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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高校法律硕士培养的转型挑战及应对策略*

2022-12-01

关键词:省属专业学位应用型

黎 桦

(湖北经济学院,武汉 430205)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渠道。从1990年决定设置和试办专业学位教育开始,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专业学位的类别有了大幅增长,培养数量逐年增加,培养质量也有较大提升,取得了显著成绩。当前,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正处于一个关键的历史节点,2020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下文简称为《方案》),该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对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其中包含了对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的各种具体要求。新发展格局下,省属高校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工作如何积极回应国家号召,主动对接《方案》的各种要求,特别是在转型中寻找到适合自己的新路,抓住历史机遇,突破现有瓶颈,发挥出省属院校的独有优势,借势而上,将研究生培养水平乃至于办学水平提升至一个新的台阶,已经是一个迫在眉睫、需要认真研究的崭新课题。本文在分析《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聚焦省属高校法律硕士培养中的困难和机遇,以期为省属高校法律硕士培养改革提供可行性的参考意见。

一、 《方案》设定的法律硕士培养要求解读

在宏观上,新时代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聚焦聚力国家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进一步面向外部需求,对标国家和地方需求,在此基础之上,大胆改革,不断探索新的培养机制,在招生规模、培养结构和培养条件等方面不断精进,最终培养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型人才。在此背景下,教育部及时出台《方案》作为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转型的纲领性权威文件,该文件对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教育提出了新的指引。对《方案》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可以发现其提出了诸多有力措施,从不同方面直指以往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暴露出的顽疾,对今后高校的法律硕士培养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值得各培养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解读。

(一) 继续坚持“应用型”的办学定位

明确各培养单位的办学定位是开展法律硕士培养的最基本前提。我国在创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即法律硕士之初就明确提出:“它所设定的培养目标在层次上高于法律本科生、实践导向上明显强于法学硕士,并且具有传统法科学生所不具备的复合型知识和技巧的专业人才”[1]。尽管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有过多次修改,但我国对法律硕士的定位并没有动摇,如在1999年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提出培养目标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在最新的2017年版本培养方案中,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是“高层次的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非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是“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就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而言,2017年和1999年两个版本并无本质差异,“应用型”一直是坚守的关键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律硕士“应用型”的预设定位和大多数培养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培养能力,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有研究者认为,我国法律硕士的“应用型”定位并不合理,与其他法律人才培养趋同,特色并不明显,并且这一要求过高,培养单位不容易满足对培养条件的各项要求[2]。我们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诚然,在20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确实出现了一些困难,“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制度演进结果来看,法律硕士的培养没有形成其独特的培养方法和培养机制,没有真正地与法学硕士形成鲜明的区分。”[3]但此类问题并非因为“应用型”的定位不当,而是由于执行不到位,预设的“应用型”定位落地时出现偏差。在比较理想的状态下,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定位各不相同,法律本身是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因此三者对法律应用都有一定要求,但法学本科和法学硕士显然有更多培养目标,应用型并非其唯一或者主要的培养要求。而对法律硕士而言,“应用型”是其立身之本,也是其最大特色所在。

此外,高校培养法律硕士时,确实会在“应用型”等方面出现一些困难。但这些问题更多集中于办学理念、培养态度等主观领域,并非无法克服,例如,师资问题是法律硕士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常见阻碍因素之一,“导致出现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学高校师资仍然是以学术为基本导向的,教师普遍在案例教学和实践环节的指导上能力不足,偏离了专业学位的应用型;双导师指导流于形式也是导致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结果同质化的另一重要原因”[4]。要克服这些问题需要大量的投入,但客观上讲,各学院和教师的思想观念的转变可能远比增加投入更为关键。

在《方案》中,从开篇的“成就与挑战”,到“发展与目标”,以及“着力优化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结构”,都可以看出,国家毫不动摇地坚持了面向社会需要的应用型定位要求。并且《方案》中更是直接指出关键点,“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深化,重学术学位、轻专业学位的观念仍需扭转,简单套用学术学位发展理念、思路、措施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一系列的后续措施也是围绕着如何真正落实“应用型”的定位展开。可以认为,我国对法律硕士的定位在过去、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都不会发生动摇。因此,在开展法律硕士培养改革相关研究时,不应再纠缠于定位之争,而应当将讨论重点聚焦在如何落实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具体方式方法上。

(二) 细化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具体措施

《方案》第五部分“大力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下有三个小点,分别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深化产教融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和“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价机制”,这三点紧密围绕“应用”二字展开,从不同角度对提升教学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由此,国家对“应用”的要求已经不再仅仅是指导思想或者口号,而是用量化的指标、细化的政策工具等可操作性的措施去考核和扶持。

例如,在“导师队伍建设”小点中,《方案》提出“各培养单位新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须有在行业产业锻炼实践半年以上或主持行业产业课题研究、项目研发的经历,在岗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每年应有一定时间带队到行业产业开展调研实践。”其中对导师专业素养的要求就至少有“半年”、“主持行业产业课题研究、项目研发”和“一定时间”等相当明确的量化指标。再如,在“培养模式改革”小点中,国家进行大量的政策倾斜,鼓励扶持产教融合,“实施‘国家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计划,重点依托产教融合型企业和产教融合型城市,大力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在学生最为关心的起到很强导向作用的“教育评价机制”方面,提出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可以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艺术作品等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呈现。”这种做法放开了机械的论文形式对学生的约束,一定程度上解放了师生,是实现法律硕士“应用型”培养的重要推力。对指导教师而言,明确提出“破除仅以论文发表评价教师的简单做法,将教学案例编写、行业产业服务等教学、实践、服务成果纳入教师考核、评聘体系。”这种提法是对新时代高校教师考核评价方式和破“五唯”的回应。社会服务是需要强大的学科基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应该向育人体系转化,向社会公众思想素养和科学素养提升转化。指导教师通过教学把研究成果带出校园,走向社会,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法律硕士培养就会不断积蓄专门师资资源。

(三) 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预留下政策空间

从《方案》的内容可以看出,国家此次对专业学位硕士培养的政策调整并非局部修正,而是真正深层次变革和推进,为了鼓励各个高校加大投入,重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性文件给认真开展相关工作的高校提供了大量的政策红利,预留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对省属院校而言,认真领会《方案》精神,不仅是培养合格学位硕士的基本需要,还能够以此为基点,为学校的进一步提档升级争取到更多机会。

例如,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中提出,“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只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专业学位授权点为主。各培养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办学定位,切实优化人才培养类型结构。”因此可见,在学位点授予审核日益严格的情况下,普通高校要想提升办学层次,获得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则必须努力按照专业学位硕士培养的要求做好各种基础性工作。再如,对于大多数省属高校而言,扩大办学规模是现实需求。“自2017年起,专业硕士招生规模始终高于学术学位硕士。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81.1万人,专硕招生规模达47.4万人,占比为58.5%。2019年专业硕士研究生在校生147.4万人,占比60.4%。”[5]根据《方案》设定的目标,到2025年,“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大到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的三分之二左右”,由此可见,做好专业学位硕士人才培养工作,将是省属高校扩大研究生办学规模的最佳路径。

《方案》对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也进行了新的规划。根据该文件的部署,我国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建设将会显著加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模将会扩大,与此同时,博士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程序将会更加完善。对于办学质量较高,有一定影响力,但尚无博士点的部分省属院校而言,今后想获得博士点,专业学位博士可能是较好的捷径。与此相呼应,现有的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就显得非常重要,具有良好的专业硕士学位培养体系和培养能力的省属院校将会有更大的几率在专业博士学位点争夺战中胜出。

理性而论,《方案》提出的新时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变革既带来了一些挑战,同时也提供了发展机遇。法律硕士培养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渠道和途径,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法治建设和运行,意义重大。而省属院校数量众多,与地方联系紧密,社会影响较大,历来是高层次人才培养无法忽视的重要力量。有鉴于此,下文拟以省属院校法律硕士培养为研究对象,分析省属院校法律硕士培养面临的难点和痛点,梳理省属院校法律硕士培养具备的独特优势,并提出新时代加大省属院校法律硕士培养力度的方案。

二、 省属院校法律硕士培养面临的难点剖析

对省属高校而言,由于办学重点、培养方式、师资力量等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法律硕士培养时遭遇到一些困难,在当前,除了其他学科专业学位硕士培养都存在的共性难题之外[6],省属院校培养法律硕士时还面临了一些特殊困难,具体分析如下。

(一) 外部竞争压力持续加大

首先,部分省属院校的法律硕士面临着招生困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治建设进程快速推进,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的需求也愈加迫切。相应地,以法律硕士为代表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也因受到国家高度重视而迅速发展,经授权开设法律硕士点的地方高校不断增多,尤其是在某些法学教育大省,法律硕士招生竞争相当激烈。省属院校在本身办学力量不强的情况下,无论是招生的数量还是质量都面临有较大的压力。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近年来,不少省属院校遭遇了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的招生困难瓶颈,即便是学校动用劝导全日制考生转至非全日制和加大调剂宣传力度等各种手段,但效果依然不好,部分区位优势不太好的学校常常很难完成预定的招生计划任务。

其次,部分高校存在盲目招生的情形。近年来,由于宏观政策较好,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引导下,很多高校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高度重视,招生热情持续高涨。由于办学显性成本相对较低,前期投入较少,法律硕士成为大规模扩招的重点专业之一,由于控制不当,部分高校会出现招生规模和办学力量不匹配,招生力度过大的情况。特别是一些省属高校,基于提升办学档次等原因的考虑,即便是刚刚获得法律硕士招生资格,办学综合能力还相对较弱,但仍急迫地扩大法律硕士的招生数量[7]。这种数量上的盲目扩张加剧了法律硕士就业的紧张形势,而且也给本单位的培养工作带来了种种隐患。

最后,省属院校的法律硕士在就业市场上压力持续加大。近5年来,法学本科和法学硕士毕业生数量众多,就业竞争压力大。相比较而言,各界对法律硕士的认识还有一个过程。法律硕士在就业市场上相较法学硕士一直处于劣势地位,法律专业硕士面临着极大的就业竞争压力,甚至是就业歧视。比如,实践中,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招录初任公务员时会把“法学硕士而非法律硕士”作为与“取得司法职业资格证书”同等重要的报名条件明确列出,导致以法律实务为主要培养目标的法律硕士不仅只有极少数能够转入学术研究之途,而且也未能如设计中那般顺利地进入实务部门工作。

(二) 内部培养难题长期存在

长期以来,省属院校在法律硕士培养方面存在一些方式方法上的具体困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从源头上分析,省属院校的法律硕士生源质量相对不高,特别是非法学的法律硕士以及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律素养相对不高。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各种类型研究生的培养规模不断扩大,研究生的报名人数也不断增长,按照常理,庞大的报考基数能够为培养单位提供更多高质量的生源,让他们有条件选择更加优秀的学生。但问题在于,微观分析,研究生造成的两极分化情况十分严重。大多数报考者期望值较高,考研的基本心态是“向上看”,往往倾心于报考比自己本科院校更加优秀的“双一流大学”、“双一流学科建设大学”等重点大学。省属院校的学校声誉和办学能力吸引力相对较低,高质量的考生报考意愿并不高,并没有直接分享到“考研热”的红利。甚至于,为完成招生计划,避免名额浪费,一些省属院校愿意采取降低入学考试难度以维持较高的学生报考率,同时在复试环节等未能严格把关,没有能够坚持宁缺毋滥,降低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大量接收各种类型的调剂生,这给后续培养中落实培养目标,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同时,省属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相对落后,培养经验不足,培养能力相对较弱。领军人才方面,研究生培养属于高水平层次的人才培养,更加需要位处行业前端的高水平导师。众所周知,现在高校人才竞争激烈,一般的省属院校中,高水平学科带头人的并不多见。专业学位培养工作中,兼具较高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的校内外指导教师也属于稀缺人才。普通导师方面,教授和副教授是法律硕士培养的主力军,但一些省属院校既有的教师知识更新滞后、知识来源单一、生产知识的能力不高,导致学校的研究生培养整体层次相对较低。并且,出于办学成本的考虑,大多数省属院校的师资数量不足,不少仅仅是刚刚满足办学生师比的基本要求。更为重要的影响因素是,省属高校对副高以上职称教师的科研教学考核压力较大,同时教学考核要求也不少,往往每学年多达200课时以上。此外,研究生导师除指导数量不等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外,还要指导学术学位的研究生。上述因素使得省属院校研究生导师在指导学生频次、时长、深度等要素上都有很大欠缺,直接影响了人才的培养质量。

另外,省属高校的师资在面对一些高质量的前沿性课程也经常出现有心无力的情况,如在“智慧法院”、“智慧检务”等工作基础之上,人工智能技术已经越来越多地直接应用于法律实务工作,但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育培养中并不能合理地嵌入人工智能技术的相关模块[8]。并且,由于历史惯性,地方院校虽然会配置一些实务部门的同志担任校外兼职导师,但大多为管理型的领导干部,兼职导师中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性人才占比并不高。再者,实践教学基地形式化的现象也较为严重,有名无实的实践教学基地并不少见,这些单位内部的实践型导师往往也不固定,实践基地和实践导师两个节点的“失守”,致使高校无法发挥校内外共同培养的合力,影响了人才的“应用型”水平。

(三) 培养特色凝练较为困难

从域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经验来看,学校特色和学科特色是制订具体培养政策极为重要的影响要素之一[9]。但不少省属院校法律硕士教育在凝练特色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培养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

现实来看,虽然省属院校基本都将实务导向的培养方式作为自身的培养特色,但鲜有地方院校能够在实际培养方案中真正将其凸显出来。在不少高校,研究生培养从学术型研究生开始起步,加之专业学位研究生是学术型研究生“弱化版”、“低配版”等陈旧观念的侵蚀,不少省属院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深受学术型研究生影响。无论是书面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管理方式,还是教学实践中的教学方式、教学内容,两者大多没有专门区分。某些高校虽然没有照搬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但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罗列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在执行时也常被大打折扣,仅仅停留于纸面。一些高校虽然努力探索,彰显特色,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整体而言,尤其在非法学法律硕士方面,如何在培养定位和培养方案中体现出其相对独特的学位价值,是省属高校普遍面临的难题。

事实上,从笔者的调研来看,仅就最基本的如何体现法律硕士“应用型”的特点来看,很多高校虽然标榜高度重视并且宣示采取了各种措施,但不少探索都是偶发性行为,多数难以总结出可复制的经验。当然,特色办学历来就是不断探索的过程,此类现象并非法律硕士培养中所独有,在其他专业学位硕士培养过程中也有体现[10]。

三、 省属院校法律硕士培养的优势研判

不同层次的高校办学定位并不相同,虽然面临着一些困难,但仍要坚定信心,相对于“双一流”高校和其他重点大学,省属高校在某些方面也具备自身的独特优势,在坚持特色发展的语境下,能够为培养高质量法律硕士研究生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 培养方针较易贯彻

省属院校法律硕士培养的规模一般较小,通常只有二三十人的招生规模,且办学时间相对较晚,船小好调头,培养方针的贯彻执行较为容易。特别是新设法律硕士点的省属院校,没有培养法律硕士的历史包袱,研究生教育的路径依赖并不明显,可以在制定培养目标和明确培养思路后,在短时间内予以贯彻执行,建立全新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

而且,因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起步相对较晚,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更是近20年才出现的事物,大规模普及推广的时间更晚。部属院校和省属院校基本处于同一起跑线,具有相对均等的发展机会[11]。虽然各种重点大学整体办学力量显著强于省属高校,但根据国家的战略统筹和高校的办学定位,重点大学的办学类型基本上以研究型为主,学校以培养科研型和学术型人才作为主要培养目标和办学任务,这些人才的培养与专业学位人才的培养有很大差别。例如,教师掌握了精深的学科前沿理论,可以成为优秀的学术型研究生导师,但由于缺少实践经验和实践技能,很可能无法胜任专业学位硕士的教学工作。可以认为,重点大学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上并不一定天然占据优势,非重点大学,尤其是一些专业性或行业性较强的省属院校,从总体实力而言,虽然相较于部属高校存在一定的差距,但专业或行业优势亦不可小觑,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方面相较于重点高校并不绝对处于劣势。很多省属高校在几十年的办学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尤其是一批部委专业院校“下放”到地方后应用型学科得到了加强,并通过院校之间的合并实现了学科互补与强强联合,学科的门类、层次都有了质的飞跃,这反而使得部分省属院校在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以湖北经济学院为例,学校由经管类为主的三个专科学校合并之后,在短时间内迅速整合力量,将金融、会计、财政和工商管理等传统优势学科做大做强。同时,法学学科抓住机遇,深耕营商环境和绿色发展两大领域,依托学校的经管优势,将本学科的教学科研与学校经管特色深度融合。更为重要的是,法学学科长期坚持办学方向不动摇,形成了滚动式向前发展的良好局面,特别注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不少厅局机关保持着深度的合作关系。如果从办学特色以及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办学经验、软硬件条件等方面进行考察,湖北经济学院的法学学科已经具备培养较高质量法律硕士人才的基本条件,未来可期。

(二) 教学方式相对稳定

省属院校往往专注于本科生教育,具有较为丰富的本科生培养经验,其培养的本科生不仅是众多部属重点大学研究生的主要生源之一,而且也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基层法治建设、社会治理和企业运营所需人才的主要组成部分。成熟的省属院校的本科生培养经验可以较为容易地迁移到硕士研究生培养中,让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变得相对简单和容易。且本科生的培养经验也能够保证专业硕士教学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流畅性。此外,省属院校师资团队的教学管理也相对更加严格,顺延至研究生教学管理,也更容易统一思想,统一教学方法,形成相对稳定的教育和教学方式。

同时,省属院校与办学所在地的机关企业联系十分紧密,优势学科与当地的厅局院所等行业单位关系往往也非常密切,大多数省属高校与所在地的实务部门联络频繁,产学研合作对象绝大多数选择当地的实务部门和单位,毕业生就业也主要立足于地方和区域,就业呈现出就近化和区域化的特点。省属院校的法律硕士教育已经为基层社会发展和区域经济建设输送了大量高层次法律人才,尤其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客观上提升了当地的法律素质,为地方法治运转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当前,地方法院、检察院系统、律师行业和企业法律顾问中有相当大比例的省属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硕士。可以说,省属院校在法律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方面已经具有一定的人脉基础和成熟经验,省属院校能够复制既往成功的做法,短时间内能够进一步完善培养方案,摸索出培养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新路子,培养出适应地方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三) 实践教学目标明确

省属院校师生的培养期望值相对合理,在培养定位上通常不太会在理论和实务两者之间徘徊,培养实务应用型人才的指向明确,贯彻落实实践教学相对较为容易。换言之,省属院校一般不具有部属重点大学建设综合型、研究型、学术型大学的目标定位,不会过多受到培养学术型研究人才的观念束缚,可以轻装上阵,较好地执行培养实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此外,省属院校法律硕士具有从产学研合作进行多维度综合培养的优势。法学属于社会科学,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接地气”是法学学科能够做实做好的重要前提。一般而言,国家“双一流”建设等重点高校由于其自身办学层级较高,与其对接的实践部门同样层级较高,虽然视野更加开阔,但由于高级别单位就业岗位少,竞争大,事实上也局限了学生的实践范围。而省属院校没有身份包袱,无论是学校还是学生,都愿意与街道、乡镇、中小企业等最基层的单位沟通交流,贴近国家县市域治理对学生的需求。在现有的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无论是县区的法院检察院,还是乡镇一级的派出所,甚至偏远地区的派出法庭和司法所,都有省属院校合作的身影。省属院校通过与当地的实务部门进行产学研合作,真正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建设和法治发展需求。正因为如此,省属院校能够得到的科研课题大部分也来自区域内的地方政府和企业,培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也大多在当地就业。由此,省属院校具备通过与地方政府和当地企事业单位的产学研用合作的先天条件,在开展法律硕士教育实践教学培养时也具有得天独厚的区域优势。

四、 省属高校优化法律硕士培养方式的路径及走向

在未来发展策略上,省属高校应当把握新时代机遇,加大法律硕士的培养力度,坚定差异化的培养思路,优化教师课堂教学效果,强化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并有效落实奖励和惩戒机制。

(一) 扬长避短——坚定差异化的培养思路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应“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然而,就现实来看,同质化现象构成我国法律硕士教育乃至整个法学教育的主要特征,高校办学特色和培养特色不突出属于常态[12],主要体现为各培养单位在培养模式选择方面呈现雷同和内部不同类型法学教育之间的培养模式存在雷同两方面。有鉴于此,省属院校在设计法律硕士培养方案时应该扬长避短,坚定差异化培养的基本思路。

具体而言,应当将省属院校和重点高校的法律硕士培养特色分开,提炼出省属院校自己的培养特色,进行差异化竞争。当然,这种培养特色不能脱离省属院校自身的主流特色专业。比如,财经类地方高校应当注重具有经管知识人才的培养。新时代语境下,有经管优势的省属高校应当致力于将公司法务和合规风控等作为本校法律硕士人才的培养特色,朝“预防法学”方向努力,只有这样,才能通过调配校内资源,真正落实自己的培养目标。很难想象,一个普通的省属师范类高校会试图将涉外法务、工程建造法务等方向作为该其法律硕士培养的主打特色——因为在开展培养工作时,会遭遇师资调配、课程设置、实践安排等多方面难以克服的困难。

此外,差异化培养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将法学和非法学的法律硕士培养分开。过往的事实证明,法学法硕和非法学法硕生源不同,学生专业基础差别很大,培养目标也不尽相同,带来培养过程中的一系列区别和差异。只有差异化的培养方案,才能让各类法律硕士都学有所得。笔者认为,非法学法硕的培养在于通过硕士教学,将其本科专业与法学知识相融合,鼓励学生多元化发展,形成自己的错位竞争优势,达成“复合型”的培养目标。而法学法硕则应当纳入学校的统一教育,为他们提供大量的实践机会,经过两到三年的硕士教育,将本科的理论知识落地,具备一定的法务实践经验。

(二) 翻转课堂——优化课堂教学效果

省属院校法律硕士培养应当优化课堂教学效果,以翻转课堂作为重要课堂教学方式。翻转课堂颠覆传统的教学方式,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将课堂的主导权和决定权转移到学生手中,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导力量,教师发挥着前期指引和后期总结的作用,这种教学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促成学生主动学习,更加有效地掌握专业技能。翻转课堂具有时间简短,易于接受,内容丰富,方式新颖,不受时空限制等优势[13],为教师和研究人员普遍关注,且适应了高校的教学需求。

基于翻转课堂的教育理念,省属高校教师在开展法律硕士教学时不能全程只由教授讲授,搞“满堂灌”,但也不能把课堂完全交给学生,由学生讲课为主。如何提高法律硕士的课堂参与度,不同课程应该有不同方案。比如,有的课程适合案例讨论,有的课程适合法院开庭式的角色扮演,应当分别设计课堂教学方式。同时,在课程考核方式方面,应该区分课程性质设置多样化的考核方式,比如,创设普通题型的闭卷考试、专门设计案例的开卷考试等,避免以论文考核的方式搞一刀切。

在具体的教学内容上,法学法硕的教学应当特别强调案例的重要性,适当降低知识性内容的权重,侧重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在非法学法硕方面,虽然也强调实践,但通过课堂内外各种方式补足学生在重点部门法方面的关键知识点,也应当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教学内容,不宜放任学生完全自主学习专业知识,至少相关课程的授课教师应当给予一定的课程内容学习引导。

(三) 产教结合——强化学生实操能力

专业实习实践是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的应然构成。省属院校法律硕士培养应当加强产教结合,强化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为此,高校应当科学制定专业实习实践计划,主动征求学生意见,有针对性地安排实习实践。

具体而言,省属高校应藉由召开法律硕士专业实习动员会议的方式,统一思想,端正态度,让法律硕士能够真正认同提升专业技能的重要性。在前期,培养单位可以考虑法律实务部门在一线工作的同志到课堂开展实习宣讲,也可以带学生实地参观法律实务部门,让学生直观感知公检法司律等单位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在此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实习意向,然后开展实习工作,并且根据实习具体情况,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应当保留学生调整实习实践单位的机会。实习实践过程中,校内外导师帮助学生确定实习目标、实习内容以及进度安排,提升法律硕士专业实习方案的可执行性。坚持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分别指导,督促学生根据计划书进行实习,认真撰写实习实践日记。培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阶段性总结,对学生实习实践的信息进行汇总和分类,并根据学生实习意向和实习效果长期维护优质的法律实务部门,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基地。此外,应当探索对学生实习实践的有效考核方式,打破当前实习考核不力的局面[14]。比如,在课程设计中增加实务操作的部分内容等。

本文认为,实习实践的真正目的在于让学生能够真正有所习得,通过实践达到系统提升知识体系的目的。因此,学校应当认真遴选实习实践单位,并且对学生进行客观的介绍。如,学生要配合课堂学习,深入了解民刑类法律的具体应用,则此时更适合推荐学生至基层法院的业务庭,而非法院的综合部门或辅助部门,甚至为了让学生更加直观地接触具体案件,也不宜将学生推荐至省级法院实习。对于需要场景的学科比如海商法实习和工程法学实习,应该到船舶码头和施工现场去。有条件的培养单位,应当通过安排多次实习实践、相互交流、校外导师师徒式指导等多元化方式,让研究生在就读期间对公检法司律及法务等各个主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工作内容都有一定的直观了解。

(四) 强化管理——有针对性地提升学习质效

省属高校法律硕士培养应该强化管理,建立有效的奖励和惩罚机制。

其一,加强日常管理,潜移默化地引导法律硕士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促成良好的学风。一般而言,研究生的日常管理相对松散,但学校应当同样强调研究生的管理纪律,通过学院管理和导师管理双重约束,避免出现“放羊”局面。

其二,强化学习管理,法学法硕和非法学法硕应当区别对待,可设计不同的培养方案体系,改变当前粗放型的法律硕士培养方式。尤其就非法学法硕而言,应当设置“本硕连贯”的复合机制,将非法学法硕培养方向与其本科专业相衔接,搭建学生复合能力培养平台,在非法学法硕研究生学习期间,除对其进行系统的法学知识传授外,还应当加强与学生本科专业相关的交叉学科知识的供给,真正实现非法学法硕培养复合型人才的学位设置初衷[15]。

其三,设置灵活的科研管理方式,针对部分学有余力且有提升理论储备意愿的学生,可以鼓励他们更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采取加入指导老师课题项目等方式,进行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训练。指导老师也应该有选择地向这些法律硕士推荐合适的前沿理论知识,以丰富他们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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