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档案开放利用视角看新修订《档案法》
2022-10-28韩萌萌
档案天地 2022年7期
■杨 靖 韩萌萌
近代之前,档案利用具有阶级性和特权性,直到开放原则的提出才使得档案利用逐渐成为各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档案法》是推动我国档案事业发展,指导档案工作实践的专门性法律。伴随着它的几次修正(修订),我国对档案开放和公民档案利用权的规定也在发生变化。1987 年《档案法》首次颁布,便在第四章“档案利用与公布”中制定了涉及档案开放与档案利用的相应条款。1996 年、2016 年的版本均在前版的基础上对有关档案开放利用的条款稍作修正。2020 年,新修订的《档案法》基于以往版本大幅调整了涉及档案开放利用方面的相关条款,本文基于这部分修订条款,试图从档案开放利用的视角分析其进步与不足,希望为后续《档案法》的修订提供思路,进而为档案法制建设和档案工作实践两方面的继续研究和实际需要服务。
一、我国档案开放利用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密与开放的矛盾协调问题
档案开放原则使得各国公民逐渐享有接触和利用档案的自由权。但档案工作除了具有文化性、历史性等共同特性,还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承载着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如果重要档案信息被不法分子窃取,将会给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而公民作为独立的档案利用者,其行为具有不可预知性。这使得档案的开放必须进行相关限制,设定保密级别,根据密级划定开放的时间和范围。在各国纷纷加强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大趋势下,我国也为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而制定了相应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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