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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无人机风险分析与保险转移困境

2022-11-25李建平曲瑶

中国集体经济 2022年34期
关键词:保险无人机风险

李建平 曲瑶

摘要:智能化的发展,无人机风险界限和责任划分趋向难以明确,这些问题造成了保险承接的窘境。同时,宏观背景中的相关监管制度和责任制度的不完善及滞后性为无人机保险承接也带来制度上的障碍,应对无人机分类实施不同的监管制度和责任限定是保险承接制度基础。同样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针对不同类型的无人机实行不同的理赔条款和除外责任也是解决当前理赔困境必然措施。

关键词:智能化;无人机;风险;保险

近年来无人机的负面常见报端,例如“黑飞”影响机场飞机的起降等。随着智能化的发展,无人机的操作系统赋予了无人机更多的功能和自主性,也使得无人机自身风险和对社会风险逐步升级。

如何对无人机所带来的风险进行管理?这一方面需要对无人机飞行中所涉及的所有者以及操作员职责权限、资格要求进行合理分级;另外,还需要对无人机自身中软件和硬件配合以及无人机飞行环境等相互结合才有可能进行相对合理划分和管理。

一、无人机发展带来的社会挑战

无人机对社会的责任影响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问题。第一个是安全和保障,它涉及人身和财产损失,安全和免于不法伤害的权利是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目前,在民用空域使用无人机引发了人们对这些基本权利的担忧。

其次是隐私和所有权。这和无人机作为一种可提供视频和画面的平台被广泛接受和采用有关。如何确保个人合法隐私和相关所有权。以前很少实施有关保护基本隐私权的航空管理机构,在当前境况下这样的机构是否具备足够的条件来承担隐私政策执行者,一个与裁定隐私权有关的新角色,并且可能与司法机构存在职能上的交叉,也可能会干扰航空本部门最重要的职责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由于无人机系统技术发展速度已经超过了监管能力和责任范围的限定。同样对于无人机风险的转移现在也面临着复杂的保险承保范围和责任确定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其自身技术因素和外界使用环境的复杂性引起的,如不同类型的事故原因,控制程序漏洞,还有不确定的隐私法界限。使得保险公司几乎没有可以遵循的指导方针或先例为无人机风险制定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

二、智能发展背景下,无人机风险多维性复杂性

无人机延续了有人驾驶的传统,尽管有计算机算法辅助的控制器。完全自主的无人机可能还有一段路要走,伴随着智能化的升级,无人机自身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人机交互中的风险;二是无人机信息数据的风险;三是无人机网络系统风险。

(一)人机交互风险

航空技术的进步迫使飞机驾驶员从直接的操纵向技术管理人员的演变。历史上,与飞机的机械可靠性相比,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非常低。在人力成本的推动和科技进步助力下,机械可靠性方面的重大进步降低了事故率,这样一种转变将使事故的统计数据从技术故障转变为人为事故。对无人机来说,其系统紧密地集成到日益复杂控制系统和对动态飞行和变化的环境中进行操作,操作员的任务实质是监督和控制复杂的自动化系统。无人机现在可以在速度、高度和航程方面与有人驾驶的飞机相媲美,它们的使用正在迅速增长。相对于安全性的要求,商业客机的安全性无疑要求更高,但在自动驾驶技术上升过程中,技术的进步会使得飞行员无力可为。

相对于客机来说,无人机也有类似发展过程。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可靠性不断提高,预计无人机的事故率将会下降。但是,也可以预期,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由于人为因素和操作人员对自动化的监督而引起的事故的百分比將会增加。怎样识别人机出错的原因也将变得更困难,因果事故的推断将需要各个领域的专家参与才有可能接近事实的真相,对于保险行业来讲,人机责任的划分也将难以抉择。

(二)智能化背景下:无人机数据系统风险

1. 数据收集中被嗅探风险

数据链上的第一个飞行任务的环节是数据收集,数据收集的这种风险是通过嗅探和记录无人机网络的数据流量完成的。嗅探是一种用来收集和聚合大量用户数据的复杂方法,也是被黑客常用来攻击无人机所使用的一种手段。恶意的嗅探会导致数据链中关键数据的泄漏。

2. 飞行后数据的处理

无人机数据链中的最后环节是飞行中的数据处理,包括无人机操作员从无人机操作中获取图像或数据。如果无人机操作员将数据从无人机传输到相关储存系统,并且数据未加密,那么它可能会被嗅探,甚至可能被破坏。

3. 数据的使用、传播、存储风险

数据链的下游环节主要是指数据的使用、传播和存储。尽管软件或硬件很早都加装保密措施,但在遇到大量的网络攻击时是仍然脆弱的。由于无人机提供了一次使用就可以获得图像、数据等杠杆式的信息收集能力,所以往往更容易成为网络攻击的对象。

美国现有规则对非法捕获的数据还没有做出应对,对于因此造成的后果,可能因为无人机的操作人员没有保护相关数据而承担责任。

三、美国无人机风险监管中的障碍

(一)监管的滞后与技术快速发展匹配差异

无人机在收集数据方面的“杠杆效应”使得在飞行业务中被广泛用于收集、使用、保留和传播图像、数据等方面,而这些行为具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可能,但现有的健全的航空规章制度对于管制无人机相关的数据链方面,却没有权力监管。

当前监管网络安全和数据链某些方面的联邦法律只对遥感类的数据进行粗略、零碎的管理。与无人机遥感相关的现行联邦法律散落在《电子通信隐私法》(ECPA)、《86年隐私法》、《储存通信法》。但在实际过程中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上述法律将不再适用。

(二)相关法规监管空缺和可执行力弱

当前,现有的联邦法律没有规定无人机行动中的违规责任。一个强有力的无人机法律和监管框架必须包含一个强有力的无人机责任框架。例如,由无人机引起的事故应该对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现有的航空法律只涉及载人飞机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而不涉及无人机。另一方面,联邦航空局制定的许多法律留有相当大的解释空间,难以执行。目前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针对无人机相关的指导方针不够具体,还体现在没有制定个人和商业责任、侵犯隐私、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保险政策。

四、无人机风险责任分配与保险对接路径困境分析

在软件密集型的航空技术快速发展和系统日趋复杂的背景下,传统保守的航空安全监管面临着大量现代技术的涌入,监管部门和立法者面临着技术与监管之间日益加深的矛盾。这些技术中很多是无法通过飞机安全标准进行认证的。此外,现有的认证是一种标准化过程,要求无人机自主飞行系统的正确行为必须在运营之前得到完全验证。但这样的一种认证对依赖自适应软件和机器学习算法的新自主系统的开发构成了一个重大障碍,因为它们本质上是随复杂环境和面临外界风险不确定性情况下,自定向的或者自主决策的。

(一)责任分配困境

未来的航空网络系统将越来越依赖于自动技术,这将使一些既定的监管惯例面临考验。从法律和监管的角度来看,至少有两方面的挑战值得关注。第一个挑战产品的自主系统学习和自适应能力是否会导致安全是否满足要求无法预知。

根据美国的《产品责任指令》(Product Liability Directive),受害方可以在三个条件下对生产商提出索赔:首先是产品必须存在缺陷、其次造成人员损害以及上述两者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产品责任指令》规定,当产品没有提供大众合理性期望的安全时,该产品就是有缺陷的。毫无疑问,航空产品的合理安全预期将与大部分制造商品等大不相同。此外,应该理解的是,在航空自主系统的背景下,这里的产品应该包括硬件组件以及软件应用程序等。因此,首先必须回答自主系统是不是一个产品这一初步问题。然后考虑由软件系统的缺陷导致的硬件损害或者软件本身的漏洞造成的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二)美国当前无人机保险现状

目前,美国保险公司尽管承保了半自主的有人驾驶飞机,这种飞机与无人机有相似之处,但大多数保险不包括无人机,主要理由是无人机类型和用途的多样化,遭遇的风险种类和概率都较大。因此,对于无人机保险承保人必须量化所需的保险金额。到目前为止,承保人对每个无人机客户都是个案处理。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无人机公司成立,保险公司将发现很难不断地设计针对性的保险政策。

(三)保险公司风险控制和责任划分

保险公司在没有足够相关数据的情况下,主要依靠其他三个基本领域收集数据确定承保范围。这三个基本领域包括:无人机控制者是谁, 无人机的任务或用途是什么,已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无人机的安全。保险公司掌握了这些数据,理论上可以消除一些潜在的责任。

1. 无人机的控制者

在有人驾驶飞机中,总是有一个人在飞行中比自动驾驶仪具有更高的权限。 通常机长具备超越任何自主任务的权限,美国联邦航空局为载人飞机机长提供了一個清晰的定义。在当前的无人机设置中,有能力安全地远程操作无人机可以类比为无人机的机长。对于小型无人机来说并没有机长要求,有的只是对操作员的规定。虽然,还没明确无人飞行系统在操作过程中,产生的责任落在何处,保险人可以类比地分配事先知情责任。在没有明确谁是主要负责人的情况下,这些操作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被认为是飞行任务中的机长。

2. 无人机的任务是什么

无人机的任务是什么会涉及不同的风险,保险公司的目标是制定针对性的保险计划。虽然无人机的任务配置是多种多样的,但任务规划和执行决定了风险所在和风险来源。覆盖范围可根据以下情况而变化:行动地形,如人口密集的城市、森林、沙漠、大风等;任务高度、飞行高度和起飞重量。但也对特殊行业实行不同的责任豁免。

3. 安全性

安全是任何飞行操作都要考虑的问题,但在无人机行业尤为敏感。特别是在可负担得起的无人机(商用)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虽然无人机有一些系统是可靠的,但无人机的系统是综合而成的,是通过市场提供的模块组合而成的复杂系统,由于系统组合模块之间可靠性存在差异,这样当无人机运营放在未经训练的人手中,这种叠加效应将有可能导致整个无人机飞行都有可能是不安全的。

应该指出的是,在责任分配的层级结构中,人处于顶层。

(四)无人机飞行环境复杂性与责任保险中标的物价值无法评估

责任保险业务承保中,保险公司需要预评估无人机的类型、用途和使用场所,例如,考虑无人机使用在城市还是山区、农村;城市的环境、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区附近,以及何种空域内飞行。不同类型的无人机使用环境是有所要求的,但天气、空域使用的多变性(其他无人机突然飞到业务指定的空域中的情况)使得风险突发性增大,责任范围无法预期。

(五)保险主体责任的推诿,难以划分责任承担者

智能化的时代离不开大数据、互联网等符号性的标志物。数据隐私、网络安全复杂性风险也是伴随而来。数据的所有者和操作者,以及无人机软件供应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这些无人机运营的参与者们谁将被授予对数据的管理权和控制权限。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这些问题不明确就无法确定相应的责任承担人。同时,作为保险公司这方应考虑到无论是软件设计和性能、网络的配置、供应商和无人机的制造成本,都将在操作者的经验和无人机的使用背景下进行审查。

五、结论与对策建议

我国无人机产业发展历史较短,相应的产品标准制度、监管制度缺乏。这从法律基础方面造成了保险公司相关保险政策制定无法可依。另外一方面是对无人机风险的分析存在技术上的短板。目前,虽然有部分保险公司从事无人机保险业务,但赔付较严重。这种情况的背后无不是制度和技术欠缺的反应。当前,我国各地无人机产业发展差异较大,不少省市制定了自己的产品标准和监管制度。由于无人机运营有可能跨地区运营。这样导致对事故处理的结果不同和存在争议。在这方面美国无人机制度建设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对无人机的法规制度也是一直拖延,导致了美国很多州自己立法,各州之间法律差异导致了跨越州界限无人机事故处理的差异化和矛盾。

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无人机保险行业发展的基石。同时,也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做出自己响应。为此,做好以下几点是发展无人机保险基础。

第一,加快相关责任制度建设,包括民航局制定全国性的监管制度,操作员的培训要求等制度。这里面应包括操作员认证等级之间差异要求。

第二,保险行业和国家相关政策的相互配合,包括监管制度下的保险产品的开发,以及保险行业自身制定承保要求等。

无人机保险的发展最终是为了无人机产业发展创造风险合理转移的软环境,相关保险产品的开发以及理赔和除外条款,需要社会各个阶层共同参与。否则,单靠保险行业独立承担无人机风险转移,将会最终制约无人机产业的发展。

*本文为校教改课题“无人机风险与保险对接问题研究”(2020年编号:64010026)中期成果。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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