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制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下)
2022-10-11
1960年,为加强公路交通管理,便利交通运输,维护交通安全,以适应国民经济大跃进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公布《公路交通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机关可根据此规则制定补充规定。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机动车分为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六种,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五种
1960年8月27日交通部公布的《公路交通规则》,规定各项交通标志可安装照明或反光设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加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1988年,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此条例制定实施办法。该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进入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的建立时期。
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1991年,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包括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充分体现了尊重生命、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立法理念,为依法规范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实现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提供了权威保障,标志着中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公安部从1994年开始着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历经十年的反复修改和完善,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活动中参与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