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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融合发展:内涵辨识与治理效能提升

2022-11-21

关键词:城乡融合发展

吴 波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安徽 合肥 230022

引言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牢记初心使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决议明确强调,“现在,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踏上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之路”,正在全力推进到2050年“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城乡关系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属性。城乡融合发展是城乡关系发展的高级形态和基本目标,也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要义和重要抓手,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检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建设和谐的城乡关系是一项系统化的经济社会工程,其中城乡是融合发展的基本对象和主体,发展是城乡融合的内在动力和基础,融合是城乡发展的根本目标和手段。在城乡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城乡融合发展是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直接体现,也是在统筹城乡治理过程中需实现的目标。

乡村是城市的母体,城市是乡村发展的产物。实现伟大复兴梦想的新征程,城乡关系的融合、和谐、同步发展必将是首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一般存在着从重城轻乡到城乡统筹,再向城乡平等发展的演进过程。由此,城乡关系呈现出分割对立、半紧密结合、融合一体等多种形态,具有从单一乡村形态、城乡分割、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到城乡融合发展的层进演化过程,展现出城乡关系由失衡向平衡状态发展的历史趋势。城乡融合发展实质就是要破除城乡二元体制,缩小城乡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推进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发展。

黑格尔有句名言,即“熟知非真知”。学者们研究城乡融合发展时,多聚焦于我国城乡发展差距的现实与原因分析及实现融合的路径探讨,容易忽略对概念内涵的深刻理解与辨识。而实际上,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政策设计面临的首要而又基础性的问题就是概念及其内涵的统一性问题。概念界定与内涵辨识是学术研究和政策实践的逻辑起点,如果没有共识性概念,研究者和政策设计者就无法在同一认知框架内认识和讨论问题,更不可能形成权威性的理论认识及构建有效的政策框架[1]。为此,本研究力图通过对城乡融合发展及相关概念(如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等)的系统梳理与内涵辨识,厘清对相关概念内涵“似是而非”又“习以为常”的模糊认识。在此基础上,立足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角度,创造性地提出十“力”,并通过多“力”协作,合“力”重塑互惠互促共生共融的城乡一体发展关系。

一、城乡关系的形成与演进具有历史必然性和与时俱进性

城市与乡村虽然发展过程、发展功能和发展形态迥异,但都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基本空间的载体。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将乡村界定为“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由此,从功能属性上来说,乡村是具有特定的自然生态特色、经济生活特质、社会文明特征的地域综合体;从空间地域来看,乡村的称谓对应于城市,没有乡村,也就无所谓城市。实际上,“城”与“市”作为城市最原始的形态,在不具备集中的居民和固定的场所这两个必要条件时,就无法称之为城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三次社会大分工和商品交换的日渐频繁,“城”与“市”才逐步从乡村中分离出来。我国大约从西周开始,“城”与“市”逐渐显现出集合性特点与综合性功能,构成一种区别于乡村的独特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2],后逐渐发展为有现代意义的“三体合一”的城市(非农集聚的地域综合体、综合功能的社会有机体、走向文明的标志性承载体)。

城市产生以前,社会形态是单一的乡村整体;城市产生后,城乡关系便构成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关系形态。马克思曾指出,“城乡关系一改变,整个社会也跟着改变”[3]。长期以来,由于生产力不发达,一度严重依赖于乡村的城市因发展缓慢,城乡差距及城乡失衡关系并未充分显现。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城乡二元结构日益突出,乡村逐渐沦为依附于城市的从属地位,城乡差距日渐凸显。城乡关系经历了城乡分离、城乡分割、城乡一体化、城乡融合一体等阶段,经历了不同阶段,每个阶段包含着不同程度的城乡地域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生态环境关系等,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最重要的关系。由此可见,城乡关系的形成与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和与时俱进性。换言之,城乡关系并非一开始就存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城乡关系完全走向融合将是未来社会的最高级形态,即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实现城乡完全平等与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3]。

我国城乡关系演化同样具有阶段性、层进性特点。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过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实施,工业建设吸引了大量农村人口进城,我国城乡关系呈现出比较协调的态势。但是从1958年开始,国家受国内外环境的影响,计划经济色彩日益浓厚,片面追求公有化程度和工业化速度,城乡兼顾协调发展态势转而变成了“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城市偏向”政策,出现了“以农哺工”“以乡哺城”的局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确立了“对内经济搞活、对外改革改放”的政策,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逐渐松动,随着对农业基础地位的重视及乡镇企业的发展,随着“先农村、后城市”的改革策略确立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乡关系逐步过渡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阶段。进入新世纪,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推进,特别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在制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的同时,针对城乡二元结构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开启了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历史进程,逐步由“城乡兼顾”“城乡统筹”到“城乡融合”的层进演化。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城乡融合发展”,为推动我国城乡关系逐步迈向“融合”一体发展进行了顶层设计。2019年4月15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是最为系统和直接的顶层设计政策;2020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0—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等均对城乡融合发展进行了浓墨重彩的“渲染”,共同构成了城乡融合发展的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为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指明了方向、定明了方略、开明了新局。

二、与城乡融合发展相关的概念界定与内涵辨识

(一)相关概念界定

1.城乡分割。城乡分割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产物。城市工业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吸引大量乡村的农业劳动力、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向城市集聚,要素集聚城市的经济、人口、区域等得以快速壮大,要素流出的乡村则难以为继,发展滞后,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导致城乡分割对立和城乡关系严重失衡。

2.城乡统筹。城乡统筹是为兼顾城乡发展而对城乡分割下城乡关系严重失衡的纠偏。纠偏过程首先体现在对乡村发展的重视,注重城市对乡村的带动作用及工业对农业的反哺作用。通过改变“重城轻乡”传统理念和乡村无条件支持城市发展的做法,逐步消除城乡一体化发展桎梏,在“城”支持“乡”中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3.城乡一体化与城乡一体发展。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化”作为后缀,加在名词或形容词之后构成动词,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一体化”释义为“使各自独立运作的个体组成一个紧密衔接、相互配合的整体”[4]。因此,“城乡一体化”就是城乡转变为紧密整体的动态发展过程;城乡一体化发展就是要打破过去城市与乡村的分割对立状态,将城乡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协调、同步、配合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城乡一体化发展是强化“正在进行”的过程,即城乡转变为紧密整体的动态发展过程,切实推动城乡主体地位平等来实现城乡一体的结果,进而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因此,城乡一体发展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目标与归宿,推动城乡一体发展实质就是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4.城乡融合发展。城乡融合的过程,即是城乡均衡发展的过程。“融合”内含协同、协调、统筹之意,呈现出系统性、整体性、包容性的特质。城乡融合不是城与乡的简单混合,也不是生硬地化合,更不可能是强行地凑合,而是要相得益彰、浑然一体地结合,是城与乡在相互吸收各自优点的基础上,实现整个社会系统统筹、协调发展的结果。城乡融合作为城乡关系的高级形态,不仅内涵丰富,而且与时俱进,呈现出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城市与乡村的主体地位平等。城市与乡村同样具有政治权利、发展权利、公共产品机会均等权利等,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二是城市与乡村的对立统一关系。城市与乡村在地域系统具有不可分割性,城与乡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有功能,不存在“一方必须依附或从属于另一方”的关系,只有互补互利的耦合功能(生产功能、生活功能、文化功能和生态功能等)。可以说,城市与乡村既是矛盾的有机统一体,也是难以截然分开的融合体。三是城乡要素能够双向自由流动。实现城乡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自由流动,是城乡融合的首要条件,也是推动城乡二元结构转化的内在动力。由此而言,城乡融合发展是基于将城市与乡村作为有机发展的平等综合体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城市与乡村各自功能与优势,实现城乡全面融合与可持续发展。城乡融合发展是要突破和改变城市偏好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体制机制,使城市与乡村逐步实现制度融合、经济融合、生态融合、文化融合、社会融合,“让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生产力在城乡之间合理布局,治理资源在城乡之间科学调配,充分发挥城乡各自的功能”[5],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当然,缩小城乡差距并非取消城乡差异,城乡一体化发展也并非让城乡“一样化发展”,而是要基于城乡主体地位平等前提下的经济、文化、社会、治理、生态等多维领域共建共享、共生共荣、互惠互促、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全面融合发展。

(二)“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城乡融合发展”政策层面的比较

1.相同点。“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与“城乡融合发展”均是在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奋进阶段,为解决“三农问题”、破除城乡二元体制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三者在政策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在政策实施路径上契合我国国情,在政策预期上殊途同归。同时,“城乡一体化”与“城乡融合发展”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即“城乡一体化”是“城乡融合发展”的基点与起点,其主要内容、推进路径与“城乡融合发展”并无显著差异;“城乡融合发展”是“城乡一体化”的深化与升华,“城乡一体化”的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发展,而城乡一体发展与“城乡融合发展”的内涵实质与实现目标又完全吻合,甚至可以说是重叠并行的[6],都是我国实现国家现代化与共同富裕的重要标志和战略安排,都是需要较长时间方可完成的历史使命。

2.不同点。一是目标导向侧重点与政策发力点不同。城乡统筹意味着不再将城乡视作两个独立系统,目的在于解决城乡分割、二元结构问题,侧重于城乡“统筹兼顾、同步发展”,政策发力点在前端,要求政策在制定前要通盘考量,突出调整“乡哺城”的“汲取型”政策[7]。而城乡一体化政策旨在通过补齐乡村发展短板,破除城乡二元体制障碍,使城乡达到一体(有机综合体)发展目的,侧重于城乡“有机配合、协调发展”,政策发力点在中端(过程),要求政策制定要注重过程的推进,突出强调“城带乡”的“反哺型”政策落地。城乡融合发展则强调充分发挥城乡各自特色,运用城乡功能差异,侧重于城乡“融会贯通、互补发展”,强调手段与目标的统一,政策发力点在全端(从前端到后端),要求政策制定时既要注重城乡融合的发展过程,也要注重城乡融合发展目标,全过程突出强调“城乡互促互利”的“融合型”政策。二是对乡村主体地位的价值认识不同。长期以来,乡村发展一直处于被动与弱势的地位,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更是因“优先发展工业”“支持城市发展”的主导思想,使城乡发展差距日益扩大,也使人们形成“乡村落后、城市先进”的刻板印象与价值认同,乡村处于依附与从属地位的观念根深蒂固。城乡统筹虽然不再忽视乡村的价值,但只是力争与城市价值进行统筹兼顾;城乡一体化开始逐渐重视乡村价值,强调推进的过程,却未达到能够一体发展的结果。城乡融合与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区别在于更加强调乡村的独立性。不论是城乡统筹还是城乡一体化,政策调整总是围绕城对乡的反哺及反哺的过程进度与程度,根本上还是将乡村置于从属、次要与弱势的地位,乡村的独立性质与主体地位未得到充分体现。城乡融合发展将城乡主体地位平等对待,强调城乡功能的差异性,且互相不能替代,更加突出对城乡各自特色的重视,更加强调城乡共生共荣、互融互利的关系。

三、合“力”提升城乡融合发展的治理效能

城乡融合发展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城乡融合发展既是城乡一体治理的手段与路径,也是城乡一体发展的战略目标与价值回归。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总体擘画,开启了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之治”的最强信号。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继续强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促进党和国家事业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城乡融合发展作为城乡关系的新型定位,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城乡发展进程中的生动写照,有力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城乡治理理念不断深化和与时俱进的鲜明品格。城乡融合发展既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承担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抓手的职能,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检视仪”。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构建新型的城乡关系需要多“力”协作,合“力”推进。

(一)核心力:城乡融合发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得到有力保证,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更加科学,全党思想上更加统一、政治上更加团结、行动上更加一致,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显著增强。”①《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城乡关系的设计者、实践者与完善者,遵循马克思主义城乡融合理论,将城乡融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城乡关系的本质特征,系统整体地融汇成城乡生命共同体,以达到最终消除城乡割裂对立和城乡差别的目标。因此,城乡融合发展的实现就是要全过程、全方位、全时段矢志不渝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牢固坚持党在城乡融合发展中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全面领导地位和核心凝聚力,不断健全和完善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制度,确保城乡融合发展总方针、总目标、具体路径等制度安排不偏不倚。

(二)源动力:城乡融合发展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人民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动力之源。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新中国成立以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无不在阐明“人民性”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体系典型特质所具有的持续活力。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必须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就要求城乡融合发展,一方面必须依靠人民群众汇聚的磅礴力量,发挥人民首创性和主体性作用,依靠全体人民共同实现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另一方面必须尊重人民意愿,以人民群众利益诉求作为行为准则和价值导向。由此,城乡融合发展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保持城乡各自独立性和差异性的前提下,尊重乡村发展规律,尊重乡村自主价值取向,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参与性,让人民群众成为城乡融合发展的主要建设者和直接受益者,真正发挥其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作用。

(三)保障力:城乡融合发展必须坚持法治正义

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只有紧紧依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方可持之以恒地保障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了坚实步伐,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由于体制机制问题,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在要素配置、公共服务等方面均存在诸多差异与矛盾,城乡发展中呈现出的城乡权益不对等、社会不公平等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消除。这些问题与矛盾,有的源于根本性体制,有的源于结构性机制,有的属于城乡融合过程中的碰撞与阵痛,但无论如何,法治是解决这些问题与保障公平正义的根本依据和最终手段。化解问题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到依法办事、理事用法,使城乡融合发展在破除城乡之间传统固化的体制机制障碍的同时,促使新的制度供给在法律边界内运行,实现城乡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同频共振。

(四)执行力:城乡融合发展必须注重“有效政府”作用

民之所望,政之所向。政府行政管理承担着按照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大职责。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强化政府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在城乡融合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国家行政管理效能提升是直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加速剂。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为实现人才、资本、技术、土地、数据等要素在城乡之间高效合理配置与流动,诸如规划设计、政策制定、审核审批、监督管理等方面都离不开政府行政力量的引导推动。由此,政府应正确界定权责边界,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更不能错位;要强化服务意识,促进“放管服”改革;积极探索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型技术与城乡治理效能的结合,创新行政方式,推动跨部门交互,向“技术+治理”要能力、要效率,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和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升城乡融合发展的行政效能。

(五)决定力:城乡融合发展必须注重“有为市场”作用

城乡融合发展首位力量需依托经济的驱动。自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日趋成熟。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我国经济迈上“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之路”时,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进一步要求,“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城乡关系深度融合的决定力源自于改革的驱动,重点就是要完善产权制度和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坚决破除阻碍城乡互融共生的体制机制藩篱,加快形成要素自由、平等的双向流动格局。坚持以高质量发展新理念为引领,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注重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融合,充分挖掘经济潜能,释放经济活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治理效能。要坚持底线思维,有效应对城乡融合发展中的各种风险与挑战,如,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坚持农村土地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生态保护底线不逾越等底线,持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同时,在改革基础上建立新的运行机制,营造融合发展氛围,尊重基层创造,畅通资源要素进城下乡通道,让城乡各类资源互通有无,实现城乡资源要素合作效益最大化,为城乡融合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六)引领力:城乡融合发展必须注重城乡文化和谐共融

文化建设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精神内核,是铸魂化人的思想源泉,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厚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文化自信明显增强,全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极大提升”。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强调,“意识形态工作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没有高度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文化是连接城市与乡村、工业与农业的重要纽带。农耕文化、乡村文化更是许多城市人不可割舍的乡愁情怀。城乡文化互融是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润滑剂,既要注重对城市文化和外来优秀文化的消化吸收,也要正确对待乡村文化、城市文化之间的碰撞与交互。因此,在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要牢牢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在城乡融合中的文化引领主导地位,促进城市文化与乡村文化和谐共融,筑牢人民群众共同奋斗的精神基石,进一步增强文化自信。

(七)统筹力:城乡融合发展必须注重城乡民生发展

城乡融合发展的重难点是如何统筹好城乡民生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强调,“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建设,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不断完善统筹城乡民生保障制度,既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更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的不变初心和使命担当。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转化,发展不全面很大程度上表现在民生保障的不足;发展最大不平衡就是城乡。因此,在统筹城乡民生保障促进城乡融合时,要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民生保障设施统一规划建设,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健全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养老社会保障由制度并轨向人员并轨,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将民生保障完成情况作为衡量城乡融合效度的重要参考指标,使民生保障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更好更充分地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更加突出民生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与平衡性,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八)创新力:城乡融合发展必须注重加强社会治理

城乡融合发展以社会和谐稳定为前提,而创新社会治理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治理水平大幅提升,续写了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要求党着眼于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新时代社会治理体系已经明确了各主体责任,这是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制度保障,既关系到人民安居乐业、城乡社会和谐有序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又是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有效途径。目前,要进一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结合的城乡治理体系,借鉴“枫桥”社会治理经验,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建构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多维合一治理机制,通过信息化“微平台”,提供网格化“微服务”,开展多元化“微调解”,强化社会化“微治理”,弥补城乡社会治理的时空短板,加强我国城乡社会治理体系智能化、立体化和网格化建设,不断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良性发展。

(九)保护力:城乡融合发展必须注重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城乡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必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更加自觉地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城乡融合发展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也是乡村相较于城市最大的潜能与优势,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年大计。坚持城乡生态融合发展之路就是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特色田园乡村建设,涵养乡风文明,走可持续绿色发展之路;围绕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废弃物治理、生态保护等具体要求,开展厕所革命、退耕还林还草、配套公共服务等工程建设,加强城市与乡村、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融;通过对农业农村原始生产状态与生活风貌的保护利用,充分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与美丽乡村建设,逐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快建立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市场体系,将乡村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强化城乡生态文明融合体系建设。

(十)威慑力:城乡融合发展必须注重扎紧“制度之器”

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权”与“钱”的正确运用问题,事关党风和民心的纯洁与信任关系,稍有偏差就会给党的声誉甚至执政根基带来影响和危害。因此,健全党和国家的监督制度、完善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建设尤为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显著增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强调,“腐败是党长期执政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不得罪成百上千的腐败分子,就要得罪十四亿人民,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纪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为此,在约束与规范城乡融合发展的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要将“法”与“纪”的威慑力发挥到极致。一方面要加快建立权力配置与运行的制约机制,依纪依法规范权力,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为公权力运行扎紧“制度之器”。另一方面,要狠抓党风建设,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遵循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执纪与执法紧密结合贯通,严格按照纪律与法律的尺度,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

四、结语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地生根,有效落实的制度才能将优势转化为治理的效能。十九届四中全会已擘画、十九届六中全会已描绘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图谱,成为城乡融合发展治理效能提升的实践蓝图。今天的奋进正当时,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中,要进一步厘清城乡融合发展的内涵与内在自洽逻辑关系,合“力”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现代化治理,尽快建构起融合一体发展的新型城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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