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上驱逐出境之救济
2022-09-21林艺聪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国家
林艺聪
(浙江警察学院 国际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一、 引 言
现代国际社会承认,各个主权国家拥有依法将处在其领土内的外国人驱逐出境的权力,进而对其作用的外国人权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1]。国际法学界的通说是:“外国人的入境从原则上讲,这是一个国内管辖的事项,因此,一国可以选择不准外国人入境,或者对其入境施加首先条件……正如可能期望的那样,将外国人驱逐出境也属于国家的自由决定权。”[2]全球化时代发展至今,全球国际移民数量已经增加到2.72亿,在全球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上升到3.5%[3],国际社会和各国立法机关对遭受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普遍面临着如何设定救济权利(平等赋予、部分限制或者完全剥夺)的重大课题。传统理论认为,外国人对于被住在国驱逐出境的决定,没有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若所属国与住在国发生争议,则依据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等途径解决。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上述观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赋予被驱逐外国人直接申请救济权利的国家逐渐增多,成为展现各国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首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为我们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推进的背景下[4],进一步审视检思驱逐出境的救济等涉外法治问题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驱逐出境可以分为外交性质的驱逐出境(1)《反外国制裁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该法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驱逐出境等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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