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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管体系探析

2022-12-14沙金

现代农业科技 2022年6期
关键词:标志监管产品

沙金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江苏常州 213159)

地理标志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近年来在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地理标志产品不仅是传统文化的鲜活载体,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大多是农产品或初级加工产品,是区域特色产品中最具独特品质、声誉及人文文化的集中代表。但是,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属于一般的市场经济活动,要想保证公共利益不因私人及经济主体的活动受到损害,就必须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质量监管。鉴于此,本文从地理标志产品特征出发,总结了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发展现状,探讨在当前保护模式下,如何完善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体系。

1 地理标志产品特征

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我国《商标法》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可以看出,地理标志产品所代表的质量、声誉与地理来源密切相关。

地理标志产品的形成是地域内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气候、地形、水源等自然条件与传统人文技艺是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独特品质的原因,共同成就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比如“西湖龙井”品质极佳,扬名海外,就是因为浙江西湖当地的气候、土壤适宜茶叶生长。

地理标志产品不仅具有地域性还具有集体性。地理标志产品是产地内所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集体智慧形成的,归产地生产者与经营者集体共有。只要特定区域内的生产者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该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作为集体财产,要想发挥经济价值和社会功能,就需要监管保证质量,才能防止“公地悲剧”发生。

2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的现实需要

2.1 “信任危机”出现

目前,影响地理标志产品信誉的市场行为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非地理标志产品上虚假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冒充地理标志产品;第二类是成功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没有按照申报的工艺、技术要求进行生产导致出现质量问题。这两类行为具有本质区别,但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第一类行为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侵犯了地理标志专用权。不仅损害了地理标志专用权人的权益,也损害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管理秩序。第二类行为侵犯的是消费者权益以及公共利益。

虽然第二类行为相较第一类行为而言发生次数较少,但每一次发生都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信心。2010年央视爆出“五常大米香精事件”后,五常大米暴发信用危机,在全国商超下架,面临滞销的惨况,价格跌至1元多仍无人问津。2014年澎湃新闻报道称,五常当地部分米商为降低成本,从外地运进普通大米与五常米按比例混合之后进行售卖。上述事件接连曝光后,不少五常当地知名大米企业不再愿意使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开始在大米的包装上放大自己的品牌,缩小“五常大米”字样。

为严厉打击上述两类行为,重新树立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信心,必须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质量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

2.2 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要求

2021年3月,《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正式生效。根据《协定》,双方同等认可并保护对方100个地理标志产品,《协定》生效后的4年内我国还将有雨花茶、阳澄湖大闸蟹、洞庭(山)碧螺春茶等175个地理标志产品列入保护名录。

根据协定内容,双方对地理标志的信息交换机制做出了明确要求,中欧双方需要及时将在原产国停止保护或在原产国不再使用的地理标志信息告知对方。但是,笔者通过检索发现实践中我国尚未有地理标志被取消保护的案例。

无论是农产品本身特性,还是我国参与地理标志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都应当打破地理标志具有永久性的传统观点。只有采用“优胜劣汰”的动态保护机制,将品质发生改变,不再具有质量优势的产品从保护清单上删除,将保护资源集中在具有持续竞争力的名优特产上,才能使我国地理标志产品打开国门,走向世界。

2.3 地理标志助力扶贫

近年来,各地出现了“地理标志热”,奖励申请地理标志的政策纷纷出台,地理标志数量快速增加。地理标志与“三农”联系紧密,农户分享地理标志作为区域名牌带来的红利,而无须自创品牌,极大地助力农户增收摆脱贫困,实现了精准脱贫。官方数据显示,在目前已经实现“全面脱贫”的832个贫困县中,近60%的地方拥有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相关产业产值突破1万亿元。

比如,湖南张家界永定区申请了“张家界莓茶”的地理标志保护,永定区莓茶加工产品注册商标达23个,莓茶产业近2年带动7000多户农户脱贫,实现近万名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人均增收约4 000元。

我国地大物博,物产资源丰富,各地名优特产众多,挖掘地理标志不仅有利于传承传统文化,保护生态资源,更重要的是助力贫困地区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弯道超车[1]。

3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

3.1 监管主体不明确

根据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负有监管职责的分别是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虽然3个部门都有监管职责,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导致监管真空或者重叠。

机构改革之后,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整合,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农业部也整合成了农村农业部,但是没有进一步整合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职权。2个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职权没有进一步分工和协调。

3.2 监管标准不一

在当前地理标志保护的3种管理体系中,对标准的制定较为混乱,不利于监管的实施。一方面,现有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标准大多是针对已经成形的地理标志产品,而在产品的生产环节、加工环节、运输环节缺少标准;另一方面,在3种保护体系之下,为了获得全面保护,部分申请者将同种产品申请不同的地理标志保护,选择了不同标准,造成混乱。

目前,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尚未有明确规定规范生产者选择何种标准,实践中存在生产者逃避高标准,选择低标准的情形。

3.3 监管技术落后

国内学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监管技术的研究已经取得一定成果。李 华等[2]建议开发PMS(platform management system)平台信息管理系统,对地理标志食品进行溯源。苏悦娟等[3]提出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应用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过程监管,确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安全性。

对监管技术的研究不仅在理论层面,各地也在探索将信息技术运用在地理标志产品监管上。比如在“武夷岩茶”“阳澄湖大闸蟹”等产品上贴防伪标识或防伪扣。但是,以“阳澄湖大闸蟹”为例,有记者调查发现,消费者购买大闸蟹仍然“十买九假”。即便可以通过防伪扣扫描二维码查询是否为正品,但市场上已经存在假“防伪扣”,扫描之后只会出现简单的虚假页面。笔者调查发现,2020年阳澄湖大闸蟹的防伪扣分成了2种颜色,红色和绿色分别代表阳澄湖湖区围网养殖和阳澄湖沿湖高标准改造池塘养殖。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表面上很科学,但更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五常大米”也在尝试溯源防伪,通过将水田等信息录入系统,实现对水稻产量的分户核算和总量控制,还对购药购肥凭证进行核实,只有三轮检测都达标才会激活防伪码,消费者扫码即可查询真伪,但仍然不能杜绝假冒五常大米的出现。

3.4 行业协会未发挥有效功能

在我国,有权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大多是行业协会,他们理应是监管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主体。然而,在实践中缺少行政执法权,行业协会监管的效果大大降低。以“苏州阳澄湖大闸蟹”为例,笔者在其行业协会官网上发现,当其发现有经营者销售假冒阳澄湖大闸蟹之后,虽然行业协会催告当事人配合调查,但该公司负责人拒不配合。最终,行业协会采取的措施包括取消在电商平台进行推荐,取消会员资格。此类处罚措施并不足以禁止此类行为继续发生。

4 法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管

得益于气候、土壤与人文条件,欧洲许多国家一直盛产品质佳、声誉好的农产品。为了打击虚假冒充,保证产品品质,以法国为代表的部分欧盟国家制定了原产地名称制度。法国是欧洲地理标志保护的起源,欧盟的部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也是在法国法的基础上建立的。此外,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也借鉴了法国的经验并结合实际国情制定。

法国法制定了操作性强、保护彻底的地理标志制度。19世纪,欧洲许多国家的葡萄园爆发根瘤蚜病,几乎摧毁了葡萄和酿酒业。部分商人追逐利益往葡萄酒中兑水。法国政府为了打击这种行为,通过法案制定了原产地名称控制制度(简称AOC),用以证明该产品的生产、加工是在某一地理区域使用受认可的技术进行的。

AOC制度最初适用于葡萄酒和奶酪,之后扩展到所有农产品和食品。产品要想得到AOC的注册批准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首先,AOC要求申请主体必须是生产者组成的行业协会。其次,该行业协会在申请时必须准备许多材料,包括申请AOC的理由;证明该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声誉;该产品与当地历史、环境的关系;该产品特有的种植、生产以及加工技术;现有的市场环境和未来的发展规划。最后,AOC的申请材料会交给国家原产地名称管理委员会(简称INAO)进行审查。该机构是法国政府在1935年设立的,它的主要职责是对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管,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并打击假冒、欺骗行为。

INAO在收到申请文件之后,会递交给INAO国家委员会。国家委员会由葡萄酒和烈性酒国家委员会、奶制品国家委员会、农产品国家委员会和受保护地理标志(PGI)国家委员会组成。一旦申请被批准,国家委员会会起草一份认定该原产地名称的正式法令文本,发布在《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上。

INAO不仅负责原产地名称的注册审批,还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控制。INAO自知自己无法对数量庞大、种类繁杂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有效的专业监管,因而要求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质量控制计划和指定的质量控制机构。质量控制机构需要经过INAO的审批认证,并且与代表生产者的协会联合制作质量控制计划。质量控制计划需要包括控制的关键点、参考值、评估方法、核查时间、周期、方式。相关主体如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的相关规定将承担刑事责任。

5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体系的建议

5.1 严厉打击虚假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

为了打击伪造或者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行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应当提升此类行为的违法成本。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合作,既能弥补政府部门信息不及时的缺点,也能补足行业协会没有行政执法权的短板。

采用“双随机,一公开”与专项检查结合的方式,对地理标志产品实行“从田地到餐桌”的全流程监管。设立行业信用黑名单,一旦发现生产、销售假冒地理标志产品或者生产的产品不合格,就禁止其再进入有关行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全方位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

5.2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

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质量监管,仅仅依靠一个部门或者生产者自身很难完成。除了落实生产者的责任以外,我国也应该学习法国优秀的管理经验,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我国目前的制度选择是内因自身地理标志发展的需要和外因国际环境共同导致的。在专门法没有出台的背景下,各部门之间应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避免监管重叠。

此外,将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纳入地理标志产品监管体系。因为目前地理标志产品的审批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笔者认为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也应当由其牵头主导,其他部门进行配合。

5.3 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

建立完备的技术标准体系,需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组织的通力合作。要鼓励地方政府和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同时,从管理层面梳理目前同种产品适用不同标准的情形,加快推进相关标准的“废、改、立”。

只有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全部制定体现地理标志产品品质特色的标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才能得到保证。更重要的是,允许社会力量参与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让消费者便利地获取技术可靠的专业服务。

5.4 运用区块链对地理标志产品实行全流程监管

经过长期发展,区块链技术已经不再仅应用在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领域或者股票、期货等金融领域,目前已经发展且应用在法律、物流、医疗等多个领域。笔者经过调研发现,区块链技术已经被运用于追溯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环节。2020年安徽与支付宝合作,消费者扫描砀山酥梨上带有“区块链溯源”的特殊二维码,就可以看到这件商品从“出生”时间、地点到物流、销售全过程的信息。

所谓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在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上,实际上就是在区块链系统中将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加密登记,形成唯一的商品标识。即便这个产品此后经过多次流转,商品标识都不会改变,还能不断向前追溯形成完整的链条。区块链实际上就类似于一个“公共账本”,每次交易发生,都可以在上面“记上一笔”,并告知全体。如果发生侵权,也会被记录下来,不仅降低了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交易信用,还能记录侵权信息,便于生产者或产品购买者维权[4]。

利用区块链技术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监管,不仅能使行政机关突破信息障碍,将监管前移,还能使消费者参与监管,也能保护生产经营者的权益。

6 结语

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质量监管,既是地理标志产品特性决定的,也是地理标志现实保护的需要。要想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不仅需要严格把控地理标志的申请过程,也需要通过监管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品质。需要制定高质量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同时将区块链、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融入地理标志产品的日常监管,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网络化的产地溯源,才能实现地理标志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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