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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新语境下对群己权界的再阐释

2022-11-21刘建坤

传媒论坛 2022年16期
关键词:边界个体社交

刘建坤

一、引言

一直以来,网络空间都呈现出公私领域融合的现象[1],在当代社交媒体的语境下,私人领域受到公众关注的可能性在逐渐提高,他人更加偏好关注并传播私人的网络内容或言论,从而呈现出外表化、可见化和透明化的特征,被称作私人领域的公共化;相反,是原属私人领域的内容被公共空间收编,例如个人言论、明星八卦等,网络公共空间通过报道、讨论、传播,从而将私人事件建构为公共事件。以上两者分属网络空间公私边界模糊的不同面向,共同构成了网络空间归属的分布态势。而近年来,随着传播媒介的更新以及内容分发技术的发展,微博、微信等以自媒体为主要特点的网络社区中,个人与公众社区的距离被无限拉近。在这种社区网络中,大量的用户间弱关系与强关系相互嵌套,扁平化特质突出,呈现出极强的流动性,往往会由于偶发性事件导致用户的大量聚合。该特征势必会导致用户间的边界模糊,同时个体言论和行动的空间往往会随着圈层的流动与个人社交范围的变化而变化。

那么,在个人间联接越来越紧密、边界越来越模糊的网络空间中,个人自由的边界到底在哪里?无论是公开的还是局限于小范围的言论,都有着极强的公共化风险。此外,个人事件一旦被建构为公共事件,还能否被当作是当事人的私事?该如何界定网络空间中的公私领域呢?在推崇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现代化社会中,社交平台的“技术中立主义”式的内容分发机制,无论是依靠网络群体形成的强制力,抑或是可能存在的信息泄露风险,却实实在在地限缩了每个人的自由空间,正确界定网络空间中“公—私”间的分界,是一个我们需要面临的现实问题。

二、从社交媒体平台引发的群己权界思考

(一)密尔对自由主义的发扬与深化

自由主义自洛克的“天赋人权”肇始,以《政府论》宣扬人作为主体性地位所拥有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并讨论了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源。在《政府论》出版后的一百多年以来,无数自由主义思想家,例如卢梭、伏尔泰、孟德斯鸠、亚当·斯密、潘恩、边沁和密尔等,都在致力于论证自由,以自由对抗权威。西方的现代性发展历经了早期现代与中晚期现代两个部分,而密尔正是西方现代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阶段的代表。

密尔的《论自由》将重点篇幅放在了言论和思想自由的论证上,强调社会权力能够加之于上的限度,并抛出了疑问:基于正当性基础的政府是否就能够限制个人的自由发展?个人与社会,或是说与政府权力的界限在哪里?如果说洛克是通过天赋权利来限制政府权力,那么密尔就是在以个人自由来限制政府权力。密尔所处的时代下,“多数的暴政”是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法国大革命中激进和疯狂的一面为英国思想家们所警惕:“当社会本身就是暴君时,即社会凌驾于组成它的各别个体之上时,暴政的实施就不限于借助政治机构之手而行的各种措施。”因此,密尔提出,要“防范优势意见和大众情感的暴政”,从而避免多数人的舆论与意志加诸己身,干涉个人的自由行为。

(二)阿玛蒂亚·森的帕累托自由不可能性定理

密尔为个人的自由创设了两个条件,第一,只要个人的行为仅关系到个人的利害,而不侵犯他人,那么个人的行为就无须向社会负责;第二,只有个人的行为超出了界限,危害到他人利益时,社会舆论或法律才能够惩罚制裁他。这一原则被称之为“群己权界”,至此,“群己权界”成了保护个人自由的重要法则之一。但是在1970年时,印度籍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却提出,确定个人自由边界的原则,即最小自由原则,同帕累托最优原则是无法相容的,借此引发了对于自由边界问题的讨论。

阿玛蒂亚·森首先在他的证明中给出了两个无须证明的条件[2]:第一是“最小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当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例如卧室的墙壁粉刷什么颜色、选择侧着睡还是躺着睡,这类行为并不会损害他人的自由,因此社会应该承认此类偏好。假设每个人都有一个可供选择的集合(x,y),如果每个人都偏好x>y,则社会也必定偏好x>y,反之亦然;第二则是弱帕累托有效解,即“帕累托最优原则”,指一个策略能够至少有利于一个人,且不会损害其他人的有效解。[3]其要求综合每个人的偏好排列顺序,从而寻找到相对最优解。森提出了著名的“自由悖论”,即帕累托自由不可能性定理:个人自由至上原则与帕累托最优原则是无法同时满足的,两者必须抛弃其一。森定理的发现直接指向了一个本源问题,即确定自由边界的准则到底应该是什么?这一问题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试图消解森定理,例如诺齐克(Nozick,1974:165-166)、萨格登(Sugden,1985)等人对“权利”本质的重申,认为最小自由作为一种权利,是独立在社会选择之外的[4];抑或是弗勒拜尔等人(Fleurbaey&Gaertner,1996)将博弈论引入自由的界定,认为一个人做某事的自由取决于其他已发生或未发生的事件,是行为策略的选择。[5]但这些解释都被认为是“陷进了循环论证的境地”,无法根本消除这一自由悖论。

确定个人有消极自由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如何界定自由之边界,这一问题在当下互联网中的问题更加突出。由于物理上的边界被消除, 导致了网络社交的边界消解,此时的网络社会急需一个方式来确定自由限度,明确个人自由对社会(国家)的分野。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是诉诸一些常识或经验, 以及公认的群体意见作为判断标准,但这并不能够被称为完美解决方式。在网络舆论和群体力量的带动下,群体意见或“公认”的判定标准往往会遭到扭曲,从而偏离原有的轨道,这一现象与现阶段社交媒体的特征是分不开的。

三、社交媒体新语境下群己矛盾的因素

(一)内容生产与消费:网民身份的二重性

传统的报纸、期刊等媒介方式,只有少数拥有话语权力的人能够实现内容或知识的生产,而大部分用户仍处在被动接受的地位,此时的消费者与生产者角色是分隔开来的。而到了Web2.0时代,社会性媒体(social media)即社交媒体,赋予了用户创造、改变和传播内容的权利,将个体置于全新的传播和社交场景之中,实现了对传统信息的“去建制化”与“去专业化”,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生产者。[6]由此,在新型社交媒体下,产品的用户们实现了身份的二重融合,每个人都可以将自己的言论、观点等内容分享给他人,同时又可以不受限制的接受、消费他人生产的内容。微博作为典型的“用户生产内容”(UGC)的载体,赋予个体信息生产的平等地位,由此被称为“公共话语的集结地”,各类事件都会引发“全民围观”和广泛的社会参与。[7]现在的热点新闻事件,第一生产者和传播者往往是个体,传统的新闻门户经常还需要通过引用自媒体(或网友)的生产内容。[8]

然而,这种生产赋权的平等并不必然产生好结果。正如亚里士多德对平民政体的怀疑一样,这种充分普遍的平等往往会导致网络社群结构呈现出无政府的状态,去中心化的信息传播模式,导致能够实现规范引导的管理者缺位,最终使群体议题或事件被民粹主义潮流裹挟,以解构和批判性的话语呈现在同网络社区内其他主体间的沟通之中,从而释放出巨大的有针对性的舆论压力。反对精英、关注聚焦、“人肉搜索”,这些带有网络民粹主义的行为开始充斥互联网,并带有无目的性和较强情绪化表达,对个人言论自由与网络行动自由的边界造成不断压缩和冲击,破坏了传统人们对群己权界的共识。

(二)传播隐私管理理论下的边界失调

美国传播学者桑德拉·佩特罗尼奥(S.Petronio,1991)提出了“传播边界管理理论”,后于2002年改名为“传播隐私管理理论”(Communication Privacy Management),以边界的隐喻来强调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传播分野。[9]一旦某人把个人信息分享给其他人时,他们就围绕这个被分享的信息创造了一个达成共识的边界(boundary)。[10]但是,社交媒体上的个人边界呈现出层次性,这是由于社交媒体平台借助内容分发、兴趣爱好、话题聚合等方式,构建出不同的“网络社群”,信息在其中的流动是延展的、发散的。正如费孝通提出的“差序格局”那样,社交媒体平台的存在更是进一步拓宽了“圈子”的涵摄:人们在其中发表意见、分享时,信息会伴随着“流动的圈子”向外延伸。经由不同层级的社交对象的二次传播加工,信息的原初主体已经失去了对其信息的“所有权”,其信息也越来越不可控,由此导致了边界的模糊。

四、在新语境下重新找回群己权界的意涵

(一)个人领域的界分:基于传播范围的管理

在传统自由主义学说当中,关于自由的概念是基于个人主义共识的,这与自由主义的个体自治观念密切相关:自由主义强调自治的、前政治社会的个体。[11]而无论是森理论下的自由悖论,还是社交媒体语境下伴随圈层流动的边界,都使得基于个体的自由领域划分变得异常艰难。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重新审视自由边界问题中“己”的涵盖范围,将个体信息分享所涉及的社交圈层、网络社群等对象容纳进来,从而研究“己群”与“他群”间的自由边界,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开放性是互联网与生俱来的特性,这也是互联网空间最初创制的目的,从这个角度而言,任何发布在网络上的内容都具有公开的性质,那么能否由此认为网络空间是绝对的公共领域呢?事实上,即便是在网络平台,个人信息的传递依旧基于一定的传播机制和规律,在微信、QQ等同质性较强、以强联系为主的社交平台上,个人领域可以被视为个体同他人间的非公开交流与分享,此时不仅是个人的言论和表达属于私人领域,同时还应当包括与他人间的交流。“个体对信息边界所有权的协调具体表现为,除现有的人之外还有谁可以分享私密信息,或者说能够进入私密界线,这就意味着他们有义务保护共有的隐私。”[12]

如果从这个角度上重新审视“群己权界”的概念,我们认为,个体间的信息交换与分享使得个体间形成了一种“信息共同体”,其间的信息应被视作主体间所共有的。任何在网络上的行为,无论是分享、发表意见、交流,都会与不同主体间结成联系。即便是发送“仅自己可见”的内容时,这些内容仍然是个体与平台数据信息的管理者之间所共有的。传播隐私管理理论主张,隐私所有者有理由划清隐私信息的边际(demarcation),信息流动的自由程度应根据边际的开放与合拢而变动。[13]而在何时向何人分享何种信息,都是由主体自主决定的。当主体向他者分享较为隐私的信息时,已经从侧面证明彼此间的关系达到足够的紧密程度,这意味着对方并不具有将该信息进一步传播扩散的权利,否则就会导致信息的原拥有者失去对其信息的所有和控制。因此,信息交流的主体间担负起了共同维护共有边界的责任,对他人来说,该领域内的全部言论信息,只要没有向外影响到他人,没有损害他人自由,都应被视作个人的领域并禁止侵犯。由此,“群己权界”中传统的个人自由领域就被重新定义为“以个人为中心的圈层共有领域”,能够便于在社交媒体新语境中重新理解个人与群体的分野。

(二)基于“群体共识”的个人自由界限

在讨论完定义“群”与“己”关系的问题以后,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该以何种标准作为群己权界的划分标准。现在的社交媒体平台更多呈现出“网络圈层化”的现象,[14]个人在网络上的社会关系圈子呈现出不同于现实圈子的样态,通过社交媒体的平台、分组、互动方式和频率等等,个人可以拥有不同社交距离的圈子。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划分圈子层级,相较现实生活有更大的自主权,并能够自由选择信息交往与分享的对象。这么看来,社交媒体中的圈层分布更加具有主体性。通常情况下,借助政治、社会议题等形成的网络圈子具有更加明确的目的性和组织性,例如环保组织、动保组织以及性少数群体等;还有在网络中构建的职业共同体圈子、兴趣圈子等,有着较为明确的话题聚合点,其内的用户特征具有较强同质性,在某一问题上的观念态度较为一致。

当不同集体圈子面对某一事件、话题时,具有内部不同价值取向的圈子可能会形成相对的“规范(价值)共同体”,并在两个规范共同体之间产生冲突。当某个社会事件涉及了此方面的原则分歧时,一般规制便陷入了困境。政府往往只能够选择承认某一方的价值规范,无法做到两全,但这样的规制势必会导致另一方的价值诉求无法实现。这一规制的困境无论在哪里都有明显的体现:即便是法律规制极为发达的美国,仍然会面临严重的种族、宗教、社群的价值规范冲突,且很难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更进一步的是,持不同价值规范的个体与群体间也存在这类矛盾,网络上持续不断的“人肉搜索”、集体网络暴力,其背后或多或少都存在个人与集体间冲突的价值规范。

五、结语

对于这个问题,现在的理论似乎还无法找到较为有效的解决方案,但可以尝试发展“社会共识”。森理论提示大家,个体间不可调和的自由矛盾往往是由于不同的偏好选择造成的,同理,不同个体也会由于价值规范的冲突产生自由界限的冲突。森(Sen,1996)在此指出,改变的途径有两种可能:第一,这是一种长期选择的结果;第二,个体对于偏好(价值)的自主反思会缓解此类矛盾。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可以通过决策讨论的过程来实现对偏好的改变、集结,而在决策的过程中,需要不同个体间的沟通,经过长时间的讨价还价,事实上个人的偏好(价值)是可以发生改变的。诚如奈特所说:“价值观是通过讨论才得以形成、验证和认可的,而讨论是一种社会的、知识的和创造性的活动。”[15]这也就是所谓“社会共识”的形成机制。

事实上,我国在政治理论和实践中早已确立了相关原则,那就是民主协商制度。通过法律规范,能够首先确立一个具有法律规制意义的原则,从而规定采取集体行动必须满足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在此规则之下形成决议;其次就是不同主体间展开的协商交往行为,在规制的框架下通过理性讨论达成对某项具体事务的共同理解。诚然,想要通过这一途径确定共识,往往需要长期且艰难的沟通过程,在面对极其激化的规范冲突中,其可行性仍然需要保持怀疑。因此,从社交网络的顶层设计来看,需要构建一个充分的平等主体间对话的场域,在规制基本原则的同时赋予充分讨论空间,使参与者们处于交流而非博弈的状态,从而有别于操纵、欺骗、控制的模式,这样能使主体最大程度上遵从理性和公正的价值;还可以辅之以道德性和伦理性的理念宣传,帮助人们摆脱原子化功利主义的色彩,努力构建共识,在平等交流中确立群己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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