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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关于内涵、结构与价值的哲学思考

2022-11-22熊治东

关键词:信用规范

熊治东

(武汉纺织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社会信用之所以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与失信现象不断涌现和失信治理之间的矛盾冲突紧密相关,尤其是在社会交往多样化和全球化进程面临诸多不确定性的当代社会中,社会信用对于构建更加符合人的生存发展所需的生活世界图景和社会秩序规范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在国外,社会信用问题研究受新制度经济学、博弈论、信息经济学等力量的推动及经济全球化浪潮和西方次贷危机的冲击,主要集中在经济学、管理学等领域。在国内,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社会利益复杂化、社会博弈多样化等多重因素,推动社会信用问题研究持续升温。从总体上来看,当前学界对社会信用问题的研究聚焦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制度设计、社会信用协同治理、社会信用文化培育、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国别社会信用比较、社会信用伦理规范等不同的理论视域,侧重于对社会信用问题的经验归纳、实证探索等方面的研究,对社会信用问题的哲学思考尚付阙如。因此,探讨社会信用问题,需要对社会信用的理论本质进行澄清,分析社会信用的构成要素和内在层次,廓清社会信用的价值意蕴。对社会信用进行哲学审视,能够使社会信用的本质及其蕴含的内在旨趣趋于澄明,为良好社会秩序的构建和人全面发展的实现提供理论支撑。

一、社会信用内涵的多维透析

社会信用是人类从自然状态走向文明自觉的重要标志,意味着人类超越了自然状态下的无序环境。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处于蒙昧阶段,缺失法律制度、社会规则、行为规范约束和引导,“是和非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这儿都不能存在”[1]96。因而,自然状态下的人类不可能有信用可言。人类在理性法则指引下开始为自身立法后,亦即人类从“自在”阶段过渡到“自为”阶段,意识到规则的重要性以来,社会信用才得以形成。就此而言,社会信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

第一,社会信用是在社会实践中不同个体或组织以相互约定、承诺等方式结成的社会关系。考察社会信用问题,首先要对什么是社会、什么是社会的本质与基础进行剖析和澄清。关于社会为何?历来有不同论争。马克思批判了旧哲学对社会所作的抽象理解,认为社会“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2]现实的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实体,社会从本质上来说是由现实的人构成的关系性存在。古尔德也说道:“构成社会的基本实体是社会关系中的个人。”[3]作为社会关系中的存在,个体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个体、组织交互共生,由此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社会信用也应运而生。从起源来看,社会信用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现象,它不是先验的存在,而是在后天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建构出来的。在社会交往中,人们基于特定事件和各自的利益主张相互做出主体性承诺,并对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从而确定行动准则和行为边界。由于个体是处于社会历史关系中的存在,因而个体的认知和行为受所处社会历史阶段的具体历史情景的影响和制约,相应地,社会信用的类型和发展程度也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就此而言,社会信用依托于社会而存在,并在社会中不断形塑和发展。

第二,社会信用是在信用主体与信用客体之间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性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在黑格尔看来,由于缔结社会契约关系的双方均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意志,所以社会契约从根本上来说并未脱离德性阶段,亦即社会信用是订立约定、协议、契约的双方或多方的共同意志的彰显,是社会信用相关方道德人格的象征。具体来看,社会信用关系的建立要求相关方自觉履行做出的承诺,以道德自律克服不良欲望和企图,以道德自控约束和规制失信现象与失信行为。就其实质而言,社会信用道德伦理是将社会信用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内化为主体的道德认知,进而促使社会信用相关方自觉遵守约定。从社会信用道德伦理的形成过程来看,需要社会信用相关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彼此尊重对方独立的道德人格。正如黑格尔所说:“契约以当事人相互承认为人格和所有人为前提。”[4]彼此承认和相互尊重独立的道德人格是对不同主体之间差异化需求和利益多样性的肯定,这是社会信用关系建立的重要基础。同时,社会信用关系的建立意味着双方或多方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关系的确立。在社会信用关系中,社会信用主体与社会信用客体彼此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履行何种义务,都需要双方或多方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约定和确证。

第三,社会信用是通过制度和规则的方式实现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社会规范。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制度是包括制度规范、规则体系、约定俗成的惯例等在内的行动准则,而狭义的制度指的是正式的规则,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令纪律等。无论是广义的制度还是狭义的制度都是以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方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具有强制性的特征。正如韦伯所言:“制度应是任何一定圈子里的行为准则。”[5]制度一旦制定后,对特定范围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从现实来看,由于“陌生人时代”普遍存在的一次性博弈和交往对象处于不断流变之中,以致社会信用关系面临极大不确定性。这就需要发挥制度的赏罚功能对具体的社会信用行为进行约束。社会信用制度是维系社会信用关系存续的关键。通过社会信用制度,能够促使社会信用相关方自觉遵守约定和承诺。社会信用相关方互不僭越约定的规范,既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又确保了他人的正当利益顺利实现。

第四,社会信用是基于相互信任而对未来行为的事先约束。社会信用关系的建立须以信任为基础,没有彼此的信任和托付,社会信用关系的建立就难以实现。正如图克所说:“信用,在它的最简单的表现上,是一种适当或不适当的信任。”[6]信任既是心理上的认同,也是社会行动的前提。“信任是人们在不确定的情境中采取的一种积极的期待和行动。”[7]不同的个体或组织间之所以能够建立社会信用关系,是因为内心对他人自觉履约、信守承诺存有一种好的心理预期。如果彼此互不信任,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信用关系。合同、契约等正是对可能出现的违约失信现象的补救。因此,信任是社会信用关系建立的人性基础。然而,社会信用面向的是即将发生的行为或未来发生的事件,是针对行为或事件本身面临的不确定性作出的预期性约定。无论是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还是书面协议、第三方担保等,都是对尚未发生的行为或事件作出的事先约束。

二、社会信用的基本结构

社会实践的极度复杂性决定了社会信用形态的多样性。因此,对社会信用进行考察需要澄清社会信用的基本结构。通过把握社会信用的基本结构,全面客观地认识社会信用的构成要素、内在层次和生成根源。

第一,从社会信用的构成要素来看,主要包括社会信用主体、社会信用客体和社会信用中介三个基本的要素。社会信用主体是社会信用活动的发起者和推动者。根据社会信用主体的呈现形式,可以将社会信用主体分为不同的类型。从社会信用主体的层次结构来看,可分为国家、社会组织、个体几个层面;从社会信用主体的覆盖范围来看,可划分为宏观层面的社会信用主体和微观层面的社会信用主体两种类型。社会信用客体是与社会信用主体对应的对象性存在。作为对象性存在,社会信用客体必须与社会信用主体处于同一社会信用关系链中,并且社会信用客体不是被动的、静止的存在,也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和利益主张。因此,社会信用客体与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信用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社会信用客体的类型多种多样,既可以是群体或组织,也可以是个体;既可以是同一时空环境中的存在,也可以是非同一时空环境中的存在。社会信用中介是社会信用主体与社会信用客体之间达成社会信用关系的工具、方式和条件的总称。具体而言,包括表征社会信用关系的语言符号系统、社会信用关系中的抵押物、契约等。通过社会信用中介将社会信用主体与社会信用客体有机连接起来,形成完整的社会信用关系链,组成社会信用的基本结构。

第二,从社会信用的内在层次来看,主要包括言语层面的信用、制度层面的信用和道德层面的信用。言语层面的信用是以言说的方式向他人做出承诺。然而,言语承诺易受客观环境的影响,导致人的言说与行为发生分离。因此,言语层面的信用是社会信用最基本和最初级的形态。霍布斯指出,“语词之力太弱,不足以使人履行其信约。”[1]107缺乏约束机制的言语承诺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行为主体可选择守信,亦可选择不守信。相对言语层面的信用而言,制度层面的信用属于社会信用的较高层级,克服了言语层面的信用的随意性和多变性。首先,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形塑着社会信用关系。基于“公意”而制定的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着相对均衡的状态,使人们对未来形成稳定的预期,有效地避免了因规则多变和约束条款不明导致的举棋不定和无所适从,确保了社会信用关系的持续和有效。其次,制度的强制性维系着社会信用关系的健康发展。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制定的制度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僭越制度规范就会受到制度的惩罚,从而迫使社会信用主体与社会信用客体自觉遵守社会信用。由此可见,制度层面的信用是对言语层面的信用的补充,而更高层级的社会信用是道德层面的信用。道德层面的信用是将守信的美德与守信的实践内化为行动主体的道德自觉的结果,无须外在的约束和限制措施就能自觉、主动遵守社会信用,凸显行为主体的道德自觉和行动自律。因此,道德层面的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高级形态。

第三,从社会信用的时间维度来看,社会信用是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渐孕育而成的,是在社会时间中不断展开、丰富和完善的社会关系。因此,社会信用的演进过程蕴含着社会时间的成分。从社会时间的维度观之,可以将社会信用分为共时态视域中的社会信用和历时态视域中的社会信用两种类型。首先,从共时态视域来看,按照社会信用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体信用、集体信用、国家信用、国际信用等;按照社会信用内容的差异,可分为人际交往与互动层面的信用、职业伦理道德层面的信用、金融信贷层面的信用、社会租赁与消费服务层面的信用等;按照社会信用领域的不同,可分为政务诚信、商务信用、司法公信等。其次,从历时态视域来看,可分为过去的信用和未来的信用。过去的信用是在过去的时间段就未来的事项达成的社会信用。由于社会实践活动的多变性和复杂性,过去的社会信用不一定在过去的时间段内就完成了预期目标,而是有可能持续到现在甚至是未来。对过去的信用的坚守从本质上来说是对过去发生的实践活动的反向追溯,是对历史视野中的社会信用活动和社会时间的再现。未来的信用是人们根据当前的社会实践以及社会历史的发展态势形成的关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的预判,属于超前性、前瞻性预测的范畴,是对未来发生的交往行为的积极约定。

三、社会信用的价值考量

社会信用在维护社会交往秩序和促进社会良性发展中的功能和价值毋庸多言,尤其是在全球现代性进程深度拓展和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方兴未艾的背景下,任何失信现象和失信行为都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广泛传播,从而将失信主体贴上失信的道德标签,进而消解其参与社会交往的空间。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社会信用的价值意蕴进行审视。

第一,社会信用是规范性生活的重要前提。向往和追求规范性生活是人的社会本性决定的,人类社会作为命运与共、唇齿相依的共同体必须要在规范性的社会秩序中才能得以确立。“任何共同体都需要确立一定的规范,借以规约调整其成员的行为,形成和维持一定的秩序。”[8]否则,社会就极易陷入分崩离析的混乱状态。就其本质而言,规范是人们根据社会实践活动的现实需要制定出来的有目的的活动规则、标准,解决的是人的社会行为和人际交往中的关系问题,是评价社会秩序良好与否的重要价值尺度。规范性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价值规范和价值准则,旨在将主体的内在需求与外在环境、内在尺度与外在价值结合起来,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化和规范化。现实中,人们难免会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最优化的过程中产生分歧甚至纷争,导致利益冲突。因此,在社会利益高度分化的背景下,克服因个体中心主义导致的价值失落、人性迷失以及利益相悖而出现的社会问题,就需要构建相应的价值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制和引导。社会信用作为社会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其实质在于通过合同契约、制度规则、价值规范等确保行为主体不偏离社会良性发展的轨道,不僭越社会信用制度规定的边界,对守信行为进行褒奖,对失信现象进行惩罚,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为价值多元化背景下规范人们的生活提供可能。

第二,社会信用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任何社会的存在和健康发展都需要秉承公平正义的价值立场和价值原则。齐格蒙·鲍曼说道:“没有正义秩序就不会存在对我的责任的限定,因而,与作为普通公民的他者共同生存也将成为不可能。”[9]无论社会制度的设计,还是社会规范的确立与运作,都必须遵循公平正义的价值底线。罗斯尔曾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10]公平正义不是对事物或事件表象的客观描述,而是蕴含在事物或事件内部的价值原则。任何社会制度的制定、社会规范的建立,都需要秉承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否则,就极有可能陷入价值失范的境地。公平正义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规范和价值原则,在个体交往、组织互动、国际交流等领域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首先,公平正义强调规则和规范的普适性。规则和规范能够得到人们普遍接纳和认可的前提是对所有人都具有效力,如果某种规则和规范仅对部分人有效,那么,这种规则和规范就不具有普遍性。其次,公平正义强调规则和规范的平等性。无论规则的制定与规范的确立,还是规则的执行与规范的遵守,对所有社会成员来说都是平等的。人们平等地享有规则和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平等地履行规则和规范要求的义务。再次,公平正义强调规则和规范的公正性。规则的制定和规范的确立需要恪守公正的价值立场,偏离这一价值立场的规则和规范必然会损害部分人的利益,进而缺乏普遍约束力。社会信用既是一种社会规则,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它以道德自觉和强制约束相结合的方式促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信用,褒扬守信,惩戒失信,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第三,社会信用能够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提升社会运转效能。人类社会是由多种要素相互作用构成的有机整体。社会有机体的运行需要一定的社会成本,而社会成本的大小取决于社会有机体内部的复杂程度。因此,降低社会有机体内部的复杂程度,是缩减社会运行成本的关键。尼克拉斯·卢曼从新功能主义视角出发,认为社会信任能够有效降低社会有机体的复杂性。根据卢曼的观点,社会系统处于复杂性的环境中,信任是简化社会复杂性的有效机制,“复杂性的难题以这一方式被分摊,因而变少”[11]。复杂性问题的简化与社会信任紧密相关,社会信任程度的提升能够减少人们之间的心理隔阂,拉近彼此的距离,从而简化行为过程中的复杂性。社会信用作为建立在社会信任基础上的互惠合作关系,从根本上来说是简化社会系统复杂性的一种方式。其一,社会信用通过降低社会系统中的不确定性减少社会运行的成本。社会信用通过道德规范指引和制度规则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克服了道德本身的局限性,将人们之间的交往建立在可预期的基础上,减少人们因不确定性导致的交往恐慌,进而降低社会运行的成本。其二,社会信用有效克服人们的侥幸心理,消除“搭便车”现象。由于不同个体在道德认知和行为取向方面存在差异,部分人在利益的诱惑之下难免会存在侥幸和“搭便车”心理,甚至会铤而走险。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12]现实中的失信多源于对利益的贪婪与追逐,导致失信现象屡见不鲜、失信行为屡禁不止。社会信用将失信者纳入黑名单,通过社会信用法律、法规对失信现象和失信行为进行惩处,以消除失信者的侥幸心理,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进而降低失信行为或失信现象的发生,提升社会有机体的运转效能。

第四,社会信用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举措。随着国家对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要求的日益提高,社会信用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愈益凸显,成为评判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准。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13]。这标志着社会信用问题已上升到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时代高度,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从国家自身的层面来看,社会信用是政府公信力得以树立的基础。政府公信力是公众对政府信誉和形象做出的评价,决定着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政府公信力的提升,有利于增进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和支持,夯实国家治理的基础。其次,社会信用有利于完善国家治理模式,提升国家治理效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信用逐渐拓展到社会各个方面,尤其是近年来党和政府出台了信用联合惩戒办法,制定了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逐步构建了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治理模式,基本上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优化了市场环境,净化了社会风气,丰富了国家治理手段,极大地提升了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治理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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