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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重述话语的意义重构策略

2022-11-20孙亚迪

关键词:语料法庭被告

孙亚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外国语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一、法庭重述话语概述

重述,顾名思义,又称“重新叙述”、“回述”、“解述”等。重述是对表达话语的重新表述或再次阐述,其对应英文表达是formulation或reformulation。作为日常生活中一种普遍的语言现象,重述常常被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但是这种语言现象又往往被人们所忽视。重述话语作为一种会话常规,最早是由开创了“民俗学方法论”流派的社会学家Garfinkel和Sacks等人在分析日常会话、访谈、心理咨询等应对性言谈时发现并提出的。Garfinkel和Sacks指出,“会话参与成员可将会话的某一部分当作对会话本身进行描述、解释、归类、说明、翻译、总结,以及提出要点、关注会话是否符合规则、评论会话是否偏离规则的机会。也就是说,会话参与成员可以利用会话的某一部分对会话进行重述”(1)Harold Garfinkel,Harvey Sacks,“On Formal Structures of Practical Actions”,Harold Garfinkel,ed.,Ethnomethodological Studies of Work,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86,p.167.。

重述话语在促进话语有效沟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渐引起研究者的关注。自1970年代被提出以来,这一研究对象前后经历了由话语的重复(repetition)到话语的改述(paraphrase)再到当下话语的重述(reformulation)的转变,均是为了更好地表达话语立场和意义,是谈话者顺利实现话语目的的有效手段。Heritage和Watson在对大量日常会话重述现象交际功能考察的基础上,将其概括成“归纳要旨”和“做出结论”(2)J.C.Heritage,D.R.Watson,“Formulations as Conversational Objects”,George Psathas,ed.,Everyday Language:Studies in Ethnomethodology,New York:Irvington Publishers,Inc.,1979,p.130.,推动了话语重述现象研究的深入。国内围绕会话重述现象也开展了研究,如有学者指出“重述”是日常会话中附加的额外信息即“附加信息”(3)冉永平:《自我充实言语行为及其语用理据》,《外语学刊》2008年第5期。,有学者从会话信息需求角度认为“重述”是“过量信息”(4)陈新仁:《信息过量与会话发展》,《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魏在江:《语境与冗余信息》,《西安外国语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或是“不经济的话语信息”(5)向明友:《论经济分析的可行性——经济分析语用学探究之一》,《外语教学》2000年第3期。等。

然而,从话语语用的角度看,在一些场合这些附加的“不经济”话语信息非但不冗余,还传达出非常重要的语用功能,重构特定的人际意义。事实上,“重述”作为人类社会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话语现象,与社会语言生活息息相关。无论是在文学语篇、学术语篇等书面体裁中,还是在日常对话、医患对话等口语互动体裁中,“重述”都是重要的话语表达手段。Tannen指出,“日常话语中的重述是普遍存在的、自发的、功能性的,它反映和构建人际关系”(6)Deborah Tannen,Talking Voices:Repetition,Dialogue,and Imagery in Conversational Discours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1.。Merritt也认为“重述是一种普遍的话语现象,而且它是交流的主要资源”(7)Marilyn Merritt,“Repetition in Situated Discourse——Exploring Its Forms and Functions”,Barbara Johnstone,ed.,Repetition in Discourse:Interdisciplinary Perspectives,Volume Two,Norwood:Ablex Publishing Corporation,1994,p.25.。正如McCarthy和Carter所说的那样,所有的会话都可能包含重述,它出现在各种话语中。可以说,重述“是制造意义的核心语言策略,是个人创造和人际互动的无尽资源”(8)Michael McCarthy,Roland Carter,Language as Discourse:Perspectives for Language Teaching,London:Longman,1994,p.144.。因此,作为具有极强的话语语用制约功能的话语重述现象,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关注。

法庭话语是一种“战争性”话语,充满对抗性。法庭话语作为一种典型的机构话语,时刻体现着各方的话语权力与控制的动态过程,各方都为自己的话语权力进行努力和抗争。法庭审判、调解或仲裁活动中,活动参与者如法官(调解员/仲裁员)、检察官(公诉人)、(原/被告方)律师、当事人(原/被告)以及出庭证人等,为了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各自利益诉求和话语目的,在会话中不断使用话语修正、打断、重述等策略来处理沟通中的障碍。法庭“场域”机构话语中的重述现象更是屡见不鲜。法庭重述话语不是任意的话语行为,而是受到法庭机构目的驱动和支配,一方面推动话语交际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通过“谁对谁的话语重述、怎么重述”等方式实现意义的重构,隐性地传递一种话语立场表达和权力关系。

法庭参与者通过话语实践,重构人际关系。法律事实的叙述、调查、协商、认定,都饱含会话参与者个体情感的主观认识和价值判断。因此,参与者围绕同一法律纠纷的法律依据和裁判,在话语的重述过程中作出有利于己方的事实陈述和法律论证,体现诉讼主体各自不同的立场重构。法庭话语为“重述”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话语资源,但鲜有学者系统研究法庭中的重述现象。迄今,聚焦法庭话语“重述”的研究多将其作为一种话语现象(如廖美珍(9)廖美珍:《中国法庭互动话语formulation现象研究》,《外语研究》2006年第2期。、孙亚迪和廖美珍(10)孙亚迪、廖美珍:《法庭解述话语现象的生成机制研究》,《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以及柯贤兵和孙亚迪(11)柯贤兵、孙亚迪:《法庭话语解述现象的语用功能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等),针对法庭互动中的重述言语行为,如话语意义的重构、参与者人际立场表达等尚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本文拟以法庭录音转写的语料为基础,聚焦法庭互动话语重述现象,从支配形式和参与者介入程度等方面,分析法庭重述话语的叙述立场分类,探讨法庭参与者如何运用重述话语策略重构法庭机构角色,进行权力制衡,实现意义的重构。

本文语料来自六起不同案件的庭审和调解语料,其中,语料1、3、8、11来自重婚案,语料2来自贩卖毒品案,语料4、5、9来自伤害赔偿纠纷调解,语料6、7、10、12来自非法同居案,语料13来自赡养老人纠纷调解,语料14来自版权纠纷调解。

二、法庭重述话语属性

法庭重述话语是法庭机构话语中运用比较频繁的一种话语现象和会话策略。法庭重述话语是以目的性为导向的,不是简单的话语重复。法庭重述话语是根据上一个话轮或者基于前面的会话序列的全部或部分意义作出的选择性重述,即有选择地删除、添加、选择或改变会话参与者话语叙述的某一部分。重述话语的选择性差异反映了法庭重述话语结构序列性的差异和权力不平等。正如Heritage所指出的“法庭语境中的重述主要由问话者实施”(12)John Heritage,“Analyzing News Interviews:Aspects of the Production of Talk for an Overhearing Audience”,Teun A.van Dijk,ed.,Handbook of Discourse Analysis:Volume 3,Discourse and Dialogue,London:Academic Press,1985,p.100.一样,廖美珍也提到法庭审判的问答中“问话人主要是法官、公诉人和律师”(13)廖美珍:《中国法庭互动话语formulation现象研究》。,法庭重述话语现象在法庭互动参与者之间的分布并不均衡,法庭互动话语中的重述现象体现和塑造了法庭的机构权力。法庭互动中的话语重述呈现出其特有的现象,即谁对谁的话语重述?以何种方式重述?是做删除、添加、选择或改变式的重述,还是完全重复式的重述?由于参与者话语目的的复杂关系,导致其互动结构的复杂性,互动双方的角色、社会地位、立场等因素对互动的话语结构有着明显的影响。

法庭互动会话中重述话语属性,除了具备重述会话的常规属性——如索引性(indexicality)、自反性(reflexiveness)、有序性(orderliness)和可解释性(accountability)(14)Harold Garfinkel,Harvey Sacks,“On Formal Structures of Practical Actrions”,Harold Garfinkel,ed.,Ethnomethodological Studies of Work,pp.157-189.外,还具有特定法庭机构话语的特殊性(peculiarity)——如会话行为的局部调控性(locally-conditionality)、会话序列的暗示性(sequantially-implicativity)以及实施会话内容时保持、删除、改变、重组、推衍等影响会话发展的命题变异性(propositional-variation)等特点(15)Harvey Sacks,Emanuel A.Schegloff,Gail Jefferson,“A Simplest Systematics for the Organization of Turn-Taking for Conversation”,Language,Vol.50,No.4,1974.。

置身于会话互动话轮转换系统中,法庭互动会话中重述话语现象同其他会话现象一样,是受制于话轮转换规则的重要语言机制,在实施表达机构权力的同时,反过来加强此权力。如法庭审判员借助机构地位强制当事人接受有罪推定,利用问话、重复、打断、重述等话语策略对被告的话语表达进行支配和控制,而被告只能被动地应答和反馈,体现出法庭重述话语的调控性和命题变异性。如语料1:

审:“婚外同居是违法的”,这些知道不?

被:晓〈晓得〉。

审:那么知道,你为什么还要婚外同居呢?

被:我没有‖

审:‖就是说,你知道(2s)但是没有这方面的意识,还要婚外同居,对吗?

被:是(3s)是吧。

审:嗯::

被:是。

本语料中,审判员通过问答互动,支配被告接受“明知违法却还要婚外同居”的有罪推定。在第二个话轮中,受到被告的否定。于是审判员在第三个话轮利用重述标记语“就是说”弱化预设推定“你知道(2s)但是没有这方面的意识,还要婚外同居”,并通过重述后续标记语“对吗”(16)“对吗”、“是不是”、“对不对”等问话标记属于重述确认标记语。详见孙亚迪、廖美珍:《法庭解述话语现象的生成机制研究》。巩固重述,在得到被告比较犹豫的答话“是(3s)是吧”之后,再次通过肯定性重述标记语“嗯”对被告犹豫的应答进行引导,使得被告做出肯定的答复“是”,实现审判员话语重述的目的——支配和控制被告的话语互动。其中,审判员的重述话语“就是说”既实施了法庭既定程序的话语,同时也实现了话语互动的人际立场和话语角色的重构。审判员通过“就是说”引导基于审判立场的重述,建构了自己的重述者话语角色,强化了自己作为法庭机构权力的代表所拥有的话语解释权。而被告在法庭机构语境下没有重述他人话语的权力,更多运用的是对自我的重述。这种不对称的话语角色与人际立场导致了法庭重述话语互动紧紧围绕“谁对谁的话语重述”、“话语重述者做出了怎样的重述”、“谁做出的重述话语多还是少”、“受话者对这种法庭话语重述多大程度上接受或认同”等,都和法庭参与者各自的机构身份、话语角色和话语权力联系在一起。

从法庭话语互动的有序属性来看,重述话语是表达机构权力的语言机制,也加强了这种机构权力的实施。具体来说,重述话语行为具有前导行为、核心行为和后续行为三大构建要素,具体体现在引发重述话语行为的前导语和后续语上。这些结构要素确保了重述行为的有序实施,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在话语结构层面,重述话语实施“连接话语”的结构特点,包括话轮转换、序列暗示、转换相关处、故事讲述、相邻对等形式特征,重述在话语互动过程中的位置体现了它规范和调控话题秩序的作用;(二)在话语主题层面,重述的“主题结构”包括话题启动、话题引入、话题转向、话题连接等描述性功能,重述通过对话语内容的重新叙述动态地构建话题;(三)在话语会话层面,话语重述应该以会话为单位分析其“总体结构组织”,重述不是孤立的话语现象,而是与整个语境、话语主体、会话结构和内容等关联在一起的。此外,法庭重述是一种自反性话语,常与其他元话语相伴出现,比如话语打断、重叠、修正和沉默,这种自反性反映出话语主体对话语互动的掌控力,共同体现出法庭话语权力关系。如打断后的重述,不仅限制被告应答的内容,同时还制约被告的话语表达方式。

三、基于叙述立场的法庭重述话语分类

法庭话语互动的特点决定了重述话语分为发生在“主体内”的互动行为和发生在“主体间”的互动行为(17)廖美珍:《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9页。。同一主体内或不同主体相互的话语互动采用何种具体的语言手段来表达发话方自己的立场,一直是话语叙述研究探讨的核心议题。诚然,话语互动中重述话语使用的词汇与句法形式是立场表达的重要手段。同其他话语行为一样,法庭重述话语行为作为一种互动现象,与话轮和序列组织紧密相关。在法庭话语意义重构的过程中,话语互动参与者的立场得到重构,体现出话语参与者对该命题内容的评价、情感和认识。

廖美珍将法庭话语重述类型,分为对自己话语的重述和对他人话语的重述;同时还指出,可按照话语性质和内容分为程序性重述和实体性重述(18)廖美珍:《中国法庭互动话语formulation现象研究》。。类似地,胡文芝等根据来访者视角和治疗师视角,将重述话语划分为自我重述和他人重述,具体体现为来访者视角的重述和治疗师视角的重述,并在此基础上展开有效的心理治疗话语互动研究(19)胡文芝、廖美珍:《中国心理治疗话语“解述”现象的会话分析研究》,《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基于互动双方叙述立场,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法庭重述话语分为两类:自我立场中的法庭自我重述和他者立场中的法庭他者重述。

(一)自我立场中的法庭自我重述

自我立场中的法庭自我重述是指对自己话语的重述,属于廖美珍主张的“主体内”的互动行为(20)廖美珍:《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第299页。,指的是说话人在说了一段话后,接着对这个话语做出重新表述,目的是为了让对方更好地理解自己的话语。自我立场中的法庭自我重述包括同一个话轮内和不同话轮间两种重述现象。

第一种现象是同一个话轮内进行重述,如语料2:

审:你俩贩卖毒品挣的钱是怎么分的?是各自拿一部分还是放在你这儿?

被(女):一般是放在我这儿,要用就从我这里拿。

审:平时你们俩的关系怎么样啊?

被(女):还行。

审:啊?

被(女):还行。

→ 审:你们关系还行?平时对钱物有计较吗?有吧?(4s)是不是因为钱物不均经常争吵啊?

被(女):是。

箭头所指审判长的话语“平时对钱物有计较吗?有吧?(4s)是不是因为钱物不均经常争吵啊”是对这一话轮前一部分“你们关系还行”的进一步阐释,由隐性的“一般是放在我这儿,要用就从我这里拿”重述为显性的“平时对钱物有计较”、“因为钱物不均经常争吵”,实现了审判长对同一话轮的完全掌控。也就是在自己的话轮内对自己的话语进行重述,及时更正、修补或拓展,实现了发话方对自己话语的完全支配和控制。

第二种现象是隔一个或者若干个话轮对上一个话轮的话语进行重述,如语料3:

审:被告,《起诉书》指控你犯有重婚罪。你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听清了没有?

被(女):听清了。

审:下面你可以讲啊,陈述有关事实。

被(女):是。

审:听明白没有?

被(女):明白。

审:讲啊?

被:因为这个,在我家的时候快要过年了,他说这里的人不好,喜欢拿人开玩笑什么的‖

审: ‖你就

《起诉书》指控你的事实,啊,围绕这个中心,陈述事实,明白没有?

被(女):明白。

审:那你接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说啊,快点交代啊,听清楚了没有?

被(女):听清楚了,嗯,嗯,后来他说要不我们就搬出去住,说回他老家去过年什么的。

审:这是什么时候的事?

被(女):就是快要年底了?12月底吧。

审:哪年12月?

被:就是17年的12月份。

审:嗯。

本语料中,审判员的“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事实,啊,围绕这个中心,陈述事实,明白没有”是对他自己上一个话轮“被告,《起诉书》指控你犯有重婚罪。你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听清了没有”这个话语的重述,通过打断被告的述说,重新回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陈述,实现对被告的话语支配和控制。但这个过程中,由于被告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她所认定的“指控事实”和审判员的“指控事实”是不一样的。这种认知差异,必然导致法庭互动中多轮次重述活动的发生。即使审判员情急之下使用“快点交代啊”取代之前的“陈述事实”,重述活动还得继续。通过重述话语的多次运用,重述发起方选择以多种方式重新表述,以期获得对方的理解或妥协,实现对被告完全支配的立场重构,使得会话朝着预定的方向发展,凸显了法庭互动话语重述现象中立场重构的复杂性。

(二)他者立场中的法庭他者重述

根据重述者在法庭上的身份,法庭他者重述可分为法官重述、控方重述和辩方重述三类,目的是宣示对对方话语的理解,亦或对对方的话语做一个总结(21)廖美珍:《中国法庭互动话语formulation现象研究》。。他者立场中的法庭他者重述所起到的主要功能是澄清歧义、明确表述以及修正语义。如语料4:

原代:如果当事人是轻伤,不说是重伤,如果被法医诊断为轻伤,那么心理伤害的赔偿就更有必要。那么我们这个案子,如果不提出索赔,可能‖

调: ‖不,他不是轻伤,法医诊断的。

原代:这个案件是故意伤害。在他的案件中,警察会发现他的过错‖

调: ‖不,你可以提出刑事控诉,关键是现在法医对你的诊断不是轻伤,而是轻微伤害。(法院)不会考虑(心理伤害)轻微伤。

原代:我们内部谈了一下,就在调解中提出了这样的要求。

调:嗯,知道了。

本语料中,调解员围绕原告代理律师坚持“当事人是重伤而要求索要更多赔偿,包括心理赔偿”的主张时多次给予否定性的话语重述。下划线行中,调解员连续两次以打断对方的方式,并以否定标示词“不”开启澄清歧义、明确表述的话语功能,一再耐心地给原告代理律师澄清误解。“法医诊断是轻微伤害”、“你可以提出刑事控诉,但(法院)不会考虑(心理伤害)轻微伤”就是调解员话语的多次重述现象,意在实现对原告代理律师话轮主张的误解澄清和明确表述。

大量庭审语料表明,法庭中的他者重述多为法庭问答互动中发问方的重述,建构的是对应答方(受话方)的话语的支配和控制;大量调解语料表明,这种他者重述的话语表达多为调解员对当事人的不当主张的澄清和理性的引导。法庭重述一方面通过强势发话方对弱势受话方话语的主动性、选择性、干预性和利己性的介入,法官和公诉人对当事人或证人话语加入了个人主观的诠释意义和推衍成分,特别是有些时候这种强制推理和叙述会偏离实际的诠释,造成了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不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另一方面,弱势方对强势方的话语重述的否定、打断、回避或最少认可等回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抗由他者建构的叙事。

不可否认,这种法庭重述话语的冲突性是对法庭机构性决定的话语权力的抗争和消解,它所体现的对话性某种程度上会推动法庭互动话语朝着有效的方向发展,有助于维护司法公平,促进社会正义。事实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证人等能敏锐把握法官、公诉人的选择性重述会话策略,倒逼法庭机构话语互动中“法人法语”朝着“简明化”和“通俗化”推进,使用“日常语言”缩小因为双方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差异带来的鸿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有利于法庭互动朝着更为公平公正方向发展的。

四、法庭重述话语的意义重构

法庭互动会话以“机构任务”、“明确目的”为导向,是一种典型的机构性话语。特别是刑事庭审中,法官对被告人提供的信息进行重述,可以确保所收集的信息的准确性。这也是法官不断使用重述话语的目的所在。法庭话语往往是互动性很强的话语,是典型的“问答”互动模式(22)廖美珍:《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第130页。,涉及问话人和答话人这两类典型的话语角色。中国法庭庭审中,问话人往往是法律从业者,如法官、公诉人和律师,而答话人往往是对法律实务了解较少的被告和证人。这一既定的法庭机构角色不能倒置。邓茜之、王晓燕的研究表明,刑事法庭话语互动中的重述现象非常常见(23)邓茜之、王晓燕:《中国刑事法庭互动话语回述现象的多模态分析》,《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法庭互动参与者中,重述的使用频率各不相同,法官、公诉人、原/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呈依次下降趋势;其中,法官的使用频率最高。法庭重述话语使用多的一方话语权高于使用少的一方。如重述话语使用最多的法官其话语权最大,不仅对当事人话语权实施控制,制约公诉人话语表达,而且对律师话语意图干预。相比较而言,律师因在法庭话语沟通中对专业知识的精通,同样拥有高于原/被告人的话语权。这种话语权的不对等建立在法庭问答互动基础上,问话方往往是法官、公诉人和律师,而应答方是原/被告。这种问话机制间接地建构了法庭互动参与者的话语角色、态度立场和机构身份。

法庭话语互动需要双方或多方的合作,是参与者会话合作的结果。法庭重述话语作为对发话方的话语反馈,是受话方在话语互动激发下做出的话语行为——要么通过话语反馈表达,与对方建立共存关系;要么通过话语反馈获得对方话语的局部意义,实现对发话方话语的意义重构。Gafaranga和Britten通过对咨询话语的语料分析,指出重述一般通过命题信息结构的变化来实现(24)Joseph Gafaranga,Nicky Britten,“Formulation in General Practice Consultations”,Text,Vol.24,No.2,2004.。通过对法庭话语互动语料的分析,本文认为,法庭重述话语受机构性特征的影响,重述不是简单的话语重复,而是有目的地改变话语意义,借助于对命题信息结构的增添、删减、重组、推衍、归纳要旨和预设结论等六种策略来实现法庭互动中重述话语的意义重构。

(一)通过增添信息的意义重构

如前文所述,由于法庭的机构性、专业性以及策略性等特点,法庭互动的双方呈现出信息不对等、权力不对称等特征。作为最典型的机构会话,法庭的机构语境构成了纵向的权力层级结构,法庭会话参与者之间的角色分明、权力差异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双方掌握的专业知识不同,在从法人员如法官、公诉人、律师看来,使用“有限语码”的原/被告人的话语通常含有太多并非真正存在的预设(25)廖美珍:《中国法庭互动话语formulation现象研究》。,从法人员在话语互动过程中需要增添信息,也就是在话语重述过程中要加上这些信息以完成意义重构。在我们搜集的语料中,增添信息的意义重构最为常见。如语料5:

原代:轻微伤和轻伤(的区别)有标准。

调:对,对。你没有做过工作或劳动相关的伤害评估之类的吗?你没有做过。你只提供了法律医学专家的评估,但没有提供工作相关的伤害评估。

原代:不普通,不普通。

调:因此,不够严重,不是吗?不够严重,对不对?我们可以提出要求,我可以提出要求。(我)知道你的意思。(我)可能会为你做主。(我)知道你的意思,但是我们需要在心里有一个数,不是吗?

本语料中,第一个相邻对中,原代在提出“轻微伤和轻伤(的区别)有标准”的话语主张时,调解员就予以应和,随即给出两个否认——“你没有做过工作或劳动相关的伤害评估”、“你只提供了法律医学专家的评估,但没有提供工作相关的伤害评估”。在此基础上,在下一个话轮中,调解员作出了一系列的断言式重述——“不够严重”、“不够严重”、“但是我们需要在心里有一个数”,并附上后续确认的反意问话标记“不是吗”、 “对不对”、“不是吗”,通过前导总结性重述话语行为标记词“因此”对原代的主张进行否认。通过对此语料重述话语的分析可见,法庭重述话语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增添命题的内容来进行扩展重构。扩展重构是指通过解释和引申自己或者对方话语的意思进行再表述,同时增加更多的信息以增进双方的理解或者深化双方对上一话轮或之前话轮的命题内容的讨论。

一般来讲,重述话语行为的命题构成有三个组成构件:前导行为+核心行为+后续行为。可以通过增添命题信息,如时间、地点、背景内容等,实现扩展意义的重构。

1.通过添加地点信息的意义重构

司法实践中,审判员为了凸显事件发生的真实性和明确性,可能在地点信息上进行添加,重构话语意义表达。如语料6:

审:你和明仔,在什么地方认识的?

被(女):在万达广场。

审:就是坪山街南边的那个大购物广场吗?

被(女):嗯。

本语料中,调解员为了了解女被告和男被告明仔的认识过程,问到其认识的地点时,女被告只是简单交代“在万达广场”。这个概念比较抽象,指向性模糊,需要更多具体信息才能确定具体地点。法官通过增添具体修饰信息“坪山街南边的那个大购物广场”,使该地点“万达广场”更加明确、具体,并通过重述句式“就是……吗”引导确认,使案件事实更加明确、具体,便利案件的审理。

2.通过添加时间信息的意义重构

同样,为了确定案件事实,审判员有些时候通过重述话语,添加具体的时间信息。如语料7:

审:你和明仔,在什么地方认识的?(1s)

审:你说说你们认识的时间。

审: ‖是哪年6月啊?

被(女):就是前年。

审:前年6月?

被(女):呐。

审:你具体再把时间的年、月说一下,啊?

被(女):嗯,就是2017年6月,好像是10几号,具体记不太清楚了啊。

审:2017年6月10号左右你认识明仔的,是不是?

被(女):是。

本案中,女被告和男被告明仔,由相识发展到同居,进而犯了重婚罪。因此,二人相识的时间尤为重要。在多轮询问女被告的话语互动过程中,女被告断断续续地交代了她认识明仔的时间。在提醒女被告说到时间时要把具体年、月说清楚后,法官做出重述并辅之确认标记语“是不是”,进而将之前的会话内容重构为“2017年6月10号左右你认识明仔的”这一事实,增添认识明仔这个命题时间信息。这种通过添加时间信息重构话语意义的方式为后续案件的审理奠定了确凿的、事实清楚的证据。

3.通过添加背景信息的意义重构

司法实践中,审判员重述话语运用,除了增添时间和地点信息外,还可以在重述过程中增添背景信息,希望得到被告的确认,挖掘出被告没有交代出来的信息,便利案件的审理。如语料8:

审:你们俩平时钱物分你我吗?分不分内外?

被:(2s)不分。

审:啊,不分你我,对吧?你们都很相信对方,是这样吗?

被:嗯,他一般有钱都给我,我负责购买东西。

被: ‖也没有多少::很信我。

审:是不是啊?

被:是。

本语料中,审判长在询问男被告和女被告两人是否“不分你我”的关系时,得到被告“他一般有钱都给我”的侧面回应。虽然共享钱物能一定程度上证明两人的亲密关系,但并不能直接认定两人“不分你我”。在第二个话轮中,审判长继续通过确认性前导语“是啊,就是说”,引导重述命题“你们俩是比较相信的”和后续言语行为“是不是啊”,希望进一步确定两被告之间的亲密关系。但被告却说“也没有多少很信我”,不仅没有正面回答审判长的问题,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两人关系的亲密程度。在这两个话轮中,审判长都没有直接得到确认性回复,于是发起了最后一轮重述“是不是啊”。经过多轮信息添加类重述,事实逐渐清晰,被告终于放弃狡辩,给出了确认性回复“是”。这一事实认定,为后来审理被告犯重婚罪奠定了有力的证据基础。

(二)通过删减信息的意义重构

话语重述过程中的信息删减是指说话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话语目的和立场表达,通过选择、总结、归纳或者具体化的方式,故意对对方话语关键信息进行重新表述和要旨提炼。如语料9:

原代:这五个手指,拇指是最重要的,是不是?如果是其他的手指,即使边上的这个被切掉了,我曾经弄伤过我的中指,但我还是可以(不用它)。为什么呢?因为它是中指。只要不是拇指,就没有问题。拇指切了手就会没有力气。

调:你的手指被砍了,是吗?

原代:如果我们必须评估(伤害),通常,它超出了轻微伤害。(它应该达到轻伤的标准。)因为我们的是,如果他是工伤,赔偿费就有心理伤害的赔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的状态能够达到这个标准,我们将不会要求精神损失赔偿,或者(我们可以)要求工伤赔偿,但是确实达不到标准,(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再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本语料中,针对原告代理在第一个话轮的多轮叙述,调解员无视原告代理罗列的“中指”、“拇指”等如果被切了如何有不同的影响,通过类指的“你的手指”来代指原告代理罗列的“中指”、“拇指”的区别,就是淡化原告代理的无理主张,避免事态的发展,尽早打消原告代理“把轻微伤害说成轻伤”、“借夸大伤情索要精神损失赔偿”等无理诉求,推动调解进程,实现强势调解。

除了本例采用简化细节外,调解员还可以通过选择、归纳、说教以及总结等方式对原告方的话语进行重述,忽略、搁置甚至删减被告的调解诉求和目的。总之,调解员通过重述话语表达重构其作为中立第三方的立场,朝着有利于调解方向发展,推动调解成功。

(三)通过重组信息的意义重构

重组,就是重新组织,即对对方话语叙述的重新组织,目的是核实自己对对方话语的理解。通过重新表述,法庭参与人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话语意图,或引导对方的话语表达朝着实现自己话语目的的方向发展。如语料10:

被:主要是他不愿意,在这儿,不愿意——不愿意在这儿住。

审:他反对?↑

被:嗯。

本语料中,审判长通过询问被告从家里头搬出去住的原因,被告反馈说明仔“不愿意在这儿住”后,进行信息重组,使用升调,将“他不愿意住在这儿”这一信息重组为“他反对”,为后续案情审理提供了新的证据:因他反对所以不得不搬离家到外地住,造成后来的案情发展。

(四)通过推衍信息的意义重构

推衍,在这里指的是根据对方的话,将其没有表达出来的意图进行推理,把对方没有明说的意思进行明示,传达其言外之意。信息推衍,实际上是一种扩展式重述,其目的是为了让话语信息表达朝着自己的话语目的发展。如语料11:

审:你们俩住在一起是从什么时间开始?

被(女):大概在12月份。

审:大概是12月份?到底是11月份还是12份?具体哪个月?

被(女):是12月底,马上要过年了,想着和他一起回家过年。

审:后来呢?和他一起回家啦?

被(女):对。

审:跟他回家过年,是不是你的意思,是不是啊?

被(女):嗯。

本语料中,审判长通过询问女被告和男被告“一起回家过年”的具体时间,进而通过后续重述话语行为“是不是啊”来确认“犯重婚罪”的推衍结论,达成审判长案件审理的目的需要。

(五)通过要旨归纳的意义重构

要旨归纳的意义重构不同于前面讨论的删减信息进行的意义重构,这里是指在会话结束的某一阶段,听话人对发话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归纳、提炼和总结,求证自己理解是否正确,或表明自己的理解。廖美珍曾根据庭审活动的特征,将法庭互动重述话语分为说话人对自己的话语进行的重述和对他人的话语进行的重述(26)廖美珍:《中国法庭互动话语formulation现象研究》。,其中就涉及信息接收者所做出的归纳性质的重述话语。如语料12:

审:你在明仔家住了多长时间?

被:呃,过年后大概是正月初十左右吧?是——阳历2月6日——2月几号哇?我记得是,6号。反正过完年,过完年后没几天就去了云南的。

审:你的意思就是说,从2017年的12月底左右,到2018年的2月6号,你俩就去了云南,是不是啊?

本语料中,审判长通过重述标记语“你的意思就是说”对被告断断续续陈述的时间进行重述——“从2017年的12月底左右,到2018年的2月6号,你俩就去了云南”,是对被告在明仔家住的时间确认的要旨归纳重述,明确在明仔家居住和去云南的时间、经过,以便后期审判分析。

(六)通过预设结论的意义重构

重述话语中的预设(presupposition),强调已经存在的现象、条件、事实等,不同于评价,评价往往表达意见、观点、态度取向。会话过程中,由于话语预设具有隐蔽性,“说话人可将重要信息在预设中表达。由于预设不是话语的信息焦点,往往不受注意,如果听话人对此信息不加追究,就有助于说服听话人”(27)杜金榜:《司法语篇隐性说服研究》,《现代外语》2008年第3期。。从这个意义上说,预设作为一种隐性说服策略,可广泛运用到法庭话语博弈中,有利于推进法庭话语互动顺利进行,提高法庭效率,实现调和矛盾、化解纠纷、达到和谐的结果。可划分为信息发出者做出的预设结论类重述和信息接收者做出的预设结论类重述两类,第一类如语料13:

被:那要是这样的话,我还有什么好说的呢?

调:被告,不要这样想,我们现在就是咨询你们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你的兄弟都同意,这个事情还是得调一下,你觉得呢?

被:我还是觉得有点冤,有儿子的还要扯上我这个嫁出去的女儿,想不通。我可以经常来看望,但叫我出钱赡养,想不通!

被:也行吧。

本语料中,调解员通过下划线部分回应被告的“那要是这样的话,我还有什么好说的呢”诉求,其中蕴含的预设是“你虽然是嫁出去的女儿,但在赡养母亲的问题上你还是当事人,还是需要咨询你的调解意愿”。对于预设的内容,被告坚持驳斥:“我还是觉得有点冤,有儿子的还要扯上我这个嫁出去的女儿,想不通。我可以经常来看望,但叫我出钱赡养,想不通!”对于被告来说,就是用“我的兄弟出钱赡养是天经地义的,我作为嫁出去的女儿可以经常来看望母亲,但没有出钱赡养的义务”实现其意义重构。而调解员则通过“你呢,先还是同意,后面具体事情再说,好吗”也进行其意义重构,表明自己的观点:对于你被告来说,虽然一时“想不通”,但赡养母亲在道理上是说得过去的。因此,调解员坚持说服被告“后面具体事情再说,好吗”,成功实现调解。

此外,庭审过程中,一方参与者在通过话语互动接收信息的同时,也会通过重述话语表达做出预设性结论,引导话语参与者朝向自己预期的方向发展,实现自己的话语目的。如语料14:

被:侵权行为我已经停止了,且不会再发生了,如再发生我愿意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万元,也同意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但请原告考虑由我赔偿你方因本次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人民币10000元太高了一点,能否减少一点?

原:你这话说得还是蛮在理的,少点就少点,我们三七比例分摊,我出三分,你们承担七分。

本语料中,被告方通过变化类词汇“停止”预设曾经有过侵权行为,反复类(iterative)词汇“再”预设曾经侵权但今后不会反复,存在类(existential)表达“原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9万元”、“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和“由我赔偿……10000元”等承认自己侵权、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和诉讼费用过高的事实,能够让原告感觉到调解的诚意。所以,当被告提出调解诉求“能否减少点相关诉讼费用”时容易获得原告的谅解。从原告反馈的意见看,原告作为信息接收者不仅领悟了被告的调解意图,并且接受了其预设话语的调解意向和主张,提出“少点就少点,我们三七比例分摊”。这是一个不小的胜利,相互之间达到了博弈均衡点,从而推动纠纷顺利结束。总之,法庭调解中,调解双方很多时候可以巧妙地利用纠纷发生前的现象、条件或事实作为预设,然后引出可能产生的纠纷后果,从而推动调解方案的重构以及双方的和解。

五、结语

法庭互动充满重述现象。有效的法庭话语重述可以调控法庭话语互动的进程,重新配置法庭话语资源,重构话语意义和法律叙事。本文从话语属性、立场分类和意义重构三方面探讨法庭重述话语的意义重构策略,发现法庭重述话语既具有会话常规属性,也具有法庭机构属性;法庭互动中的问话人和答话人都进行自我重述和他人重述,在话语意图的评价、情感和认识的介入等方面,体现出特定的话语立场;法庭重述在不同程度上协商和重构话语意义,推动了法庭话语互动和事实建构。

法庭重述话语的意义重构策略不仅反映了法庭话语的动态互动,也反映了参与各方使用不同话语重述形式、发挥不同话语重述功能时的话语博弈和权力博弈。法庭机构角色决定的目的冲突性导致了法庭重述话语的冲突性,法庭重述话语的冲突性反过来在某种程度上消解了法庭机构的话语权力,这种动态平衡有助于推动法庭互动话语的有序化、规范化、公平化。

研究法庭重述话语的意义重构策略,是探索法庭重述话语人际功能的基础。法庭重述话语的态度资源、评价资源和目的关系有待进一步认识。本文为深入研究法庭互动话语提供了新视角,丰富了机构话语的研究内容,对认识和促进法庭话语叙事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参加法庭活动的普通人合理争取话语权提供了新思路,有利于“法言法语”朝着“简明化”和“通俗化”推进;对于司法人员和法律实践也有重要启示,有助于促进“以言助法”的法律实践,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现代化。

附注:本文还得到第64批中国博士后面上项目(2018M64287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引进科研启动金(SZ20220244)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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