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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保障性住房租金会计核算案例

2021-07-12柯媛媛

消费导刊 2021年9期

柯媛媛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保障中心

以前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仅仅对收到租金的现金流做账务处理,未核算应收租金形成的资产和应付租金形成的负债。在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对管理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新的要求,作为核算保障性住房租金的财务人员必须树立权责发生制的思维,核算单位拥有多少套房屋,已出租了多少套,每月应收多少租金,实际收到了多少租金,收到的租金的具体构成是什么,有多少租金没有收回,并根据以上不同的情况分类核算,这样才能把握新政府会计制度的精髓。

在进行具体会计核算之前,首先要区分行政事业单位对保障性住房租金的收缴模式,通常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每月收到的租金不存入本单位银行账户,而是直接存入本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租金没有在本单位过现金流。第二种模式,每月收到的租金存入本单位银行账户,年末终了把收到的仅属于本年应收的租金统一汇缴到本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

案例一,A单位保障性住房租金收缴模式属于直接存入本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模式。2020年1月,A单位有保障性住房500套,其中已经出租450套,未出租50套(其中有5套住房一直未出租,有45套属于曾经出租过但承租人已退租),已出租住房的房屋租金每月400元/套,本月实际收到租金200000元已经存入财政专户,其中收到400套本月常租(权责发生制下归属当月应收的租金)160000元、本月收到欠租(以前月份应收但未收到,在本月收到的租金)20000元、本月收到预收(本月收到本月之后预交的租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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