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一般应”和“可以”法律含义
2022-10-21崔厚元
人大研究 2022年10期
关键词:法律
□ 崔厚元
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把正职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修改为:正职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这表明正职领导人的差额选举发生了变化。有人认为,据此规定,以后地方各级人大在换届选举时就可以直接在选举办法中规定正职实行等额选举;有人则认为,选举办法规定正职实行等额选举变相剥夺了代表的联名权,违背了地方组织法的立法精神。
2022年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将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正职的候选人数由原来的“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修改为“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虽然只修改了几个字,但“一般应”和“可以”的法律内涵差别很大。
一般来说,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和“可以”是两个相对应的词语。所谓“应当”,是命令性的指引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必须”怎样做,属于强制性规范。所谓“可以”,是授权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有权”怎样做,属于选择性或授权性规范。
地方组织法修改前“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的规定,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正职时,原则上应当进行差额选举,只有提名候选人为一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等额选举。也就是说,差额选举为一般原则,等额选举为情况例外。而修改后“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的规定,是一种选择性的规定,是指在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正职时,根据提名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正职候选人不同情况,既可以多提一名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只提一名候选人,进行等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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