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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入选标准的特征及其对我国申报工作的启示

2022-11-22杨国安王小舟

中国名城 2022年11期
关键词:世界遗产双重名录

杨国安,王小舟

引言

1972年,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正式成立并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目的是加强对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遗产的保护。目前,《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已经达到194个,其中有167个缔约国至少拥有了一项世界遗产。1977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制定了《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制定了入选标准、申报程序、监督等实施体系,之后又不断进行修改完善[1]。2021年重新修订了《操作指南》,该指南进一步明确了申报数量限制与优先性原则、《预备名录》和上游程序、预审评估、自愿捐赠、咨询机构评估流程、预审程序过渡阶段等内容[2-4]。截至2021年,《世界遗产名录》中的世界遗产共计1 154项,其中文化遗产897项,占世界遗产总数的77.7%;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39项,占3.4%;自然遗产218项,占18.9%。世界遗产委员会已建立了警告退出机制,被列入《世界遗产濒危名录》的有52项,其中3项被移除出《世界遗产名录》。

1985年11月,在侯仁之、郑孝燮、阳含熙、罗哲文等我国老一辈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学者的共同推动下,全国人大批准我国参加《世界遗产公约》。1985年12月,我国正式成为《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1987年12月,我国申报的北京故宫、周口店“北京人”遗址、长城、泰山、敦煌莫高窟、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等6项遗产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我国首批世界遗产。随着“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被遴选为世界文化遗产,中国世界遗产总量达到56项,其中文化遗产38项,自然遗产14项,双重遗产4项,成为在数量上仅次于意大利的世界遗产大国。2000年以来,中国先后承办了第二十八届世界遗产大会(江苏苏州)、第三届世界自然遗产大会(四川峨眉山)、第四十届世界遗产大会(福建福州)等重要国际会议,形成了《苏州宣言》《峨眉山宣言》《福州宣言》等重要国际文件,并设置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等二类机构,中国的角色正在从学习者向引领者转变[5]。

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文化底蕴深厚,各类遗产非常丰富,具备世界遗产潜力价值的资源很多,各地申报世界遗产的热度与日俱增,列入《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的项目有61项。世界遗产不仅是需要保护的对象,而且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对于各缔约国的文化自信、文化认同和旅游开发来说更是一块“金字招牌”,各缔约国参与申报意愿越来越高,成功列入难度越来越大。最新的《操作指南》重申了“一国一年一项”的提名限制,并且提出了每年评审35项的数量要求,申报的难度更大了。目前,已有不少学者对世界遗产空间结构特征等进行了研究[6-10],但相关基础理论研究相对缺乏,不利于我国世界遗产申报工作的健康发展[11-12]。因此,在各国申报世界遗产越来越积极,世界遗产委员会对提名遗产的价值认定、保护、管理和评估要求越来越高的背景下,加强对世界遗产准入条件特征的研究,对我国世界遗产发掘、申报和保护管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 研究方法与数据

1.1 数据来源

世界遗产数据来自世界遗产中心官方网站,时间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国家行政边界数据来自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与数据中心网站的全球1∶100万基础地理数据集。

1.2 研究方法

结合GIS空间分析和可视化功能,对世界遗产入选标准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世界遗产入选标准的对比特征,以期能够为我国世界遗产的申报提供些许参考。

2 世界遗产入选标准及变化

对世界遗产评定标准进行简要分析可知,《世界遗产公约》是一项国际法,对缔约国制定国内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具有指导作用,不宜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至今保持不变。《操作指南》不同,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会随着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而进行修订与更新,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自从《操作指南》第一个版本问世以来,迄今为止已经发展演化到第二十四个版本,其英文版文本的长度由最初的13页、28节扩展到188页、290节,入选标准、申报程序等相关要求越来越具体(图1)。

图1 不同年份《操作指南》英文版文本长度

世界遗产包括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含文化景观)、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3大类。世界遗产委员会制定了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世界遗产应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根据最新的《操作指南》,申报遗产需要符合(i)、(ii)、(iii)、(i v)、(v)、(v i)、(vii)、(viii)、(ix)、(x)10条标准中的一条或多条标准,世界遗产委员会将会认为该遗产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4]。这10条标准,起初被分为两组,其中前6条标准适用于文化遗产,后4条标准适用于自然遗产。1982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决定将这两组10条标准合在一起。1992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又将文化景观纳入《操作指南》。根据世界遗产委员会,“只有同时具有完整性和(或)真实性的特征,且有恰当的保护和管理机制确保遗产得到保护,遗产才能被视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4]。

最新的《操作指南》对《世界遗产名录》《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建立和管理以及世界遗产基金国际援助等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2-3]。其中,第六十一条重申了“一国一年一项”的提名限制,并且提出了每年申报项目总数从45项降至35项的限制要求,再次明确指出“该决议实施的影响将在2022年第四十六届大会上评估”[4]。但是,在新冠肺炎疫情、俄乌冲突等不确定因素的冲击之下,世界遗产大会的举办计划受到很大影响。

3 世界遗产入选标准的统计特征

3.1 入选标准的总体特征

在全球现有1 154项世界遗产中,大多数世界遗产符合两条及以上标准,符合标准条目汇总数量为2 750条,平均每项世界遗产符合标准2.38条。从世界范围来看,标准(iv)、标准(iii)和标准(ii)有较高的符合度,符合以上相应标准的世界遗产的占比分别达到53.12%、41.51%和40.12%。在我国56项世界遗产中,符合标准条目汇总数量达到164条,平均每项世界遗产符合标准2.93条,略高于其他世界遗产大国和世界平均水平(表1)。其中,标准(iii)、标准(iv)和标准(ii)有较高的符合度,符合标准的世界遗产的占比分别达到57.14%、50%和50%。另外,标准(vi)和标准(i)在我国也有较高的符合度,分别达到39.29%和30.36%。同时,我国符合3条及以上标准的世界遗产数量占比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表2-4)。这样的结果提示,只有符合更多的标准,我国的世界遗产才能与其他国家同时入选。

表1 世界遗产大国的世界遗产入选标准符合情况

表2 世界遗产入选标准采用频次统计汇总

对每项世界遗产入选《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组合进行统计、分析可知,共出现了107种组合,其中同时符合3条标准的组合有34种,符合2条标准的有24种,符合4条标准的有21种(表3)。按文化遗产、双重遗产和自然遗产3大类进行统计可知,文化遗产入选标准组合有55种、双重遗产组合有37种、自然遗产组合有15种。按符合标准数量的多少进行统计可知,符合两条标准入选遗产的数量最多,共有503项,占世界遗产总数的43.59%;其次为符合3条标准的世界遗产,有308项,占世界遗产总数的26.69%;第三为符合1条标准的世界遗产,有200项,占世界遗产总数的17.33%;最后是符合7条标准的世界遗产,共有2项,分别为1982年入选的澳大利亚世界遗产塔斯马尼亚荒原(Tasmania Wilderness)和1987年入选的中国世界遗产泰山(Mount Taishan)(表3-4、图2)。

表3 世界遗产的入选标准符合情况汇总

图2 世界遗产 的空间分布及其入选标准符合情况

表4 世界遗产的入选标准组合类型汇总

3.2 世界文化遗产

全球世界文化遗产有897项,其中以采用标准(iv)即“是一种建筑、建筑或技术整体、或景观的杰出范例”标准入选的数量为最多,共有599项,占世界文化遗产总数的66.78%,说明各国都重视对这一普遍价值的发掘。其次是采用标准(ii)即符合“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标准入选的,共有457项,约占世界文化遗产总数的43.92%(表5)。大多数入选世界文化遗产采用了两条及以上的标准组合,平均每项世界文化遗产符合2.38条标准。其中,采用2条标准组合的最多,有394项,占世界文化遗产总量的43.92%;其次是采用3条标准组合的遗产,有260项,占世界文化遗产总量的28.99%;采用1条标准入选的遗产仅有144项,占世界文化遗产总数的16.05%。与全球平均状况相比较,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平均每项要符合3.29条标准,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其中,采用3条标准组合入选的最多,有14项,占中国世界文化遗产总量的36.84%;其次是采用4条标准组合入选的,有10项,占中国世界文化遗产总量的26.32%;仅凭符合1条标准就入选的遗产只有1项,占中国世界文化遗产数量的2.63%(表6)。就世界文化遗产而言,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往往要符合更多条标准方能入选。

表5 世界文化遗产入选标准采用的频次统计汇总

表6 世界文化遗产的入选标准符合情况汇总

3.3 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

全球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有39项。其中采用标准(iii)即“能为延续至今或业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标准入选的数量最多,有27项,占世界双重遗产总量的69.23%。其次是采用标准(vii)即“绝妙的自然现象或具有罕见自然美和美学价值的地区”标准入选的,有26项,占双遗产数量的66.67%(表7)。大多数入选世界双重遗产的采用了3条及以上的标准组合,平均每项世界双重遗产符合4.05条标准。其中,采用4条标准组合的最多,有11项,占世界双重遗产总量的28.21%;其次是采用3条标准组合和5条标准组合的遗产,各有10项,均占世界双重遗产总量的25.64%;采用2条标准入选的遗产仅有4项,占世界双重遗产总数的10.26%。我国世界双重遗产数量有4项,约占全球世界双重遗产的十分之一。从采用标准来看,中国双重遗产平均每项符合4.25条标准,略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与其他国家相比同样需要符合更多条标准方能入选。其中,采用3条标准组合有2项,占中国世界双重遗产总量的50%;采用4条和7条标准组合入选的各有1项(表8)。

表7 世界双重遗产的入选标准采用频次统计汇总

表8 世界双重遗产的入选标准符合情况汇总

3.4 世界自然遗产

全球世界自然遗产有218项,数量相对较少,是目前世界遗产委员会鼓励申报的一种遗产类型。在世界自然遗产中,以采用标准(x)即“是生物多样性原址保护的最重要的自然栖息地”标准入选的数量最多,有140项,占世界自然遗产总量的64.22%。其次是采用标准(vii)即“绝妙的自然现象或具有罕见自然美和美学价值”标准入选的,有120项,占自然遗产总量的55.05%(表9)。从入选标准组合情况看,大多数入选世界自然遗产采用了2条及以上的标准组合,平均每项世界自然遗产符合2.09条标准。其中,采用2条标准组合的最多,有105项,占世界自然遗产总量的48.17%;其次是采用1条标准,有56项,占世界自然遗产总量的25.69%;采用3条标准入选的遗产有38项,占世界自然遗产总数的17.43%。我国世界自然遗产数量有14项,约占全球世界自然遗产的6.42%。从采用标准来看,平均每项中国世界自然遗产符合1.57条标准,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其中,采用1条标准入选的最多,有8项,占中国世界自然遗产总量的57.14%;其次是采用2条标准组合入选的,有5项,占中国世界自然遗产总量的35.71%(表10)。就世界自然遗产而言,中国世界自然遗产在入选标准方面并不占优势。

表9 世界自然遗产的入选标准采用频次统计汇总

表10 世界自然遗产的入选标准符合情况汇总

4 对我国申报工作的启示

世界遗产申报是以缔约国为主体开展的国际事务,具有专业性、系统性和长期性的特点。通过上述对现状世界遗产入选标准情况研究,对我国的申报工作有如下启示。

第一,要有国际视野和国家情怀,认真研究《操作指南》的要求和变化,加强潜在世界遗产地的“突出普遍价值”研究。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各类遗产资源丰富多彩,其中很多资源具备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潜力,应该充分发掘自身的资源禀赋优势,针对世界遗产申报的新规则、新要求,快速作出反应,加强遗产资源的调查、研究、保护和管理工作,尤其是要发掘潜在世界遗产地的“突出普遍价值”,提高世界遗产申报的成功率。

第二,要用好用足世界遗产委员会支持自然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系列遗产、跨境遗产等申报鼓励政策,总结好中国南方喀斯特、中国大运河、丝绸之路等超大型、跨区域世界遗产的成功经验,利用好社会主义国家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加强国内外各类潜在世界遗产资源的整合,编制好《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和申遗文本,并根据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关注重点和最新要求及时更新,加强跨文化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与周边国家和地区联合申报工作,提高申报的成功率,践行“人类文明共同体”理念。

第三,要充分发挥世界遗产大国的优势,加强世界自然遗产的基础理论研究,争取在世界遗产研究方面走在前列,提高中国在世界遗产研究领域的话语权,增强文化自信。同时,加强遗产理论研究的实践应用,为非洲、拉丁美洲等经济发展滞后国家申报世界遗产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战略咨询。

第四,要积极参与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帮助世界各地加强世界遗产相关人才的培养工作,扩大中国在世界遗产委员会中的影响力,为世界遗产申报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全球治理观,争取在世界遗产领域尽快完成从学习者到引领者的转变,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5 结语

世界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珍稀遗产资源。它不仅是需要保护的对象,而且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对于文化自信和旅游开发来说更是一块“金字招牌”,各缔约国参与申报意愿越来越高。值得注意的是,最新一版的《操作指南》重申了“一国一年一项”的提名限制,强调了预备名录、预审评估等申报程序。因此,世界各国成功申报世界遗产的难度将会越来越大。通过对现有世界遗产的入选标准进行统计研究和对比分析可知,在全球现有的1 154项世界遗产中,大多数世界遗产符合两条及以上标准,平均每项世界遗产要符合标准2.38条,标准(iv)、标准(iii)和标准(ii)有较高的符合度,仅满足单一的标准已经难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我国56项世界遗产中,平均每项世界遗产符合标准2.93条,略高于其他世界遗产大国和世界平均水平。这样的结果提示我们,只有符合更多的标准,我国的世界遗产才能与其他国家同时入选。这点在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世界双重遗产方面的表现更为突出一些,但是在世界自然遗产方面的表现相对较弱一些,与我国历史悠久的灿烂文化和丰富多彩的自然环境很不相称。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抓住世界遗产委员会鼓励自然遗产、文化遗产、系列遗产、跨境遗产申报的机遇,对包括自然遗产在内的中国各类潜在世界遗产地开展好遗产价值研究、保护和管理,提炼出具有说服力的“突出的普遍价值”,并科学制定适用标准组合和保护管理体系,以提高成功入选的概率。

当然,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建立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体系的初衷在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全人类共同的遗产资源,我国需要在加强申报工作的同时,加强对现有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不断完善世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体系,坚定文化自信和制度自信,讲好世界遗产保护的“中国故事”,为世界遗产保护贡献“中国方案”,体现中国作为世界遗产大国的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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