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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国家法策”分配方式促进共同富裕

2023-01-03侯为民杨坤睿

管理学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分配国家

侯为民,杨坤睿

(1.南开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21世纪社会主义研究院,天津 300350;2.中国社会科学院 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732;3.河南省伦理学会,河南 郑州 450016)

消除两极分化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最终追求,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决定着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成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1]共同富裕不仅是发展的方向和原则性要求,更要落实到发展的具体指标和工作细节中。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2]。毫无疑义,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已经为我国走向整体富裕奠定了坚实基础,强调共同富裕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其核心在于扩大经济发展成果的分享面,在更大程度上使更多人群进入富裕状态。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不能单纯囿于传统的市场分配视野,还需要看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作用。在现代社会中,后者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均会产生重要影响[3]。只有重塑国家在促进分配公平中的地位和角色,利用好政府法规政策在促进分配格局合理化中的作用,才能促进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国家“法策”分配方式的经济含义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在分配领域的贯彻。共同富裕的本质内涵中包含着全社会的公平,这种面向全体人民的社会性公平只能在超越市场层面的意义上实现。因此,国家介入分配过程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和理论上的正当性。其中,依托国家法规和政策所进行的分配调节(以下简称国家“法策”分配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法策”分配方式的成因与内涵

促进社会主义共同富裕,需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好国家“法策”分配方式。国家“法策”分配方式的经济含义,是指国家依托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活动主体进行调控,从而影响其分配行为,并最终调节分配结果的国家干预方式。

国家“法策”分配方式的前提是国家介入分配过程。国家介入分配过程是由国家在现代社会生产中的角色决定的。诚然,自现代国家诞生之日起,资产阶级就已运用法律和法规政策的武器,来巩固资本在社会中的支配性地位。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为挽救其经济危机,更是在福利体制方面采取相当激进的措施,加大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力度,凸显出国家“法策”分配所承担的新角色。国家“法策”分配方式产生的条件在于,现代国家已经不再是“守夜人”,不再如自由资本主义时代那样,仅仅是独立于企业主和居民之间的无足轻重的组织,而是一个全新的重要的国民经济部门。从政治的角度看,“在世界上所有的政治制度中,大部分政治是经济性的,而大部分经济亦是政治性的”[4]。政治与经济的界限日益模糊,使得国家政权介入经济生活越来越常态化。即使从纯粹的生产角度看,国家在社会生产中也是不可或缺的。由于科技进步、社会分工的深化和细化,现代社会中大量劳动人口从直接生产部门转向间接生产部门,为劳动力再生产服务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部门越来越重要,没有国家的介入社会生产实质上将难以为继。

国家利用法规政策来干预和调节分配结果,是由以下多方面因素共同决定的。(1)初次分配即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分配不足以维持现代社会的正常运行,大量非生产性劳动的存在需要从社会新生产的价值中得到补偿,社会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需要得到保障。此外,社会也必须对直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价值进行社会扣除,用以维持政务管理、军警开支、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及环境治理等各方面的费用支出。(2)在私有制经济存在的情形下,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劳资间矛盾和冲突需要通过国家这个第三方公共机构来加以调解和干预。(3)尽管初次分配即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分配由市场竞争所决定,但其导致的贫富分化程度超出必要的限度就会威胁到社会稳定。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其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所带来的收入差距过分扩大也需要通过政府加以遏制。(4)固然市场经济的竞争可以带来效率,但完全的自由竞争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并不存在。退而言之,“即便本身是稳定的和有效率的,市场也经常会造成高度的不平等,从而给人以不公平的感觉”[5]。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下,这种不公平性依然存在,需要通过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干预来修正和化解。(5)上层建筑在现代社会中的角色是多重的,它既要服务于经济基础,在某种意义上也在建构现实的经济基础。尽管政府干预也有其不足,但它在现代社会必不可少,是唯一可以弥补市场失灵的手段,“国家和其他的公共机构仍然是唯一能够从人的角度进行社会产品分配和满足市场满足不同的人类需要的机构。于是,政治过去和现在都仍然是争取社会改善的斗争的一个必要维度”[6]。特别是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人民政府更有义务对工资接受者和工资供给者之间利益的关系进行调节,促进不同行业、地区、群体的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缩小,同时对劳动者和资产者参与国际交换的利益关系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干预。

(二)国家“法策”分配方式的性质与特点

国家“法策”分配方式不是初次分配,也不属于直接分配范畴。在严格意义上,国家“法策”分配方式属于再分配的范畴,同时具有间接调控的性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对分配领域的干预和调控都不可或缺。资本主义国家的“法策”分配方式是为资本家整体特别是垄断资本财团服务的。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干预或调控,由于确立了劳动者在社会中的主体和主人翁地位,国家政权不仅有义务使全体劳动者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获得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而且有能力通过公有制主体地位和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来促进初次分配的公平,从而取得道义上的正当性促进分配和再分配同时走向公平。

在传统的观点中,国民收入再分配通过国家预算的渠道进行,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在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这种关于再分配的观点其实是一种狭义上的解读。实际上,随着经济体系的日益复杂化和国家干预经济活动能力的增强,现代社会中国家介入分配过程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财政预算制度和相应的财政工具。换言之,狭义上的国民收入再分配不再能够涵盖国家介入分配过程的所有要素。正因为如此,根据再分配过程的性质和手段差异,国家介入分配过程可以被总结为包括多种性质分配的多层次过程。其中,既包括通过国家行政手段实现的再分配即狭义上的再分配,也包括基于价格手段作用的再分配,还包括基于不同经济活动相互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再分配[7]。而关于后两者的再分配,更多的是通过国家法规和政策来实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法规和政策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以及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利益调整,因而它必然构成社会生产成果分配的必要方式和重要环节。

国家“法策”分配方式在两个方面影响到社会分配的公平与否。一方面,国家介入经济活动,通过各种政策法规来确定企业经营的领域和边界,规范企业各类经营行为,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资源配置状况和价格竞争地位。例如,“有关产业的法律,在各种行业里和不同程度上规定了劳动的时间和其他条件,有助于使得劳动的稀少性和劳动的组织在某些行业里比较有力,因而有助于提高和维持我们所看到的那些不同的标准水平”[8]。国家在产业、就业和收入政策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绩效及其内部员工的工资水平,进而对初次分配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另一方面,国家介入经济活动,以初次分配为基础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是对再分配的调节和修正。再分配的实施主体是政府,调节对象是初次分配后的结果,重点针对的是社会分工基础上生产者和非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它与初次分配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法策”分配方式所涉及和调节的领域,主要包括:通过税收调节资本收入和劳动收入的相对水平以及相对增长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变化来调节生产者和非生产者之间的收入差距;通过利率政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等调节不同地区和部门生产要素的收入平衡;为社会成员提供普惠性的医疗、教育、科学、社会公共品、社会福利和保障等服务,减轻低收入人群生活负担。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法策”分配方式能够通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均等化,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创造必要的条件,从而校正市场的“马太效应”,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国家“法策”分配方式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机制

国家“法策”分配方式是促进分配公平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在最大限度上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推进共同富裕,就必须重视国家“法策”分配方式的特点和优势。

(一)国家“法策”分配方式对初次分配的影响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国家“法策”分配方式除了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福利制度所具有的益处之外,还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特有的优点。首先,国家“法策”分配方式可以充分体现党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通过产业政策促进初次分配公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前提下发展市场经济,什么时候都不能忘了‘社会主义’这个定语”。[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放任经济,过度放任的经济会导致无序竞争和盲目竞争,使各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接收到错误的市场信号,从而造成行业间、地区间和企业间的收入差距过大。在物质生产领域加强国家“法策”分配方式,就是通过产业政策、产业指导政策等,避免盲目生产和资源浪费,普遍提高经济效益,平衡好不同行业间企业增效和员工增收的关系。在这方面,国家可以出台特定的产业补助和扶持政策来直接影响相关人群的收入,也可以通过提高环保和耗能指标等门槛防范落后企业盲目发展,以此来限制资本无序扩张产能。如出台对新能源产业的扶持政策、对低碳产业的补助政策等等,可以促进相关生产者的收入提高,改善产业间收入不平衡状况。

其次,国家“法策”分配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和缓解初次分配带来的不公平困境。在初次分配中必须面对的难题是市场经济本身所造成的贫富分化,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搞“市场迷信”,既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让市场运作主导社会生活[10]。特别是应对机会不同和市场环境差异造成的收入差距过大,在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政府还可以针对特定的企业、群体和个人给予扶持。如出台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扶持政策以及对战略性产业的财政投入和扶持政策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新兴产业、短期投资回报率较低的产业提供发展空间,化解初次分配领域中产业间的分配差距。国家“法策”分配方式还可以通过出台对大学生创业的资助和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支持政策等,化解初次分配领域中因占有生产要素差异带来的收入不公问题。

最后,国家“法策”分配方式可以使人们拥有相对公平的条件和机会,在更好起点上参与市场经济下的初次分配。通过国家“法策”分配方式,社会主义国家能够更全面和更高水平地提供社会保障,更好地发展教育,劳动者的医疗卫生条件可以得到更大的改善,社会成员的负担可以得到普遍减轻。例如,在教育培训领域发生的费用,“在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里,这种费用是由社会来负担的,所以复合劳动的成果,即所创造的比较大的价值也归社会所有”[11]。由社会来承担劳动者教育培训费用,既可以使劳动者的生产技能和水平普遍提高,使劳动者在初次分配时就可以大大提高收入,也可以通过教育的回馈带动更多的人受教育和致富,达到促进共同富裕的目的。

(二)国家“法策”分配方式在促进再分配公平方面的优势

国家预算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渠道,是国家“法策”分配方式的主要作用领域。从基本途径来看,国家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构成国家“法策”的主要落脚点。国家通过财政预算,可以将建立在税收基础上的再分配资金集中起来,再以预算支出的方式支付出去,达到立竿见影的调节效果。国家“法策”分配方式还可以通过银行信贷政策的形式进行,国家通过信贷政策引导资金向不同使用主体、不同使用方向倾斜,或者改变使用资金的期限,使有偿信贷服务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调整。同时国家采取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如对住房等大宗商品的贷款利率进行调整,或者通过国家政策性银行对特定机构和群体提供差别利率,进而在企业、职工和居民之间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在再分配方面,国民收入的转移支付对于促进公平分配具有重要意义。转移支付可以依照社会分工,对特定劳务提供者实施,使提供特定劳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得到与其劳动相适应的报酬。转移支付还可以通过扶贫开发、跨地区支援和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方式进行。国家“法策”分配方式下的国民收入再分配具有成本低、对象明确、覆盖面广、综合效应明显等突出优势,可以在促进分配公平方面产生巨大的积极效应。

财政收入水平是国民收入再分配发挥作用的基础,也是国家“法策”分配方式取得实际效果的一个重要条件。在现代社会中,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越高,用于转移支付的国民收入越多,国家就越能为全体居民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例一般在30%~40%之间,而我国则低于30%,这与我国经济发展质量不高有关,也是我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还处于较低水平的一个重要原因。财政收入的提高可以使我国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优势,更快地促进收入分配合理化。尽管财政收入的单纯增长并不意味着能直接实现分配公平,但它可以使政府更有能力为社会成员编织安全网,发挥其社会保障和民生保底的重要功能。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形式

国家“法策”分配方式对于调节社会成员和劳动者个人的实际收入状况有重要影响。国家“法策”分配方式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于高收入群体而言,累进制的税收制度设计会导致其承担相对较大的赋税,从而抑制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分扩大。国家还可以出台企业高管的限薪规定,特别是对于我国而言,限制国企高层管理者薪酬具有必要性,有助于化解企业内部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对于低收入群体而言,国家既有就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又有最低工资标准方面的规定,还有针对困难群体的最低收入标准的相关政策。通过这些法规和政策,国家不仅可以保证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收入,而且也可以减轻低收入者的家庭负担,缓解和化解贫困人群的实际生活困难。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例,“对于所有的就业者而言,最低收入的降低会导致不平等的加剧,因为它使得一些本不应该存在的低收入值出现了”[12]。在工资方面如果不规定最低标准,企业主和雇主就会更倾向于压低劳动者工资,在企业相互竞争之下劳动者整体收入水平不断降低,且使得最低层的收入者基数不断扩大,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导致企业向社会转嫁负担和社会风险。而如果按照经济发展情况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就会促进企业良性竞争,使低收入者逐步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可以使劳动者身心健康更好地得到保护,使其加班、安保等付出在经济利益上得到相应的补偿,减轻其本人和家庭的生活负担。此外,对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与家庭以及特定人群,国家可以通过提供基本保障、补助等方式,维持其本人和家庭生活水平的稳定。这方面的政策主要包括:针对失业人员实施失业救济政策,对失独家庭提供生活救助制度,对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提供营养餐,对贫困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等等。

健全和完善针对企业的法规和政策,在促进分配公平上具有重要意义。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分配主体,企业对于资本公积金、利润和折旧等资金的规模变化和使用方向调整,可以直接改变企业内部分配格局,影响所有者和企业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在这方面,国家可以采取的经济法规和政策工具有股利分配政策等措施。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既要严格企业的资本保全限制,防止企业利用股本和资本公积金支付股利,也要限制企业过度积累,避免其在股利支付方面的随意性。对于企业税后利润,国家可通过强制企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办法来保障所有者和员工利益。同时,国家要求企业足额弥补亏损后才能发放股利。鉴于股利所得税与股票交易资本利得税的差异,国家可以限制企业的累积利润,使企业盈余保持在法律认可的界限内,否则可以加征额外税额。国家法律还需要针对企业无力偿付进行限制,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并规范企业对控制权的稀释,避免企业支付股利过高导致留存盈余减少,借机规避股利发放。

在国家“法策”分配方式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法规政策调控下,财产性收入方面的法规政策可以起到抑制资本过快积累的作用。相比于劳动者技能等因素导致的收入差距,财产性收入差别是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一个主要原因。“收入的差别最主要是由拥有财富的多寡造成的,……和财产差别相比,个人能力的差别是微不足道的”[13]。完善对财产性收入的税收征收,可以减弱阶层固化的风险,有效缓解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更好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此外,国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出台的相关政策,对于缩小地区和产业间的收入差距也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国家“法策”分配调节方式还可以在财产税等方面适应居民生活成本的要求,因地制宜,弥补和修正由区域差异所带来的实物数量与市场价格之间的矛盾,进而改变居民对自身实际富裕程度的主客观判断[14]。

总之,国家法规和政策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是多层次、多领域和多方面的,它渗透到了国民经济的各个层面。当前,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物质内容,已经从传统的衣食住行等方面,逐步拓展到社会保障、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生态环境等领域[15]。相应地,我国关于收入分配调节的法律法规也已经从单纯的社会保障领域,逐步发展到劳动、就业、财税、安保、教育培训、生态补偿等各领域,构成了较全面的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在于,这些调节法规较多属于事后调节,且更多地以各个部门法的形式出台,呈现出零散性特征,没有体现出系统性。

三、健全和完善共富导向的国家“法策”分配方式

促进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需要加强国家“法策”分配方式在促进分配公平、完善兜底保障中的作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分配调节作用,已远远超越西方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干预和社会福利制度带来的成果,在保证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当前完善促进共同富裕的国家“法策”分配方式,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开展工作。

(一)健全完善财税制度,提高社会保障能力

通过国家“法策”分配方式促进分配公平,应加快改革与完善我国财税制度设计。我国建立了较健全的财税体系,但现有财税法规还存在着重复征税、税率与税种设置不合理等制度缺陷[16]。现有的税法、国家计划投资法等在细则规定上不具体,管理上精细化程度不够,执行中也带有随意性,同时对执行效果缺乏跟踪考核评估。因此,有必要针对现有税收法中的再分配规模和结构进行科学的界定和规范。一是要考虑减少不合理税种,将部分税种进行合并,减少征税环节和征税成本。二是要利用大数据工具完善税收征管规则和流程,加强对偷漏税行为的监管惩处,特别是针对私有企业主混同个人消费和公司消费借以逃税的行为出台专门的管理规范。三是要调整税收种类,合理设置环境保护税、资源使用税等,按照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合理扩大税收来源。四是要区别对待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的调节,对财产性收入加强税收征管,增设财产税、遗产税等调节财产差距。对资本所得税完善征收办法,增加税率累进幅度。对劳动所得提高免征额,要随着经济增长逐步扩大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建立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与当地生活水平挂钩的制度,适当缩小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人群范围。五是要尽快考虑新增移民税(弃籍税)、境外股东分红所得税,修订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参照国际通行的对多国企业和税务当局的转移定价准则,防范跨国避税行为。

在提高社会保障能力上,一是要确立国有资本分红制度,在增强国有企业盈利能力基础上制定全民分红方案,通过国有资本分红带动全民共同富裕[17]。通过分配的制约作用,避免国有企业出现“内部人控制”和局部化分享现象,真正使国有经济引领共同富裕,使全体人民共享劳动成果。二是要促进城乡医疗保险资源的配置平衡,调整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方式,缓解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机制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不利影响。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进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调整养老保险金缴纳方式。利用大数据平台加强对农民劳动年龄、参保缴费能力、缴费年限的统计,统合农民就医情况、抗疾病风险能力等信息,加强老年村民的医疗保障,降低医保费率。

(二)完善就业领域的法律规范,稳步扩大就业

普遍而充分的就业是在整体上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的前提和基础。幸福生活是奋斗出来的,社会财富是创造出来的。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是最大的民生,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稳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使广大劳动者共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以更有效的举措不断推进共同富裕。”[18]就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而言,保障就业权首先要严格落实《劳动法》,适时完善《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应该做到:既要完善劳动合同、聘用制度,也要禁止就业市场的歧视性条款和做法;既要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来变相减少雇员人数,也要完善待业和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与再就业制度;既要有序推动过剩产能行业和困难企业的减员增效,也要针对接收下岗、失业人员和新增就业人员的企业制定并完善就业奖励制度和政策优惠措施;既要推动企业合理提升就业质量,也要出台稳定现有就业岗位的法规,对新业态企业和新就业形态提供制度性保障。

(三)建立健全劳动领域的法律法规,合理调节劳资关系

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以调节劳资关系为重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资之间既是利益共同体,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也是利益冲突点,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矛盾。资本收入增长过快,工资收入增长过慢,不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因此,要制定职工工资增长指数化的政策,引导企业正确处理盈利、扩大生产和员工收入增长的关系,使工资增长合理化和制度化。特别是对国有企业,要在管理条例上进一步确立良性工资增长机制,在企业内部严格限制高管人员薪酬增长幅度。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国家应适时出台关于利润分享的制度规范。

加强劳资关系的调节,在工资增长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其一,严格劳动用工法规的落实,在企业聘用、外聘、使用以及解聘劳动用工等环节上,要出台、完善规范的政策条例和文件。特别是对新业态经济、平台经济的就业,应禁止企业通过外聘外包等形式推卸用工责任,或规避劳动保障负担的行为。其二,积极构建和完善国家主导型的劳动者维权法规制度,变事后调节为事前调控,发挥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在处理劳动纠纷和维权中的主导作用。其三,制定合理可行的最低工资政策,既照顾到企业的普遍承受力,又体现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针对农民工、学徒工、临时工等流动性强、收入不稳定的社会成员,要借鉴国际经验出台以小时工资制为基础的最低工资保护标准。其四,制定督察制度,对工作日加班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发放进行督察,落实劳动者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其五,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执行力度,把新型就业人员,如外卖、代驾、快递、网店等行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养老医疗保障和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等调节范围[19]。其六,出台针对务农人员的财政支持和产业扶持制度,对农村老人特别是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民进一步提高养老金标准,保障其医疗权利。

(四)完善财政货币调控体系,缩小城乡和地区差距

财政货币调控体系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为适应促进共同富裕的要求,财政货币调控体系应致力于推动城乡协调发展,解决好地区差距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20]。我国的收入差距在城乡和地区方面体现得较明显,这是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正常现象。“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产生秩序混乱的原因,不在于缺乏现代性,而在于为实现现代性所进行的努力”[21]。城乡发展速度的快慢不同源于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而地区差距的产生则是资源、资金和其他生产要素的集中程度不同造成的。农村和不发达地区发展的相对滞后,必然带来这些地区收入增长缓慢,处于相对贫困的局面。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共同富裕的目标就易落空。在这方面,首先是要完善财政预算制度,发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促进不发达农村地区发展的特点和优势,完善惠农财政政策和惠农金融体系,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其次是实施科学而灵活的产业政策,通过财政扶持引导、政策引导和法规督导,促进产业布局和发展的均衡。要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制造业升级和服务业有序发展,缩小行业收入分配差距[22]。再次是要立足共同富裕要求,出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性扶持制度,尽快制定《集体经济法》,发挥集体经济带动农民共同致富的作用。最后是要提高农户承包地、宅基地的合理流动和收益变现能力,加大对落后地区贫困农民的专项扶持,增强其依靠自身造血能力致富,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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