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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探讨

2022-12-28南京理工大学胡开冉

区域治理 2022年25期
关键词:民商法商家交易

南京理工大学 胡开冉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科技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以网络交易的形式购买商品,网络交易频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相比于传统交易形式,网络交易除具有便捷等优势外,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具体表现为:一是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并不存在肢体等直接接触,消费者无法亲身感知产品质量,也无法感知商品的使用感受。因此,网络交易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二是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过程中,往往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行为主体较多,致使网络交易安全问题复杂化。针对这些网络交易安全问题,应进一步开展提升网络交易安全研究工作。除提升网络交易安全相关技术水平外,还应通过法律来强化网络交易安全,充分发挥民商法对网络交易的保护作用,提高我国网络交易安全水平。

一、网络交易概述

“互联网”已成为现阶段最常见、流行的应用平台,在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表明,互联网经济已逐步成为我国主要的经济产业之一,在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推动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互联网交易是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互联网经济发展、扩大互联网经济规模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技术不断发展成熟,各行各业都渐渐使用互联网衍生的技术办公、学习、商品交易。因此,对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深入探究网络交易的概念可知,网络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即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以各类交易平台为媒介开展的商务、交易活动。现阶段,我国常用的网络交易平台有淘宝、京东、天猫等。简单来说,网络交易实质上就是电子商务的一种表现形式。进一步探究电子商务的构成可知,在开展网络交易过程中,需要得到相关的技术支持,如:网络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等。进一步探索网络交易特点可知,网络交易具有四方面特点,具体如下:

网络交易能够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实现线上交易,相比于传统交易模式,网络交易具有交易效率高、速度快等特点。

传统交易模式存在滞后性等缺陷。网络交易在商品买卖的过程中,打破了传统的面对面交易模式,极大地提高了交易的及时性。因此,网络交易具有及时性、便捷性等特点。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物品的信息和资质,需通过网络页面展示出来,能够帮助消费者更加直观、立体的了解商品资质。同时,网络交易时商品价格往往都是定价,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商品价格,省去了传统交易中的问价、砍价环节。因此,网络交易具有立体化、综合性等特点。

网络交易的产生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物流、快递、配送等行业发展。待网络交易完成后,需要开展一系列的配送服务,确保商品能够更加快速地到达消费者手中。由此可见,网络交易具有促进性、拉动相关产业发展等特点。

二、网络交易存在的安全问题

网络经济已成为目前我国主流的经济模式之一。网络经济实质上是信息化时代发展变革的产物,是被我国民众、企业家等公认的具有便捷性、高效益的经济模式。淘宝、天猫、京东等已成为现阶段民众、商家共同认可的交易平台。20世纪90年代末期,国内网络经济逐渐兴起,并逐步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大部分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更加倾向于利用网络进行商品采购。在此背景下,网络交易成为人们常用的交易模式。随着网络交易的普及,网络交易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目前,我国网络交易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等问题

网络交易存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等问题。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在选择商品、购买商品过程中,无法近距离接触商品,无法感知商品质量等信息,所有信息均由商家提供。致使消费者无法辨别商品信息真假,商品质量、信息等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极易出现商家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处于很被动的地位,无法正常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消费者信息泄露问题

网络交易存在信息泄露等问题。主要表现为,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需向商家提供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一旦提供信息后,这些信息无法得到安全保障。网络交易完成后,这些信息需要商家所雇佣的工作人员、或者从事电子商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这就要求此类工作人员需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谨性、保密性。若工作人员缺少任何一种职业素养,则会出现玩忽职守情况,让不法人员有机会盗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此时就有可能让不法人员利用消费者的信息四处宣扬,造成消费者的隐私随时都有可能被泄露。同时,部分责任心不强的工作人员甚至会私自盗取消费者信息,进行非法买卖等。若消费者信息被泄露到不法分子手中,则会出现电信诈骗等情况,严重威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掌握的消费者信息进行电信诈骗,直接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由于网络多元化的发展,给了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所以要不断完善网络交易的程序,规避风险,将风险降到可控范围之内。

(三)交易平台、软件漏洞

网络交易中某些应用软件、平台存在一些漏洞。主要表现为网络交易平台、软件程序编写较为复杂。在程序编写过程中,若出现问题则会导致网络交易平台、软件存在漏洞。如果:网络操作系统本身存在安全漏洞,I/O非法访问、混乱访问等都是网络系统安全漏洞的体现。这样的安全漏洞,极易导致交易信息泄露等问题,引发网络交易安全问题。

(四)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目前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应具有知情权,且消费者还具有一定的解除权。此外,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交易双方中经营者的多项义务。商家、企业应在网络交易中履行先行垫付、商品信息披露、营业资质披露等义务。由此可见,我国有关网络交易安全的相关立法仍有待完善。若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有待完善的相关法律则无法为消费者提供有效保障,消费者很难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当网络交易出现问题后,所有的信息均为网络信息、物流信息等。这些信息极易被删除处理,直接导致取证困难等问题,致使相关法律无法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发挥真正作用。

三、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

针对上述网络交易存在的安全问题,可利用提高计算机技术、在软件程序过程中尽量避免程序漏洞等方式,解决交易平台、软件漏洞、消费者信息泄露等一系列问题。针对不法人员盗取信息、相关法律有待完善等问题,应从法律层面解决该问题。首先应认识何为民商法:

民商法即为民法与商法的统称。在二者的关系问题上,现阶段国际有两种公认的体例[1]。一种为民商分立,即民法、商法是两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除常见的民法典外,还存在独立的商法典[2]。法国、德国等国家运用的便是民商分立模式。另一种为民商合一,即民法与商法是包含关系,民法中含有商法,且民法为母法,起到统帅、指导作用,商法为子法[3]。瑞士、意大利等国家运用的便是民商合一模式。同样,我国民商法模式即为民商合一模式。我国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项法律;商法中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等多项法律。

其次,应认识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具体如下:

(一)明确交易主体权责

近年来,网络交易已成为民众常用的交易模式之一。若想进一步提高网络交易安全性,应明确民商法在保护网络交易安全中的明确交易主体权责作用[4]。交易主体权责是指交易双方,即卖家、买家(商家、消费者)二者之间所拥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我国民商法相关法律条款中对交易主体的权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民商法中明确规定,商家应在商品交易界面对商品的规格、质量、数量等相关信息如实描述[5]。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民法典中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在开展网络交易过程中,商家应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不会出现泄露、盗用等情况。此外,民商法中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软件、机构等,除了对商品信息进行公示外,还应对商家运营资质、生产资质、经营许可等进行公示。由此可见,民商法作为我国维护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之一,可通过规范商家进行信息公示等法律条款,切实保护网络交易安全。

(二)规范网络交易各主体行为

现阶段,民众在进行网络交易过程中愈发重视网络交易安全。国家关于网络安全立法也在不断完善之中[6]。目前,在我国现行的各类网络交易安全法律法规中,除了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外,还规范了网络交易双方具体行为。例如:民商法中明确规定了商业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信息保护义务等。主要条款内容为:网络商品经营者、服务者在收集消费者信息过程中,具有保管信息安全、合理使用消费者信息、限期持有消费者信息、限期销毁消费者信息等义务[7]。并从消费者自身利益出发,制定了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条款,做到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民商法对网络商户、工作人员进行了行为规范,明确商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位便利泄露、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切实利用相关法律条款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此外,民商法中对商家所出售的商品质量也进行规定,明确消费者具有退回商品的权利,若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依据相关法律提起诉讼,相关部门可依法追究商家相关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在网络交易安全中,民商法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一方面,可规范商家、工作人员行为。另一方面,能够促进互联网交易朝着有序化、合法化、健康化方向发展。

(三)保证网络交易公平公正

深入探究网络交易过程可知,商家与消费者往往会通过多种平台、形式进行互动,并通过各种办法完成最终交易[8]。深入探究交易双方进行网络交易的目的可知,商家的真实目的是通过网络途径,将自身生产、引进的商品售卖出去,以赚取经济利益。而消费者的真实目的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各类商家中选取心仪商品,以完成购物体验获得相关商品。由此可见,网络交易双方实际是为达到各自的最终目的而开展的交易活动。交易双方只有在某些条件、形式上得到统一,才能确保网络交易顺利进行。民商法中明确规定了实体交易原则,即公平交易原则。进一步明确公平交易定义,是指消费者利用足够的金钱与等价值的商品、服务进行交换,也是公平度判定的主要依据[9]。公平度判定是指交易双方在开展交易过程中应秉承着自愿原则。若某一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强制、歧视等情况,则可判定为此次交易不公平。同样,网络交易也属于交易的一种。虽与实体交易存在一定不同,但其本质仍是交易。这就表明,民商法中针对实体交易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网络交易,网络交易中仍需要遵循公平、公正、自愿交易原则。由此可见,民商法可起到保证网络交易公平、公正的作用。

(四)调整作用

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等特征,这就决定了网络交易与实体交易存在一定的不同。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网络交易平台层出不穷,网络交易形式也变得复杂多样,网络交易内容等也发生了巨大变化[10]。目前,我国有关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相关法律仍需不断完善,这就造成了现阶段我国网络交易安全存在薄弱环节。因此,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民商法的调节作用,不断对各类网络商户、电子交易平台、机构等行为进行规范,提高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为网络交易安全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我国民商法所颁布的《电子交易法令》,明确调整了网络交易双方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了各类商户的经营范围,明确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商家应具备相关的营业资格,明确消费者在消费交易过程中有权进行退换货处理等。由此可见,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具有调节和保护作用。

四、利用民商法保护提高网络交易安全对策建议

为解决我国网络交易存在的安全问题,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除了要了解民商法概念、了解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外,还要利用民商法保护,进一步提高网络交易安全。基于此,笔者提出了下述对策建议,希望通过下述对策,提高我国网络交易安全水平,充分发挥民商法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强化民商法中网络交易先行赔付制度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网络交易仍存在诸多安全问题,如: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等、消费者信息安全受到威胁等。因此,应利用民商法进一步强化法律对消费者信息等方面的保护[11]。在实际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只能凭借商家对产品的宣传、好评、差评等判断商品的质量。目前,直播带货、广告行业的兴起,为网络商家的宣传开辟了多种途径。商家通过雇佣“水军”等形式,在直播间、评论区等网络信息交流空间狂刷好评信息,以此来吸引消费者。这样极易误导消费者,致使商品真实信息无法得到保障。多数消费者在商家的误导下进行购物,可在消费者收到商品后才发现,实际商品与商家宣传存在较大差距,质量也不如商家宣传那么高。在此背景下,民商法应进一步强化网络交易先行赔付制度。探究先行赔付的定义可知,当消费者无法联系到商家、经营者时,其可向商家所在的市场机构、主办单位等提出先行赔偿,再由市场机构、主办单位等对商家、经营者进行追偿。同理,在网络交易安全中,市场机构、主办单位即为线上平台,如淘宝、天猫、京东等。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时,若对交易所获得的商品存在不满时,且联系不上商家,或商家给出的解决方案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时,消费者可向交易平台提出赔付申请。交易平台先行给予消费者赔付,随后再对商家进行追责。探究网络交易先行赔付制度作用可知,该制度会对网络交易商家产生一定的制约、约束作用。网络商家在该制度背景下会自觉约束自身行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进而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良好的交易体验。此外,加强民商法中的网络交易先行赔付制度,还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交易健康蓬勃发展。

(二)提升对消费者信息和隐私安全的保护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应将重点放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信息等环节上。目前,随着网络交易越来越频繁,消费者隐私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信息泄露会为消费者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12]。一方面,电话号码、微信号等信息泄露,会增加消费者接听骚扰电话、接收骚扰短信次数频繁,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秩序。另一方面,若消费者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遭到泄露,则会威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因此,民商法在发挥网络交易安全保护作用的同时,提升对消费者信息、隐私安全的保护。目前,部分互联网平台可利用大数据手段向消费者推送符合消费者购买欲望、购买能力的商品。如:淘宝等网络平台软件,就能够利用大数据手段向消费者推送相关商品。消费者在搜索栏中搜索相关商品后,在推荐页面就会出现大量的该类商品信息。虽然这种做法能够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提供必要的参考价值,但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此外,网络交易的最终实现步骤需要快递行业支持。现阶段,我国快递行业均已实名制,无论是收货、发货均需要正确的个人信息,这就为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带来了重大隐患。在网络商品邮寄过程中,消费者信息则会存在较大的泄露风险,甚至快递公司内部的不法分子,会将消费者信息收集起来并且倒卖。在此背景下,民商法应细化有关网络交易的各项法律条款内容,进一步明确商家、快递等涉及消费者信息行业的责任,明确上述行业应具有保护消费者信息、销毁消费者信息的责任与义务,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法律保障。

一旦消费者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可通过相关法律条款对商家、快递等行业提起上诉。法院可根据民商法中的具体内容,对商户、快递等行业进行判决,切实维护消费者自身利益。

(三)提升网络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是网络交易过程中的重要资源,也是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信息具有重要性等特点[13]。进一步探究网络交易立法的方向与目的,是为了规范网络商家,保护消费者权益。为进一步实现网络交易立法的目的,应在民商法中强调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现阶段,大部分网络商家虽然在交易过程中进行了信息披露,但其真实性仍有待考察。因此,民商法应明确规定,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商家必须对商品生产信息、质量检测信息、产地信息、价格、商品作用等信息进行披露。同时应保证商品信息的真实性。目前,我国民商法在信息披露义务细节方面仍有待完善。同时,民商法应在网络交易法规体系上进行创新,明确商家在展示商品时应将商品上的标注信息、名称、数量等进行展示。如:应责令商家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将质量检测证明进行披露。充分发挥民商法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保护作用,进一步提升网络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有利于改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我国网络交易朝着健康化、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四)平衡保护网络交易主体

上述对策中,均是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进行阐述。但网络交易所涉及的主体不仅仅是消费者,还涉及商家。因此,民商法在发挥网络交易安全保护作用时,不仅要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还要注重对商家的保护,切实做到平衡保护网络交易安全[14]。可从多个方面开展平衡保护,包括市场外部环境、内部制度、消费者需求等层面,切实打造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网络交易环境。民商法在制定法律条款过程中,应将商家列入法律保护范围,明确商家也是民商法立法的保护对象之一。对商家的运营过程、收益、效益等开展全方位的立法保护。有数据研究表明,在以往有关网络交易案件中,商家也一度成了受害者,消费者所提出的无理要求受到平台等机构的认可,在追责过程中,商家若不进行赔偿,则会扣除相应的保障金,为商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由于没有适合的法律条款,商家无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致使商家只能吃“哑巴亏”。由此可见,在民商法不断改革完善的同时,应进一步发挥其平衡保护网络交易主体的作用。

五、结束语

本文首先对网络交易进行了概述,明确网络交易的概念,明确网络交易具有便捷性、综合性、及时性、立体化等特点。其次,本文对现阶段我国网络交易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明确现阶段我国网络交易存在四方面问题:一是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等问题;二是消费者信息易被泄露问题;三是网络交易平台、软件漏洞问题;四是相关法律有待完善问题。第三,本文对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进行阐述,明确解决网络交易安全问题,除了要提高网络相关技术水平外,还要充分发挥法律作用。

明确民商法在网络交易安全中具有明确交易双方权责作用、规范网络交易各主体行为作用、保证网络交易公平公正作用和调节作用。最后,本文对利用民商法保护、提升网络交易安全对策、建议进行阐述,明确可通过四种途径全面发挥民商法保护作用。包括强化网络交易先行赔付制度、提升对消费者信息与隐私保护、提升商家信息披露义务和平衡保护网络交易双方主体。望通过上述作用、对策提升我国网络交易安全,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网络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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