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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经济法律思想的变革及其意义

2022-12-17吕洪果艾永明

学术探索 2022年7期
关键词:商人法律思想

吕洪果,艾永明

(苏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唐宋两朝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转折时期,被有些学者称之为“唐宋变革”期。从法律史的角度特别是从经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说宋朝是中国近代的开端,所谓的“唐宋变革”实质上是宋相较于唐之前朝代的变革。

“思想为制度之源泉,而制度又为思想之实证,两者相待为进,相需而成。”[1]任何行为的背后都源于某些想法的支持,不管研究法制史还是研究思想史,都应当将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这样才能知其所以然。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源于儒、法两家礼法合一的法律思想,中国古代某个时期的经济法制内容也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反映。宋代的经济法制所渗透的法律思想表现为传统与反传统,碰撞与妥协,其实这种纠结就是重大变革的表现,本文主要讨论宋代经济法律思想的重大变革。

一、义利观的变革

义利观,是人们看待物质利益的道德原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义”和“利”的内涵及外延是不同的。古人论“义利”多从形而上的角度泛泛的讨论,作为标准很少具有量化和可操作性,这也造成了历朝历代针对“义”和“利”的不断探讨和激辩、出新。

孔子曾经说过:“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2]孟子也曾说不义之利“不苟得”,[3]“义,人之正路也”。[3]孔子以“义为上”,为后世义利之辩定下了基调。孟子在承继了孔子理论的基础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3]“义”已经和“仁”具有相同的价值度了,为正义或名节可“舍生取义”置个人性命于不顾。仁与义,既是是立人之道,亦是治国之道。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并没有在实质上区分义和利,“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2]在“义”与“利”的关系中,应先义而后是利,在义的获取时要注意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使“义”成为社会实践中的行为准则,必须使“义”具体化,法制化。这便出现了“礼”,“礼”和“义”互为表里。“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4]孔子对礼、义、利三者涉及本质联系和区别的带有哲学意味的观点,是关于义利思想最具有代表性的阐释。而孟子的思想则更进一步,他把“利”分为君主之利和民众之利,主张君主之利要受制于民众之利,这样优点很明显“圣人治天下,使有寂粟如水火。寂粟如水火,而民焉有不仁者乎”。[5]孟子主张关注人民的利益,控制君主利益,指出“王何必曰利”。[5]虽然他的主张是从君主专制可持续角度出发的,但还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

在义与利的关系中,荀子的态度更加直接:“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后义者辱。”[6]不管是君子还是草民在义利面前标准都是一样的。而且荀子还把义利观抬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莱封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故义胜利者为之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7]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都要受到保护,但当两者冲突时,应以国家利益为重,可见荀子是继承并深化发展了孔子的思想。

秦朝以后,儒学逐渐成为统治思想的正统,并演化为教条主义。甚至僵化地理解先秦儒家所提倡的“先义后利、以义制利”的观点,从忌讳私利到避嫌与财产有关的所有商业活动以及对商人的鄙视。最具代表性的是汉时的董仲舒:

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体莫贵于心。故养莫贵于义。义之养生人大于利矣。[8]

董仲舒以为“利”是人生存之必需,人之趋利亦是与生俱来的秉性,是合理的,然而“义”比财富更重要。一个人的言行合乎正义,而所谓的正义就是不谋求个人私利。因此,儒家主张要贵义贱利。要求统治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9]这种“弘扬正义,进而遏制从其利”的观点对后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到宋朝之前,这一思想始终是儒家的正统观念,并在法律思想界占主导地位。

到了宋代,又一次出现了诸如先秦时期的“义利观”之争,和先秦时期相比较,这时的好多有识之士都认识到原来的“义利”思想带有僵化和形而上学的特点。需要一种进步的义利观的出现,于是一大批具有功利思想的名人纷纷发表自己的新思想。例如李觏主张“食不足,心不常,虽有礼义,民不可得而教也”。[10]也就是说,追求物质财富的愿望是人们正常的心理需求,物质利益是礼和义的基础。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假如不存在物质利益这一前提,那么礼和义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套用现代的说法就是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存在的基础。

“孟子谓‘何必言利’,激也。焉有仁义而不利者乎?”[10]利益可以谈吗?人如果没有利益就无法生活,这是必然的。而孟子“何必言利”,不过是激将法。国家治理,政府之政策法规不但要言利,还要把经济问题放在要解决的问题的首位。古人讲仓廪实而知礼节,倘若没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做支撑,统治者就不能做很有说服力的礼义教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物质财富和社会礼教以及政治统治是有联系的。李觏呼吁义与利益的统一,反对丧失公共利益的义利观。形成了以利统义、义利双行的义利观。

北宋重臣王安石提出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11]的理论,他认为“重义轻利”是儒家的教条主义,应该是“以义生财”。王安石的财务理念主要是为了国家生财,其中关于社会财富的生产,财富分配以及商品流通等方面的变法改革,目的是为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变相地为商业发展做了很好的铺垫。相比其他的古人,王安石更加现实一些,他认为“义”和“利”是一致的,不矛盾的。那些一味反对理财的,才是真正的不义。正所谓“利者,义之和”。[12]

永嘉派的代表叶适,提出了“务实、注重功利”的观点,反对重义轻利。反对理学家们脱离实际的空谈和贱利思想,主张功利主义应该放在首位,礼教只是为了实现功利主义的手段。叶适重实效、重功利的思想,是对当时社会形态的提炼和概括,对繁荣北宋经济在价值观上起了引领作用。

“义”与“利”哪一个最重要,谁最优先,与当时的背景和社会环境有一定的联系。两汉以后,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所以儒家思想家对于“义利”的辩论,其实就反映了当时统治阶级的思想倾向,也间接影响了当时的立法思想。纵观中国古代,从主流来看,对于“义利”思想的理解是片面、教条化,甚至出现了“先义后利”和“存义去利”的过激观点。只有到了宋代才建立了务实的义利思想,并且这种务实的义利思想影响了宋朝的经济立法,这也是宋朝经济繁荣的原因所在。

“对于经济活动与道德的关系,儒家思想对正义与利益的概念作出了价值判断,体现了一种入世的精神,这种精神深受公众关注,充满了大爱。”[13]北京大学的李毅教授用一句话总结了自孔孟到程朱儒家的义利观:“义主合当,不但在人心,而且在事物本身; 利则首在各得其所、次在人伦牢固,财用之利,顺此而定;义生利而本末一贯,自各得其所至于财用充足,亦本末一贯;义心务本而有助于利益自本之末地健康生出,所务愈深入根本,所生便愈至于广大,利心逐末而将自末之本地反噬义利,所逐愈趋于末端,所反噬便越及于根本; 处事之要,在于‘充义心而生利、反利心以除害’,‘曰利’之方,当为‘罕言’。”[14]将对利追逐的正当性溯源到人的思想上来,只要人存在正当的思想,那么所追求的利就是正当的。

诸子百家中墨子的“兼爱”“相利”观点是比较先进:“兼爱”意味着世界上的人们必须彼此和睦相处,彼此相爱。“交相利”是指人们要彼此互利。”[15]他不反对自利,而是要在自利和互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墨子、墨学告诉我们:利益或金钱并不是罪恶,而是满足人们的需求,这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手段和条件,从另外的角度讲,对利益的追求反而会成为社会进步的一种动力。”[16]无疑宋朝在义和利的实践上可以说践行了墨子“兼爱”“相利”思想和宋新儒家“义心生利”的理论,这是一种重大思想变革。这是对前代迂腐、教条、脱离实际、阻碍社会发展的落后的“义利观”的变革。这种务实的义利观在不知不觉中内化为宋朝经济法律思想,成为宋朝经济法制的本源。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孔子的言论,就会发现孔子并非盲目无原则的地拒绝利益。“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2]什么意思?升官和发财是人人所追求的,关键在于取得财富、权势的方法是否正当。“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2]在我看来,通过不正确的方法获得的财富和权力只是一片无常的云。孔子从人性角度来辩证的谈义和利的关系,利并不是凶神恶煞,反而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动力,但是“利”必须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获得。

从个人来讲,义、利之关系就是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之间的关系;就社会来讲,它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两者的关系如果仅仅用“相辅相成、对立统一”来做论断是远远不够的。

大多数中国古代思想家都把“义”视为人们社会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的标准。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每一时期都会有所不同,但长期以来一直主导着我国古代社会道德的原则。而这个“道德原则”还有其外在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准则。“行义以礼,然后义也。”[7]礼是义的外在表现,义是礼可以实现和可操作的原则。结果,“义”演变成一种行为准则,具体为君臣之间、父子之间、夫妻之间的法律条文。

把“义”和“利”结合起来讨论,实际上是在探索中国古代经济领域行为规范的法律意义。它突破了伦理关系,正确解决了古代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合法性问题。“义利思想是对人们经济活动合法性应遵循的社会规范的理论总结,它作为一种指导人们社会经济行为的思想,起到了规范和限制人们经济行为的作用。”[17]

义利思想的萌芽、发展和演变与生产力的发展相联系,人类社会对于劳动产品的分配形式,处理不同利益的方法和手段必须以适合当时社会发展的规范作为指导。所以义利观念应该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就产生了,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形成,这种观念不断的改变并日趋成熟化,义利思想便随之而产生。虽然关于义利的记载早在西周就出现了,(1)《国语·周语》记载:“义所以生利也,祥所以事神也,仁所以保民也。不义则利不阜,不祥则福不降,不仁则民不至。”但是早期的义利思想内容会因阶层的不同而会有差别,这源于经济基础的差异性。“中国传统的义利思想有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育和社会经济伦理价值体系的建设。在可能的情况下,中国传统的义利观念要求人们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坚持道德和底线。”[18]

二、本末观的变革

“本末原意是指物体的根本和支末,中国古代‘本末’又有着特殊的含义,代指‘农’与‘工、商’,即‘本’指的是农民和农业,末指的是奢侈品的生产和流通,也指一般的私营工商业。”[19]“本末”思想来源于中国传统重义轻利经济伦理思想,后来这种思想就形成了农业与工商业孰轻孰重的本末经济发展政策。而这种政策具体表现为“重本抑末”,即农为根本,工、商为末。(2)“本末”不光是法律思想的根源也是帝王的治国之道,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于“本末”的内涵是不一样的,比如清末严复和郭嵩焘将“人心风俗和近代学术为富强之本”。(参见郭道平:《19世纪后期关于“富强”的本末观———以郭嵩焘和严复为中心》,载《北京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另外中国古代对于“本末”的内容还有一种说法,如《礼记·大学》记载:“德者本也,财者末也。”

“重本抑末”理论最早是先秦法家学派始创,代表人物是李悝﹑商鞅和韩非。主张农业国家的繁荣和强大的军事,农业为“本”,工商业为“末”。“重本抑末”可以说是古代统治阶级一直强调的一种治国理念,这种理念成为一种法律思想影响着国家立法方向,其核心主旨就是注重农业而歧视和制约工商业。中国古代等级划分很明显,在“士农工商”阶层中,“商”处在最低等。“重本抑末”的关键是“重本”,“抑末”的目的也是“重本”。而所谓“抑末”主要是国家出台制约商人在政治和社会上的法律制度,例如禁止商人为官、限定商人的生活方式等,将商业视为一个荒谬和懒惰的行业,并将商人视为低贱之人。西方古代也有重农举措,但其重农政策是扶持地主制的农业经济,这和中国的重农思想及法律举措是有很大区别的。中国古代的重农思想是为维护建立在皇权基础上的统治关系,所以“重本”的结果就是形成小农经济。小农经济是一种闭环式的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与自然经济不是一个概念,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重本抑末”理论的产生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通过贬低商人,让整个社会耻于与之为伍,客观上阻止了农民的职业选择,解决了古代农业生产技术落后与劳动力刚需的问题。由于古代生产力低下,落后而闭塞的地理环境只能适合农业生产的发展,所以就造成了古代中国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是一个历史的选择。土地是家庭最重要的财产,古代固有的析产继承制度,形成了小土地所有制形式和大家庭合作耕种方式。小农经济又很适合统治阶级租税和徭役的征收,这些要素是小农经济在古代中国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重本抑末”的实质,就是注重较低生产力下的小农经济;第二个原因是历代统治者都认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支持其政权的重要力量。民以食为天,古代统治者深知此理,历代帝王特别是开国之君很注意总结前朝覆灭的原因,从中吸取教训。为缓和一定时期的社会矛盾,在制定国家治理之策时,往往将农业放在首位;第三个原因是商人拥有的大量财富容易对帝王的专制制度构成潜在的威胁。一些商人的财富甚至与诸侯王的相当,因此,各代君王都通过立法制定了各种压制商业、打击商人的法律制度,形成“唯权力”而不是“唯财富”的贵族衡量标准。在最高皇权面前,无论穷富与贵贱,全凭皇帝的好恶。读书人一旦登科,价值增值数百万倍。考取功名是权力、荣光、财富的捷径,因此“士”在四民中居首位。做生意能赚取高额利润,人们往往蜂拥而至,这会动摇专制帝国农业的稳定性。要稳定统治,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生活,就要严格控制商业活动。因此,古代的社会构造决定了商人在四民中排最后。

商鞅认为商业的存在是社会的必然:“农、商、官三者,国之常官(职)也。农辟地,商致物,官法民。”[20]但商鞅认为商业发展和商人经商必然会损害君主的利益,商人和商业的存在还是弊大于利:“农少商多,贵人贫,商贫,农贫,三官贫必削。”[20]为什么要“抑商”呢?商鞅认为商人的商业行为对于农业生产没有什么益处,反而会削弱军队战斗力,并且由于商人的“投机”思想反而会对社会造成消极的影响。于是商鞅就嘉奖耕战,贬抑商人和商业:

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重关市之赋……[20]

商鞅采取以上“抑商”法制目的是:

商不得籴,则多岁不加乐……无裕利,则商怯;商怯,则欲农。

商贾少,则上不费粟。

农恶商,商疑惰,则草必垦矣。

农逸,则良田不荒。……则农民不饥,行不饰。农民不饥,……农事必胜,则草必垦矣。[20]

商鞅的“抑商”法制很严苛,为了让百姓安心务农,甚至连旅馆也要废掉。

当然对于重本抑末的思想来源也有其他的观点,傅允生研究认为:“从重视农业,抑制工商业发展的观点出发,其起源至少应该追溯到春秋末期道教祖先的创始人,老子对春秋末期商品经济的兴起和发展持鲜明的消极态度,因此将重本抑末的思想渊源与老子联系起来是有历史基础的。重本抑末的思想起源于春秋时期,而不是战国时期的法家。老子与道家关注人生价值,追求精神超越,鄙视物质财富,却享受生活,享受工商业的发展,这是矛盾的。 它违背了人性的本质和事物的自然性。作为一个归隐的绅士,老子的重农业和轻商思想当时不可能付诸实践。然而,这并不影响他对道教乃至法家和儒家重本抑末思想的不同程度的影响。”[21]

“抑末”的手段包括:用加重赋税、徭役的方法抑制商人经济实力增长,政府通过采取人为抬高粮食价格的方式冲击商人贩粮生意,限定商人的生意内容范围等。“重农”的目的在于确立专制的王权统治下的经济基础,而“抑商”的目的在于稳定和维护这种经济基础的完整性和持续性,打击和限制所有不利于其政权稳固因素的产生和发展。在商鞅的推动下,秦朝对商业活动加以重重限制,禁止商人经营粮食买卖,加征非农业活动的捐税:“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20]对于违反秦之法令者则 “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3)“孥”为“奴”的通假字,大意是“把懒惰,闲散,贫穷的人和他们的妻子和女儿当作奴隶,以消除人力和物力等资源的流失。”这是一种用严厉的法律手段来打击商业活动和农务不力者的规定。[22]

推崇“重本抑末”的思想家认为只有农业才是真正的劳动生产,而工商则为“投机取巧”,不但不是劳动,反而有碍于劳动生产。“磐石千里,不可谓富,象人百万,不可谓强,石非不大,数非不也众,而不可谓富强者,磐不生粟,象人不可使距敌也。今商官技艺之士,亦不垦而食,是地不垦与磐石一贯也”。[23]韩非轻蔑地把工商业者视为磐石、象人一般,他们不能进行生产劳动,也不能为社会创造财富。韩非从经济和政治两个方面对商人进行抑制,并划分“五蠢”,把工商业人士视为社会蝗虫。可以看出,他不喜欢工商人士,韩非的观点开启了后世“贱商”“辱商”“困商”的先河,其对工商之士可谓深恶痛绝、唯除之而后快。韩非的主张是对法家“重本抑末”思想更深入具体的发展,使之成为西汉以后基本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

先秦时期儒家对于“重本抑末”思想和法家还是存在一些区别的,儒家也重视农业,认为农业是根本、基础。但是,在重农的基础上,儒家认为社会的分工与交换是必不可少的,“农民种地、商人经商、手工业者做工、官员忠于职守”。[7]荀子和孟子均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首要的代表人物,其思想都主张对工商业采取积极的态度,并不主张“抑末”。

汉昭帝盐铁之议后,正值儒法合流,中国古代法律开始全面儒家化。在关于经济法律方面的争论中, 贤能之士多对官营制度持反对态度,指责官营盐铁、均输、酒榷等均“与民争利”,并导致民风败化,把官营视为百姓穷苦的根源所在;要求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限制商业发展。其本质则是抑制官商,即反对官营。贤良们以为官营以后,重视了量的产出,忽视了质量,虽然价钱高,但生产的耕具很多不实用;同时还存在农民购置不便,购销违背百姓意愿等问题;官营里面政府只是组织者,劳动力还是农民,这必然加重农民的劳役负担。重新倡导法家的“重本抑末”,并使“重本抑末”主张最终成为统治者“本末”政策的主导。

“重本”和“抑末”是统治阶级为维护其政权的稳固和可持续,而并行推广的法律思想。汉高祖明确规定“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24]孝惠、高后时期有规定“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官为吏”。[22]其实“天下已平”“天下初定”和商人穿衣、乘车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和商人子弟的入仕也没有关系,这些不过是对商人进行鄙视和打压而寻找的牵强借口而已。汉高祖四年,颁布了依照人头进行征税的法令,其中对商人及家属的税额采取了加倍征收的方式;元狩四年公布了“算缗、告缗令”。[22]规定商人、高利贷者等,无论有无市籍,一律算缗加重、加倍征税。鼓励举报揭发商人财产隐瞒不报或者瞒报不实行为,被称为“告缗”。另外还剥夺商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22]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门阀制度盛行,士族势力强大,等级观念严重,“抑商”行为有增无减。法律规定:商人必须戴头巾,在头巾上写下名字和物品名称,并在一只脚上穿黑色鞋子,一只脚穿白色鞋子,这很明显是一种侮辱和歧视,“抑商”也越来越具体化、规范化。

唐代是中国古代综合国力最为强盛的时期,社会稳定、政治清明、社会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商人的地位有所提高,商业活动也有了一些新的发展,但唐朝仍沿革前代的抑商措施,商人在法律上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商业活动被课以重税,商人的财产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商业活动的时间、空间被严格地限制。“凡商人身及同居及大功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25]“工商杂色之流,假令术逾侪类,此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25]在唐代商人及其子弟不但不能入仕为官,而且也不可以与士大夫为伍平起平坐,商人仍然被贱视,其身份地位仍然低下,其参政的权利仍然被剥夺。

在“重本抑末”思想的指导下,关于农业方面的法律比如土地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经济法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与土地相关的其他涉农领域,比如农田水利、种子、畜力、仓库等方面的专门法令在西汉之后各朝代都有详细的修订,相反涉及“经济”领域的法律条文甚少且不成篇章。

“重本抑末”这种传统观念真正得到改变是在宋朝,其中公开批评这种传统教条本身并将其称为“非正统理论”的是从叶适开始的。叶适认为三代是以国家的力量支持商人和流通行业的,从汉朝开始商业才被从国家的层面压制,其逻辑清楚地指出:“夫四民交致其用而后治化兴,抑末厚本,非正论也。使其果出于厚本而抑末,虽偏,尚有义。若后世但夺之以自利,则何名为抑?”[26]虽然他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以农业为导向”的基本思想,但他的“非常规”理论标志着宋代商品经济新时代的开始。他赞成“商贾往来,道路无禁”。[27]认为“夫山泽之产,三代虽不以与民,而亦未尝禁民自利”,当时“而坐盐茶、榷酤及它比、巧法、田役、税赋之不齐以陷于罪者,十分之居其六七矣。故曰比三代之刑为重”。[27]他希望统治阶级转变治国方略。

对于工商业的关注不仅体现在叶适反对重农抑商和官方垄断制度上,也体现在希望商人能够参与政治事务并进入统治集团。与前者相比,这种思维显然具有现代平权文明的进步意义。“其要欲使四民世为之,其理固当然,而四民古今未有不以事。至于丞进髦士,则古人盖曰无类,虽工商不敢绝也”。[27]反对禁止工商子弟入仕之陈规,提倡入仕无地位阶层差别等,叶适的思想很先进。其时“乃至工商之子亦登仕进之途”,“如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卓认不群者,亦许解送”。[28]

北宋好多思想家都对工商业持有开明的观点,苏辙说:“凡今农工商贾之家,未有不舍其旧而为士者也”。[29]与唐代“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30]不同了,叶适、苏辙、欧阳修的理论有一定进步意义。伴随政府的宽松政策,市场的繁荣,商人在经济上的地位也逐步提升,其在其他社会领域的要求也逐渐显现。商人缺乏话语权,在官僚阶层中出现大量为商人利益代言的人这难能可贵,说明经济的发展促成了思想观念的转变。虽然这种变革还未达到欧洲公民阶级追求的自身权益的高度,但也是难能可贵了。

历史上的多数变革都是基于被迫然后顺势而为,宋朝的变革也是基于此。宋朝的重商是宋太祖赵匡胤的国家政策逼出来的,一时间书生、官员纷纷加入经商的行列,打破了“士农工商”阶层的界限,农商并重,甚至出现了人人争与商人子弟联姻、一切向“钱”看的社会风气。而且这一变革一直影响到以后的明清朝代。这是经济的发展导致人们身份的平等,影响到大家对平权思想的认可,这种平等的意识又促进了商业的发展。

三、禁榷观的变革

“榷”这个词被解释为“水上面横放的木”和“引渡工具”,也被解释为木桥。古人想过“榷”要与把守的人讨价还价过桥费的多少,“商榷”一词即来源于此。过“榷”要交钱,后来经过延伸“榷”又包含“税”的意义在里面。“禁榷”是中国古代政府垄断某些商品,限制私营商贸和扩大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研究中国古代经济法律必须研究“禁榷”,张中秋先生曾说过:“(禁榷)是中国封建王朝重农抑商的基础,也是中国传统经济法最重要,最具特色的特征之一。”[31]禁榷本质是由政府通过垄断市场,禁止民间私人参与其中,从而保证统治者利益的一种国家专卖制度。这种禁榷制度与现在社会中的“国营”制度具有性质上的不同,它体现了历史时期所具有的抑商思想。

早在春秋时期管仲相齐,就开始对盐、铁等重要物资实行禁榷专卖政策,开了国家禁榷制度的先河。官营禁榷范围随着历史的发展,也逐步从盐铁扩大到酒茶等物品。宋朝在与辽、金、西夏边界上的一些重要市镇设立榷场,专门进行通商交易。这种互市的商业活动具有政治和军事的性质和目的,为了国家安全对于交易的商品种类进行了严格限定,严禁铜钱流入辽境。“铜钱阑出江南、塞外及南蕃诸国,……至二贯者徒一年,三贯以上弃市。”[32]南宋时由于战事、岁贡等原因导致钱荒,于是高宗下令:

诸以铜钱与蕃商传易者,徒二年五百文加一等过徒三年,一贯加一等。徒罪配二千里,从者配千里流罪配三千里,从者配二千里五贯配广南,从者配三千里十贯配远恶州,从者配广南。知情、引领、停藏、负载人,减犯人罪一等,仍依从者配法。以上并化外人有犯者,并奏裁,各不以赦降原减。许徒伴及诸色人捕,除依格支赏外,随行钱物并给捕人。其犯人并知情、引领、停藏、负载人名下家产,并籍没入官。[33]

以上是宋政权出于经济战略安全的考虑,所制定的法律制度,其初衷并非出于限制商人或者贸易。虽然宋朝对于“官营”的范围已经缩小,但还是有很多官僚反对“禁榷”之法:

旧日禁榷之法,虽暴得数万缗,而民力日困矣,久而不胜其弊,不免随而更张,是先有小利而终为大害也。若计其通商,虽一二年间课利少亏,渐而行之,必复其旧,又免民力日困,则久而不胜其利,是有小害而终成大利也。且国家富有天下,当以□民为本,今虽财用微窘,亦当持经久之计,岂忍争岁入数十万缗,不能更延一二年,以责成效?信取横议,不惟命令数有改易,无信於下,而又欲复从前弊法,俾关中生灵何以措其手足?[34]

李觏看到禁榷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家的财政压力,但是非治国长久之计。一方面禁榷制度导致腐败和产品质量的下降,另一方面对违反禁榷制度的百姓予以责罚使统治者逐渐丧失民心。“来有甚远,价有甚贵而人争取之者,味美也;涂有甚险,法有甚重,而人争贩之者,利厚也。巡按之使,逐捕之卒,日驰于野;黥额之吏,鞭背之人,日满于庭。愁怨愈多,而奸不可禁;督责愈重,而财不可阜。势之所迫,未如之何也已。”[10]李觏指出了禁榷的经济弊病和法治弊病,从长远看禁榷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不利于国家的长期发展。既然禁榷非治国长久之计,有什么好的办法既能增加财政收入又没有禁榷之弊呢。“今日之宜莫如通商。商通则公利不而盐无滞也。…若官鬻盐而粜与商人,使自行之,既权其息,因取关市之税,而费省焉,是公利不减也。…财用以足,刑罚以清,治世之懿也。”[10]李觏认为政府退出禁榷市场,一方面可以降低财政成本,增加税收收入,另一方面减少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李觏认为民富才能国强,这比管仲夺民财以富国的思想是有进步意义的。

王安石对于禁榷比李觏更激进,要求“罢黜禁榷”。“是以国家之势,苟修其法度,以使本盛而末衰,则天下之财不胜用,庸讵而必区区于此哉?”[35]王安石认为榷利乃不义之财,作为统治者应当从根源上着手,改革陋制,不能为取财而贪婪。这种思想不光王安石所具有,宋代朝野逐渐认识到应对传统的“禁榷”制度进行改革,其中对于盐、茶的改革力度是最大的。(4)崇宁元年,改革钞盐法:扩大商人的通商区域,政和二年(1112年)正式取消官卖制实行通商法,榷盐由官府负责运输的限制被取消。即使是“禁榷”的管理体制也由三司、发运使、六榷务十三场等“央企”向“商人主营、地方主管的新模式”转变。[36]

当然也有人认为“禁榷”制度不应看做一种经济经营模式,而可以视为“赋税”模式。“实际上,这是另一种征税的方式,而且更加隐蔽。因为在政府和人民之间的贸易中,人们只能向国家出售茶叶,没有其他选择,而且国家经常以不合理的低价向茶叶种植者购买茶叶。 因此,这里的贸易甚至是以税收为基础的,而不是市场行为,而是一种准行政行为。”[37]

边境榷场的设立是一种政府对边境贸易的规制,其初衷并非出于限制商人或者贸易,倒是和现代国家普遍实行的重要物资禁止交易的海关规制相似。

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思想,应当全面来看,不能“一言蔽之”。中国古代的禁榷制度以官府垄断调控买卖活动为核心,在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予以控制。宋代的这些禁榷制度的出现源于一定的政治因素在里面,而且宋朝虽然有“禁榷”制度,但是宋朝商业的活跃程度、物品的交易量是前朝所没有的。“经度茶盐酒税以充岁用,勿增赋敛以困黎元。”[32]宋朝专卖制度也越来越成熟。禁榷的目的是通过征收商业税来解决政府财政问题,并没有抑商的意思在里面。

任何一个朝代经济的发展是为政治服务的,在宋代的边境贸易和海外贸易中,统治者基于军事政治等综合考虑,对物品交换的种类进行了严格限制,并且明令禁止某些物品的出入境。交易时一般是用自己没用的东西去换自己所需东西的观念,严格禁止“吾有用”之物流入境外贸易,就宋代来说,分别从经济利益和军事安全角度考虑严格禁止铜钱、兵器等出境贸易,固然它有维护国家利益的积极意义,这些规定,不能说是对商人和商业的限制,应该是宋代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设定的经济壁垒,或者经济保护,即使我们现代社会在国际贸易也投资中也会制定“负面清单”之类的限定,也不可能做到无边界贸易。

四、宋代经济法律思想变革的意义

(一) 宋代经济法律思想的本质

宋代的经济法律思想可以总结为一句话:从重农抑商转变为农商并重,从重义轻利变革为义利并举。由于古代生产力低下,农业生产技术落后,古人有重视农业的思想观点是可以理解的。非农活动一方面容易导致与农业争夺劳动力,另一方面非农活动带来的财富积累和非农活动造成的人员流动容易对统治者的统治构成一定的威胁。因此,“重农抑商”思想一直是中国古代的主流价值观和思想观,本文在前面已经做过一些论述。这种思想造成的结果是历朝历代统治者都把对小农经济的发展作为经济法律思想的使命,工商业活动和从业人员则不断被打压和抑制,造成中国古代的工商业一直落后于同时期的西亚和欧洲。

宋朝建立之初的法律思想也是承袭旧制,以加强和维护中央集权、重刑轻民为核心,习惯通过刑事手段解决社会中的问题。但逐渐意识到经济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认识到经济法律对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作用。宋太祖赵匡胤治国方略比较开明、政治环境比较宽松,其多数的后继者也基本沿袭了太祖的治国方针。宋太祖曾告诫:“多积金,市田宅,以遗子孙。歌儿舞女以享天年。”[38]“利者义之和,义固所以利也。”[35]“政事之先,理财为急。”[32]利和义不再具有尖锐的对立,功利主义不再为人们所不齿。

“重农抑商”是儒家的重要思想,这一思想在宋朝出现了重大变革,其突出表现就是理学的建立。理学以儒家思想为基础,杂糅了儒、释、道三家思想,要求追根溯源到先秦儒家的价值观和思想。程朱理学主张建构儒家的经世致用价值观,要求人们关心社会现实。核心是讲究求真务实,以发展为要务,摒弃宋之前清高、虚幻不切实际的思想。而当时浙东的“永嘉学派”和“永康学派”比程朱理学更进一步,推崇功利主义,反对“重本抑末”和“义利对立”,主张义利统一、务实与功利相结合的思想。

后继者王阳明提出了“异业同道”的理论,(5)王阳明论道:“古者四民异业而同道,其尽心焉,一也。士以修治,农以具养,工以利器,商以通货,各就其资之所近,力之所及者而业焉,以求尽其心。其归要在于有益于生人之道,则一而巳。士农以其尽心于修治具养者,而利器通货犹其士与农也。工商以其尽心于利器通货者,而修治具养犹其工与农也。故曰:四民异业而同道。”士农工商的身份和职业没有贵贱,都是社会发展不能缺少的力量。(参见陈確:《陈确集》,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其实是继承和发展了宋朝理学的经济法律思想。士农工商只是分工不同,都是为了社会的发展,都应当受法律的保护。

(二) 宋朝经济法律思想的变革对宋朝社会发展的作用和影响

1.士人以商为乐事

不再将为官作为首选。经过唐宋变革,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价值取向多元化。以前是“学而为仕”“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现在由于人们的观念发生了改变,不再把读书为官作为首选,甚至有些读书之人也加入了“工商”行业的队伍。

2.新阶层的出现

“ 国家四民, 士、农、工、商,各有一业,无不相干……同是一等齐民。”[39]唐以前的门阀制度被打破,农民获得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国家选举和社会交往不再论身份。新兴的官僚和小地主、商人、读书人(平民士子)逐渐形成一个之前从未出现过的具有进步意义的小团体——“新阶层”。这个“新阶层”不同于魏晋、隋唐的门阀世族,他们更加务实、其参政议政的热情高涨、对财富的追逐大张旗鼓。由于“新阶层”的崛起,给北宋社会带来了一股欣欣向荣的清流。他们的消费理念、对待财富的观点都与前朝主流思想不一样,影响了宋朝整个社会的价值观。他们认为工商业和农业一样重要,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客观的认识工商业的重要性。农业需要商业的流通,商业的流通又需要农、工提供产品。农、商结合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过去那种重农抑商的思想已经过时并不合适宜了。为此,苏轼上书曰:

而近岁法令,始有五谷力胜税钱,使商贾不行,农末皆病。废百王不刊之令典,而行自古所无之弊法,使百世之下,书之青史…与其官司费耗,为害如此,何似削去近日所立五谷力胜税钱一条,只行《天圣附令》免税指挥,则丰凶相济,农末皆利,纵有水旱,无大饥荒。[40]

苏轼作为“新阶层”的重要一员,在上书中道尽了商业的益处和重要性,虽然其理论的出发点是为了国家安定、百姓温饱,但商业的重要性,以及法律与商业兴衰的逻辑关系已经很清晰了。

3.义务与权利本位发生变革

周公制定礼乐,建立了一套完整具有可执行性的制度规范,其内容涵盖了吃喝、祭祀、丧葬、生产等。核心是维护宗法制度中社会成员的等级和秩序。它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和道德上的激励性,其亲亲尊尊、君君臣臣等思想作为一种道德观念,构成“义务本位”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隋唐时期的“义务本位”思想逐渐形成一定的体系,思想更加丰满。

宋期间古代社会发生了重大变革,法律思想也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宋朝建国后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措施,商人子弟可以通过科考进入仕途,取得政治上的话语权;在土地法制上实行的“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确认了土地的私有属性,提高了土地的生产力;门阀世族制度崩溃,农民获得了人身自由。农民和地主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基于生产而不是基于人身。宋代出现的“新阶层”既是变革的推动者也是获益者,在国家治理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迫切需要增加权利的内容,改变“义务本位”的社会运转模式。

在国家治理层面,君臣之间关系融洽,政治开明。宋太祖时就立下了“不杀士大夫”的祖宗家法,并且将此作为皇家家规传承下来。神宗时宰相文彦博理直气壮地说:“君主当与士大夫共治天下。”不光如此,宋朝还创立了君权—相权—台谏权独立制约的分权结构,君是一切诏书的来源,而宰相是国家具体的管理者,台谏是监督者。皇帝的好多诏令都因为这种“虚君共治”的权力架构而无法任意实行。不论当时统治者的用意是什么,这种“不以言罪人”和“优待文士”的做法是难能可贵的,已经具备了现代政治文明的特征。

宋朝民间平民的权利意识也逐渐增加,古代有“七出”和“休妻”的习惯法,女性在婚姻方面完全是被动的,没有主动权。但是到了宋代,却有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例存在。不但妻子可以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长期不同居也可以提出离婚“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宋刑统》虽然有明文规定如果妻告夫则“虽得实,徒两年”,但从宋朝留下的判例典籍看,尚未发现该条款被实际执行过的记载。在《明公书判清明集》中记录了很多判例,其中有在室女继承权等方面的颇具现代平权意识的判例。

从自然法意义上来讲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应该是相等的,但实际上是不相等的,地位也是不一样的,这源于不同朝代统治者的价值观的差异性。统治者保护自己的利益,主要是通过调整法律关系,即设定和区分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权利本位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在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是基本是核心;另一方面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围绕权利的实现而为,为保证权利的实现而制定法律。因此,权利永远是第一位的,义务是为权利的实现服务的。

与权利本位相比,义务本位是古代法的中心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具有禁止性和强制性,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分。目的是对不同身份赋予不同的义务,从而维系等级社会的秩序。中国古代法律从形式上看多是重视义务,很少像西方那样采用权利表达方式。但事实并非如此,法律中的权利概念其实是包含在表面义务中。宋政权所制定之法律,其法律思想形式上是“义务本位”,但实质上还是注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这也是其具有法律现代意义的特征。

4.“农商并重”是治国之策

对于工商业的重视,宋朝的统治者并未采取一边倒或者极端的方式,农业依然处在国家重点发展的位置。农业是基础,只有农业发展了,工商业的发展才会有保障。赵匡胤认为:“农为政本,食乃民天。”[41]后世的皇帝都重视农业,因此宋朝也是中国古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时期,明清江南成为富庶之地与宋朝对农业的重视,特别是南宋偏安杭州有很重要的关系。农业和工商业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农业的高度发展,也促进了宋朝工商业的高度发达。

所以,宋朝采取的是一种“农商并重”的举措,不断地通过对经济法律的调整来满足农业和工商业的变革和发展,这和宋以前朝代“重农抑商”一边倒的政策是不同的。

宋以后,对待农商问题,曾经出现阶段性的“重农抑商”思想的回潮,但宋朝“新阶层”们所推动的经济法律思想的变革,对中国古代经济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重大。

(三) 宋朝经济法律思想变革对后世的影响

梁启超曾说:

法何以必变?凡在天地间者,莫不变。故夫变者,古今之公理也。贡助之法变为租庸调,租庸调变为两税。两税变为一条鞭。井乘之法变为府兵,府兵变为禁军。……为不变之说者,动曰守古。今日所目为古法而守之者,其于古人之意,相去岂可以道里计哉![42]

虽然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权威性的前提,法律不可朝令夕改。但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又要跟经济基础相关联,故法不可故步自封。和西方国家相比较,中国宋代呈现经济“早熟”现象,一方面经济进步,另一方面法制观念相对滞后,没有形成与经济文明相对应的法制文明。经济早熟成为古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模式,法律上的先天不足使早熟的经济如履薄冰,时刻面临崩溃和倒退的风险,这在古代经济最强盛的宋朝尤为明显。面对这种状况,统治者往往利用一切办法来进行弥补,变革也是顺势而为。

宋朝在加强专制集权的前提下,为了顺应当时快速的经济发展,从崇尚“义、德”到崇尚金钱,从农本商末转变为“农商并重”。大约同时期的欧洲,也兴起了重商主义思潮的经济法律思想。但是,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两者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不一样的。宋朝重商的经济法律思想的出发点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从而实现专制皇权万代统治的目标。这也是宋代虽是近世的开始,具有资本主义的萌芽,但是最后却没有像西方一样走向富强民主的原因之一。

“政府对经济的角色应是管理而非经营,而宋代政府越来越多地退出经济的直接经营,让渡给民间,处处呈现‘官退民进’。在实施管理时,也较多使用经济手段,重视经济效益,较少利用超经济的行政强制手段,例如在商税制度和间接专卖制度建立了政府与商人新的分利机制。”[43]在禁榷方面中央一方面将权力让渡给地方,一方面减少政府垄断的范围,甚至“官勿买卖, 听其自为”。[10]宋政府的这种治理理念基本与现代的经济法律思想相匹配。

宋代的法律思想是一种务实的思想,一方面它不敢从“意识形态”层面推翻千百年来所形成的“义利观”“重农抑商观”;另一方面它又能认识到商业和商人的重要性。这就导致它在法律实务及经济政策的执行上重视商业的发展,重视商人地位的提高。宋朝经济法律思想在表面上还是鼓吹“抑商”,这一点是和从古以来的思想相契合的,但是在法律实践上其指导思想是“重商”的。宋朝的经济法制“它处在‘重农抑商’思想向‘农商皆本’思想转变得社会变革时期,与以往的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相比,它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具有进步的一面”。[44]宋朝经济法律思想的变革本质上是为了专制统治,但是在实现路径上采取的“王道”而非“霸道”,民富才能国强。与前朝相比较存在较大的变革,一个重要的特点是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服务,这也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法制的立法进步。而备受后来学者诟病的官营禁榷也并非“抑商”的举措,本质上是统治者力图将利润较大的商业活动纳入官方的掌控范围内,这种掌控可以看做是一种国家垄断性经营,具有垄断资本主义的特征,实质上它还是一种商业活动,并且这种垄断性的经营方式在一定时期是有利于国家财政增长的。

“古代思想家的时间前期与现代社会不同,但那时发生的事情和碰到的问题,会以这样或那样的不同方式重现于今天的社会。 ……今天,当人们对历史进行详细的分析并保持同情的理解时,他们会根据现代意义视角来解释和解释它。 做出更客观的评价,然后进行创新转型和创新发展,即实现其现代价值再创造。”[45]唐宋变革学说的观点认为宋朝是近代的开始,如果没有唐宋变革就没有明清时期中国古代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唐宋变革就不会有明朝后期关于“士农工商”是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行业的观点。

五、结 语

我们研究宋代具有近代意义特征的法律思想变革,并不是想证明古代中国比同时期西方怎么超前、法律怎么优越,而是想通过研究找到其有价值的一面和衰落的原因。对于当前的借鉴意义在于,先进法律与经济发展是相互促进的;经济的发展在于解放思想、解放市场,构筑平等的市场主体法律关系;经济制度的改革,要从转变思想观念的改革入手,建立以人为本的经济法律思想理念。

以现代的眼光来看,宋朝的经济法律思想变革还是不彻底的。相对于宋朝经济的早熟,其法制变革明显滞后。宋朝经过变革成为中国古代近世的开始,但是明清时期又出现了倒退,没有走上西方那样民主法治的道路,这源于变革的出发点和目标不一样。西方的近代化是经过文艺复兴和大航海时代,商品经济繁荣发展,形成商人阶层,商人阶层凭借资本联合平民推翻专制统治。而中国在辛亥革命以前,虽然商品经济一直发展,但商人阶层鉴于文化和伦理因素一直臣服于君主统治,导致中国古代只有民本思想而无民主思想。因此,所谓宋朝是中国近代的开始,其近代化的结果和西方的近代化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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