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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养老的现状、缺陷及发展建议

2022-11-22陈晓林丁凡

关键词:商业养老老年人

陈晓林,丁凡

(1.重庆理工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重庆 400054;2.潍坊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一、我国的养老模式及其现状

“养儿防老”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即使是在现代社会也受到一定的尊崇,其依然具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我国的商业养老是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与家庭养老相比,商业养老虽然不具有绝对优势,但其发展速度较快。

(一)家庭养老依然处于绝对地位。

家庭养老是我国千百年来的养老方式,因为其契合于我国的传统思想与文化,具有独特的优势。由于家庭养有利于加强亲属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弘扬赡养老人的风尚具有积极意义,因而在实践中得到了多数人的赞同。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结构的变化、子女职业异地化与流动化等原因使家庭养老的劣势逐渐显现。即使是子女工作繁忙、无暇照料,许多老年人也不愿意离开子女,与子女一起劳动和生活依然是老年人的主要选择。特别是在农村,家庭养老的观念浓厚,“养儿防老”依然是老年人养老的基本策略。与此同时,邻里之间的乡土社会相互熟知,倘若有老年人被送去养老服务企业,必然会认为是不孝之举而遭到邻里的唾骂[1]。

近些年来,人们的思想观念虽有改变,但并不具有普遍性,选择家庭养老的原因一定程度上是基于上述的传统观念。同时,商业养老的服务内容单一,服务人员多数是下岗工人和农村闲杂人员,不仅专业化程度较低,而且服务态度与老年人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降低了社会的认可度。加之与子女同住可以满足他们的心理需求,这也促使许多老年人更愿意选择家庭养老。相对于费用较高的商业养老而言,家庭养老具有一定的经济优势,一些家庭出于经济的考虑而选择家庭养老。因此,在我国这样一个乡土气息浓厚的国家,家庭养老依然处于绝对的地位。

(二)子女是家庭养老的主要承担者。

在家庭养老模式中,老年人身体健康、可自由活动时,老年人的生活多由自己负责。当老年人失去行为能力时,家庭养老多则呈现两种方式,一种是雇佣护工或保姆,由护工或保姆对老人进行专门的生活护理,费用多由子女承担;另一种是子女被迫放弃工作,在家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在实践中,雇佣护工或保姆费用高,且时常出现照顾不周等行为,易与家庭成员产生纠纷。尤为重要的是,由于工作任务重,工作内容繁多,时常接触老人的排泄物,愿意承担这一工作的人员较少,市场上照顾老人的护工极为稀缺,许多家庭需要等待较长的时间才能找到护工,也有许多家庭因无法及时找到护工而不得不由家庭成员自己照料。就后者而言,由于子女专职在家照料老人,这不仅给普通家庭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而且使子女失去了工作与职业的发展机会,给子女的经济与心理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三)商业养老增速快。

根据2021 年5 月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国60 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 万人,占18.70%,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 个百分点。其中,65 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4 万人,占13.50%,老年人抚养比比例已经达到29%,养老将出现总量和质量不断增加的状况[2]。另据民政部统计显示,截止2021年9 月,全国共有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 32.9 万个,养老床位合计 821 万张,比上年增长5.9%,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 30.5 张。其中,全国共有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 3.8 万个,比上年增长11.3%,床位 488.2 万张;由于我国突出了社区养老的地位,社区照料机构和设施的数量也不断增加。社区养老照料机构和设施 29.1 万个,在强化了互助型养老设施的功能以后,其需求也增长较快,社区互助型养老设施 10.1 万个,共有床位 332.8 万张[3]。同时,为了应对非常规的应急需要,社区留宿和日间照料的床位也较上一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四)商业养老满足了部分人群的需要。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也使一些社会资本不断涌入养老产业,投资商业养老。目前,全国各类养老企业共接收老年人214.6 万人,就我国老年人口的总数而言,商业养老的规模虽然有限,但较好地解决了部分老年人的需求[4]。相对于家庭养老,商业养老的优势在于:商业养老有专门的养老护理人员,不仅可以照顾行动不便的老人,还可以陪护老年人谈心,弥补了无人陪伴的不足。尤为重要的是,由于参与商业养老的老年人较多,他们年龄相近,有较为一致的价值观,相互之间不仅可以照应,而且可以相互陪伴,许多老年人通过商业养老找到了朋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老年人孤独的问题,对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作用。不仅是城镇,农村选择商业养老的人群也在增加,但从目前服务企业的分布来看,城镇多于农村,城镇需求的增速不仅多于农村,而且服务的内容也相对较多。在“十四五”期间,我国将在全国进一步开展社区养老服务改革,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民政部门也将继续开展企业服务质量建设行动,依据我国的养老服务的现状,制定并完善养老服务的相关政策,使更多人能够选择商业养老。同时,也鼓励企业通过提升服务质量来维护老年人权益,进一步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服务要求。总体而言,当前的商业养老较好地促进了我国养老模式的多元化。

二、我国现阶段商业养老的缺陷

我国老年人口众多,在人口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情形下,商业养老应当体现出其自身的特色,应当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发挥其对经济与社会的积极作用。然而,我国商业养老的发展依然存在较多的缺陷与不足,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些不足制约了养老产业的良性循环,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业养老发展滞后。

依照上述人口数量与养老的床位统计,在“十三五末”,老年人口增长的数量超越了养老床位的增长,我国商业养老的床位缺口将增加到1000 万。随着我国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商业养老机构及其床位的数量自然无法满足我国当前老年人的需要,供需矛盾必将进一步突显,虽然这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一种结构性失衡,但养老机构床位的短缺并非合理。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老年人保障原则,在保护老年人各项权益的同时,合理促地进老年经济的发展;既要考虑到现有老年人的养老困境,又要安排好未来老年人的养老需求,积极推进商业养老,建立起由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的养老事业。

我国独生子女较多,这也是商业养老需求不断增加的又一实际。根据联合国预测,在2050 年中国的人口将会下降至11 亿左右。毕竟在2050 年当初的80 后,已经步入老年时代,恰好大多数80 后为独生子女,因此我国人口数量会大幅下降[5]。受生育观念以及经济压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一数据还在不断增加,独生子女家庭的数量庞大。并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乡村抑或是城镇,能够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子女较少,这使得家庭养老的不足之处至为明显,这种变化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当前的养老困境,扩大商业养老的规模[6]。

(二)现行法律与社会需求存在脱节。

现行立法不能满足我国老年人保障的需要,将子女规定为养老主体,不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我国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 条规定,老年人以家庭养老为基础,并规定了家庭成员照料义务。这一规定虽然有助于家庭养老的实施,但却未能将商业养老作为我国养老的一个重要途径予以明确,这使得商业养老机构的利益缺乏法律支撑,现行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对商业养老的立法和保护,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现行法第14 条规定,子女具有赡养义务,这使老年人无论在物质上、精神上,还是生活上都依赖子女或其他法定义务人。客观而言,该规定并无不妥,但现代社会的养老需求是多元化的,这就要求国家应当提供完善的多元化的养老模式和养老服务。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现行的相关法律面临着商业养老规范的诸多问题,如商业养老机构的设立、日常照料的内容及其义务、收费的规范等诸多内容存在缺漏,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亟待修改。

(三)国家对商业养老的支持力度不足。

近年来,我国年轻人生育意愿大幅降低,人口的老龄化使得政府必须全面应对这一问题,保障老年人养老是现代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当工业经济替代农业经济、市场经济替代自然经济、社会分工合作代替家庭合作,养老的社会化和养老服务的多元化便成为必然。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养老问题,各国政府都通过立法、公共财政预算和独立的保障机构来承担这一社会责任,通过专门的政策来支持商业养老,促进养老产业的良性发展,确保老年人养老问题的合理解决。

就我国当前的商业养老而言,虽然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放宽养老企业的资格准入,并采取一些优惠措施予以扶持,但实践中这些力度和措施远远不能满足养老企业的需求。一些扶持政策不能够切实减轻商业企业的成本压力和经济负担,一些企业在发展当中难以有充裕的资金予以应对,企业营利能力弱,进一步制约了商业养老的发展。我国经过四十多年的经济改革与发展,针对我国的商业养老的现状,社会上需要政府统筹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四)商业养老的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当前,我国商业养老的服务质量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养老服务企业的管理者并非专业人员,虽然这并不表明跨行业管理一定存在缺陷,但他们缺乏养老服务的专门技术与知识,很难有深入的专业化的管理水平。二是不少养老服务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缺漏,使日常的诸多服务工作缺乏依据,不利于综合服务的开展。三是缺乏养老服务企业的建设标准,受营利的影响,资金投入不足,供老年人使用的设施极其简陋,文化娱乐场所较小,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四是养老服务企业对老人的个性化服务存在重大缺陷,无法针对不同老人采取不同的服务,不仅同质化现象严重,而且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内容较少,无法满足不同老人的需求[7]。五是养老服务企业投入较少,存在借东墙补西墙的情况,没有长期的计划与稳定投资,许多服务内容和项目因此受到限制。同时,养老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待遇低、招聘难,又进一步制约了服务质量的提高。因此,对商业养老模式的服务内容与方式、人才队伍建设、资金来源以及如何促进商业养老跨越式发展等方面还存在缺乏周密性和长期性的规划,企业难以快速发展。

三、大力发展商业养老的必要性

虽然家庭养老依然是我国社会的主流,其地位暂时无法撼动,但就我国老年人口和社会养老的实际而言,商业养老的独特作用是家庭养老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在养老观念逐步发生改变的今天,发展商业养老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举措,是诸多老年人的现实需求,也是国家发展老年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具有现实意义。

(一)适应我国老龄化社会的需求。

受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人口结构变化较快,老龄化过程不同于发达国家,具有“未富先老”,且老龄人口增加速度快的特征。我国不仅人口老龄化严重,而且随着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不断提高,高龄化趋势也非常明显。据推测,我国80岁以上的老年人正以5%以上的速度递增,到2030年将超过4300万[8]。这些高龄化老人对照料的要求较高,需要专门的劳动力予以照料,而且服务的内容繁多[9]。因此,必须针对高龄老年人在养老、医疗、护理、照料和康复等方面的需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而这些需求的满足是家庭养老所无法具备的,这就为高龄化老人的商业养老提供了必要基础,商业养老则可以针对这些专业化的需求提供相应的保障服务。同时,通过这些服务的提供也能够创造出新的服务行业和就业岗位,使老年人权益得以保障,从而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二)进一步优化养老模式。

为了适应老龄化社会,必须构建家庭、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多元化养老体系。优化养老模式最为关键的是大力发展商业养老,降低养老服务企业的资格准入,减少企业的成本支出,提高养老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使商业养老在我国城乡占据一定的比重。尽管“养儿防老”的思想暂时无法彻底改变,但在现代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形下,应当充分尊重老年人独立自主的意愿,为他们提供成熟的家庭养老和商业养老供其选择,并明确商业养老企业的设置条件以及服务标准,为前来养老的老人提供优质服务,使目前的商业养老能得到进一步优化,提升国家经济与科技创新的竞争力[10]。同时,根据我国传统和社会习惯,家庭养老为是孝道的重要体现,但在当前诸多因素已经阻碍家庭养老的情形下,应当尊重老年人的选择和意愿,使老年人不因个人家庭养老的困难和阻碍而老无所依。

(三)解决独生子家庭的后顾之忧。

在竞争日益激烈和高强度的工作环境下,由独生子女赡养两位老人或夫妻两人赡养四位老人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重要家庭结构,这种变化使现代社会的家庭养老与以往产生了较大的区别。其增加了子女的工作压力,在老人无法自理时,子女也因照料舍去了娱乐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的消费,进而导致了其生活质量的下降。因此,社会的发展要求由家庭养老转变为家庭养老与商业养老相结合的方式。尽管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中,子女的生活负担较轻,但这不能解决他们无暇休闲和消费的事实。特别是一些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独生子女很难承担工作与家庭照料的双重责任,给独生子女家庭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因此,大力发展商业养老是弥补我国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缺陷的有效路径。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发展商业养老是对老年人资源的整合与利用,其也是一种消费方式。一直以来,我国居民存款率居高不下,其中的原因之一是为养老积蓄财力,这已经成为我国居民自我保障的一个重要选择。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进步,部分老年人的思想已经逐渐发生变化,购买养老服务已经为老年人所认可。在老年人消费意愿增强的情形下,大力发展商业养老既是充分发展老年经济的重要体现,也是促进国内消费的举措之一。首先,发展商业养老可以拉动医疗、康复护理、照护、保健等消费,不仅为相关企业带来必要的营利空间,也为发展养老产业链提供了必要的基础[11]。其次,发展商业养老产业可以解放家庭养老所需的劳动力,从而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增加劳动力的供给。再次,发展商业养老又可以为社会增加就业岗位,满足具有相关专业和长处的就业者的需求。因此,商业养老的经济与社会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五)有助于减轻国家经济负担。

老龄化社会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的不利,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可使用劳动力人口的减少,如何利用老年经济,减少国家的经济负担是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事实上,多数老年人虽然已经退休,但并非表明其完全没有收入来源,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务员均有退休金,这部分人群在老年人中所占比例并不小。此外,近些年来,我国加大了改革力度,基本实现了养老金的全覆盖。2021 年,我国共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包含机关企事业退休人员)约13000 万人,养老保险基金支出51301 亿元,人均每月养老金待遇约四千元[12]。除了养老金的发放外,我国对老年人群体给予了不同种类的补贴和老年人优待。对于当前庞大的老龄化人口而言,养老金支出增加了我国的财政压力,加重了各省的经济负担。因此,大力发展商业养老,扩大老年人商业养老的比重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国家税收等收入,促进老年人消费与政府支出的相对平衡。

四、我国商业养老的发展路径选择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规模日益增大在情形下,我们既不能将养老完全寄托于家庭,又不能忽视现代化养老产业的发展。随着国民养老意识的变化,必将产生更多的商业养老需求。针对需求与不足的矛盾,如何提高养老企业的数量和质量的双重供给是其发展的关键,也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完善商业养老的基本法律。

为应对我国不断增加的老龄化人口,我们应当加大商业养老的发展步伐,构建多层次、多方面、全覆盖的养老体系,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就现行的法律而言,与商业养老相关的法律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外,还有《保险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无法满足商业养老发展的需求。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既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又使企业的商事行为有法可依,同时对保障老年人权益也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建议在相关法律中对养老企业的设立,如注册资金、医护照料人员的数量等准入资格作出规定。详细规范企业与老年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于以房养老、保险养老等方式的主体,确立企业实施的基本义务和行为规范,从而在所涉及的诸多内容上作出区别于一般企业的详细规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强化企业运行中的管理责任、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对其进行适时监管;并对企业信誉和服务进行动态评价,确立具有法律意义的客观依据。

(二)加大对商业养老的税收优惠。

由于商业养老需要有固定的硬件和软件,养老服务企业的前期投资大、回报周期长,使得企业营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加之管理难度大,服务的质量难以提升,在无法吸引老年人加入的情形下,许多企业均存在发展困难的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企业运转的成本高、营利少,而这又进一步制约了企业的后期投入,使企业处于恶性循环之中。

针对这一实际,建议国家进一步对养老服务企业实施税收优惠,降低税率,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由于养老企业支出的费用涉及生活的诸多方面,因而其成本较其他企业高,政府应当针对这一特殊的实际,采取特殊的税收政策[13]。对于新设立的企业,可以采取五年甚至是更长时间的免税优惠措施,以此来推动商业养老企业的发展。同时,鉴于我国商业养老的发展现状,仅有税收优惠是不够的,政府还应当推动其他优惠措施的出台,如水、电等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减免,通过推动成本的实际降低来促进商业养老的发展。

(三)出台应对老年人突发事件的商业保险。

依据人体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机体技能逐步下降,加之受环境与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患各类重大慢性疾病的几率也不断增加。据调查显示,我国60 岁以上老年人中,慢性病发病率超过50%,人均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疾病[14]。不仅如此,一些慢性疾病的致残率极高,导致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数量不断增加。在此情形下,老年人死亡的几率也在不断上升。

对于商业养老企业而言,老年人的非正常死亡是其巨大的风险所在,担心遭到子女的起诉与索赔成为其发展道路上的拦路虎,倘若企业因失误而遭到赔偿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有针对性地建立非正常死亡商业保险,使养老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降低其所承担的风险,从而解决其投资与发展过程中老年人意外死亡的赔偿问题。显然,这对促进其长远的发展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四)增加对养老企业的资金补助。

由于我国老年人具有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虽然有进入养老企业的愿望,但是由于养老企业的收费较高,制约了其愿望的实现。因此,在实践中,客观上存在着渴望商业养老与养老企业收费过高的矛盾,从而进一步制约了老年人的需求与企业的发展,使企业的规模与质量难以提高。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建立与实体企业同等的补助金制度。对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信誉的养老企业实施年度补助金制度,这样既可以减少企业的生产成本,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增加企业的营利能力,又可以因企业的收费降低而满足老年人进入商业养老的现实需求[15]。在资金的补助上,尽管增加了国家财政支出的压力,但随着补助金的实施,企业的营利能力增加和规模的扩大,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放家庭养老中的劳动力,为社会经济发展增加劳动力的供给。同时,企业通过规模化的运营获取利益,为我国养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条件。

(五)完善远程医疗服务。

现代社会的互联网已经普及,远程医疗也已经得到运用。对于专注于养老的企业而言,以传统的就诊方式来维持老年人的健康不仅耗费时间,也耗费精力。在现代远程诊疗日渐成熟的情形下,面对面的传统的就诊方式非特殊情况而不能使用。因此,企业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将医生与互联网充分结合,将病人的基本资料网络化,便于医生诊治,解决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的看病问题[16]。由于商业企业的养老不仅涉及老年人的吃喝拉撒,而且涉及养老人群的医疗与保健,针对老年人身体健康日渐衰弱的实际,养老企业应当投入一些基础的医疗设施与设备,有针对性地提高老年人的特殊要求和个性化服务,从而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同时,应当充分运用远程医疗,从而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对于商业化的养老企业而言,这无疑是扩大影响力与吸引力的方式之一。

当然,除以上路径以外,养老护理员的素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照料老年人不仅脏、累,而且需要一定的医疗知识,其工作的替代性较低。事实上,养老服务的重点在于日常医护与照料,因此,对于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的人员除了加大其绩效奖励外,还应当通过保障子女教育等途径来吸引人才加入,激励他们的工作,这对稳定护理队伍、提高服务质量也具有重要作用。

五、结语

我国当前的老年群体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劳动中吃苦耐劳,为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付出了心血,其应当享有较为完善的养老保障。在现代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不仅是促进经济进步的必要举措,也是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然而,在我国当前的养老模式中,家庭养依然占据绝对比重,商业养老的规模过小。针对我国当前商业养老存在的诸多不足,仅靠市场是难以获得长足发展的,国家应当进一步加大对商业养老的扶持力度,提高商业养老的服务质量和规模,从而加速形成可满足实际需求的多元化的养老模式,解决我国当前商业养老服务不足的问题。这不仅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针,也可以满足单亲家庭和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老年人的需要,对丰富他们的老年生活具有实践价值,从长远看,对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也具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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