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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地租契约选择的经济逻辑:预期效用抑或损失规避

2022-12-02徐俊丽米运生李德力吴宏姣

南方经济 2022年11期
关键词:农地租金契约

徐俊丽 米运生 李德力 吴宏姣

一、问题提出

随着中国农户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小农已经脱离了“水深齐颈”的边缘危机生存状态,抗风险能力得到增强;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农户也更多地表现出利润最大化倾向。并且,农业发展的重点在提高综合生产能力的同时更加关注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不断提高农民收入也成为“三农”政策的目标之一。考虑到财富在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增加农户的财产性收入对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促进共同富裕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宁光杰等,2016;高静等,2020)。早在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便指出“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2015年和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强调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从而实现农村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对大部分农户来说随着农地产权的不断完善和承包权财产属性的不断增强,土地已成为农户的重要财产。在农地流转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地租也逐渐成为农户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史常亮等,2017)。截至2019年底,全国有7321万农户转出承包地;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超过5.55亿亩,流转面积占全国家庭承包地面积的40.7%(1)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http://zdscxx.moa.gov.cn。。不过,与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程度相比,农民来自于地租的收入之增长是缓慢的(张国林、何丽,2021)。反映在农户的收入构成方面,与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甚至与转移性收入比较,农户的财产性收入总量是较少的,重要性是较低的,增长是相对的;2020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财产性净收入仅418.8元,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4%;且呈缓慢增长趋势,以2016年为基期,2017—2020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财产性净收入的增长率分别为5.53%、7.93%、8.51%、9.01%(2)数据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21》。。

作为一种资产收益或资本回报,地租大小与风险性联系在一起,而风险与地租契约密切相关。对此,学者们不免要追问:是什么风险使得农户的地租收入增长没有符合人们的预期呢?随着农地确权的全面完成和农地制度的持续完善,由产权不稳定引发的流转契约风险已经不是主要的因素。因此,问题很可能源于交易契约的治理机制领域(张浩等,2021)。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Alchain and Demsetz,1972),而契约本身是互补性的,故而地租的多少与地租契约、农地流转契约甚至与农地承包方在转入方治理机制的契约密切相关。其中,地租契约又是基本的。因为,不同的地租契约(3)固定租金指土地经营者按既定价格向承包户支付地租,浮动租金则是指依据当年市场价格折算实物价值的租金或以分红的形式取得流转土地收益。蕴含着不同的风险和收益分配。理论上说,固定租金契约下,农业生产与经营的相关风险主要由土地转入方承担,转出方则没有失去收益(地租)之虞(张五常,2000)。浮动租金体现了土地流转双方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关系,并赋予农户分享规模经营的溢价和更多提高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机会。出于增加农户财产性收入的考虑,国家政策鼓励农地的资本性流转(4)如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通过延长期限、保障契约执行等方式来增加农户的租金收入。然而,实践表明增加地租等财产性收入的政策预期效果并不理想:土地的股份合作发展困难,土地出租领域的浮动租金也不多见(马彦丽,2019)。本文通过分析2015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ina Household Finance Survey,CHFS)数据表明,农地流转市场中的地租契约仍以固定租金为主:在1189户农地转出户中,680户选择了固定租金,占比57.19%。其他一些研究也表明了这一现象的普遍性。郜亮亮(2020)基于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农场分析的数据发现,2018年种植类农场按固定土地租金结算的占比达90.37%。

这种现象即农户偏好固定租金,似乎有悖于农户收益最大化决策动机的理论认知。因为,理性小农的经济逻辑应该是预期效用而非损失规避,其决策动机主要是收益最大而非风险(成本)最低(舒尔茨,2006)。或者说,当农户由道义小农(恰亚诺夫,1996)转变为理性小农时,其经济决策动机由以风险规避为主转向风险收益权衡(高帆,2008;申云等,2012)。对此现象,本文的追问是:为何农户在地租决定这一领域其经济逻辑依然是损失规避,而没有选择收益最大化的地租契约呢?这可能表明,尽管在总体上农户表现出从道义小农向理性小农转变的趋势,其经济决策动机也更多地从风险最低转变为收益最大。但是,在地租支付这一具体领域,农户对地租的可得性等问题依然存在较大的顾虑和担忧。由于信息不对称(Jensen and Meckling,1976)、有限理性或交易费用(Williamson,1985,1996)等因素,契约往往是不完全的(Grossman and Hart,1986;Hart and Moore,1990)。这导致了交易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尤其是在市场、生产风险问题上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在土地转入者(比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治理机制的有限参与等因素的影响下,农户处于租金分配的弱势地位(胡新艳、洪炜杰,2016)。这种情况下,浮动租金契约的自我实施往往因道德风险而得不到保障,以及与之相关的高交易费用(谈判成本、执行成本)亦降低了实际的地租收入(Cheung,1969)。因此,农户这种为保障其收益(地租)而依然选择固定租金的看似非理性的决策(5)有必要说明的是,在农地流转实践中,也存在着大量熟人之间的短期、非正式流转契约;但此时农地转出户选择浮动租金并不是为了效益最大化,更多地则是出于减少交易成本、农地控制权偏好和生存保障的考虑(钱龙、洪名勇,2018)。,可能有深厚的现实基础。

对于固定租金契约的“偏爱”,可能是不成熟和不规范的农地流转市场背景下农户对风险与收益的一种“理性”权衡。当然,这只是一种理论的猜测。它是否正确,还有待于更严密的理论分析和经验证据的强力支持。鉴于此,本文基于2015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微观数据,从风险与收益权衡视角出发,系统考察租金收入(收益)对农户地租契约选择的影响。进一步地,本文还探讨了租金收入影响地租契约的期限情景依赖特征,讨论契约期限所发挥的调节效应。对上述问题的研究,理论上有助于解释乡土中国背景下农户对地租契约的选择行为,深化认识农户地租契约选择的路径与机理;实践上有助于农户理性选择地租契约从而提高其财产性收入,缓解农户对地租收益保障性的担忧。这对于理解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和促进中国土地流转向市场化、规模化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地租的形成、类型和影响因素

地租因其关系到农民收益保障和土地流转效率等问题而一直备受学者关注。有关地租的理论分析,经典作家马克思有着深刻论述。在他看来,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值价值的形式”(6)马克思,2004,《资本论(第三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第698页。,即土地使用者“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以地租名义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租金”(7)同上,第714页。。地租具有绝对地租、级差地租两种基本形态: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形成了绝对地租;由于土地自然条件不同(如肥力、位置)和投入资本的差别而形成了级差地租。地租的形式多样,“租地农场主为了获得经营土地的许可而以租金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一切,实际上都表现为地租”(8)同上,第704页。,包括劳动地租、产品地租和货币地租等。关于中国农地流转的地租问题,现有文献大多基于经济学分析框架,重点关注了土地肥力、灌溉引水、地理位置、地形、土地用途、供求关系、资本积累和产权结构等因素对地租的形成及其数量的影响(申云等,2012)。也有学者认为地租的形成不仅受市场的影响,还会受到社会结构、乡土伦理规范和社会逻辑等的交互作用,如土地流转双方力量的博弈、基层政府和组织的利益竞争、风险分担等(田先红、陈玲,2013)。

(二)不同的地租契约形式及其优劣探讨

与地租水平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地租契约。通常而言,地租契约形式可分为分成地租、固定地租和工资制。关于地租契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分成地租和固定地租效用优劣的探讨(曹博、赵芝俊,2018;马彦丽,2019)。在分成制中,地主以产量分成为条件让佃农耕种土地。这对土地所有者而言,一方面,他可以不断分享日后上涨的地租;另一方面,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需要分担农业产量及市场价格变幻无常的风险,因为地租的数量与农业经营的好坏直接相关。巴泽尔(1997)认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下,这种风险分担不会增加成本,因此可以付诸实际;但现实中存在交易费用,这就使得某些风险分担难以实现。对佃农而言,由于只有一部分而非全部的劳动成果归他所有,他努力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便会降低(Mill,1909)。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也难以得到改良(Smith,1776)。在固定地租制中,不论经营者产出如何,土地所有者都可以获得一份固定的租金。但是,这也使得他们不能分享土地价值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带来的收益。对佃农而言,他不仅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还享有土地产出的剩余索取权。因此,固定地租有利于提高佃农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其增加农业投资,提高农业生产效率(Marshall,1961)。

不同的地租契约也关系到地租和佃农之间的收益分配,它是双方博弈的结果。博弈的影响因素不但包括谈判力量等因素,也折射出双方对风险—收益的权衡。在传统佃农理论下,不同地区之所以会出现不同的地租契约主要受到不完全竞争、产量风险、交易成本的影响(张岸元,2000)。在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下,地租表现为土地承包户通过转出土地向承租者索取的各种形式的收入。相应地,承租者为获得土地经营权而向土地承包户支付地租。由于土地流转形式多样,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所匹配的地租契约不同。马彦丽(2019)沿袭了巴泽尔的分析框架,对农地股份合作这一土地流转方式中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的优劣进行探讨,指出由于政府投资土地改良、货币租金普及、技术进步以及农业保险的发展有效地控制了分成租金中的相关属性,使得固定租金优于分成租金;并且发现中国农地股份合作模式中也广泛采用固定地租契约。但曹博、赵芝俊(2018)认为,中国现行地权分配限制了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农地经营者可以通过专业化和社会分工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因此分成地租提高了产出率和资源配置效率,优于固定地租。显然,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的利弊决定着两种地租契约不同的适用情形。罗必良、何一鸣(2015)利用博弈模型对固定地租制和分成地租制的适用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认为分成地租适用于低质量土地和高能力经营者的要素组合,固定地租则适用于高质量土地和低能力经营者的要素组合。

(三)简评

土地负载着农民的基本生存利益。农户在不耕种土地的情况下将土地流转给他人,那么此时地租就成为土地保障功能实现的体现。因此,一份可靠有保障的地租收益对农户来讲十分重要。但是,在农地产权特别是经营权不完善,农地流转市场发育不成熟和治理机制不健全的背景下,有保障的收益(地租)很有可能是一个不易实现的愿望(即面临较大的风险)。理想与现实的张力,无疑会深刻影响到农户对地租契约的选择。因此,尽管相关研究关注到了固定租金和分成租金的优劣差异,且发现了农户偏好固定租金契约的独特现象,但忽略了从微观个体的角度分析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农户经济逻辑的转型与农地流转市场的现状对农户租金契约选择的影响。最重要的一点是,在研究中国的地租契约时,需考虑到中国情况有别于西方传统的佃农理论。具体而言,在中国,出租土地的不是地主,租入土地的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佃农,故而承租方和出租方的行为逻辑与佃农和地主有着较大的差异。第一,出租人(土地承包户)不需要监督农业工人是否努力工作,因此没有对“偷懒或卸责”的监督成本。第二,承包户不参与农业决策,他们更关心的是出租土地的地租收入。第三,土地经营者具有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产权上与出租人是平等关系。因此,在讨论中国土地流转的地租时,传统的佃农理论并不完全适用。

由于上述原因,现有研究未能对中国土地流转租金契约“反常”现象的生成原因与作用机理进行科学解释。基于此,本文依据中国农地流转实际情况,以农地转出农户为研究对象,从收益与风险的权衡视角出发,理论分析承包农户在转出土地时如何选择风险与收益及其对农地租金契约的影响并开展相应的实证检验。

三、理论分析与假说

(一)农户地租契约选择的经济逻辑:损失规避而非预期效用

对农户来说,土地不但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而且也是一种重要的不动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地关系的松动,土地的财产性功能也愈加重要。农地确权政策的成功实施,更是强化了农户对承包地的财产权。这意味着,对从生存理性不断向经济理性演进、风险承担能力已经大幅度提高、经济决策动机从风险最小变为收益最大的中国农户来说(高帆,2008;申云等,2012),通过行使农地的财产权其可以获得一个增加财产性收入(地租)的机会。按照标准的经济理论即传统的期望效用理论,农户应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为追求更高的收益而更倾向于浮动租金。因为,这可以使农户有机会分享土地转入者(主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技术进步、资本性投资、规模经济等因素而带来的增值。毋庸置疑的是,中国的农地流转市场在量的维度得到了快速发展。农地流转规模增加、流转主体多元化、流转模式多样化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但是,从质的维度看,农地流转市场在体制机制方面依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向超、张新民,2019)。这对农户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动机构成了挑战,主要包括:

第一,就农地产权而言,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法理关系尚存在较大的争论。更重要的是,土地经营权尽管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所单列,但对其权能(农地转入者的权利与义务)等核心内容却缺乏明确规定并因此而处于事实上的“虚置”或“悬置”状态(陈小君,2019)。产权制度的缺陷,使承包方在农地流转中的收益权难以得到落实(王亚楠等,2015)。

第二,就农地征收制度而言,尽管2020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限定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等领域所做出的大量修改有助于减少过度征地和违规征地,但农地治理机制的缺陷等问题,使得农户对承包地的产权安全依然有深深的担忧(米运生等,2020)。

第三,在农地流转的契约治理方面,来自于农户与转入者(主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双方的违约现象频繁发生(李毅等,2016;许秀川等,2020)。对农户来说,他们经常因为转入者的经营失败而遭遇地租收回之风险。特别是,普通农户遭遇了更棘手的困难: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而难以了解土地转入方的经营与生产状况和市场行情,因为没有嵌入农业经营主体的治理结构、缺乏财务分析的资源禀赋以及契约不完全下的企业道德风险等因素,他们对何时调整、如何调整以及调整幅度等农业经营主体的租金相关决策,往往难以产生实质性影响(聂英、聂鑫宇,2018)。

上述三重困难,无疑增加了农户通过浮动租金分享农业经营者增值收益的风险。风险的增加势必会影响到农户的契约选择,因为除租金收益外,农户的决策可能还会受到自身风险偏好特征的约束。偏好风险的农户更倾向于高租金收益,厌恶风险的农户则会更愿意选择一份稳定的租金收益。随着收入和财富水平的增加,农民在总体上的绝对风险规避(Absolute Risk Aversion,ARA)程度有所降低;换言之,抗风险能力的提高增强了农户对风险的偏好(9)农户风险偏好与收入之间的关系,本文将在异质性分析部分进行讨论。。但在经济理性与安全需求的选择上,农户并非处于两种极端状态,而是在不同的情景下寻求二者之间平衡(彭晓宽,2016)。这表明农户在处理具体的经济问题时,他们的行为逻辑依然是基于前景理论的损失规避(Loss Aversion)(10)根据Kahneman and Tversky(1979)的解释,决策者并非是完全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是更为关心相对于参考点收益和损失的多少,所以人们在面对收益和损失时的风险偏好行为不一致:在有可能获益时倾向于风险规避,而在有可能遭受损失时,更倾向于风险寻求。并且,损失规避的心理和行为倾向可能是人类自然机体的一种基本机制(Tom et al.,2007)。具体可参见Kahneman,D.and A. Tversky,1979,“Prospect Theory: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Econometrica,47(2):263-291; Tom,S. M.,C. R. Fox,C. Trepel, and R.A. Poldrack,2007,“The Neural Basis of Loss Aversion in Decision-Making under Risk”,Science,315(5811):515-518.。对于地租契约的选择,亦是如此。也就是说,对农户特别是厌恶风险的农户来说,如何获得稳定的租金比获得更多但风险更大的租金,更为重要。如果(合同)租金水平原本较高,那么如何保住这份可靠的收益,比机会渺茫的分享增值收益,更是重要得多。农户的损失规避心理,也自然会影响和体现于他们对于两种地租契约的选择,即选择与租金水平相匹配的契约。换言之,农地转出户对地租契约的选择是租金收益和风险共同驱动的结果。按照这一逻辑,农地转出户对地租契约的选择应该具有收益保障和风险偏好的情景依赖性,在不同的情景和约束条件下,农户会选择不同的地租契约。

在固定地租条件下,承租者风险内部化,农地转出户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小,因此可以按期得到一笔无风险的租金收益。浮动地租条件下,转出户可以获得由技术进步、市场价格变化或通货膨胀带来的租金收益的增加,尤其是在承租者农业收益较高的年份,转出户也能相应分得更多的租金收入;但同时也会受到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如自然灾害、承租者生产经营水平、市场价格变化、政策变动,以及承租者为分得更多收益而故意隐瞒实际生产状况的道德风险的影响。在无风险或风险较小时,农地转出户可以获得较多的租金收益,而在风险较大时,农户的租金收益也会相应大幅降低。可见,固定租金的风险程度低于浮动租金,而浮动租金的期望收益高于固定租金。

借助于一个简单的实验,推演这一理论。类似于损失规避的实验范式,假设农户未转出农地而是进行自我农业生产,生产收益为c。以农户的生产收益c为参考点,当承包农户转出土地时,在不同地租契约下的租金收益有两种情境,每种情境下各有两种选择。情境一:固定租金等于或大于农户自我经营收益;A.选择固定租金,那么农户有100%的概率至少获得c租金;B.选择浮动租金,农户有50%的概率可以获得1.5c租金。情境二:固定租金是农户自我经营收益的二分之一;C.选择固定租金,那么相对于农户自我经营收益,农户有100%的概率会损失0.5c租金;D.选择浮动租金,农户有50%的概率损失0.7c租金。基于损失规避的理论描述,决策者在有可能获得收益时倾向于选择低风险的方式,即所谓的“见好就收,落袋为安”。因此,在情境一中,农户出于收益安全性的考虑,会选择A选项。而在有可能遭受损失时,决策者更倾向于风险偏好,抱着“赌一把”的心理,以求能获得额外的租金收益。因此,在情境二中,租金处于较低水平,农户为提高收益会选择高风险的地租契约,即D选项。可见,面对不同水平的租金收益,转出户会通过选择不同的地租契约来实现收益最大和风险最小的最佳组合。基于此,提出本文的假说H1:

H1:租金水平越高,农地转出户越会选择固定租金契约;租金水平越低,农地转出户则越倾向于选择浮动租金契约。

(二)模型扩展:土地流转契约期限的调节效应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的存在以及无法事前在合约中缔约未来各种可能的不确定性,合约往往是不完全的。此时,契约期限的选择就是一种风险决策(Arrow,1971)。土地流转意味着农户将土地产权的一部分让渡给承租户,而流转期限越长,农地产权现场控制权脱离承包户越久,承租者过度利用土地或对土地造成不可恢复伤害的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越大,由此造成的农地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不难判断,契约期限越长,契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越多,转出户面临的不确定性也就越大,随之风险也就越大。相反,契约期限越短,农户在发现承租者存在机会主义行为时,可以越及时终结契约的实施,降低相关损失。并且,在转出户非农就业工作不稳定时,也可以及时收回土地的控制权(钱龙、洪名勇,2018;康姣姣等,2021),以实现农业“就业”。由此可知,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契约期限的长短实际上是农地流转过程中风险大小的一种体现。这对普遍具有损失规避特征的农户而言,上述因素无疑会影响到他们对于地租契约的选择。根据前文基于损失规避理论的分析结果,农户在有可能获得高租金时更倾向于寻求收益安全。显然,长期契约的高风险性会加强这一过程中农户的风险规避心理,从而促使农户选择低风险的固定地租契约。相反,在短期流转期限下,合约实施的不确性降低,安全性的提高会促使农户寻求更高的租金收益,即强化了农户的风险寻求心理,从而促使农户选择高风险的浮动租金契约。可见,契约期限在租金与地租契约之间具有调节效应。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说H2:

H2:契约期限在租金影响农地转出户地租契约选择过程中具有调节作用。

契约期限对租金影响地租契约的调节效应逻辑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契约期限对租金影响地租契约的调节效应逻辑框架图

四、数据、模型与变量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中国家庭金融数据与研究中心2015年在全国范围开展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项目(11)囿于CHFS数据的权限限制,无法获得2017年和2019年的农地流转相关数据,所以本文使用2015年CHFS数据进行实证检验。。此次调查不仅包含家庭金融方面的微观数据,也涵盖了农用土地流转相关问题。调查采用三阶段抽样的方法。数据覆盖中国29个省份(不包括新疆和西藏)、351个县、1396个社区或村庄的37289个样本家庭,因此比较具有代表性。由于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发生农地转出的农户,37289个样本中共3073户转出了农地;在此基础上删除非农村(rural=0)数据后,剩余1362户;进一步删除包含缺失值的样本173个,最后得到1189个有效样本。

(二)模型设定

本文的因变量为“地租契约”,根据前文分析,将地租契约分为固定租金契约和浮动租金契约,若为固定租金,则取值为1;若为浮动租金,则取值为0。由于因变量为二元离散变量,所以本文选择二元Probit模型作为本文的基础模型进行实证分析,以探讨农地转出户在不同的风险与收益安排下,如何选择地租契约。回归方程构建如下:

P(Y=1|X)=φ(βX+γControls+ε)

(1)

其中,Y表示因变量,当Y=1时,表示固定租金契约,Y=0表示浮动租金契约,P为Y等于1的概率;φ(·)为正态分布的累积密度函数;X表示核心解释变量即租金,Controls表示土地特征、农户特征、地区等控制变量;ε为随机误差项。

根据上述模型可以对假说H1进行验证。对于假说H2,拟使用分组回归验证契约期限对租金和地租契约之间的调节作用,即按照农地转出期限的取值分组,做租金对地租契约的分组回归,然后比较不同组别自变量回归系数的差异。若差异显著,则调节变量的调节效应显著。由于对分组回归的结果无法直接对组间系数进行比较,而似无关回归模型(Seemingly Unrelated Regression Estimation,SUR)包含了所有方程的参数,故可以检验跨方程的参数约束。所以本文使用似无关模型检验分组系数间的差异性,构建如下方程组(12)不同于一般情况(似无关回归被解释变量通常为2个及以上),本文的被解释变量只有一个(地租契约)。使用似无关回归模型的目的,是检验分组回归(短期契约组与长期契约组)中核心自变量系数的差异性是否显著,因为SUR可以检验跨方程的参数约束。此时,将模型设置为矩阵式方程组可能就不太适合。所以,也为清晰展示论文的计量分析思路,作者将模型设置为两个回归方程。计量实施步骤是对短期契约和长期契约组执行SUR估计后,再对两组之间的系数差异进行检验。:

Y1i=α1i+β1iX1i+γ1iControls1i+ε1i,i=1,2,3,…,n1

(2)

Y2j=α2j+β2jX2j+γ2jControls2j+ε2j,j=1,2,3,…,n2

(3)

其中,Y1i表示短期流转下的地租契约,Y2j表示长期流转下的地租契约;Y=1,表示固定租金契约,Y=0表示浮动租金契约。X表示核心解释变量租金,Controls表示土地特征、农户特征、地区等控制变量;ε为随机误差项。

(三)变量选择

第一,因变量为地租契约,分为固定租金契约和浮动租金契约两类。根据2015年CHFS的问卷题项:“土地流转租金的支付方式是什么?1.按市价折算实物的租金; 2.固定金额租金; 3.折算成股份,按股份分红; 4.其他”。本文将“固定金额租金”选项归为固定租金契约,赋值为1。对于浮动租金的定义,考虑到农村土地流转广泛存在的不收取实物和货币地租的零租金现象,而这实际上是人情地租替代了总额不高的实物与货币地租,即节日送礼、照看老弱、生产帮扶等人情的交换(陈奕山等,2017);所以本文将“按照市价折算实物租金”、“折算成股份,按股份分红”以及其他中的“零租金”归为浮动租金,赋值为0。

第二,核心自变量为农户转出土地获得的租金。租金体现了承包户转出土地的收益情况,问卷中询问被访者“去年,您家转出土地获得的收入是多少元?包括土地分红”。为降低数据方差,本文以“万元”为单位进行衡量(13)由于以“元”为单位计算模型时,虽然达到了1%的显著性水平,但基准回归结果中租金系数为0.0000722,标准误为0.0000131;边际效应为0.0000252。保留3位小数,则分别为0.000、0.000和0.000。后续的机制检验结果租金系数也均为0.000。因此,为缩小方差,作者使用“万元”为单位进行计量分析,以便于更为直观地观察不同水平的租金对农户地租契约选择的影响。。

第三,调节变量为契约期限。为考察契约期限蕴含的风险程度,本文根据中国土地流转的现实情况和已有研究(洪炜杰、胡新艳,2018),考虑转出期限1年及以下为短期流转,赋值为1;1年以上为长期流转,赋值为0。

第四,控制变量。根据2015年CHFS调查数据,并参考已有研究,本文选取三类控制变量:

(1)土地特征。参考相关文献,本文设置的土地特征变量包括农地承包合同、土地征收、耕地承包面积、农地转出对象和转出规模。是否签订农地承包合同和是否经历过土地征收,是地权稳定性的表征,会对农地流转的合约内容产生影响(仇童伟等,2019);耕地承包面积是承包户的土地初始禀赋,是土地流转的重要影响因素(Mullan et al.,2011);转出对象是否是本村村民,会因信任、声誉网络和关联博弈程度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程度的流转风险(钱龙、洪名勇,2018;洪炜杰、胡新艳,2018),因此转出对象会对地租契约选择产生影响;转出规模越大,转出农户面临的风险也越大,所以会影响农户对地租契约的选择。

(2)农户特征。包括家庭规模、户主性别、户主受教育程度、家庭总收入、社会养老保障情况(14)根据数据实际情况,农地转出户拥有的社会养老保障类型多样,包括政府和事业单位退休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一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他保险。本文主要考虑的是将农户是否拥有养老保障作为控制变量,因此将至少拥有其中一种养老保险赋值为1,没有任何养老保障赋值为0。、宗族网络、有无村干部。家庭规模越大、男性户主以及户主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家庭生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通常更强,从而对地租契约的选择产生影响。家庭总收入越高,农户对地租收益的偏好越小,从而更有可能寻求较小的土地流转风险。农户的社会养老保障状况越好,其对土地的依赖性也会将低(李琴等,2019),从而对其地租契约的选择产生影响。社会资本也是影响农户家庭各方面能力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参与程度是社会资本的重要表征;参考已有研究(陈亮、顾乃康,2016;仇童伟等,2019),本文将家庭成员是否担任村干部和宗族网络分别作为衡量农户在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中的社会资本情况。

(3)外部特征。为控制区位异质性的影响,本文在模型中加入东、中、西区位虚拟变量。

各类变量的定义和基本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不同租金水平对农户地租契约选择的影响:基准回归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和模型构建,本文使用Stata 15.0软件首先对假说H1进行检验,计量结果见表2。由模型(1)可以发现,核心自变量租金对地租契约的影响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表明随着租金水平的提高,农户会更倾向于选择固定租金契约;并且,模型(2)中的边际效应显示,租金提高每万元,农户选择固定租金的可能性提高25.2%。主要原因在于当农地转出户能够得到较高水平的租金时,为避免损失部分租金以保障现有收益,他们会选择低风险的地租契约,正所谓“见好就收”。因此,假说H1得到验证。

表2 租金水平对农户地租契约选择的影响:基准回归

(二)租金如何影响农地转出户的地租契约:机制分析

表3给出了使用似无关回归模型进行分租回归的结果。在短期契约组,租金对地租契约的影响没有达到统计显著性水平,但系数为负;在长期契约组,租金对地租契约的影响达到了1%的正向显著性水平。相比短期契约组,长期契约组主效应之间的正向显著关系更明显。这表明,当契约期限是长期时,风险性的提高强化了农户的损失规避心理,从而促使农地转出户选择固定租金契约;在短期契约期限下,风险性的降低强化了农地转出户为争取获得更高的收益而具有的风险寻求心理。

表3 似无关回归模型估计结果

进一步对表3中分组回归的组间系数差异性进行检验,结果显示两组的租金系数差异p值为0.0001,达到了1%的显著性水平。这说明不同分组之间的租金具有差异性,验证了假说H2农地转出期限在租金对地租契约的影响过程中具有调节作用。

(三)稳健性检验

1.关于农地转出租金与地租契约的内生性讨论

农地流转是转出和转入双方的互动博弈,农地转出户可能会根据地租契约选择自我满意的租金水平。由此可能存在反向因果的内生性问题,导致估计结果出现偏差。因此,为了更准确地分析租金对地租契约的影响,本文利用工具变量法进行估计。对于工具变量的选取,需要同时满足相关性和外生性的要求。由于同侪效应(Peer Effect)的存在,即个人的经济社会结果往往会受到所在集体的某些特征要素的影响(陈云松,2012)。借鉴已有文献(黄枫、孙世龙,2015;仇童伟等,2019),本文使用“同村其他农地转出农户的租金平均值”作为工具变量对前文的基准回归和机制检验进行再估计,结果见表4。

表4 租金对地租契约的影响:工具变量检验

外生性原假设的wald检验结果显示P=0.012,表示可以在5%的水平上认为农地转出租金是内生变量。IVprobit模型第一阶段的F值为38.51,远大于10;且在弱工具变量识别检验中,AR和Wald检验均在1%水平上显著,表示本文所选择的工具变量不是弱工具变量。根据表4的检验结果可知,在解决内生性问题的基础上,租金对地租契约仍然达到了1%的正向显著水平,边际效应为28.3%,比未解决内生性问题时的边际效应增加了3.1%;在分组回归中,短期契约组租金对地租契约的影响不显著且系数为负,长期契约组租金在1%的水平正向显著。进一步检验短期契约组和长期契约组的租金组间系数差异,结果显示两组的租金系数差异p值为0.011,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在解决内生性问题的情况下,农地转出期限在租金对地租契约的影响过程中仍然发挥调节作用。这与前文结果一致。

2.基于引入交叉项(Chow检验)的估计

表5给出了逐步代入控制变量并引入交叉项进行稳健性检验的结果。模型(1)-(3)中租金和契约期限都达到了1%的正向显著性水平。但两者的交乘项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负向影响,说明核心自变量租金的系数在长期契约和短期契约两组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具体来说,交乘项系数为负,表明短期契约削弱了租金对农户选择固定地租契约的影响。随着契约期限的缩短,租金对农户选择固定地租契约的积极作用逐渐降低,即农户更愿意选择浮动租金;而在长期契约下,租金对农户选择固定地租契约的积极作用更为显著。上述表明契约期限在租金对地租契约的影响过程中具有显著的调节作用,这与前文检验结果一致,说明本文的估计结果具有一定可靠性。

3.基于费舍尔组合检验的估计

费舍尔组合检验假设两组之间不存在系数差异性,即在所有农地转出期限下,租金对地租契约的边际影响都是相同的。因此,可在全样本中随机无放回抽取子样本n1和n2(n1+n2=n,n为样本观测量),并将其分别记为短期契约组和长期契约组,获得两组之间的系数差异d=β1-β2;重复抽取K次(本文设定为1000次),那么便可获得经验样本,得到1000个d值,进而通过d值的分布,获得经验P值;若p值小于0.05,则可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原假设,表明短期契约与长期契约组的系数差异是显著的。

表5 稳健性检验:引入交叉项

根据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租金的经验p值为0.002,可以在1%的统计显著水平上拒绝原假设,即短期契约组和长期契约组的租金系数存在显著差异,说明农地转出期限在租金对地租契约的影响过程中具有调节作用。与前文机制检验结果一致,再次说明本文得出的结果是可靠的。

表6 稳健性检验:费舍尔组合检验

(四)进一步讨论:基于不同收入水平分组的异质性分析

家庭收入是农户行为决策的重要决定性因素。家庭收入越高,农户抗风险能力越强,对土地的依赖性越弱;因此,农户在考虑农地转出租金时,不必过多地担心租金收入减少对自身生计造成的影响,从而表现出风险偏好。但家庭收入较低的农户往往会更看重土地财产性收入而倾向于规避风险。前文回归结果显示家庭收入对地租契约选择有负向影响,但并不显著,说明租金对地租契约的作用可能会受到不同收入群体的影响。因此,借鉴已有研究(杨子砚、文峰,2020),本文根据家庭收入将样本分为三组,其中收入最低的1/3为“低收入组”,收入处于中间的1/3为“中等收入组”,收入最高的1/3为“高收入组”。进一步分析不同家庭收入水平下农地转出租金对农户地租契约选择的影响,从而对农户的收益和风险权衡进行补充验证。

表7报告了基于农户家庭收入分组的估计结果。在三组回归结果中,租金对地租契约都达到了1%的正向显著水平,说明随着租金水平的提高,农地转出户都更倾向于选择固定租金契约。但从系数大小来看,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租金对地租契约的影响程度逐渐降低。主要的原因是农户在面临收益时普遍具有风险规避的特点;但这在农户内部之间具有差异性,家庭收入水平越高,农户的抗风险能力越强,从而农户的风险规避程度越低。基于此,本文进一步考察不同收入水平下,农地流转契约期限的调节效应。

表7 农户异质性的影响

表8报告了在不同收入水平下,使用似无关回归估计的农地流转契约期限的调节效应检验结果。三组回归结果中,短期契约期限下的租金对地租契约的影响均未达到显著水平,且系数由大变小、由正变负,也就是说农户选择固定地租契约的意愿逐渐减弱;这说明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短期契约下农户的风险偏好程度逐渐提高。长期契约下的回归结果同样说明了这一点,即长期契约下租金对地租契约的影响显著性水平由1%变为5%,影响系数由大变小,表明随着收入的增加,农地转出户选择固定租金契约的倾向逐渐降低。

表8 契约期限调节效应检验的农户异质性回归结果

分别对三组收入水平下契约期限的系数差异进行检验,结果显示低收入组中,系数差异检验p值为0.506,契约期限的调节作用不显著;中等收入组,系数差异检验p值为0.011,契约期限的调节作用在5%的水平上显著;高收入组系数差异检验p值为0.043,契约期限的调节作用在5%的水平上显著。本文认为这种显著性的不同对于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影响机理不同。具体而言,对低收入水平的农户来讲,其经济基础薄弱,抵抗风险能力差,因而此类农户在农地转出过程中规避风险的强度更高,所以不论契约期限的长短,他们均倾向于选择固定租金。中等收入和高收入水平的农户具备一定抵抗风险的能力,无需过多地担忧土地租金收益波动对其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所以此类农户会因契约期限带来的风险的不同,选择相应的地租契约。对高收入水平农户的而言,在短期契约期限下,租金系数为负,表现出更加明显的浮动租金选择倾向。

六、结论与政策启示

考虑到地租契约的选择在深究农户决策动机演变方面的理论重要性和规范农地流转市场及提高农户财产性收入方面的现实重要性,对这一问题开展研究具有显然的意义。区别于传统小农,中国农户在整体上已具备一定的经济理性特征。但是,由于农地产权制度和农地治理机制的缺陷以及农地流转市场的契约不完全因素,在地租契约选择这一具体领域,农户的经济逻辑依然是损失规避而非预期效用(15)本文的研究,在逻辑上符合有关文献对小农属性的理论判断(从道义小农向理性小农的过渡),并且在地租领域这一具体问题上得到了应用和拓展。本文研究结果也验证了这一点:即农户在地租领域的经济逻辑,给定收入水平(即绝对风险规避程度不变),农户遵循的是前景理论中的损失规避(不同情境下对风险和收益进行权衡),而非预期效用(利润最大化)。,其地租契约的选择需要权衡风险与收益。基于损失规避理论,本文分析了在不同风险和租金收益情境下,农地转出户对地租契约的选择,并进一步探究租金影响农地转出农户选择地租契约的作用机制,得到如下结论:(1)租金水平越高,农地转出户越倾向于选择风险较低的固定租金契约,以规避租金收益损失;租金水平越低,农地转出户倾向于风险寻求,选择风险较高的浮动租金契约,提高增加租金收益的可能性。消除内生性后的边际效应显示,租金水平每提高万元,转出农地农户选择固定租金契约的可能性增加约28.3%。(2)农地流转契约期限的长短体现着不同程度的风险,本文认为农地流转契约期限在租金对农地转出户选择地租契约的过程中发挥调节作用;具体而言,契约期限对固定租金契约发挥正向调节效应,对浮动租金契约发挥负向调节效应。(3)异质性分析发现,低收入农户中租金对地租契约的影响强于中等收入农户,中等收入农户强于高收入农户;契约期限在低收入农户组中不具有调节作用,在中等收入组和高收入组中发挥调节作用。

随着收入的增加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农户的抗风险能力得到增强。这使得农户从传统的道义小农到理性小农的转变中能够通过风险管理获得最大的收益。但是在农地流转领域,由于农地产权制度、治理体制和契约不完全等因素的影响,农户出于保障地租收益的担忧而主要选择了非收益最大化的地租契约形式。这说明在农地流转逐渐成为中国农业农村发展常态的背景下,不仅要提高农户的租金水平,更要降低农地流转的风险,从而在提高农地转出户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同时增强收益保障性。基于此,本文研究结论的政策含义主要有如下三点。第一,地租契约的现实之所以与政策的预期目标出现一定的背离,源于农户对土地财产性收入保障性的担忧。农地流转程序的不规范和流转信息的不透明,既增加了农户对土地收回和租金收益的风险,也给农地经营者带来了生产经营的潜在风险。显然,这有碍于农地转出户选择收益最大化的浮动租金契约。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化农地制度改革、规范农地流转程序和公开农地流转信息,鼓励建立公开透明的农地流转市场交易平台。第二,应认识到农地流转契约期限隐含的风险变化对农户选择收益最大化地租契约的抑制作用,建立健全农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以缓解农户对长期转出农地租金收益的顾虑。第三,创新农地流转租金支付形式,兼顾租金收益保障和土地市场价格变化。同时,应考虑到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风险规避和风险偏好程度不同。区分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地租契约选择差异性,区别引导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农地转出户选择相应的地租契约,避免“一刀切”使政策偏离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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