究的梳理表明,学界对侦查价值的定性和定位并不清晰,对侦查价值的含混理解显然不符合侦查学科精细化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侦查价值论的发展应该明确侦查价值的定性与定位问题,侦查价值的定性应立足符合个人或社会向往的行为或目标的特定方式之善良信念的法治化,侦查价值的定位必须明确侦查价值与侦查目的、侦查功能等概念并不能等同。既然学界已经广泛接受侦查价值属于侦查学原理的内容体系,那么就应当进一步讨论侦查价值这一原理要素的实质,侦查价值在侦查学原理的内容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在促使侦查价值个域正本清源的基础上,有效防备其他原理概念对侦查价值系统的非法涉足。

纵使我们强调侦查价值论的研究尚需进一步完善,但侦查价值论的确让侦查学的理论体系更加丰满,推动侦查学研究进入重要的换档期,使侦查学在关注外延发展与内涵发展的基础上能够实现融洽发展。从侦查认识论到侦查价值论研究的换档,与支撑认识论的认知科学相对比较薄弱有关。当侦查学者试图进一步深入对侦查认识性原理研究时,认知科学自身的无力并不能有效供给认识论研究的侦查转化,某种程度上阻碍着侦查学者针对认识论的研究。此外,侦查本体论与侦查认识论研究所围绕的是侦查主体,如何将侦查主体在办案中的自主性、能动性及时发挥,突出的是侦查活动性质的个体独占性。而侦查价值论中的人权保障逐渐关注侦查活动的互动性,利用主体间性来考量侦查工作技术有用性之余的人文合理性,从有用性、有效性到合理性,这也是融洽发展的要义。现实意义上,侦查价值论是侦查学研究的重要换档,以价值为引导,学者们研究侦查机关的自在主体与犯罪嫌疑人的他在主体之间的共在,促进侦查学学科发展的整体布局更为优化。

5 侦查学超越时期的治理论范式

5.1 侦查治理论的现代证成

经历过侦查本体论、侦查认识论、侦查价值论理论研究范式的发展阶段,我国侦查学逐步呈现稳定的架构。学科建设是历时性的过程,侦查学要基于侦查实践的应用性上升为学术研究的抽象性。从实践到理论的抽象凝练就需要我们对侦查学进行常态化理论反省,反省的内容是审视世界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与学科的影响,本质上是对学科合理性、合法性的常态审查。侦查学发展的反省需要认真审视侦查面对的社会需求,结合侦查工作的实务经验探索和侦查学界的制度理论探讨,笔者认为我国侦查学现在的理论重心已然处于侦查治理论阶段,并且正在证成着侦查治理论的研究范式,逐步在整体上将可持续发展与外延发展、内涵发展、融洽发展接轨。理解超越时期的侦查治理论研究,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是侦查治理符合国家发展的现代化方略。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明确提出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结合我国建国以来的国家治理历程,可将其划分为“统治—管理—治理”三个阶段,以改革开放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之日为节点[16]。站在新的国家治理节点上,侦查治理作为侦查领域的治理之道,体现为治理在侦查领域的功能性适用,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与效用,并服务于侦查工作的总体布局。治理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17]。从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布局出发,侦查治理的具体谋划应当遵从良法善治,通过“主导—协同—参与”的方式关注各方的犯罪防控责任。典型的例证是国家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门成立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公安部牵头,囊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家成员单位。如若按照旧有的侦查本体论的观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身实然属于侦查机关的工作,其如何依凭侦查措施有效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便基本实现了自身职责。然而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发态势给侦查机关提出了侦查治理的时代命题,公安机关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机关,如何与其他成员单位齐抓共管,保持侦查打击与侦查治理的协调成为破题关键。

二是侦查治理切合电诈立法的理念要领。就国家立法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以下简称《反电诈法草案》)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予以公布征求意见。从《反电诈法草案》章节体例和文本内容来看,无论是总则的宏观概述,还是“通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的具体叙事,都将治理作为整部法律草案的主旋律。公安机关承担着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组织协调职责,各方主体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参与,必须落实与公安机关相对接的异常报告、信息移送制度。立法关于多元主体联动的应然规定,有利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形成闭环机制,推动查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治理转向。另外,为扩大电信网络诈骗的侦查防线,《反电诈法草案》在某种程度上赋予通信、金融、互联网等商业主体准侦查主体地位,草案共18次使用“监测”一词,例如第9条、19条中的“监测识别”,第10条中的“监测预警”,第16条中的“监测模型、监测系统”,第22条中的“监测防范”。商业主体对用户行为的监测实然具备技术侦查措施性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将技术侦查措施的临近属概念表述为“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通信、金融、互联网等商业主体实施的监测行为也必然涉及公民的记录、行踪、通信等信息。监测与监控至少在“监视”方面具有一致性,所以监测行为体现出泛侦查意义。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准侦查主体的合法化,泛侦查行为的许可化,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侦查功能的整体性,形成打、防、控一体的治理新格局。《反电诈法草案》代表着侦查治理的立法转型,防控犯罪、遏制犯罪、维持社会稳定是侦查的最终职能,而要更好地发挥侦查的职能作用,就需通过与其他主体合作而更有效地达到治理目的。

三是侦查治理中多元主体参与是当前侦查实务的主要着力点。传统的侦查工作以现场勘查、审查讯问、排查走访作为三板斧,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社会成为现实物像与虚拟镜像的混合体,新型网络犯罪成为犯罪主流形态,现代的侦查办案已经转变为传统手段与现代技术相结合的模式,新形势下的侦查工作形成了技侦网侦监控、数据分析、DNA比对的现代三板斧。不过,侦查机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能占据技术优势地位,刑事案件的侦办工作出现两个难题:仅有刑侦部门无法办好案,仅有公安机关无法办好案。尤其是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网侦、技侦部门配合是案件侦查的充要条件,而且侦查过程中也需要第三方参与协助。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脱域性的技术与数据优势,于是被立法确立为承担管理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协助执法、数据留存、保护用户信息、管控违法信息和违法活动这几方面的管理义务[18]。当自身优势被法定义务统摄时,网络信息业者在数据控制和处理能力方面的显著优势会为侦查机关提供技术便宜性,通过向网络信息业者调取证据可以规避其他取证方式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障碍,也为侦查机关提供了规则便宜性[19]。当然,第三方并不限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专门知识的人(或称专业技术人员)也会被以指派或者聘请的方式参与侦查工作,他们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往往成为证据链中的关键一环,决定着侦查的诉讼走向。因此,侦查机关主导,其他非侦查主体多元协同参与是侦查工作治理转向的要领。侦查机关技术性部门所具备的侦查功能性要素,非侦查主体所具备的侦查资源性要素,都应当成为是侦查治理的应然要素。

四是犯罪领域侦查治理是侦查学学术研讨的重要议题。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分会近几年召开的研讨会,都会重点关注侦查治理相关议题。2017年的会议研讨主题涉及“新型犯罪与多发性侵财犯罪治理”,2018年的会议研讨主题涉及“非接触性犯罪侦查与治理问题研究”,2019年会议的研讨主题涉及“黑恶势力犯罪治理”“新型犯罪与小案治理”“广东犯罪治理经验”等方面,2020年会议的研讨主题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黑恶势力犯罪治理”“多发性与新型侵财犯罪治理”等方面。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分会作为侦查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组织,每年召开的侦查学分会学术研讨会时刻关注我国侦查学发展的前沿、热点、难点问题。侦查学学术研讨会的会议情况充分体现出侦查治理的时代关切,而在侦查学研究的新阶段,侦查治理论的理论重心转型是大势所趋。

五是侦查治理得到侦查学者们的广泛关注。论及侦查治理,必须对新时代侦查概念进行再认识,侦查治理的前提在于明确侦查基本属性的多重性,对侦查的研究,应从法学、社会学、调查学、行为科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研究和解释[20]。从侦查治理的权力范式演化来看,面对回溯调查型侦查功效的实践困境,在风险社会阶段应围绕犯罪治理目标建构形成侦查权新范式[21]。加之现在大数据侦查蓬勃发展的背景,形成了对已然发生刑事案件的回溯侦查与对未然潜在犯罪的预警监测双重格局。在大数据侦查运用方面,推动着侦查模式向事前侦查、主动侦查、协作侦查、集约式侦查的转型[22]。在大数据侦查的实践特征方面,不仅造成侦查权逐步社会化与弥散化,而且在应用时间节点上呈现出前瞻性与主动性[23]。此类特征符合治理模式的建构,一方面,治理应关注事件发生之前、期间、之后时间节点的三维矩阵拟定模式,监测与反应模式的行动类型,财产、脆弱性、威胁的治理环节风险参数。另一方面,治理要义在于赋予社会和个人更多的治理权利,增强社会的自主性和个人的自助性,使社会和个人能够参与侦查治理环节之中,共享利益、共担责任。更微观性讨论,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讨论治理路径是侦查学者的主要研究方式,有学者在著作中专门研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工作,划分出侦查、反制、预警三部曲,并梳理出侦查、反制与预警的不同应用场景及适用目的[24]。在侦查情报工作方面,侦查情报融入侦查治理框架亦具可行性,尤其是在“互联网+”背景下,情报众包的运行要做好众筹情报信息、发包情报问题的方案设计①所谓情报信息众筹,是获取不以具体案件或事件为导向的情报信息。它需要在公安机关的一般引导下借助社区参与者作为“乡土专家”的信息优势,…由下而上输送。所谓问题方案发包,是对具体工作中由于受专业局限或视觉盲点影响而无法解决的问题征集解决方案。它需要公安机关发布较为明确…(但不一定完整)…具体的情报任务,…通过众包竞争的方式寻求最佳答案。参见:倪春乐.“互联网+”背景下的公安情报众包探索[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2):57-64。。总体来说,上述学界在侦查治理方面的研究是侦查治理论发展的重要支撑。

5.2 侦查治理论的发展趋向

以上的五点分析,力图证明侦查治理论范式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侦查治理论的两个核心要义可以理解为侦查有限授权机制,以及权力去绝对中心化或者权利多中心化。侦查治理论两个核心要义的本质与社会法治、公权控制相对应。侦查有限授权机制并非无序的民主治理,而是法治约束下的非侦查主体有序参与;权力去绝对中心化是公权控制的权益之举,非侦查主体的技术与知识权能使侦查机关不得不让渡部分权力,可归属于分权制衡的路径。不过侦查治理论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何准确理解侦查治理、如何划定侦查治理与犯罪治理的关系、从治理论到侦查治理论的具体推演又该如何把握、侦查治理要重点关注哪些要素,以上问题的解答是研究侦查治理论的必要前提。至少从目前来看,研究侦查治理论要合理确定侦查治理论与侦查现有理论体系的逻辑关系,找准侦查治理论需要研究的技术治理、依法治理、社会治理内容范畴,并锚定侦查治理论研究在大数据治理、大格局侦查、大智慧防范等方面的的行动框架,才能避免空泛地、同质地宣誓性研究侦查治理对策,以侦查机关治理能力持续化为目标,科学建构中国语境下的侦查治理体系。

侦查学理论研究的开放性路径要结合侦查实践的新发展及其提出的新课题,不断总结新的实践经验,增强方法论研究的理论指导意义,继而实现侦查学可持续发展。侦查治理论的发展趋向要包含探求真实的技术语境、正义实现的法律语境、以人为本的社会语境,并结合我国犯罪演进规律,与时俱进地构建精准型侦查、智能型侦查、整体型侦查、防控型侦查多措并举的治理模式[25]。面对侦查治理环节的诸多困难和挑战,侦查工作要从打击为主真正走向整体治理,化解侦查本体论视角下侦查机关主导的一元化侦查治罪难题,抽象出侦查认识论的新观点,契合侦查价值论的合理尺度,从而为深化侦查学理论研究提供重要机遇。

6 结语

探寻治理之道是当前学术研究的重要议题,在为侦查学发展提供新契机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经历过侦查本体论、侦查认识论、侦查价值论的理论探讨,侦查学研究已经形成较为系统的体系。不过,我国侦查学仍面临未摆脱偏重实务经验归纳总结、理论抽象程度不高、学科发展供给不足的窘境。学科建设是开放包容的过程,对侦查治理论应进行适时且适实地研析,重点关注侦查治理所渗透的公共性、普惠性理念,侦查治理所囊括的主体多元与手段多样模式。主动接纳治理时代,主动契合国家治理宏观布局,以积极的姿态去考察侦查治理的内涵、外延、融洽、可持续性,并将其与传统的侦查原理相结合,从而更好地促进侦查理论的发展,以此助推侦查学的自我修葺,推动侦查工作的实践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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