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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制度瑕疵现状与思考*

2023-01-04裴逸超

中国科技产业 2022年12期
关键词:预审宣告专利权

裴逸超

[中国(新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河南省新乡市 453000)]

1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概述

1.1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起源与发展

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作为协同保护工作的重要落脚点,中国第一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常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于2017年获批建立。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自此,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全国的布局与建设大大提速。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目的是引领、支撑和保障地方优势产业创新发展,打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全链条,成为支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基层堡垒。截至2021年底,国知局共批准57 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其中建成运行37 家。

1.2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职能介绍

保护中心集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快速预审、导航运营三大职能于一身,为广大创新主体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

快速维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核心职能,在国知局每年对保护中心工作绩效考核中,以35%的分数权重位列第一。 快速维权主要包括维权援助、侵权鉴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等细分职能,并以公益服务的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当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或是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保护中心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取证指导、侵权鉴定、纠纷调解等服务,同时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各种救济方式、相应流程及行政或司法部门的联系方式,在第一时间给予当事人维权支持。快速维权旨在解决“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维权痼疾,其受案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主流知识产权案件。

快速预审亦是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核心职能之一,其主要有专利申请快速预审、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快速预审三项细分职能。其中,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是将地方优势产业的领域作为保护中心服务的技术领域,通过预审“绿色通道”,能够大大缩短专利的授权周期,例如通过常规途径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周期一般在22 个月左右,而通过预审“绿色通道”,发明专利授权周期一般只需5个月。同理,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可以大大缩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出具周期,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快速预审可以有效缩短无效宣告案件的办理周期。

导航运营主要是为市场主体提供专利导航、专利预警、知识产权许可与质押融资等服务。

2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制度瑕疵现状与困境

保护中心不同职能间本应协同配合,但由于制度设计上的一些不足,使得快速维权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痛点”和“堵点”,不能充分地为维权主体服务。本文结合笔者工作实际,以真实案例为基础,深挖问题根源,并剖析制度缺陷的内在原因。

2.1 问题的提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基”在于权利的稳定性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进行多年,在多年的实践经验中,各地都有遇见这样的情况:在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作出后,由于专利权或商标权被无效掉,使得维权主体无法获得相应补偿,不但耗费了维权人时间和经济上的成本,而且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宝贵的行政资源或司法资源也同样被浪费掉了。

案例一

2015年8月,河南省Y 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了A 公司某实用新型专利被B 公司侵权的投诉,执法人员赴现场勘验取证,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了拍照与视频录制,之后又收集了产品使用方的证人证词、采购合同等证据,制作了调查笔录,建立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收集固定证据之后,Y 市知识产权局对案件进行口审,通过结合双方的口审情况与之前收集的证据,作出了B 公司侵犯A 公司专利权的行政裁决,责令B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B 公司对此不服,于2015年9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撤销Y 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裁决。2016年,Y 市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二审法院经过裁审,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2018年5月,B 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年4月,B 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佐证材料。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B 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本以为案件到此会画上句号,历经四年三次审理,专利权人最终能够维权成功,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B 公司拿出了国知局的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所有专利权均无效。

在这起案件长达四年的维权过程中,涉案双方为了应诉都付出了大量的人力与财力;行政机关与不同层级的司法机关为了调查取证,为做出行政裁决或司法裁判都付出了大量辛苦工作,但由于专利权本身的不稳定,被无效掉,大量的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都被空耗掉了,做了无用功。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而言,权利的稳定性是最为核心的要素,是维权成功的根基。

布鲁氏杆菌病阳性和阴性诊断血清由中牧股份成都药械厂提供,布鲁氏菌虎红平板凝集实验抗原由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所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提供,布鲁氏菌试管凝集实验抗原由中牧股份成都药械厂提供。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具备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快速预审的职能。这两项职能本应在专利权稳定性判断和专利确权中发挥支柱作用,为缩短案件周期、提高办案效率提供有力支撑,但是从目前保护中心实际处理的维权案件情况来看,由于预审制度设计的缺陷,效果却不尽人意。

2.2 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职能的制约与现实困境

发明专利因经过实质审查,其权利稳定性较高,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因为实行的是初审制,所以还需专利权评价报告来证明其权利具备创造性,从而权利稳定。通过常规途径申请,从申请到评价报告出具一般需1-2 个月的时间,而通过保护中心的快速预审通道申请,则只需15日左右评价报告就可以出具。这本应是一个能够帮助权利人快速判断专利权稳定性的“利器”,但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却让这个“利器”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根据国知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与运行工作手册》(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工作手册》)中的要求,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需具备以下条件:①专利评价报告请求主体为在保护中心完成备案的法人单位;②相关专利属于保护中心服务的技术领域;③在申请阶段通过了保护中心专利申请快速预审并且已授权的专利。由以上条件可知,只有在保护中心备案的法人、符合保护中心技术领域的范围且该专利是经过快速预审而授权的才可以申请保护中心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

但是,根据笔者所在保护中心运行以来受理快维案件的实际情况,该申请条件过于严苛,极大地限制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功能的发挥,与实际需求存在很大的差距。

案例二

2021年9月,新乡市W 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来到保护中心寻求帮助,希望能够快速维权。具体情况如下:W 公司是一家户外运动产品的生产商,其主要产品是箭靶。W 公司生产的箭靶因为产品质量好,故在某电商平台上十分畅销,深受用户喜爱,在本领域内具有较好的口碑和较高知名度。近几年来,W 公司相继研发了一些新产品,也都申请了相应专利进行保护。在2021年3月,W公司发现在同一电商平台上有另一个卖家销售和本公司产品一模一样的产品,涉嫌侵犯W 公司的专利权,与对方卖家交涉无果后,W 公司向该电商平台投诉,要求涉嫌侵权商家将产品下架,电商平台要求W 公司出具涉案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W 公司因此来到保护中心,希望快速维权。

保护中心维权人员在与李某交流后,全面了解了企业需求,希望能够通过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通道来帮助企业,缩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出具周期,从而能够缩短企业维权周期,减少企业损失。但在具体办理时,发现W 公司不具备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的资格。原因有三:(1)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是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专利权人是个人而非法人,不符合条件①;(2)涉案专利于2017年7月申请,2018年1月授权,因为当时保护中心还未建成,其在申请阶段并没有通过保护中心的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而授权,不符合条件③;(3)涉案专利的领域属于户外运动器材领域,不属于保护中心的技术领域,不符合条件②。最后,W 公司只能通过常规途径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

类似于W 公司的案件并非个案,在快速维权受理的案件中还有很多。都是被申请条件所限制而没有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的资格。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职能有两个最为突出的弊端。

一是该申请条件下的受案范围过窄。设立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职能的目的是对快速维权工作进行有力支撑,通过快速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使得后续维权工作可以顺利开展。根据国知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工作绩效考核》中的要求,快速维权受理专利案件的范围并未限定为只能受理保护中心预审技术领域内的专利侵权案件,即快速维权实际受理的案件范围远远大于保护中心预审技术领域的范围。而且由于保护中心建成运行时间较短,很多来保护中心维权的专利都是未在申请阶段通过保护中心预审合格并授权的,或者是在保护中心建成以前授权的,因而无法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

二是申请主体的限定不合理。很多需要维权的专利权人是自然人而非法人,根据《保护中心工作手册》的要求,自然人不具备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的资格。而对于很多科技型小微企业,尤其是初创型企业,都存在着专利权人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加入公司,专利权人是自然人而非法人,他们如果发现企业专利产品被他人侵权,连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的资格都没有,不仅延长了维权周期,而且加大了维权的成本。

综上,大量需要维权的专利因为受案范围限制和申请主体限制而无法通过保护中心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只能通过常规的渠道进行申请。结果是延长了专利权评价报出具的时间,严重拖累了快速维权的进程。

一方面维权主体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有着强烈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制度的不当设计造成了该项职能的闲置。这种制度上的设计背离了该项职能的服务初衷,使其对快速维权的支撑能力大大下降。

2.3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快速预审职能的制约与现实困境

在专利行政案件或司法案件中,无效宣告作为一种抗辩方式,其结果直接影响到行政处理结果或司法案件的判决结果。无论是在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还是在司法诉讼流程中发起无效宣告,相应的行政或司法机关一般会中止案件,待无效宣告结果明确后,再继续案件的审查[1-2]。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在专利行政案件还是司法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起了专利无效宣告,那么整个案件的办理周期将不可避免地被大大加长。保护中心设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快速预审职能的目的,是为了缩短无效宣告流程的周期,继而缩短整个案件的周期,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或司法保护提供有力支撑。但是,目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快速预审职能却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根据《保护中心工作手册》,申请无效宣告请求快速预审需具备以下条件:①请求主体为在保护中心完成备案的法人单位;②相关专利属于保护中心服务的技术领域;③符合专利法及保护中心公布的其他条件。

与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的情况类似,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快速预审的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资格和专利的技术领域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如此的制度设定同样存在着两个核心问题——受案范围过窄,申请主体限制不合理。

保护中心是依托地方优势产业开展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将地方优势产业作为中心预审服务的技术领域(例如新乡保护中心的技术领域为起重机械和电池领域),但地方优势产业的领域是有限的,甚至是十分狭窄的。而对于专利纠纷案件而言,涉案专利的领域则是从生产到生活,各式各样无所不包的,其范围远远大于地方优势产业的领域。同样,对申请主体资格的限制也使得自然人无法申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快速预审,自然人和法人无法享有等同待遇,这有悖于保护中心的服务宗旨且显失公平。

就我国现行制度而言,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或司法案件均有时限要求,专利行政裁决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期限为3 个月,专利司法诉讼一审案件要求6 个月内审结。期间,如果当事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发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在常规情况下,办案周期将不可避免地被大幅延长甚至超期。如果当事人(被告或被申请人)能够通过保护中心无效宣告请求快速预审进行申请,将大大缩短专利无效宣告的办理周期,从而能够间接缩减行政案件或司法案件的办案周期,有力地支撑了行政或司法流程。

但是,在如此的制度限制下,将有大量案件因为专利领域或申请人资格不符合要求而无法申请无效宣告请求快速预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快速预审优势的发挥将受到极大的限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支撑能力将大打折扣。

3 原因剖析与对策建议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快速维权工作想做好,离不开快速预审职能的支持,只有相互协同配合好,才能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挥出更大的能量。

在快速预审的三项细分职能之中,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是将地方优势产业作为服务的技术领域,为技术领域内的专利申请提供“绿色通道”,在保护中心备案的法人通过专利申请快速预审可以大大缩短专利的授权周期。

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快速预审的目的是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开辟“绿色通道”缩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出具周期与无效宣告的审查周期,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行政保护或司法保护提供有力辅助。

快速预审三项细分职能设置的目的不同,服务对象不同,故三项细分职能在制度设计上应“因地制宜”“量体裁衣”。目前制度缺陷的根本原因,是在制度制定时未考虑职能的目的不同、服务对象不同、应用场景不同,没有结合工作实际。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快速预审只是机械地搬用了专利申请快速预审的制度,而未做相应的适应性调整。

找准病根方能对症下药。针对目前的制度缺陷,建议采取以下制度改进措施:

(1) 取消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快速预审的技术领域限制;取消涉案专利在申请阶段必须通过保护中心预审并授权的限制。以快速维权案件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扩大受案范围,让各个领域的专利、各个时期申请的专利都能够享受到快速预审服务,最大限度解决维权“周期长”的难题。

(2)取消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快速预审申请人必须为法人的限制,使自然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待遇。更好地践行保护中心服务为民的宗旨。

如此,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快速预审职能的优势方能得到充分的显露,才能够与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协同配合,为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提供有力支撑。(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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