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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己利他视域下第三次分配的实施路径分析

2022-12-31孙世选

清华金融评论 2022年11期
关键词:利己分配慈善

第三次分配作为实现公平分配和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其具体实施路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利己利他相适配的原则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原则,也是第三次分配的基本方针。本文建议,在利己利他相适配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制度建设、税收完善和文化构建等方式,形成合力,扎实推进第三次分配,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次分配作为实现公平分配和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其具体实施路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以利己利他为指导原则提出了第三次分配在制度、税收和文化建设三方面的实施路径。

第三次分配的必要性

所谓第三次分配,就是个人和企业等主体在自觉自愿的前提下,在习惯、道德以及机制的影响下,以慈善、捐赠和公益等方式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的行为。其中,慈善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方式。因此,第三次分配的重点是如何激发更多民众广泛参与慈善事业并形成常态化;如何更加有效地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发挥慈善组织的作用;如何推动慈善事业的高水平发展从而更好地推动第三次分配。

当前中国财富分配的现状和税收调节方面的不足使得第三次分配成为财富调节的重要补充方式。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实现了高速发展,但基尼系数也在不断上升,贫富差距日益加大。另一方面,目前中国已有税收体制对于财富分配调节作用有限。从个人所得税来看,广大工薪阶层成为赋税主体,存在“高收入,低税负”的个税征收局面。从企业增值税来看,企业增值税不是调节财富分配的常规手段。依赖增值税对企业经营所得的财富进行调节,不仅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且不利于经济的运行和长远发展。从房地产税来看,房地产税对财富分配虽有调节作用,但征收不够均衡且对经济的冲击比较大。除此之外,其他税种如遗产税、赠与税等,目前还停留在理论探索阶段,并未真正实施。因此,有必要通过将第三次分配作为财富分配方式的必要补充手段,从而进一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从利己利他角度看我国第三次分配中的问题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利己和利他水平在制度、税收和文化方面存在不平衡(过于强调利他而忽视利己需求),从而导致了第三次分配(慈善)参与度低、稳定性差和发展水平不高的现象。

法律和政策中利己利他不够均衡,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慈善行为缺乏制度保障。目前与慈善相关的法律约有30部,涉及慈善管理、组织、信托、服务和执法等慈善全过程,但是当前与慈善相关的大部分法律规定对慈善参与人和慈善组织的约束和规定都存在着权利不足、利益保障不够但需要承担过多责任和义务等问题。

一方面,慈善参与人的权利保障不足。对于捐赠者,过于强调捐赠结果,即捐赠主体是否作为的义务,但捐赠者在慈善作为过程中的自由权、知情权、处置权等权利缺乏足够的保障。而对于被捐赠者,人们更多地关心是否获得了捐赠,而忽视了被捐赠者隐私、人格尊严等受保护的权利。慈善组织侵害受益人权利时,受益人自行救济的渠道有限。

另一方面,慈善组织责任多、权利少。具体表现为:一是慈善组织的责任重。比如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基金会负有财产保值的义务。但是慈善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其核心要义是慈善等服务工作,而不是财富保值增值,此规定已经有些本末倒置了。二是对慈善组织的约束和要求多。在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当中,管制性术语、惩罚性责任和禁止性规定随处可见。而公益组织若想获得免税资格,从成立开始就要经历重重审核。成立法人并确定为慈善公益组织两年以后才能申请公募资质,然后才能申请免税资质。并且慈善组织本身并不能自动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需要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联合进行审核确认。更有甚者,有些省份规定慈善公益组织的所有资金必须转入政府财政账户,即使不用转入政府财政专户,但也仍然由政府统筹使用,慈善组织缺少基本的资金处置权。

社会和舆论缺乏对慈善主体利己动机的包容导致慈善缺乏内生激励。国内舆论对慈善公益等行为更强调爱心驱动,希望人们怀着完全利他的动机参与慈善。但从经济学角度来讲,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其行为动机都不可能是完全利他,这不仅不符合理性经济人假设,也不符合人性。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提到“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自我利益是人类经济行为背后的根本动机。慈善行为看似是利他的行为,从根本上说也是利己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某个人愿意捐献自己的财富,除了有利他动机,很大程度也是出于利己的衡量,如避税、获得比财富更加稀缺的资源(名利、人脉、尊重与认可等)和财富的安全性保障等。巴菲特将股权捐赠给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时明确提出了捐赠的慈善之用是为了免除遗产税、赠予税和其他的税负。萨金特等人全面总结了慈善多种动机,除了利他主义之外,慈善的动机还包括减免税收和自利、移情和同情、恐惧和怜悯、公正和名望,甚至还包括出于内疚和弥补的心态。从企业角度来讲,企业做慈善一方面是基于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广告效应和战略选择。比较而言,中国缺少对利己动机包容的舆论环境,指责和偏见随处可见,这就导致慈善被道德舆论所裹挟或“绑架”而缺少自发的内生动力。

中国的传统文化导致慈善缺失文化土壤。一方面,中国的财富绝对传承观念导致利己与利他处于失衡状态。中国百姓大多数都有“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的财富家族传承理念。人们省吃俭用,克制消费,努力攒钱,只为给子女留下一些家当和财产,让财富传承,子孙生活无忧。同时,中国还有严重的养儿防老观念。我国的财富观念过于看重财富的家族传承,而没有形成财富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观念,导致慈善行为在我国往往只是一种偶发行为,难以常态化。

另一方面,有条件、有差别的慈善观念导致利己利他的失衡。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大量的仁爱关怀、恻隐之心等为善思想,也强调利他性,但这种利他性是有条件的,无形之中把行善变成了有差别等次和时间场合限制的特定行为。比如在慈善对象上,往往是由亲及疏、推己及人;在时间上则强调对方遭遇灾难时的特定援助。虽然很多中国人可以在他人(尤其是亲人、朋友)遭遇困境的情况下,慷慨解囊、仗义相助,但是,相较于西方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中慈善的无区别和无条件,中国的慈善行为往往是有条件、有差别的偶发性行为和随机性的道义责任。这也是我国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和内容狭隘化的主要原因。

第三次分配的实施路径

第三次分配效用的发挥与慈善事业的稳定和常态化密不可分,需要有完善的法制体系、良好的税收政策和适宜的文化观念。利己利他相适配的原则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原则,也是第三次分配的基本方针。在利己利他相适配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制度建设、税收完善和文化构建等方式,形成合力,扎实推进第三次分配,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健全慈善发展体系

第一,丰富慈善捐赠内容,加大捐赠优惠力度。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不仅慈善捐赠方式多样且减免税力度大,吸引了更多公民的广泛参与。但在中国捐赠主要以现金捐赠和具体物资捐赠为主,针对新兴捐赠形式,诸如股份捐赠、服务捐赠、地产捐赠以及软件捐赠等,在其捐赠条件、捐赠流程及配套细节实施方面还须进一步完善。

第二,满足捐赠主体的捐赠偏好和选择。慈善涉及救济、医疗、教育、卫生、科研、气候等社会领域,而每个主体之间也是有选择偏好的,各种动机偏好都会影响捐赠行为。因此在捐赠设计方面,应尊重捐赠主体的偏好,保障捐赠偏好背后的利益诉求。比如,捐赠给医疗机构用于研发或治疗某些疾病可能是自己或者家族成员也有类似的疾病,如果新药研发成功或者能够治愈,那么自己首先是受益主体。

第三,赋予慈善组织更多的权力。在满足慈善组织自身发展的需要方面,通过相关立法改善慈善组织的运行和实施环境,围绕着慈善组织登记、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同时减少政府对慈善组织的干预,保障慈善组织的独立地位,提升慈善组织的专业性和服务水平。

加强慈善管理,构建多维慈善监督体系

一方面,建立全方位慈善监督体制。中国慈善组织的政府监管机构有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是双重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容易使慈善组织具有严重的官僚色彩并且与业务部门产生利益关联,其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为了保障监督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建议政府方面成立第三方专门监管机构,如建立独立的慈善监管委员会等。除此之外,完善其他监督途径,如依靠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慈善组织和个人在税收减免和优惠等方面进行专业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等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流程及规范、善款处置和使用、项目实施和细节方面进行社会监督;通过互联网平台,对慈善组织所有公开的信息进行网络监督。

另一方面,加强信息公开。公开内容方面,通过制定相应的公开标准和规范流程,要求慈善组织依法公开机构代码、负责人信息以及每一年的财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确保慈善组织的慈善项目实施、募捐开展、捐赠接受、捐赠款物使用等情况有所规范和制约。公开渠道方面,民政部门要建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网站,将所有备案的慈善组织相关信息、慈善组织的监督结果,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测评结果等向社会发布。

完善税收政策,为共同富裕提供支撑合力

对于慈善捐赠,税收政策有两个着力点:一是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激励企业和个人的慈善行为,二是有条件地增设遗产税和赠与税,约束财富的传承与转移。

在减的方面,进一步完善关于企业和个人慈善的减免税政策,规范具体流程和操作细则。目前中国的慈善捐赠,不管是慈善组织还是慈善捐赠主体个人,减免税程序都是非常烦琐而低效的。申请捐款的税收抵扣要经历近10道程序。慈善税收的减免范围狭窄。中国只有极少数的组织享有免税资质。目前异地捐赠免税、实物捐赠减免等都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鉴于此,税法在减免资质、材料、流程以及减免范围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为慈善捐赠活动提供便利,提高捐赠主体的积极性,鼓励更多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到慈善活动中来。

在增的方面,增开遗产税和赠与税,加大对财富直接传承和转移的约束力。从当前形势看,大范围开征遗产税还需要时机;但是从发展方向来说,未来对富豪征收遗产税是大势所趋。赠与税与遗产税密切相关,都是财产转移税的组成部分,二者往往紧密相关,同步施行。通过发挥遗产税和赠与税在调节社会分配、增加财政收入、抑制社会浪费等方面的作用,将可以促进财富合理分配和流动。

构建良好的慈善文化,为第三次分配提供内生激励

文化构建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配。新时代慈善文化应该包含自愿自由、人人有责、利己利他和财富用之于民等思想,使慈善捐赠真正成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日常责任,促进慈善事业的不断壮大和第三次分配的长效发展。

第一,自愿自由,这是慈善的前提基础。正如哲学家费因伯格.乔尔所说“没有人可以要求我们捐赠”。慈善不应该被道德所绑架,尤其不能出现“舆论”“命令”逼捐等现象,侵犯他人的财产支配权,违背慈善自愿性。慈善是一种自由理念,慈善行为是一种自由意志的体现。每一个慈善者的慈善理念与慈善理想都应该被尊重;每一个慈善者的慈善偏好和行为方式都应该被尊重。唯有如此,才能给公众尤其是高净值人群注入不竭的行善动力。

第二,人人有责,这是慈善的根本归属。康德认为,道德价值是由责任动机决定的,而不在于它所要达到的目标。慈善不仅是一种自觉自愿自由的美德,更应该内化成为公民对社会的责任。

第三,利己利他,这是慈善的内生激励。个体选择过程中的“公益”衡量,其本质是主体在将自身看作社会集体的一员、将集体利益与个人的利益相连的“私”过程。个人行为中的利己成分只要不超过合宜性所规定的限度,那么这种行为不仅是值得称赞的,而且是对社会福利有利的。对于慈善而言,不仅要通过制度建设使得个人、企业和慈善组织都在捐赠行为过程中受益,而且要形成包容利己动机的舆论氛围,形成利己利他的慈善文化。这是慈善事业发展的牢固根基,也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要求。

第四,财富用之于民,这是慈善的价值引领。财富来源于社会,其创造的福利和价值属于全体所有人共同享受。在个人通过社会获取了大量的财富之后,应该适当地还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只有让财富流动起来,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打破中国传统的财富家族传承的狭隘观念,在全社会树立财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富观念,将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价值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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