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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化工中试政策现状、主要问题与优化路径*

2022-12-04王雪珍

中国科技产业 2022年10期
关键词:化学品化工工艺

王雪珍 姜 山

(1.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浙江宁波 315201;2.甬江实验室,浙江宁波 315201)

0 引言

化工新材料是高端装备、新能源、绿色环保、生物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基础材料,相比传统材料,化工新材料具有性能更优、附加值更高、技术难度更大等特点,其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我国在高端制造、国防军工等领域的国际竞争力。目前,我国化工新材料产业发展总体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关键材料“卡脖子”问题广泛存在且无法通过购买、仿制国外先进工艺实现,只能依靠自主创新。

化工新材料和新工艺创新,不仅要在实验室中实现化学反应机理的突破,更需要通过中试环节进行放大试验,将理论化的科研成果在实践中予以检验,以此发现并解决规模化生产中可能出现的材料、工艺、成本等方面的问题,并获得规模化生产所需的量产技术工艺路线、生产设备选型等关键信息[1]。

过往的研究数据表明,科研成果经过中试后的产业化成功率能够达到80%,而未经过中试直接进入规模化生产的科研成果产业化成功率不到30%[2],可见中试环节对于化工新材料创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化工新材料中试环节并没有引起政策层面的足够重视[3],在安全生产的高压红线下,中试试验往往被视为生产项目同等对待,导致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开展中试的过程面临重重监管问题,也间接造成我国中试相关专业人才团队、硬件设备和服务能力难以跟上化工新材料产业的创新需求[4]。

1 我国化工中试政策现状

目前,我国缺少专门针对化工中试项目的监管评估规范[5],现有规范对此类项目总体仍处于严格监管之中。在环评方面,近年来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于纳入环评管理的中试研发项目范围不断缩小,目前仅保留了对基础化学原料,农药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的中试研发项目的环评管理。在安评方面,国家虽然规定化工中试小批量生产危险化学品样品不属于工业化生产,无需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中试项目却属于危险物品建设项目,需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此外,还规定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部分地方政府虽然考虑到实际情况,针对中试制定了部分试行法规,对中试项目的适用范围、建设要求、安全管理、安全评价、环境评价、风险评估、运行规范等做出了规定,试图在安全监管与促进产业发展之间取得平衡,但大多缺少实施细则,导致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各种问题阻碍了化工中试项目的落地。

2 我国化工中试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化工中试项目管理缺乏顶层设计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面向化工中试项目的安全审查、管理体制等的标准仍然不明确[6],石化联合会牵头编制的《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尚未出台,现行政策边界模糊,导致相关部门把握政策尺度不一、往往采取“以拒代管”的态度对待中试项目。而对于中试平台,则面临运营无法可依,科技成果产业化难以落地的问题。例如,国家安监总局2012年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201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均未明确对中试项目的管理规定,仅对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安全评价提出要求,而此类工艺并不完全适用于中试项目。

由于缺乏明确规定,许多中试项目在实际落地过程中找不到审批部门,许多地方安监、环保等部门或认为现行规定不适用于中试项目,或因没有接触过中试项目申请而缺乏经验参考。加之,近年来我国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日益重视,造成地方管理部门对于风险程度相对较高的化工中试项目往往倾向于拒绝审批,“以拒代管”。在无法通过审批情况下,化工中试项目如果私下开展将成为违规项目,一旦出现问题必然会受到严格处罚。这种做法尽管表面上避免了安全风险,但却打击了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创新热情。

2.2 将中试项目等同生产项目进行监管导致中试项目难以落地

在目前针对中试项目“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和部门只能依据现行法规,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在项目立项、项目设计与建设、运行规范,以及项目的安全评价、环保评价、放大倍率、人员操作等方面,参照生产项目对化工中试项目进行监管。这种做法忽略了化工新材料具有规模较小,工艺简单,生产操作条件温和等特点,审批标准过严,审批周期过长,大幅提高了化工新材料的创新成本。例如,在化工中试用地规定方面,多数地方政府将中试项目等同于化学品生产项目,按照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格“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7]。而在安评方面,地方政府则在国家政策之外出台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如湖北省对企业中试环节、科研环节的安全管理明确要求按“三同时”要求,严格按生产程序管理。

中试过程是处于实验室小试到规模化生产之间的放大试验环节,属于试验和研究过程而非生产过程,中试环节所得产物无法事先提出精准的评估数据,运行管理也与生产项目存在较大区别。将中试项目等同于生产项目进行严格监管,会延缓甚至阻碍化工新材料领域科技创新活动,错失发展良机。

2.3 现有规定监管权责不清且范围过宽过泛

化工中试放大属于试验性化工工艺,作为创新性工作,很有可能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但国家和地方规定对于“中试”“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等概念,都没有明确界定其范围和标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都提到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有关部门的安全评估。然而,这些规定既没有明确“有关部门”是哪些部门,也没有明确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范围和定义。

虽然浙江、江苏等部分省市给出一些地方解释[8],但仍然存在问题。例如,浙江省化学品安全协会在其出台的《关于组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中,将“国内首次中试放大”定义为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并将“国内首次”鉴定权赋予建设单位,但是,大部分建设单位并没有能力判别是否属于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另一方面,对新工艺监管范围也过于宽泛,没有根据产品危险程度进行划分。大部分新产品工艺不论危险程度如何,均会被列入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对所有新工艺“一刀切”地要求省级相关部门开展安全评价,既不能突出对高风险工艺的管控,又浪费了专家资源。

3 政策建议

3.1 制定和完善化工中试相关管理制度

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制定化工中试地方规范及实施细则,为化工中试监管明确政策边界和主管责任边界,使各职能部门在审批和监管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也应建立容错和尽职免责机制,避免“谈化色变”,为化工新材料科技成果落地创造良好制度环境。在地方试点基础上,逐步完善国家层面化工中试政策框架,可以考虑由科技部门牵头,将化工中试类项目纳入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不同中试项目要求,明确项目涉及的研究范围,划定项目环保和安全保证范围,应急管理与环保等部门协同,负责项目的落实。

3.2 组建技术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定级分类评估

由生态环境部牵头,由化工协会、科研机构、龙头企业等联合组织技术专家委员会,根据不同化工行业实际情况,根据危险程度、反应类型、物料种类等对化工中试项目进行定级分类,开展整体安全与环境评估工作,在分类标准与评价指标方面区别于生产项目,为科研探索留以灵活调整空间。技术委员会应尽可能包纳不同化工领域专家,根据具体中试项目精准选择领域内专家开展评估工作。

3.3 在科学评估前提下弱化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由权威专家、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第三方充分论证、科学评判的前提下,对化工中试项目的安全风险进行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级分类施策,对于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中试项目,应谨慎对待,大胆决策,对低安全风险的化工中试项目应弱化事前审批,加快落地。同时,对所有中试项目,均应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更新风险评估,在保持持续督导、保障全过程安全的环境中进行中试放大试验。

3.4 加大对化工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

加大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出台相应政策资金支持办法,鼓励政府、高校、科研机构、重点企业联合建设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化工新材料中试服务平台,探索化工中试公共服务平台模式,创新中试平台运营管理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管理架构,厘清产权归属和安全环保责任关系,提供专业、中立、开放的成果转化服务。政府在科技项目设置上单列中试平台建设为支持对象,设立中试平台建设专项,采用中试平台定点审批制,在用地审批、安全评价、环境评估等方面一事一议,实现中试平台合规化运行,在监管过程中明确中试范围和责任主体,降低监管难度,促进高水平化工中试基地建设。 (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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