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域下成年监护模式的改革进路研究
2022-11-22黄昕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3期
黄 昕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5月,国家统计局公布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相较于第六次普查情况,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上升4.63个百分点,占总人口的13.50%,9个省份比例超过15%。这一结果意味着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我国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传统“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照顾和保障老年人生活的实际需求。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特别是高龄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已不再是家庭问题,更成为了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成年监护制度即为国家法治层面应对老龄化社会、保障老年人利益的重要体现。该制度所保护的是成年人中需要法律特别关照的人群,特别是高龄老年人,当他们在精神、智力等方面存在障碍时,为避免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对其实施保护的制度。
为此,我国《民法典》形成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辅助,国家监护为保障的多层次成年监护体系,[1]以期有效地保护因年老或疾病导致行为能力存在一定缺陷的高龄老年人或心智障碍者的权益,相较于《民法通则》时期的监护制度有了较大进步。然而,现行立法中仍然以认定被监护人行为能力欠缺为前提启动监护程序,确定监护人,并根据行为能力欠缺程度将人分为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概括地将无行为能力人的所有权利交由监护人决策,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