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的中央立法维度观察
2022-10-21黄韬
检察风云 2022年16期
文/黄韬
在我国现有的政治法律制度框架下,地方金融监管活动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权在上而责在下”的问题,而解决此问题的出路之一就是在中央层面对地方金融监管进行统一立法。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可以说是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法治化进程中一个重要节点。
央地之间金融监管权责分配的内在关系
尽管越来越多的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职责下沉给了地方各级政府;然而在法律层面,基于“控权”的逻辑,我国目前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领域的立法都呈现出明显的向上集中的特点。这就导致了地方政府在履行属地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时始终处于央地之间“权责不匹配”的关系中。
此前各省份希望通过制定地方立法来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一定的执法授权,但始终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其中,事关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的设定几乎没有留给地方任何的规则制定空间,地方立法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在范围和力度上都是十分有限的。
目前央行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条文,在一定范围内缓解了前文所说的地方立法所面临的央地之间在法律层面的紧张关系。例如其中第十六条授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这反映了中央层级的立法在监管执法授权方面的更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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