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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洵法治思想的法家传统——兼与苏轼思想比较

2023-01-06苏祖川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苏洵法家君王

苏祖川

苏洵法治思想的法家传统——兼与苏轼思想比较

苏祖川

(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中国 重庆 400020)

苏洵的法治思想主要继承法家。他以威与势等概念说明君王权力来源,以法家视角看待礼的起源及礼法关系,通过赏罚问题,充分阐发术的重要性及具体运用。苏洵思想中又存在严格执法与法外施法的问题,他的重刑观包括谨慎赦免等,也是其法家传统的重要体现,与苏轼的轻刑观明显不同。

苏洵;法治思想;法家视角;重刑观;法外施法;与苏轼比较

苏洵包括其法治思想在内的整个思想体系,自其本人生活年代起,就以思想的独特性和异端色彩,为政界和学术界所重视。究其原因,则在于整个宋代法学笼罩在儒家学派的氛围中,而苏洵法治思想的学术渊源则主要承继法家;其法治思想的法家传统使其整个思想体系呈现出的异端色彩尤为突出。

就苏洵本人思想与法家的密切关系,古今有过多种论述。古时就有论者提出苏洵“本申韩之术”[1]1,直接道出了其思想渊源,但未进行详尽阐发。现代也有学者讨论苏洵学术渊源中包含的先秦法家的内容。有论者认为苏洵思想主流仍是儒家思想,仅是法家思想有所体现,即“以儒家治平之道为本,并酌取法、兵、纵横三家”[2]。也有论者指出,苏洵“学术思想的主干,是早期的法家思想”[3]。但上述文献对苏洵法家传统的部分考察均较为简略,对苏洵到底在哪些方面继承和推进了先秦以来法家各派的思想观点,分析也比较简单。因此,我们对苏洵法治思想的法家传统有进一步详尽讨论的必要。苏洵的法治思想通过其著述中的一系列范畴和命题来体现,我们除正面论述这些范畴和命题外,还可以结合苏轼的法治思想加以比较。苏轼的法治思想是儒家学说的代表,其承继了孟子一派的学说。以苏轼的相关论述与苏洵的观点加以比较,可以更明显地体会到两者之间的区别,以此能更好说明苏洵法治思想中鲜明的法家传统特色。

一、君王之威与势

在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史上,往往都需要从君臣关系这一基本制度设计出发来讨论问题。苏洵讨论法治问题,是以君王之“威”这个概念作为分析讨论的前提和出发点。苏洵提出,“威者,君之所恃以为君也,一日而无威,是无君也”[4]5。苏洵将君王的权力来源明确认定为威,提出君王之所以成为君的依据是威,没有威也没有君主的存在。苏洵认为,由于君主之威的存在,所以“天子者,可以生人,可以杀人”[4]304。

苏洵在这里所说的威,实际上与前秦法家所提出的势、权、位等概念等同。势是先秦法家的基础性范畴之一,主要是指君王的权位地位。权,势,位基本是含义相同的概念。苏洵则主要使用威来代替传统法家的权势等概念,但中心目的都是阐述君王的权力来源。苏洵在分析君主统治时,完全不进行道德和价值判断的,而是一语道破君王统治的来源就是威,这是典型的法家看法,与法家思想完全一致。如《商君书》提出“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5]121。慎子讲势则说:“故贤而屈于不肖者,权轻也;不肖而服于贤者,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使其邻家;至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6]慎子指出君所以为君就在于其势位足以让所谓贤者屈服,而其所讲的“势重者,人君之渊也。君人者,势重于人臣之间,失则不可复得矣”,也就是苏洵所讲的“一日而无威,是无君也”。

儒家在论述君王的权力来源时,则多是以君王之德、人心、仁义道德等概念来说明其权力来源。如孟子就提出“以德行仁者王……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7]。苏轼的看法也很典型[8],苏轼提出:“故天下归往谓之王,人各有心谓之独夫。由此观之,人主之所恃者,人心而已。人心之于人主也,如木之有根,如灯之有膏,如鱼之有水,如农夫之有田,如商贾之有财。木无根则槁,灯无膏则灭,鱼无水则死,农夫无田则饥,商贾无财则贫,人主失人心则亡。此必然之理,不可逭之灾也”[9]730。在苏轼看来,君王的权力来源基础是人心。君所依靠的是威,还是人心,这是儒法两家争论的根本性的对立之一。可见,苏洵论述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就是典型的法家观点。与儒家传统完全不同。

苏洵也大量使用势这个概念。苏洵著名的系列论文首篇就是审势,提出了“彼不先审天下之势,而欲应天下之务,难矣”[4]5!但苏洵以威来代替先秦法家所讲的势,其所讲的势的概念则更为广泛。先秦法家所讲的势,基本上是讲君王的权威位置。苏洵所讲的势除了君王之一位置之外,更多的还在论证各种政治形势,如论证一身与天下之势,指出“人皆知一身之势,而武王知天下之势也。夫不知一身之势者,一身危,而不知天下之势者,天下不危乎哉!”[4]99苏洵的审势包括兵制、吏治等多方面的内容,但落实到法治问题上,实际上就是要根据时代立法司法之意,苏洵提出,“夫人之情,安于其所常为,无故而变其俗,则其势必不从”[4]147;要求根据势选择治理方式,也即“各观其势之何所宜用而已”[4]5。可见,苏洵这里所说的势实际上就是法家所谓治理方式根据时代变化的意思。苏洵的提法与吕氏春秋著名有关变法的论断一致,即“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天下七十一圣,其法皆不同,非务相反也,时势异也”[10]。

二、法的独立地位及与礼的关系

所谓法的独立地位问题,在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史的语境中,主要讨论法与礼的关系以及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这也是体现儒法两家学说对立的大问题之一。一般来说历代法家都强调法的独立地位与作用,无论是否将法作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但都强调法相对于礼的独立地位,也强调法相对于仁义道德的独立地位,不认为法是一种附庸。如商鞅就讲“德生于刑”[5]59,而儒家提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11],将法治视为礼的附庸。苏洵在礼法问题上明显持法家学派观点。

其一,苏洵认为法与仁义道德等是并列关系,是统治者审势而为的产物

苏洵将法治与德治的选择统一在其审势的基础之上加以论述。苏洵认为,法与仁义道德等,是并列关系,而非从属关系,根据时代的变化而进行选择。随着时代变化而发生变化或者说:苏洵否定了所谓王者任德不任刑的说法,分析了商周等多国法与王道的复杂关系后,认为法与王霸没有必然联系。提出“故用刑不必霸,而用德不必王,各观其势之何所宜用而已。然则今之势,何为不可用刑?用刑何为不曰王道”[4]5。

苏洵的说法完全接受了《商君书》的相关论述,即“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5]7。也继承了礼法顺应时代,各自独立的观点。反观苏轼的观点就与苏洵的提法存在很大区别。苏轼是典型的礼本法末论者,认为“夫法者,末也。又加以惨毒繁难,而天下常以为急。礼者,本也。又加以和平简易,而天下常以为缓。如此而不治,则又从而尤之曰,是法未至也,则因而急之”[9]50。苏轼非常鲜明的将法作为礼的附庸。与苏洵的提法有根本的对立。

其二,苏洵通过阐述礼的起源和作用来表达其礼治观

从反面否定儒家赋予礼的神圣性,从而达到论述法的独立性的目的。苏洵不仅继承历代法家论述,反对礼本论,还进一步指出,礼的起源不过是圣人为了压服众人维持其统治的工具,“欲使之轻去其旧,而乐就吾法”“厌服其心也”[4]148将礼的本质认识极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由于历史局限,苏洵使用的圣人和众人的概念,但苏洵已经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触及到了阶级分离与对立的萌芽,提出“彼圣人者,必欲天下之拜其君父兄,何也?其微权也”[4]148。首先,苏洵认为圣人与众人相对立。“生民之初,无贵贱,无尊卑,无长幼”[4]148,到圣人制礼的时候,则“圣人者,独为之君臣,而使天下贵役贱;为之父子,而使天下尊役卑;为之兄弟,而使天下长役幼”[4]148。其次,圣人并没有超越众人之处,众人有反抗圣人的能力。“吾与之皆坐于此,皆立于此,比肩而行于此,无以异也。吾一旦而怒,奋手举挺而搏逐之可也。何则?彼其心常以为吾侪也,何则不见其异于吾也”[4]148。再次,圣人的礼并不具有道德优越性。也无非是一种统治的权术而已。“圣人以其微权而使天下尊其君父兄。而权者,又不可以告人,故先之以耻。呜呼!其事如此,然后君父兄得以安其尊而至于今”[4]148。再次,统治者通过礼来形成习惯性统治。“圣人固使之逸而使我劳,是贱于彼也。奋手举梃以搏逐之,吾心不安焉。刻木而为人,朝夕而拜之,他日析之以为薪,而犹且忌之。彼其始木焉,已拜之犹且不敢以为薪,”[4]148最后,礼实际上是一种强制。“一圣人之力固非足以胜天下之民之众,而其所以能夺其乐而易之以其所苦,而天下之民亦遂肯弃逸而即劳,欣然戴之以为君师,而遵蹈其法制者,礼则使然也”[4]148。苏洵这里所讲的礼,很明显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渊源。

儒家讲礼的起源时,赋予了礼和圣人的道德神圣性,“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12]。从法家传统来说,则否定礼本法末的提法。对比苏轼的论述来看,苏轼讲,“而礼法刑政之原,出于君臣上下相忌之际。相爱则有所不忍,相忌则有所不敢。夫不敢与不忍之心合”[9]102。可见苏轼明显就受儒家闯观点影响。但苏洵否认所谓的不忍等李的道德光环,将礼纳入统治权术的范围,这就根本否定了儒家的礼法论。苏洵对六经的论述向来受到古今学者的重视,但主流儒家都对其强烈反对,认为苏洵“谓圣人所以用机权以持天下之心吗,过矣”[1]46。应当说,苏洵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的确击中了儒家礼法学说的部分要害。

三、君王之术与赏罚

讨论君王之术,也是法家传统的重要一派。此派认为“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13]484。苏洵法治思想通过赏罚问题,充分阐发术的重要性及其具体运用。

首先,苏洵重申法家一贯坚持的赏罚问题的重要性。先秦法家向来将赏罚作为君王实施有效统治的根本手段,韩非有专文论述赏罚问题,商鞅则讲“明主之所以禁使者,赏罚也。”[5]190苏洵也不例外,提出通过操纵赏罚之术达到各种统治目的,将赏罚问题的地位提到了相当高的高度。苏洵认为“臣闻利之所在,天下趋之。是故千金之子欲有所为,则百家之市无宁居者。古之圣人执其大利之权,以奔走天下,意有所向,则天下争先为之。今陛下有奔走天下之权而不能用,何则?古者赏一人而天下劝。”[4]282

其次,苏洵又认为赏罚均要慎重,体现相当性,商君书讲“明主不滥富贵其臣”[5]155,苏洵强调“有功而赏,有罪而罚,其实一也[4]283。苏洵讲:“习于惠而怯于威也,惠太甚而威不胜也。夫其所以习于惠而惠太甚者,赏数而加于无功也;怯于威而威不胜者,刑弛而兵不振也。由赏与刑与兵之不得其道,是以有弱之实著于外焉。何谓弱之实?曰官吏旷惰,职废不举,而败官之罚不加严也;多赎数赦,不问有罪,而典刑之禁不能行也。”[4]3都是讲赏罚的相当性。

再次,苏洵特别注重从反面论述赏罚的相当性,强调赏罚不慎重会带来严重的不利统治的各种后果,尤其不可轻用赏赐。苏洵提出,“臣闻为天下者可以名器授人,而不可以名器许人”[4]289。指出如此的危害则是:“今陛下增秩拜官动以千计,其人皆以为己所自致,而不知戮力以报上之恩。至于临事,谁当效用。此由陛下轻用其爵禄,使天下之士积日持久而得之。”[4]282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苏轼的主张。苏轼转引儒家典籍《传》曰:“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谨刑也……”《书》曰:“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9]34苏轼的主张基本上出于儒家所谓德治王道宽政的理论,就是在赏罚问题上,慎重处罚,放宽奖励,体现所谓忠厚之至。这与苏洵的主张形成鲜明的对比。苏轼的主张实际上是承袭儒家传统,而苏洵此种重罚轻赏的观点则明显来源于法家,与商君书观点一致,即“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5]46。也是“王者刑九赏一”[5]46之义。

四、统一于法术结合下的严格执法与法外施法

苏洵思想体系中又存在表面矛盾但实则统一的严格执法与法外施法的问题,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苏洵学说对法家学说的继承。

一方面,苏洵强调严格执法对于君王和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并反复强调不严格执法会带来的危害后果。“夫法者,天子之法也。法明禁之,而人明犯之,是不有天子之法也,衰世之事也”[4]117。但另一方面,苏洵又强调,对于大臣等特殊人员,又不能以法来进行管束。也就是要法外施法。例如,“人君御其大臣,不可以用法”[4]288。又如,“古之养奇杰也,任我又安可急之以法,使不得泰然自纵耶”[4]111。

从表面看,上述两者似乎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但从苏洵法治的法家传统来分析,两者恰恰统一于苏洵本人特有的思想体系中,也体现出古法法家思想与现代意义上法治的根本性区别。

首先,严格执法与法外施法都是一种君王的统治手段。都共同服务于君王有效统治的这一前提。两者都是从维护君王之威这个出发点展开的,都是方式问题。针对大臣等法外施法的目的不是不要法的有效统治,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御其大臣”。其次,两者的对象和适用范围有所区别。严格执法是一种一般性的原则,尤其是针对民众和中低级官吏这一层级。而法外施法,主要是针对大臣和所谓奇才,也就是对君主的统治能够起到特别重要作用的人。两类人本来就存在区别。其三,是韩非法与术结合的观点体现。苏洵所说的法外施法是一种术,而严格执法则是讲法,这两者结合,本就是法家到韩非时代所提倡的一种有效治理手段。商君书所说“主操名利之柄而能致功名者,数也……数者,臣主之术, 国之要也”[5]68。韩非论述法术,也指出“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13]484。苏洵实际上就是承继此种法术结合的观点。其四,苏洵所讲的封建时代的严格施法,和现代意义上的法有实质区别。而法外施法,是一种统治术。苏洵所说的严格施法,并不是一种因统治者发生变化而不会产生变化的东西。这是封建时代法治与现代法治的根本区别。这是认识梳理古代法治思想史需要注意的地方。

五、苏洵的重刑观

苏洵阐发法治问题时,多讨论宏大命题。但其论述中,也论述到一些相对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些针对具体问题所提出的观点,体现出相当浓厚的重刑色彩。轻重刑问题本是中国古代社会各思想学派争论的焦点之一。一般说来,法家推重重刑思想,儒家重视轻刑思想。苏洵的重刑倾向是比较突出的,其基本观点是刑法应当以惩罚的严厉性来使人产生畏惧,否则就会失去法的威慑力。苏洵表述为“夫刑者,必痛之而后人畏焉,罚者不能痛之,必困之而后人惩焉”[4]122。在这些具体观点中,苏洵的主张与儒家的法学传统有着显著的差异。在重刑问题上,苏洵有如下比较突出的具体观点。

(一)谨慎赦免

儒家学者往往将赦免作为施行仁政的一个重要体现。苏洵则明确反对这一观念与做法。宋代每逢进行郊祭,则会进行赦免,苏洵认为这种做法的弊端很多,不应当按照儒家传统定时赦免人犯,提出“周制八议,有可赦之人而无可赦之时”。如定期赦免,则“使天下之凶民,可以逆知而侥幸也”[4]290。 如果赦免不当,就会造成“当郊之岁,盗贼公行,罪人满狱”[4]290。后果无非是,“惟是凶残之民,知吾当赦,辄以犯法,以贼害吾良民”[4]291。所以应该“今而后赦不于郊之岁,以为常制”[4]291。

(二)加大经济惩罚力度

苏洵重刑观的一大特色是倡导重赎,也就是加大赎金数额,增加经济处罚力度。其提出“能使不启奸,不失实,其莫若重赎”[4]122。试图通过此种方式达到既不放纵犯罪,又不违背事实的目的。苏洵认为提高经济惩罚力度可以使人犯难以再次犯罪,因犯罪者“已困于赎金矣”[4]123。且重赎又能够解决疑罪者不能被追究的问题,“使彼为诚杀人者耶,流而不死,刑已宽矣,是失实也。故有启奸之衅,则上之人常幸,而下之人虽死而常无告;有失实之弊,则无辜者多怨,而侥幸者易以免”[4]122。

(三)疑罪从有

苏洵有关疑罪的观念与重赎问题有紧密关联。苏洵认为即使出现疑罪,也应该通过让疑犯缴纳高额罚金的方式予以处罚。苏洵认为,疑罪从无有可能放纵犯罪,这是不能容忍的。“彼罪疑者,虽或非其辜,而法亦不至残溃其肌体,若其有罪,则法虽不刑,而彼固亦已困于赎金矣。夫使有罪者不免于困,而无辜者不至陷于笞戮,一举而两利,斯智者之为也”[4]122-123。苏洵加大经济惩罚力度与疑罪从有的观点存在明显局限性,如果真有无辜者,对其加大赎金处罚显然是违背法律公正性的。但苏洵的这一观点又具有一定的具体所指,即针对宋代对于官僚贵族执法过分宽容提出的。苏洵想以这种方式来限制官僚贵族的特权,但又不适当地把重赎和疑罪从有推向了另一个极端。

(四)重用酷吏与严格吏治

先秦法家历来强调所谓以吏为师,而翻检史家典籍,历来的所谓法家代表,也大多有被历代史归入酷吏列传的传统。诸多被认为是承继了法家传统习黄老之术的历史人物,也大多从小吏出身。苏洵明确提出,要重用吏,这在轻视小吏的宋代文人群体中也是较为少见的。苏洵认为吏有如下特点:1.熟悉法律,“夫吏胥之人,少而习法律”[4]106。2.尤其熟悉刑事司法实务,“长而习狱讼”[4]106。3.了解官吏和地方豪强的实际情况,清楚其行为方式。“老奸大豪畏惮慑伏,吏之情状、变化、出入无不谙究,因而官之,则豪民猾吏之弊,表里毫末毕见于外,无所逃遁”[4]106。由于以上原因,苏洵提出了重用酷吏的观点。同时,苏洵也提出了吏治要严格,对吏治的弊端要加以整治。苏洵对吏治弊端认识比较深刻,“其必先治此五者,而后诘吏胥之奸可也”[4]116。

有关苏洵吏治思想,应当另加详尽考察,本文不再详述。但与苏洵相比,苏轼则明显不同 ,轻刑观贯穿其整个法治思想。苏轼从民本思想出发,其法治思想自然推论到轻刑问题上。他认为“知天下之恶不胜刑,而刀锯不足以裁也,是故疑则举而归之于仁,以君子长者之道待天下,使天下相率而归于君子长者之道,故曰忠厚之至也”[9]34。在刑罚处理上,苏轼主张刑罚必须和缓。提出“自有刑罚以来,皆称罪立法,譬之权衡,轻重相报,未有百姓造铢两之罪,而人主报以钧石之刑也”[9]972。苏轼的轻刑观与苏洵的重刑观之分,再次说明两人在法治思想上因分别源于儒法两家学术思想所造成的明显对立。

六、结语

综上,苏洵法治思想在几个根本性的问题上,明显继承了法家观点。与儒家的传统学说存在明显对立,与苏轼的观点有根本性的区别。充分体现了其法治思想的法家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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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galist Tradition of Su Xun’s Law-ruling Thought——Comparison with Su Shi’s thoughts

Su Zuchuan

(Chongqing East Law Firm, Chongqing 400020 China)

Su Xun’s law-ruling thought mainly inherits legalists. He explained the source of the monarch’s power with the concepts of power and influence, looked at the origin of ritual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tual and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ists, and fully expounded the importance and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art through the issue of reward and punishment. In Su Xun’s thought, there are problems of strict law enforcement and extrajudicial enforcement. His view of severe punishment, including prudent pardon, is also an important embodiment of his legalist tradition, which is obviously different from Su Shi’s view of light punishment.

Su Xun; Law-ruling thought; legalist perspective; View of severe punishment; Extrajudicial application; Comparison with Sushi

I0-02

A

1672-1047(2022)03-0001-05

10.3969/j.issn.1672-1047.2022.03.01

2022-05-13

苏祖川,男,重庆永川人,硕士,律师。研究方向:中国法制思想史。

[责任编辑:郭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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