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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立学应世”教学主张的法治意识核心素养提升探究*
——以《政治与法治》中的“全民守法”案例教学为例

2022-10-13江苏省南通市第二中学王爱琴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2年8期
关键词:抛物守法高空

文/江苏省南通市第二中学 王爱琴

当前①,在中学校园里,学生欺凌等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说明个别中学生法治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的信仰,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全民守法。如何提升学生的法治意识核心素养呢?笔者认为,可以基于“立学应世”的教学主张,引导学生将生活当作课本,把世界当成课堂,学会感知、见微知著,主动适应社会,参与社会生活,与时代和弦共振,最终在学习、认识、参与世界中,顺应世运、成长立人。

法律案例教学是提升学生法治思维品质、培养其法治意识核心素养的有效途径。下面,笔者以人教版高中思想政治(必修3)《政治与法治》中“全民守法”的教学为例,谈谈以类型多样化的法律案例教学引导学生提升法治意识核心素养的教学体会。

一开展有时代感的法律案例教学—增强学生的守法意识

近年来,高空抛物伤害他人、毁坏他人财产的案件在全国各地频发,成为“城市上空之痛”。在教学中,教师可选择高空抛物这类有时代感的法律案例,创设情境,开展议题式教学,引导学生反思学习,提升自身法治意识核心素养。

在开展“全民守法”课教学之前,教师可引导学生收集高空抛物的案例,使其从中感受高空抛物之危害。教师可从中挑选一则案例创设情境,设计议题式教学活动一:“头顶上的安全”需要我们共同维护。

议题一:“城市上空之痛”何时休?

[案例]2021年春节期间,蒋女士在小区散步时,突然被高空掉下的一袋垃圾砸中头面部,她的脸颊被垃圾袋里的碎瓷片刮伤,缝了数针。事后蒋女士带着垃圾袋去报警。经警方排查,认定此包垃圾为该小区居民於某从厨房窗口扔出来的,於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蒋女士所在地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於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活动任务:

(1)结合收集的资料,思考本案中制裁於某的法律依据。

(2)运用所学知识,谈谈我们应如何杜绝高空抛物行为,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学生在情境议题活动中进行思考,小组合作探究后,找到本案中於某所受制裁的法律依据:其一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其二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民法典》和《刑法》中的规定将高空安全的保护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对于如何杜绝高空抛物现象、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的问题,经教师引导,在小组合作探究的基础上,学生们达成了多方面共识:全体公民都应学习与高空抛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全体公民要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依法自觉妥善处置、投放垃圾等物品,从自身做起,杜绝高空抛物行为;发现别人高空抛物时,要及时劝止,如果对方不听劝说,可报警;当因高空抛物被侵权时,应像本案中蒋女士那样及时取证、依法维权;等等。

上述案例教学活动引导学生知晓禁止高空抛物的法律法规和全民守法的内涵,明白了公民不得以高空抛物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知道了遵守禁止高空抛物法律规范以及运用法律武器应对高空抛物侵权。以时代感极强的法律案例教学吸引学生学法,可以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促进“立学应世”。

二 开展网络谣言类法律案例教学—增强学生依法行使权利的意识

自媒体时代,有网民为博眼球和流量,在网上编造谣言,走上违法犯罪之路。面对网络上的谣言,学生们通常缺乏判断能力,甚至可能在不知不觉间成了谣言的传播者,亟待教师对其进行引导。对此,教师可选用网络谣言类的法律案例开展教学,引导学生认识谣言的危害,并且思考如何正确行使公民的言论自由等权利。

例如,在开展“全民守法”中的“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的教学环节时,教师可选用网上的一则与疫情谣言相关的法律案例,组织议题式教学活动二:我们该如何正确行使言论自由等权利。

议题二:言论自由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吗?

[案例]2021年,网民贺某在朋友圈发消息说:“本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现在夫子庙上班,接触的人很多,请远离我。”经核实,此消息为贺某编造的谣言,而这则谣言却引起了不少群众的恐慌,之后贺某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当大家对贺某的行为义愤填膺之际,却有网友评论留言: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所以想说什么就可以说什么。

活动任务:运用所学知识,以小组为单位合作探究贺某为什么会被行政拘留,并评析一下这名跟帖网友的观点。

小组合作探究学习之后,学生们说: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散布与疫情相关的谣言还会违反我国《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受到严厉的制裁。贺某在朋友圈散布自己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谣言引起了群众的恐慌,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对于那名网友的留言,学生们说: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我们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不能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通过引导学生对上述案例进行思考分析,可以让他们懂得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只有大家都正确地行使言论自由等权利,才能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这样的法律案例教学引导学生增强了依法行使权利的法治意识,使学生在网上能够正确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做到“立学应世”。

三 开展生活化法律案例教学—增强学生依法履行义务的法治意识

如今有部分中学生缺乏义务意识,不清楚自己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哪些义务,或是落入只想行使权利、不想履行义务的认识与行为误区。为此,教师应开展生活化的法律案例教学,引导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及依法履行义务的法治意识。

例如,在进行“全民守法”中的“公民要依法履行义务”的教学环节时,教师可采用一则贴近学生生活的家庭赡养纠纷法律案例,开展议题式教学活动三:赡养父母是法律义务。

议题三:究竟由谁赡养父母?

[案例]汤某年近九旬,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并且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本应得到子女的照顾,但她的六名子女均不履行赡养义务。于是汤某将六名子女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子女们履行赡养义务并承担后续产生的医疗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考虑到原告年龄较大以及案件具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教育效果,于是决定在原告所在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进行调解,并邀请该村村民旁听。在调解过程中,其余五个子女一致认为汤某的二儿子独占了母亲的房屋和财产,而自己作为子女没有获得母亲的财产,所以不应承担赡养义务。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汤某的二儿子即日起每月给付老人赡养费400元,其余五个子女因被起诉前已履行部分赡养义务,故自审判结果发出半年后起每月各给付原告400元赡养费。此外,自达成协议之日起,老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六名子女各负担六分之一。至此,老人的赡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活动任务:你同意本案中子女们的“没有获得母亲的财产,所以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观点吗?请结合案例,运用所学知识评析以上观点。

围绕案例,教师可组织学生学习有关赡养义务的法律条文。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教师引导学生分析上述案例,让学生明确本案中六名子女都有赡养母亲汤某的义务。所以在法院的主持下,六名子女与汤某达成了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调解协议。

通过此案例学生认识到: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不得以未获得父母财产为由拒绝承担。

引导学生在熟悉的生活情境中思考,认识到让老人“老有所依”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的义务,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增强依法履行义务的法治意识,有助于学生“立学应世”,孝敬老人,营造和谐家庭,共建和谐社会。

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基于“立学应世”教学主张,开展生活化的、有时代气息的、思辨性的议题式教学,有利于引导学生在理性思考中获得适应世界的正确指导,提升其法治意识核心素养、坚定法治信仰,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更有利于引导学生增强全民守法的意识,助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可谓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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