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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警务培训》课程初探

2022-12-17邓晓凌李东阳

法制博览 2022年33期
关键词:警务公安机关民警

邓晓凌 李东阳

北京警察学院未成年人警务研究中心,北京 100022

2022年是我国新未成年人法制开局之年,2021年以来,《民法典》总则专设监护条款,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落实学校保护未成年人职责,《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32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7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6次、《家庭教育促进法》3次提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承担的未成年人警务不仅与少年司法、少年检察、少年审判共同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一环,也成为协助家庭、学校等部门共同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重要部门之一,未成年人警务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一、未成年人警务的涵义

纵观未成年人警务研究,最早出现在1991至1995年。1991年我国第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1995年公安部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次以部门规定规范未成年人警务,少量研究探讨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立案、调查、处理、执行等过程。时隔20年,2012年,未成年人警务研究出现第一个小高峰,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专节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引发学术界和公安部门对未成年人警务的讨论,张亚宏、牛凯等探讨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未成年人警务制度建设。第二个小高峰出现在2021年,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再次带动未成年人警务研究的少量增长,赵长明、夏菲、赵希等阐释了少年警务概念,探讨了少年警务模式。总体看,未成年人警务研究呈现文章数量少、内容分散、作者部门多等特点,内容涉及刑事侦查、被性侵未成年人保护、社区警务、校园警务、校园安全、社区矫正等,作者分布在公安机关及公安、政法和师范院校等。

现有未成年人警务研究对未成年人警务的表述,有的表述为少年警务,有的表述为少年司法,有的表述为未成年人警务。上述研究多从公安某一业务出发,阐述了未成年人警务相关问题,有的将未成年人警务等同于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侦查过程[1],即立案标准、采取强制措施方式、侦查手段、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直至侦查程序结束后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2];有的将未成年人在场的公安执法行为统称为未成年人警务[3];有学者将未成年人警务职责分为法律执行职能、秩序维护职能以及社会服务职能[4]。

当前,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对警务活动提出了较高要求,警务活动既要服从统一的国家权力,又要保持对广大社会生活事无巨细的关注[5]。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机关不仅是司法保护部门,也是实现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网络保护的部门;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机关不仅是矫治教育部门,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法定主体;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公安机关是受理学校报告的校园欺凌、家庭暴力、学生使用成瘾性药物等案(事)件的机关;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公安机关在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中都承担着相应法定义务,不仅要与检察院、法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处置机制,还要与家庭、学校、社区建立未成年人越轨行为处置机制[4],还要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承担起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任务。

考量“警务”概念,包括作为法定规范的警务、作为警察工作的警务、有组织地维护特定社会秩序和安全、进行犯罪调查及预防等活动;广义的秩序维护活动;作为治理的警务。很多研究对警务进行了较宽泛的界定,概念涉及公安全业务。警务实战中,未成年人警务活动纷繁复杂,未成年人110报警、未成年人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年人试图以未成年人为挡箭牌逃避交通违法处罚等。公安业务的复杂性注定未成年人警务较之少年司法、少年检察具有更宽泛的概念,未成年人警务贯穿于公安业务全过程,贯穿于交警、治安警、刑警等各警种。

综上,未成年人警务需要从未成年人在案(事)件中的角色来定义,包括一切未成年人在场、未成年人系受害人、未成年人系罪错行为人的具有执法性质的警务活动,及警务人员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监护人开展的法治教育、安全教育等非执法性警务活动。

二、未成年人《警务培训》课程目标

(一)推进未成年人警务成为落实国家保护责任的前沿阵地。未成年人警务的运作和效果必须且只有通过民警现场处置、询问、讯问、侦查、处罚、起诉等整个过程所传递的思想来承载和传达法律理念,公安民警承担未成年人警务的意识和能力尤为重要。[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应有接受报告、采取保护措施、矫治教育、法治教育、社会调查等法定职责。当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时,需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和讯问,公安机关的语言、姿态、环境将影响未成年人对警察、公权力、司法制度的态度,也将影响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反思[4]。这就要求警察、警辅在办案中传递关爱保护、感化教育挽救的国家保护理念,根据案情适当前置该法中的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等措施,引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反思成长经历、教育模式等,从罪错未成年人首次行政违法与警察的接触起,及时采取对应矫治措施。

(二)推进未成年人警务成为赢得公众信任的警务活动之一。研究认为少年警务是基层社会治理当中最基础、最源头性的问题[7]。未成年人警务处置不当极易唤起公众的朴素情感,引发社会关注和涉警舆情。警察、警辅与在场未成年人、受害未成年人、罪错未成年人的警务互动程序、内容、方式、结果将会影响公众对国家公权力的看法。因此,规范、科学的未成年人警务不仅有利于增强未成年人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也能够促进社会良性运行、赢得社会公众对警务活动的信任。

(三)推进未成年人警务成为各警种专业能力之一。新警务模式呼唤培训模式打破警种业务技能,以警务业务分类[8],未成年人警务是警察专业能力之一,较之其他公安业务,未成年人警务是唯一以人的特征为标准划分的公安业务,要求民警在这类案(事)件中具备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能力。对办理未成年人警务的专业能力要求是国际通行做法,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①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要求应利用专业教育、在职培训、进修课程以及其他各种适宜的授课方式,使所有处理少年案件的人员具备并保持必要的专业能力。、1995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②参见《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都要求民警在处置这类案(事)件中具备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能力。因此,需进一步探索未成年人《警务培训》课程,促进未成年人警务成为各警种专业能力之一。

三、未成年人《警务培训》课程内容

警察培训是为了满足公安工作需求,有计划地对在职民警进行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身心等职业能力方面的训练活动[9],未成年人《警务培训》课程应包括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是对民警从事未成年人警务活动的专业培训。

(一)未成年人《警务培训》课程基本知识

未成年人警务基本知识包括法律知识、矫治教育知识、心理学知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四个方面。

一是法律知识。未成年人警务包括执法和非执法行为,未成年人警务法律知识包括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事)件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案(事)件的具体条款。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刑事诉讼法》《常见阻碍和妨害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现场处置规程(试行)》①参见:《常见阻碍和妨害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现场处置规程(试行)》第十条 当事人未成年子女在场时,应确保其安全,要安排民警照看,温言安抚,避免其惊吓跑动造成交通意外。同时,现场处置时,要防止未成年子女突然挤入处置现场造成干扰,或父母拿未成年子女作为抵挡工具、以伤害未成年子女相威胁,增加处置难度。都涉及公安机关处置未成年人案(事)件相关规定。未成年人警务培训需要全面整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详细解读。二是矫治教育知识。惩罚与教育融于一体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建立了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以及专门矫治教育三种差别性保护处分措施,对应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是矫治教育决定机关,办案民警对案件特征、矫治教育、训诫制度的认识以及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结果的理解,将影响矫治教育的决定与执行,为此,需要在教育学理论体系下,讲解教育学与矫治教育学理论、内容和方法,确保公安机关决定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科学与规范。三是心理学知识。民警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是民警辅助或自行开展社会调查、确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前提。未成年人警务既要决定未成年人应尽的法律责任,也要帮助未成年人再社会化,心理学知识能够帮助办案人员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特征,分析未成年人生命成长中的关键性事件等,做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处置措施和处罚决定。四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现有研究认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当前,公序良俗、优良家风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写入《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成为立法、执法根本遵循,为此,应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未成年人《警务培训》课程内容之一,促进民警应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人《警务培训》课程基本技能

未成年人《警务培训》课程基本技能应包括对在场未成年人、未成年受害人、罪错未成年人的处置技能、侦查技能、矫治教育技能、法治和安全教育技能。

现场处置技能应解决如何将未成年人紧急带离现场,如何避免未成年人在警务活动中造成二次伤害,如何处置违法嫌疑人以未成年人阻碍执法等问题。侦查技能主要解决询(讯)问中的语言和非语言使用,如,语言、姿态、审讯室环境创设、合适成年人的选择与到场方式等。矫治教育技能包括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测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法治和安全教育技能既是事后补救措施,更是事前预防措施,有必要通过民警培训,提升民警法治和安全教育技能,让未成年人学会保护自己、尊重他人。

未成年人警务是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关键一环,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沿阵地,是涉及公安多业务的复杂警务活动,当前,对未成年人警务的探索还处在制度建设初期,建立专属于在场未成年人、受害未成年人、罪错未成年人的警务工作机制、程序等尚无成熟的解决方案,期待随着实践的不断探索,未成年人警务培训能够成为各警种业务培训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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