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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型小股东与股价崩盘风险
——基于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的经验证据

2022-12-21任鹤,颜逢

南京审计大学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信息企业

任 鹤,颜 逢

(天津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天津 300222)

一、 引言

证券监管历来是保障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维持市场秩序公平的重要手段,其监管目的在于有效抑制上市公司违规及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的发生。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模式多以行政监管为主。以证监会为首的直接监管机构以《证券法》等顶层设计为指导,与沪深交易所等一线监管平台共同构成了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1-2]。行政监管作为恪守法制建设顶层设计的主流监管以及交易所问询等一线监管虽然能够发挥有效治理作用[3-8],但仍有局限。权衡企业违规的成本与收益,资本市场还需不断创新监管形式。

党的十九大以来,创新监管方式、防范重大风险的理念不断被践行并推而广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机构的成立,正式打开了“政府监督”与“市场参与”双主体弹性监管的新局面[9]。投服中心是以证监会为监管主体的证券金融类机构,始设立于2014年12月,本着提升我国投资者保护水平的目的,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支持性服务,代为提供纠纷调解服务以及向政府机构和监管部门反映诉求等功能。投服中心通过对沪深A股所有上市公司持有一手(100股)股票,成为带有行政背景的市场参与监管的小股东[2]。2017年4月起,投服中心将持股行权工作范围扩大至全国上市公司,机构可以自行或者联合资本市场上有待行权的其他股东主张权利,让中小股东亲自“发声”来积极参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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