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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信息披露机制下的绿色信贷发展研究
——基于企业披露视角

2022-12-03○周

西南金融 2022年11期
关键词:信贷金融机构机制

○周 艳 陈 虎

中国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 四川雅安 625000

引言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为2021年及以后年度的重点工作,要求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减少碳排放,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在此背景下,以对环境和社会负责的方式开展经济活动,并将绿色发展贯穿于公司治理和日常经营过程中,成为全球共识。

ESG(Environment,Social and Governance)理念源于20世纪80年代,是对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统称,该专有名词于2004年在联合国《在乎者即赢家》研究报告中被首次正式提出,2006年联合国发布“负责任投资原则”,ESG成为全球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国内对ESG中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走在前列,如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公开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采取的措施,接受社会监督。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更广泛意义的信息披露,即ESG信息披露逐渐成为国际国内企业信息公开的三个基本标准,也为我国绿色金融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绿色信贷被称为环境融资或可持续融资,其本质是通过发挥金融在产业活动中的前置作用和资金杠杆作用以达到减少碳排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2007年,国家出台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首次将绿色信贷作为保护环境与节能减排的重要市场手段(苏冬蔚,2018)。近年来,我国更是从国家、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三个层面出台了一系列绿色信贷政策和指引。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我国绿色信贷发展成效明显:开展绿色信贷业务的银行机构由最初的21家发展至2021年的4000多家,国内绿色信贷余额从2018年的8.23万亿元增长至2021年末的15.9万亿元,绿色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从2018年的6.04%增长至2021年的8.25%。商业银行不断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开办碳资产质押贷款、排污权质押贷款等,用于支持污水处理、新能源开发、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有力地满足了我国绿色项目发展的融资需求。

然而,目前仍存在不少因素制约着绿色信贷的发展,其中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信息不对称加大银行信贷介入的甄别成本和不确定性风险,如企业环保信息的不对称给银行带来潜在信用风险;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对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因素的考量不足,无法真正做到对企业的“绿色”程度和可持续发展状况进行全面、有效评估,从而影响银行绿色信贷的精准供给。ESG信息披露机制能全面衡量企业环境风险管控、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公司治理机制等是否完善可行,对畅通绿色信贷信息渠道,量化绿色信贷甄别标准,促进绿色信贷发展有着深远影响。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就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强化环境、社会、治理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

但目前ESG信息披露机制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如ESG信息披露框架和标准不统一、缺乏权威的ESG评估体系、ESG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ESG信息披露的现实运用。本文考察了国际ESG披露机制和金融实践经验,并结合国内经济金融发展实际,探索ESG信息披露机制下我国绿色信贷发展新路径,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文献综述

(一)绿色信贷文献综述

1.绿色信贷以外部环境因素作为基本考量。金融机构在信贷介入时,应将项目的环境信息和环境风险纳入审核流程,最终作出是否贷款的决定(施懿宸等,2020)。业务运行时,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着重关注环境因素和社会风险,并将其纳入授信评估体系,依评估标准评估项目风险,严格控制“两高一剩”等高污染行业的授信活动,真正做到资金流向绿色行业,实现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刘传岩,2011)。贷后管理时,银行至少每年对环境因素进行合规性审查,未能达标的客户应重点监督,同时,对环境风险管理绩效和体系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尽职调查落到实处(中国工商银行绿色金融课题组,2017)。

2.发展绿色信贷能有效改善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王晓娆(2016)的研究指出,环境治理投入与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负相关关系,与银行资产质量呈正相关关系。张琳和廉永辉(2019)则从绿色信贷对银行财务绩效的异质性影响这一角度进行研究,指出绿色信贷/总贷款指标的提升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净息差,对规模较小、流动性较高的银行财务绩效改善效果更明显。赵娟霞等(2019)从绿色信贷比例(GLR)等具体指标研究了商业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后的盈利能力变化情况,结果表明,开展绿色信贷业务能优化银行信贷结构,且有效提高商业银行盈利能力。Liu Li&He Ling-Yun(2021)另辟蹊径,通过构建DSGE模型研究不同环境法规下绿色信贷的产出和福利效应,指出绿色信贷的实施能改善环境、提高产出。

3.建立环境评估体系能够有效促进绿色信贷发展。吴玉宇(2012)以“赤道原则”中环境风险评级标准为指导,参照绿色信贷产业指导目录,为我国银行机构绿色信贷标准的实施提出建议。刘传岩(2012)认为金融机构应抓住环保产业发展机遇,建立绿色信贷环境数据库,建立对项目投资建设、污染物排放等系列活动进行全程跟踪的环境数据档案库,畅通绿色信贷的信息渠道。马骏(2015)建议将环境成本核算引入环境评估管理机制,建立环境成本核算体系和数据库,提高环境评估方法和数据可获得性。曹倩(2019)认为应根据行业异质性来实行环境评估,依其特点制定环评和风险管理标准,以及相关操作指引,将“规则”定量化,以更好地对接绿色金融工具,促进绿色信贷市场的发展。

综上,发展绿色信贷有利于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和社会环境的改善。目前,我国学者主要将环境因素作为绿色信贷发展的基本考量,并且探索建立环境考评机制,以更好地促进绿色信贷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仅考虑单一的环境因素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二)ESG文献综述

1.ESG相关概念及指引。为应对日趋增多的环境污染、气候变化、劳工条件、企业责任等问题,联合国于2004年首次提出ESG概念(李文,2021)。ESG(Environment,Social and Governance)是对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统称,用于衡量企业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三方面的表现。其中E(Envi⁃ronmental)指公司在环境方面的积极作为,包括生产经营符合现有的环保政策、关注对环境方面的未来影响等;S(Social)指平等对待利益相关者、维护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生态系统,如人权、劳工、健康等;G(Governance)是企业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和治理行为等的综合表现。在ESG理念发展过程中,诞生了一系列ESG信息披露框架和评估指引,用以评估、衡量和比较公司的ESG绩效。其中运用最广泛的是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可持续发展会计标准委员会(SASB)、气候相关金融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联合国相关组织等使用的ESG披露框架(见表1)。

表1 主要国际组织发布的ESG相关原则指引

2.将ESG信息披露机制纳入授信管理,有利于加强风险预警,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一是为开展绿色信贷工作奠定理论基础。中国工商银行以内部客户数据和第三方权威数据为基础,开展ESG绿色评级,构建ESG绿色评级体系,依据评级结果识别和筛选绿色信贷客户,并进行合理定价,促进信贷资源绿色循环(中国工商银行绿色金融课题组,2017)。二是帮助银行建立应对公共环境卫生等ESG风险的长期预警和监测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单一财务指标的不足,达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施懿宸,2020)。三是通过减少低效、无效的金融供给,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2020年中国银行将ESG信息披露机制纳入对所有行业的信贷政策中,大力支持符合绿色产业标准的项目,推动产业结构向低碳环保方向转型,有效促进了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中国银行,2021)。

3.ESG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影响披露成果运用。一是非强制披露要求导致企业参与度较低。目前我国企业信息披露仍以自愿为主,很多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参与甚至拒绝披露任何信息。此外,即使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或其他披露报告,也因为质量太差而无法使用(陈宁,2019)。二是没有统一的披露标准。目前尚没有政策文件明确ESG信息披露的细则,导致相关企业通常过多宣传自己的业绩,少披露甚至不披露相关的负面信息(陈宁,2019),造成披露信息横向和纵向对比的困难(邱牧远,2019)。

综上,ESG信息披露机制已逐步成为当前主流披露方式,但由于我国起步较晚,ESG信息披露框架和披露标准仍未实现统一。部分金融机构已开始探索开展针对企业的ESG评级工作,但由于缺乏第三方鉴证,其可靠性和普适性大打折扣。因此,建立我国标准统一的金融ESG信息披露框架和标准,完备相应的配套措施,对促进我国绿色信贷业务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ESG信息披露机制下我国绿色信贷发展现状

(一)企业ESG信息披露意识淡薄,绿色信贷发展缺乏信息支撑

信息披露是发展绿色信贷的关键环节,是解决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基础。与发达国家企业信息披露意愿和披露质量较高相比,目前我国企业ESG信息披露意识不强、披露质量不高,ESG信息披露尤其是环保信息披露未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ESG信息披露对金融市场基本失效。究其原因:一是对ESG信息披露的非强制性和约束“软化”,导致ESG信息披露的被动。目前我国仅对上市公司实行环保信息强制披露,2018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引》对上市企业ESG信息披露采取自愿披露原则。根据2019年Corporate Knights发布的《测量可持续性方面的披露》报告,芬兰证交所和西班牙证交所上市公司ESG披露率分别达80.6%和77.7%,而中国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ESG披露率仅为24.2%和18.1%。截至2020年末,A股市场中有超过70%的上市公司近十年内尚未发布相关报告。二是ESG信息披露投入产出效应不明显,制约了企业ESG信息披露意愿。由于社会公众对ESG信息披露的关注较少,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对企业ESG表现反应不敏感,ESG信息披露的市场化应用程度不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ESG信息披露意愿。因此,企业ESG信息披露意识淡薄,制约了ESG信息披露的市场供给,导致ESG信息“匮乏”,从而使绿色信贷业务对企业ESG信息的应用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

(二)ESG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制约绿色信贷精准供给

国际上有关信息披露发展历程显示,从早期的财务信息披露到社会责任报告再到目前涵盖环境、社会和治理三大要素的ESG信息披露,均注重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和可比性。从我国实践情况看,尽管国家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开展ESG信息披露,但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ESG信息披露标准和指引。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企业会趋利避害进行择优披露和选择性披露,即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规避不利信息,造成ESG信息的不对称和不透明,影响横向比较和权威对比。另一方面,ESG信息披露框架不统一,造成定量指标核算方法和核算结果不一致,第三方机构或银行在运用ESG信息披露报告时,不同机构使用不同的ESG信息披露框架来进行ESG评级,将造成同一企业ESG评级结果的不一致,或者对同行业同规模的企业进行ESG评级,因披露标准不同导致评级结果差异巨大。银行在运用ESG信息披露报告或ESG评级结果时参考标准“混沌”,进而制约我国绿色信贷的精准供给,甚至造成信贷资源错配。

(三)ESG信息披露不规范,引致绿色信贷“逆向选择”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采取自愿披露原则,披露内容存在很大的不同,对定量和定性披露指标没有明确规定。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分析表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缺乏充分的定量信息和关键性定量指标,披露报告质量不高。加之我国缺乏对披露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鉴证机制,上市公司信息造假和违规披露问题严重。研究表明,信息披露违规案例的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其中推迟披露、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发生次数最多。在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出于“理性行为人”和“利润最大化”的考虑,环境绩效差(高污染、盈利能力较差)的企业可以通过不披露或“低披露”(披露不易验证的定性“软信息”)掩盖真实环境风险,导致企业“漂绿”风险增加。而环境绩效好(低污染、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为防止市场对企业环境信息进行不利解读,进而影响财务绩效,故而采取披露水平向“低”看齐的方式,最终抑制有关信息披露的“量质齐飞”,产生“逆向选择”问题。这不仅加大了金融机构信息甄别成本,还加剧了绿色信贷信用风险。

(四)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和组织架构不匹配,加大绿色信贷潜在风险

发展绿色信贷需要金融机构将ESG理念贯穿于业务经营过程中,要求金融机构匹配相应的业务流程、内控管理、组织架构、风险防控等举措。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一是业务审核流程过于“简单粗暴”。目前,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仅集中于“环评审核一票否决制”的贷前审查上,一刀切的“准入门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信贷风险,但也带来一定的不足:将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拒之于绿色信贷范畴外,人为削减了绿色信贷需求;同时,仅参考“环评”信息过于狭隘,遗漏对“社会、治理”等风险点的考量造成绿色信贷评估趋于片面,引发潜在信用风险。二是绿色信贷风险管理机制缺失。绿色信贷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潜在风险。由于金融机构未建立绿色信贷内部审计机制或绿色信贷内部审计机制不健全,未定期开展对贷款对象的合规性审查,对“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风险等管理绩效无法进行量化审计,导致无法动态监测贷款对象的ESG风险情况。三是绿色信贷业务组织架构不完善。绿色信贷专业性要求高,需要匹配专业部门和专业人才。贷前需挖掘信贷需求,开展绿色项目储备;信贷审核时需要开展绿色评级,确定是否授信和授信多少;贷后需要加强动态管理,防控绿色信贷风险。组织架构不完善造成绿色信贷业务开展的“阻滞”,影响效率和管理。

(五)ESG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增加绿色信贷发展成本

ESG机制下披露的信息包含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三个维度,数据源涉及环保、工商、公安、经信等多部门,数据源的获取直接关系ESG评估进展和评估结果。一是ESG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影响金融机构ESG评级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高污染以外的企业ESG信息披露未作强制要求,一定程度上造成企业ESG信息披露的被动性和不完整性,导致ESG信息透明度低、采集面窄,金融机构通常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扩展ESG数据信息的获取渠道,增加信息获取成本。如工商银行在开展ESG评级时,308个数据源指标中,公开数据库数据指标130个,第三方数据公司的数据指标66个,占比分别达42.21%和21.43%。二是ESG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影响金融机构ESG指标的动态调整。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业务进行贷后管理时,需要及时搜集企业的ESG信息,尤其是企业碳排放、环境污染、社会不良影响等信息,以建立ESG动态风险预警机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相关的权威信息共享平台和信息采集数据库,金融机构通常需要依靠自身的环保评估人才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加大了其信息获取的难度和成本。

三、ESG信息披露的国际标准和金融实践

(一)国际ESG信息披露框架和标准

传统企业投融资风险评价方法更多从财务因素出发,缺乏对环境等非财务因素的考虑,难以全面衡量企业的风险状况及可持续发展能力。ESG信息披露机制关注企业在环境、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做法,是对企业更全面的绩效评价,是更具包容性和可持续性的企业评价标准。国际上ESG信息披露执行机制较为典型的区域和国家有欧盟、美国和日本。整合欧盟、美国和日本采用的ESG信息披露标准,主要有三种国际主流信息披露标准,即GRI、ISO26000和SASB。

1.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于1997年成立,是一个国际性独立组织,旨在为公司提供披露可持续发展的通用语言。通过全球可比性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促进各类组织、利益相关方和投资者理解和沟通企业商业活动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并以此来全面评估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该准则包括通用标准(基础、一般披露、管理方法)和特定议题标准(经济、环境、社会),共37项小准则,明确了报告内容和报告质量必须遵循的包容性、可持续发展性、完整性、准确性、可比性、时效性等10大基本原则。

2.美国可持续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美国可持续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是一家制定企业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的非营利性机构。SASB准则中所强调的可持续性原则是指通过规范企业行为提高其长期造价能力。该准则涵盖11个领域共77个行业,从五个可持续性维度(环境、社会资本管理、人力资本管理、商业模式和创新、领导和管理)识别出26个相关的可持续性主题,具备客观性、可测量性、完整性、相关性四大原则。SASB标准规范、设定翔实且结构化明显,不仅具有企业成本效益的适用标准,还在极大程度上节省信息使用者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SASB准则广泛适用于上市公司与未上市公司,也适用于各类资产投资者,可与其他可持续报告框架综合使用,能为GRI可持续报告标准提供有益的补充。

3.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ISO26000是ISO的首个社会和道德领域标准,它将社会责任定义为:组织通过透明和道德的行为,为其决策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承担的责任。其核心分类原则——社会责任包括环境、人权、组织治理等七大主题37个议题,促进了全球对社会责任的共同理解,扩大了以往只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范围,延伸到适用于具有不同性质的各类组织,对组织管理的操作层面也提供了指导,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上述三个披露标准的内容均涵盖了环境、社会和治理三个维度。环境变量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揭示企业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社会变量反映企业对利益相关方的管理,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管理绩效和声誉提升,揭示企业可能面临的社会风险;公司治理变量反映公司通过内外部机制来保证公司决策科学化,维护公司可持续运营,以及为保障公司各方利益而合理安排的能力,解释公司可能面临的治理风险。总体来看,GRI指南内容全面、标准清晰,但仅是环境和社会信息披露的载体而非评价准则,报告使用者需根据自身经验判断企业环境绩效的好坏。SASB准则披露的信息虽能体现企业之间经营业绩的横向对比情况和企业自身发展的纵向对比情况,但具体指标相关性不足、指标过于个性化等缺陷致使其实用性不强。ISO26000是第一个关于社会责任的全球标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但它是非强制性的指南标准,不用于认证,不具有强制约束性。

(二)国际金融机构运用ESG信息披露机制的实践经验——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诞生于2003年,是由全球主要金融机构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贷款项目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黄金准则,是ESG信息披露机制在金融领域应用的具体体现。美国花旗银行、荷兰银行、日本瑞穗银行运用“赤道原则”开展绿色信贷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是将ESG因素纳入信贷业务经营中的典型代表。

1.美国花旗银行。美国花旗银行于2003年制定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ESRM),并设立了相应的环保和社会风险政策审查委员会,对项目融资进行风险初评、风险分类、风险决策、全面审查等四个步骤的管理。具体措施为:一是严格按照“赤道原则”的标准,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建立绿色信贷项目贷前和贷后全流程的风险评价机制;二是专门设立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绿色信贷项目的工作,同时成立环保和社会风险政策审查委员会,专门负责绿色信贷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工作,还建立了针对高管和业务人员的环境风险评价能力线上培训系统;三是政府立法规定了银行对污染环境的客户负有直接责任,税法体系中明确规定对污染企业和高耗能企业大幅增收企业税,对节能环保领域的企业降低或免征环境税;四是针对不同行业和社会群体的需求,开发有针对性的绿色信贷产品。

2.荷兰银行。自2015年起,荷兰银行要求贷款对象必须遵守和满足ESG披露标准,创新符合ESG标准的信贷产品。荷兰银行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一是风险评估,对贷款风险划分低、中、高三个等级,对贷款交易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进行测量评估;二是评估决策,按照准则对贷款交易的评估结果进行决策,若风险评估满足要求,贷款审核通过,如果风险评估不达标,则会进一步加强对贷款对象的监督甚至拒绝交易;三是建立监督和报告机制,在贷后持续对贷款对象保持关注和监督,并实时公布有关情况;四是细化更新ESG标准的具体执行规则,根据经济社会新需求,考虑到不同行业间可能存在的风险差异,结合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增加附加的标准细则;五是创新绿色金融服务,如推出气候信用卡等个人“碳中和”产品,设立与气候变化、环境指数相关的基金等。

3.日本瑞穗银行。瑞穗银行于2003年成为亚洲首家赤道银行,并凭借其践行赤道原则所获取的环境管理经验,取得了非常可观的发展效益。主要经验有:一是建立制度,规范流程,制定《瑞穗实业银行赤道原则实施手册》及行业信贷指南,并设立“可持续发展部”来处理赤道原则相关问题,通过“确定项目级别形成筛选报告”“审核AB类项目形成审核报告”两大步骤将赤道原则纳入贷款交易和信贷部门相关业务中,为更好地开展项目贷款奠定基础;二是搭建体系,开展专业审核,通过独立开发的“瑞穗环保等级”评价体系来评价客户的环境绩效,并以此要求客户落实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专门聘请环境评审人员和环境专家在有关项目中开展专业化审核;三是根据区域特点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四是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援助机制等措施鼓励企业主动开展绿色环保项目建设。

(三)启示

从上述三家“赤道银行”的实践经验来看,虽然每家银行在具体操作和管理体系上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积极运用ESG信息披露机制,指导和发展绿色信贷业务的有益经验值得借鉴:一是严格遵守“赤道原则”,将履行社会责任融入绿色信贷业务发展过程中,实现业务规模和社会声誉的同步提升;二是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明确环境风险评估流程,将环境风险纳入绿色信贷业务的全流程管理;三是完善组织构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如设立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部门,组建环境风险评估团队,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环境风险识别能力;四是创新相应的绿色金融产品;五是政府明确要求开展ESG信息披露,并制定了环境污染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立法先行,指导实践。

四、我国ESG信息披露机制下的绿色信贷实践案例——浙江湖州模式

浙江湖州是我国首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之一。近年来湖州将ESG信息披露机制融入绿色信贷发展之中,逐渐形成以政府部门为主导、金融机构为核心、金融监管为引领、高校专家为智力支持的“四位一体”发展格局(如图1所示),为我国绿色信贷以ESG信息披露机制为指引,重构发展路径提供了实践参考。

图1 湖州模式构架图

(一)金融机构“主力”

一是设立绿色专营金融机构,贯彻落实ESG经营理念。绿色专营机构旨在更好地贯彻落实ESG相关理念,推动信贷业务的绿色转型升级。目前湖州市共有绿色专营机构35家,绿色金融事业部23个,其中湖州银行是国内第三家赤道银行。二是将ESG信息披露纳入绿色信贷业务流程管理。将企业对环境、社会的影响分为绿、蓝、黄、红四大类,对绿、蓝标记的客户实施信贷倾斜,利率最低可降至同类利率的90%,对黄、红标记的客户实施信贷压缩,并实行利率上浮。三是完善绿色信贷审批权限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增强法人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一级支行行长有权签批下浮10%的绿色贷款,总行审批超10%下浮幅度的绿色贷款。通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制度,对绿色项目贷款利率可以较同类项目贷款利率下浮5%。四是开展绿色信贷产品创新。如创新“绿色园区贷”助力“低小散”污染治理,为绿色产业园区内的小微企业提供批量化金融服务,每年可减少污水排放100万吨、节电1300万千瓦时、减少沙尘排放12.6万吨;依据“碳效码”向绿色低碳企业提供“工业碳惠贷”,促进信贷资源向低碳企业聚集;依托“个人绿色积分”信息,创新“绿色信用贷”,为个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政府部门“主导”

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规和制定绿色金融标准体系。2021年6月,湖州市政府出台《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草案)》①资料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uzhou.gov.cn/hzgov/front/s1/sthz/zcfg/20210630/i2987533.html。,要求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定期披露环境信息报告,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压力测试等环境风险量化分析;同时要求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碳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并通过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向金融机构披露。发布《绿色融资企业评价规范》《绿色融资项目评价规范》《绿色银行评价规范》等绿色金融标准化体系,为绿色信贷发展提供统一标准。二是搭建绿色融资主体ESG评价系统(“绿信通”3.0版)。依托“绿信通”40多个部门的政务数据库,各类企业只要通过该系统开展融资业务,在完成评价申请和授权后,“绿信通”就会自动抓取相关数据,自动计算ESG评分,实现对每笔业务的全量化评价。对照ESG评价结果,金融机构可以直观地了解企业在环境影响、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三个方面的表现及短板②资料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uzhou.gov.cn/hzgov/front/s1/hzzx/bdxx/20200911/i2767281.html。,进而实现信贷筛选和利率定价等流程管理。三是实行财政贴息政策。湖州市政府每年投入财政资金10亿元人民币,用于绿色信贷贴息、绿色金融机构培育、绿色产品和服务创新等方面,如对绿色企业根据“绿色”评定结果,给予不同程度的贷款贴息:对评定为“深绿”“中绿”“浅绿”融资主体,按照LPR利率基准分别给予12%、9%和6%的贷款贴息补助。

(三)金融监管部门“引领”

一是分类指导金融机构开展ESG信息披露。2018年开始,湖州探索开展辖内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截至2021年6月末,辖内36家金融机构完成2020年度和2021年1季度的环境信息披露,实现全域银行业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其中,前期已开展环境压力测试的银行采用“全口径披露版”;资产规模100亿元以上银行采用“无压力测试版”;资产规模100亿元以下全国性银行在湖分支机构采用“无投融资版”;资产规模100亿以下地方法人机构采用“无碳足迹版”;能力相对较弱的村镇银行采用“定性披露版”③资料来源:潇湘晨报,湖州在全国率先实现全域银行业机构环境信息披露,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5780253674077845&wfr=spider&for=pc,2021年7月20日。。二是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评价。构建“绿色银行”监管评价体系,从金融机构组织机制管理、流程管理、经营目标等方面评估金融机构的绿色化程度,定期评估金融机构对重点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环境风险情况和绿色经营目标完成进度,促进金融机构ESG经营理念的贯彻落实。编制绿色银行综合发展指数(“绿茵指数”),指导金融机构注重绿色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同时,建立绿色信贷业绩评估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评估流程及评估质量保障体系,为宏观审慎评估(MPA)等相关激励约束机制的落地实施提供客观依据。三是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领域的信贷支持。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在全国率先建立再贷款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绿色信贷专项机制,发放支绿再贷款10.5亿元(截至2019年1月);以绿色信贷资产质押提供专项支小再贷款3亿元(截至2020年5月)④东方财富网,湖州银行获全市首笔绿色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http://finance.eastmoney.com/a/202005251496925333.html,2020年5月25日。。四是动态监测绿色企业业务活动。当地人民银行牵头开发绿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绿色信贷数据逐笔采集,动态开展节能减排测算、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等工作。银保监分局创新“EAST+绿色金融”智慧监管工具,通过整合“指标监测、评级审核、信息互通”三大功能,对128家重点企业的贷款及表外融资情况开展动态监测。

(四)高校专家“智力支持”

一是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研究院。成立南太湖绿色金融与发展研究院,开展绿色金融理论创新研究、绿色金融培训、软件研发和金融产品创新⑤湖州市成立南太湖绿色金融与发展研究院,http://greenfinance.xinhua08.com/a/20190516/1829663.shtml,2019年5月16日。,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二是与高校开展合作。在ESG信息披露框架制定、ESG信息披露相关核算、ESG评级系统搭建等方面与高校进行合作,接受高校专业指导。三是注重绿色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人才培养,采取激励措施培育高层次金融人才。

五、ESG信息披露机制下我国绿色信贷发展建议

企业ESG信息披露机制为解决我国绿色信贷发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了基础保障。为更好地发挥ESG信息披露机制的作用,重构我国绿色信贷发展路径,需要借鉴国际国内有益经验,不断完善金融机构管理流程和经营理念,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提供财政支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导向评估作用,强化信息共享机制和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一)重构绿色信贷管理流程,实现绿色信贷流程再造

发展绿色信贷,通过金融机构有意识地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促使企业做到少污染、省资源、保护生态平衡,在全社会形成科学、和谐的可持续发展机制。金融机构必须完善ESG信息披露的全流程管理,弥补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金融资源错配的缺陷。一是在尽职调查阶段,借助ESG信息披露机制,量化评估借款对象的ESG风险,对各行业不同ESG风险进行分类考察,扩展ESG信息数据获取渠道,形成内部ESG评级报告,披露分析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二是在授信审批阶段,根据ESG评估结果,借鉴“赤道原则”有关客户(项目)的分类标准,根据客户(项目)所属行业的风险程度和对环境、社会的潜在影响将其分为A、B、C类,依据分类设定授信额度,并对ESG高风险领域设置行业限额。同时,根据ESG评估结果和风险情况确定市场定价。三是在合同签订阶段,客户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应承诺未违反任何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法律、法规,承诺签署合同后严格遵守该类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督。放款后,按照审批书要求审核客户对环境和社会的风险管理状况、环保审批手续落实情况等。四是在贷后管理阶段,加强与政府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联系,及时获取相关法规、监管政策变化,以及客户环保合规等方面的信息。在贷款款项落实间隔期密切关注借款对象,实行ESG风险动态监测并建立相关预警机制,再以监测实况结合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调整、处理风险资产。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并逐一制定专门的贷后管理措施(如图2所示)。

图2 基于ESG信息披露机制的绿色信贷管理流程图

(二)完善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实现ESG绿色信贷专责管理

一是建立完善绿色信贷组织架构。良好的组织架构是确保ESG机制贯彻落实的重要保障。为匹配ESG流程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自上而下、统筹协作的组织架构。上层,设立ESG绿色信贷领导办公室,由分管信贷业务的行领导统筹管理,督促ESG机制贯彻落实至绿色信贷业务发展过程中;中层,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分支行,负责ESG风险管控,运用ESG审核流程加强对贷前、贷中、贷后各个环节的跟踪、分析和评估;基层,设立负责ESG风险管理的经办人员,负责对绿色项目的培育挖掘、开展ESG风险评估、全流程监测ESG风险等。二是制定绿色信贷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机制。研究制定ESG战略管理办法,明确绿色信贷发展的战略高度,制定战略目标、机制建设、资源分配等管理办法。同时,建立基于ESG信息披露机制的绿色信贷绩效考核办法,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奖惩机制,促进金融机构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三是建立ESG绿色信贷人才培养机制。制定ESG绿色信贷人才管理办法,加强ESG业务培训,强化人才识别培育绿色项目的能力,加强对绿色项目潜在风险的分析,合理利用ESG信息披露机制规避信用风险,按照绿色信贷发展的规范流程开展各项业务(如图3所示)。

图3 ESG绿色信贷管理架构图

(三)加强ESG绿色信贷产品创新,促进绿色信贷融合发展

由于ESG信息披露机制的绿色信贷产品有别于传统信贷产品,因此要结合业务发展实际,并融入ESG因素,创新有关绿色项目、绿色产业和绿色消费等领域的信贷产品。一是创新基于项目发展的ESG绿色信贷产品。对于周期长、公益性质的绿色环保项目,如环保技改项目、绿色基础设施和零碳园区建设项目等,可考虑其经济与环保效益,结合产品周期、资金使用、利率定价等因素进行量身定制,设计期限较长、利率较优惠的信贷产品。二是创新基于绿色产业发展的ESG信贷产品。如设计清洁生产贷款产品用于支持绿色产业节能开发、“减碳”贷款产品用于支持产业低碳转型发展、绿色建筑开发贷款产品用于支持“净零”房地产业发展。三是创新基于绿色消费的ESG信贷产品。将绿色环保理念融入居民日常生活,推出清洁环保、低碳节能的消费信贷产品,如绿色交通信用贷款、生态家庭抵押贷款等个人贷款用于支持绿色出行和绿色消费,气候信用贷款用于支持低碳消费、购买绿色消费品等。通过融合环保低碳、社会责任、绿色发展等因素,创新贴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绿色信贷产品,提高绿色发展的金融支持效率。

(四)搭建ESG绿色评级体系,量化绿色信贷介入依据

目前,我国ESG评估体系正处于探索阶段。ESG信息披露框架不统一,评级指数选取和计算方法不一致,导致ESG评级结果不同,可比性较差,在不同地区和不同金融机构间的普适性受限。因此,必须加强顶层设计,构建包括ESG框架构建、指标选取、计算方法、系统建设、数据来源等“五位一体”的金融ESG绿色评级体系。一是推动专业中介机构发展,增强ESG评级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采取市场化竞争机制,指定第三方评级机构专门开展ESG绿色评级。如指标设定上,尽量选择定量指标;权重上,同一行业内,可适当提高环境因素的设定权重,后期可根据发展需要调整不同因素的权重;数据来源统一出处和范围;搭建我国专门的金融ESG绿色评级系统,设定数据源关联渠道,建立科学便捷的自动化取数方法和计算方法;对照各项评级内容调研现有的行业“最佳实践”(即各行业在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不同维度的基本达标准则),评估企业在各方面与“最佳实践”的差距并进行打分,根据相应权重计算综合分值,为我国绿色信贷发展提供量化参考。二是基于行业差异,建立并完善ESG评级特色化标准。在经济运行中,不同行业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存在明显差异,很难进行横向比较,因此需要基于ESG信息披露行业特征,建立不同行业的差异化ESG评级体系,如金融、科创企业等行业本身碳排放量少,而化工、钢铁等传统行业碳排放高,在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等指标权重上可根据行业特征设定不同比重,不同维度的指标选择上也要有所区别,确保ESG评级结果相对公平。三是加强与现行绿色产业目录接轨。目前我国执行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分类详细,标准客观明确,可结合我国现行绿色产业目录,参考行业具体标准和客观依据来开展ESG绿色评级,确保ESG评级结果客观普适,为绿色信贷客户识别和风险防控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五)提高ESG信息披露质量,搭建绿色数据库

绿色信贷ESG评级依赖完备量化的ESG基础信息。一是建立分步式强制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强制性的ESG信息披露制度,即根据企业行业分类、规模大小、上市与否和经营风险等建立强制披露时间表。尤其非上市公司,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联合环保部门制定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披露办法,对不同企业的披露内容采取由定性披露向定性和定量全披露逐渐过渡的措施。二是统一ESG信息披露口径。明确ESG信息有关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的披露要求,对ESG信息披露的具体指标个数、格式标准、数据单位等进行规定,确保信息可比。对于环境信息,探索制定企业环境会计准则,建立环境会计核算体系,实现环境信息的标准化和可核算,明确环境资产、负债、收入等环境会计事项的计量、处理和适用,以规范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同时,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具体结构和层次,明确编制的规范性,避免模棱两可的定性表述,提高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质量。三是建立第三方信息鉴证机制。制定对ESG信息披露的审计准则,定期评价和鉴定已披露ESG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将鉴定结果公布于官方媒体,保证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推动评定结果的市场化运用,对ESG信息披露评定为“优”的企业优先给予绿色信贷支持和投资“青睐”,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市场发展机遇。四是建立ESG信息数据库。搭建集政府、机构、企业、中介机构四方互联互通的信息平台,构建ESG绿色信息大数据库,明确接口规范,确保数据采集的时效性、规范化和标准化,并定期更新维护基础数据源,同时,建立由政府牵头,信息相关方交流共享的机制,为绿色信贷发展提供动态信息支撑。

(六)建立监管导向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用ESG发展绿色信贷的积极性

一是将绿色信贷ESG风险纳入监管考核。根据绿色贷款企业的ESG评级指数,分别赋予其信用风险不同权重,如对ESG评级指数为AAA以上的绿色贷款,可参考个人住房贷款50%的风险权重,ESG评级指数为AA的绿色贷款,其信用风险权重可设定为60%,ESG评级指数为A、BBB的绿色贷款,其信用风险权重可分别设定为70%和80%,C级及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通过风险权重的分级赋值,达到分类调整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目的,降低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基数和减少银行资本金占用,提高金融机构开展运用ESG评估的积极性。二是建立人民银行绿色信贷ESG导向评估机制。在人民银行ESG指标评估基础上,建议将基于ESG评估的绿色信贷资产纳入人民银行合格抵押品范畴,按照1∶1的比例对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业务开展力度。三是将ESG绿色信贷资产纳入宏观审慎评估和合格审慎评估管理。金融机构对企业开展ESG评估相当于对企业环境污染、社会影响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风险进行摸底排查和信贷准入把关,对企业绿色发展情况进行认定。因此,建议将基于ESG评估的绿色贷款业务纳入人民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和合格审慎评估管理,并提高相应权重,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正向激励,为金融机构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提供可选方案。四是建立财政激励和相关约束措施。发挥政府部门主导作用,由政府设立专项财政资金用于绿色贷款贴息、绿色服务创新和奖励企业ESG信息披露。如为鼓励企业参与ESG信息披露,同时减轻ESG信息披露产生的财务成本,可给予ESG信息披露及时、质量较高的小微企业一定的财税减免优惠政策。同时,对于虚造、伪造、隐瞒ESG信息的企业给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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