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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自贸区建设的核心价值、关键障碍与突破路径*

2022-09-21

中州学刊 2022年8期
关键词:片区跨境电商

马 莉 莉 王 喆

近年来,电子商务、线上服务等新业态逆势发展,数字经济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复苏及规则重塑的关键力量,加之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为独立篇章,提出以数字化转型驱动生产、生活和治理等方式变革。我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数字化改革任务艰巨,在新形势下需要赋予自贸平台新的使命,即以数字自贸区建设为契机,加快探索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数字经济相关标准和治理规则,全面推进我国数字化改革进程。当前,数字自贸区的相关研究尚不丰富,有学者以案例分析的方式介绍数字自贸区的创新成效,并针对某一片区提出数字化建设路径,也有学者从整体层面论述自贸试验区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出从新基建、新业态、新场景等领域进行数字化探索试验。现有文献并未在理论层面就数字自贸区“是什么”“如何建”等问题做出系统性阐述。关于数字化改革方向、制度创新实际成效等方面的研究也有待深入。鉴于此,本文创新性地从内在逻辑和核心价值两方面剖析数字自贸区的内涵,并基于片区数字化探索的现状与障碍,构建我国数字自贸区的创新发展路径,以期为后续按梯度布局、分阶段推进数字自贸区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一、数字自贸区内在逻辑与核心价值

数字自贸区以降低数字贸易壁垒、提高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为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通过数字要素和数字技术两大创新支点,提升数字产业核心竞争力,创新数字监管服务模式,有序对接国际数字治理规则,进而为数字经济高水平发展提供思路。

1.

数字自贸区已构建起一个庞大的系统(见图1),其内在逻辑可从主体要素、整体框架和内部作用三方面阐述。其一,主体要素。数字自贸区的主体要素为“数字技术+自贸平台”,即数字技术创新与自贸平台测压相结合,自贸试验区作为制度创新高地,利用其政策优势为数字技术创造场景、测试压力,通过一系列数字化改革,实现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其二,整体框架。数字自贸区数字化改革的核心驱动力在于数字技术创新,片区通过数字技术与数字要素、实体经济、政府监管等结合,加快数字化改革进程,促进创新发展。数字自贸区数字化改革的重点在于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片区以做大做强重点平台为主要抓手,加快培育数字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数字自贸区数字化改革的关键点在于政府监管服务的数字化改革,片区通过提升海关数字监管水平、打造国际贸易“单一窗口”3.0版等举措降低贸易壁垒,创新数字监管服务模式,积极参与数字国际治理,孵化数字贸易新规则。其三,内部作用。在数字口岸、数字金融等建设的助力下,数字自贸区基于数据开放共享常态化,以元创新放大存量资源,优化增量资源,实现效率提升和动力转换。同时,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与生产力相对应、数字化治理与生产关系相对应,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片区逐步实现以新基础设施、新生产要素、新市场主体、新协作方式、新治理体系为代表的新经济跨越,并将改革创新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图1 数字自贸区内在逻辑

2.

数字自贸区建设加快了贸易、开放、规则等领域的数字化改革进程,其核心价值在数字经济发展、新发展格局构建、经贸协定对接和“数字丝路”建设等方面均有所体现。

数字自贸区建设是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为助推数字经济发展,片区在人才、技术等领域开展压力测试,在自由化和安全性之间寻找便利化契合点。一方面,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相融合,打通产业链的生产端、交易端及供应链之间的信息响应通道,构建新型供需关系。片区依托便利化改革促进产业数字化的迅猛发展,如数字物流助力信息对接,数字金融提升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等。另一方面,数字基建、数字平台等构成数字化联结的生产网络,敏捷响应异质性需求。片区依托一系列数字化探索推动数字产业化进程,如数字创新平台打造、科研合作机制建立等。

数字自贸区建设是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关键枢纽。新发展格局的构建强调形成“产业相融、创新相促”的良性循环,现阶段数据融通是实现产业融合发展和创新迭代升级的有效途径。片区凭借数字平台发挥长尾优势,形成大规模的数字应用场景,成为联通国内国际市场的关键枢纽。随着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片区通过加大配套服务改革力度加快双循环发展进程,如开展直播电商、共享员工等新业态。

数字自贸区建设是对接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必由之路。我国虽拥有超大规模的数字市场,但暂未形成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为此,我国先后申请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依托自贸平台逐步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其中,片区围绕服务业开放在线个人信息保护、跨境电子信息传输等领域,做好提升标准、完善流程等方面的制度创新,确保RCEP生效即可落地实施,并结合实际对标CPTPP,深化对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等议题的探索。

数字自贸区建设是推进“数字丝路”建设的现实需要。片区在数字基建、跨境电商等领域进行改革创新,助力“数字丝路”建设。首先,数字自贸区强调利用好中欧班列资源,促进数字技术与铁路、港口等传统基础设施建设的融合,推动数字口岸、智能仓储等设施建设。其次,数字自贸区在物流运输、征信体系等方面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形成标准化规则体系。最后,“一带一路”国家处于数字化转型的起步阶段,我国可在“一带一路”国家加大对数字治理方面相关经验的推广力度,加快“一带一路”国家协同发展机制的建立步伐。

二、数字自贸区建设现状

我国自贸试验区被赋予了数字经济的试验和试点职能。那么,随着片区数字化改革的推进,现阶段我国数字自贸区建设状况如何?对此,下文将结合政策文件、创新案例等,分三个梯度进行总结分析。

1.

优势片区作为数字化探索的“头雁”,引领创新发展方向。其一,优势片区的数字化建设推进相对有序,规划较为系统。以福建、浙江、北京、海南等片区为代表的“头雁”,立足重点领域制定了实施方案与相关细则,有序开展制度创新与压力测试,探索打造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如厦门片区制定并实施了《打造数字自贸区三年行动方案》,立足供应链龙头企业,以贸易数字化推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新修订的《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条例》也从数字产业、数字贸易等层面提出要加快数字自贸区建设进程。其二,片区以数字产业为制度创新的核心,逐步推进规则领域的压力测试。优势片区主要从数字技术应用和创新两方面着手,以数字技术应用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并有序履行治理规则层面的测压职能。

2.

部分片区作为“中坚力量”,局部式推进数字化改革进程。其一,部分片区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局部式推进改革进程。山东、江苏、河南、重庆等片区的数字化探索在其制度创新案例中均有所体现,但暂未出台数字自贸区建设的系统性实施规划,现阶段主要立足实践层面的需求,推动探索创新。如山东片区发挥本省数字技术优势,加快数字技术在各领域的渗透。其二,片区以数字监管服务为主要抓手,提高整体智治水平。根据案例汇总情况,片区在数字监管服务方面的制度创新案例相对较多,集中在政务数据共享机制的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升级、省(市)级管理权限的下放等领域。如大连片区创新政务办理“套餐模式”,提升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监管服务水平;郑州片区推出“多证合一”,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效率等。

3.

现阶段,少数片区的数字自贸区建设尚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结合片区设立批次、制度创新案例等综合分析可知:其一,少数沿边片区数字产业基础薄弱,实质性探索相对匮乏。尽管我国沿边片区自贸试验区在数字贸易规则对接方面具有特殊的区位优势,但少数片区受省级层面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相关探索缺乏实质性进展。如云南片区面向南亚和东南亚地区开展数字领域压力测试的实际案例相对较少;黑龙江片区关于东北亚开放合作的数字化改革暂未有明显推进。其二,个别新晋片区数字自贸区建设时间较短,数字化探索经验不足。考虑到政策效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个别较晚设立的片区受时间因素影响,制度创新积累相对不足,实质性成效还未显现。如第六批次设立的安徽片区,在数字科技与传统产业的融合方面,暂未开展制度创新和压力测试。

三、数字自贸区建设障碍

数字自贸区建设障碍的探析是选择突破路径的重要前提。那么,数字自贸区建设的关键障碍究竟有哪些?基于现状分析,本部分将从基建、产业、监管、治理四大层面具体展开。

1.

随着数字技术应用的拓展,数字平台、智能终端等成为数字基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受数字技术、交流机制等因素的限制,数字自贸区在推进数字基建持续赋能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障碍。其一,5G覆盖广度及商用模式探索力度不够。5G维运成本偏高、站址协调困难、智能终端匮乏等问题导致其区域深度覆盖不足,局部区域弱覆盖、部分区域4G/5G频繁切换,用户业务体验的连续性难以确保。如海南虽开启核心园区、会展中心等商用网络建设工程,但应用模式探索推进缓慢,场景化、标准化解决方案欠缺。其二,数字化“仓储+港口+物流”暂未形成。立足贸易便利化,片区需要推进智能仓储、数字港口、智慧物流等创新,但仅东部沿海典型片区有所突破。当前,陕西、重庆等内陆型片区智能仓储系统、集装箱智慧平台等的建设仍需快速推进,重点功能区也有待建设适用于跨境电商服务场景的智能仓。

2.

数字自贸区建设真正由试点探索迈入产业深耕的新阶段仍面临各种阻碍。其一,数据资源利用率低,市场化应用处于起步阶段。各片区普遍存在数据资源利用率低的现象,优势片区依托数字平台获得海量数据,但由于缺乏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和权限,导致数据资源的市场化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如浙江片区的舟山港综合保税区、江海联运信息平台等载体虽拥有一批港航、旅游方面的数据,但由于缺乏对数据进行深层次分析的能力,造成数字技术与传统优势产业融合不足。其二,中小企业转型困难,全产业链数字化发展受阻。片区底层核心技术缺乏原生性,部分仍依赖国外开源技术进行二次创造,且产品成熟度、稳定性不足,如精密传感器、集成电路等产品与服务仍依赖国外进口。并且,传统中小企业缺乏开发新商业模式的动力,且无法得到配套政策的精准扶持,片区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困难。如辽宁、山东等片区有关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政策还需进行深层次细化和实质性对接。其三,数字金融应用场景、服务模式探索进展缓慢。我国跨境支付领域的诸多细则不完善,国际结算时效受限,且结合大数据评估企业融资贷款安全性的金融科技尚不成熟。加之,新型离岸贸易的发展,海南、厦门等片区如何为企业提供跨境结算便利化服务有待测压。同时,随着跨境电商领域人民币结算重要性的凸显,数字金融与“一带一路”沿线跨境电商平台的对接亟须推进。

3.

数字自贸区监管服务的相关制度创新存在一定难度。其一,政府监管服务协同创新不足。数字技术使得政府与服务对象之间的连接更紧密,政府对服务对象的单向监管逐渐转变为多方互动。数字自贸区作为涵盖多元主体的特殊区域,其监管服务更需各部门的协同,但最新案例中仅前海蛇口、珠海横琴等少数片区强调监管服务的协同创新。其二,政务数据共享存在阻碍。当前,各自贸区数据共享机制尚未健全,数据共享管理流程、任务清单具体界定等相关内容暂未细化,片区自上而下打破部门和地方的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仍面临诸多挑战。其三,清单制度改革尚未完成。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模式的快速兴起以及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加快。2020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额2947.6亿美元,同比增长8.4%,占总额比重44.5%,成为服务贸易新增长点。跨境服务贸易亟须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压力测试,但目前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暂未出台。

4.

国际形势错综复杂,我国数字贸易规则渐进式探索的时间有限,数字自贸区立足国际治理规则的改革任重道远。其一,数据出境仍面临不确定性。当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定多是基础性表述,其落地实施仍依赖后续相关细则,而现有法律能否作为与欧盟国家和地区建立数据流动互信机制的基础尚不明晰。同时,跨境支付的广泛应用对数据风险防范提出新诉求,而现有国际立法和制度设计滞后于实践需要。其二,数据跨境流动测压效率不高。在国家数据规制框架下,片区制度创新推进缓慢。如临港新片区表示针对不同类别的网络应用数据实施不同等级管理办法,却未对类别划分加以说明;海南自贸港笼统的政策规定造成企业的过度解读。目前,北京、重庆、广西等片区已主动制定跨境数据流动规划,海南自贸港、上海和浙江片区仅表示促进数据跨境流动,未明确列出试点国家和地区。同时我国尚未与任何国家和地区建立数据跨境传输机制或正式签署协议。其三,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尚未建立。当前,针对数字贸易启动环境、数据本地化要求等,我国相关基础性制度尚未建立。我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对源代码与知识产权、数字服务市场准入等新议题的覆盖不够。此外,我国数字规则主要集中在全球物流和跨境支付等服务便利化、跨境货物贸易等,尚未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互认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

四、数字自贸区建设路径

鉴于上述分析,可从数字基建、数字产业、数字监管服务、数字国际治理等四个方面建设数字自贸区。各自贸区应坚持数字基建先行,依托5G、大数据等数字化底座,推动数字口岸、智慧物流等产业发展;结合政策扶持细则,采取金融科技创新等举措,优化“产业+平台+数字”的发展模式,推动产业数字化集聚区和数字产业化先行区的建设;重点功能区要创新数字监管模式,提升数字服务效能,加快发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升级版,建设片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各片区发挥其数字化改革试验田的作用,开展制度集成创新和分步压力测试,逐步探索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式模板”。

1.

数字基建作为片区数字化改革的基本支撑,应以网络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按梯队、分区域进行统筹规划,有序布局。

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其一,建设5G精品网络。片区需加快布局5G全覆盖的智能综合保税区,推进5G全场景应用的智慧港口建设。海关监管区、产业园区等应加快部署5G精品网络,优化仓储、分拣等设施,满足工业制造、交通调度等复杂场景对大流量、高并发、即时响应的需求。其二,提升互联网能级。各部门需协同部署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推动片区政府门户网站、重点商业网站等的数字化改造。各省(市)应优化骨干网络结构,提升重点功能区的国际通信服务能力。

推进融合基础设施建设。其一,推动智能制造基础设施的深度覆盖。各功能区应重点发展行业级“工业大脑”,加快开发各类场景云,推动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及重点企业节点建设,促进企业内网升级改造。片区应引导大中型企业搭建基于云架构的企业级平台,解决上下游企业数据共享难、协同效应差等问题。其二,加快“5G+工业互联网”应用的构建。各部门需加快部署服务于工业的5G基站,推进虚拟专网、混合专网建设,推动协同研发设计、远程设备操控等场景应用落地,扩展智能生产、共享制造等新业态,有效打通研发、生产、服务等各环节间的壁垒,打造涵盖实时分析、科学决策的数据流动闭环。

2.

数字产业是数字自贸区建设的有力抓手。片区通过金融科技创新等举措,助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育数字经济领军企业,加快数字产业发展。

相关部门应整合优势资源,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其一,整合“政产学研用”多方资源。片区应整合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地方高校等资源,成立数字化转型促进协会,构建“5G+数字供应链”实验室,实现资源共享的抱团式发展,打造数字化转型标杆和数字经济招商引资高地。其二,完善政策支撑体系。首先,支持数字技术应用发展。片区应制定细则,给予开展数字化升级业务的企业补助。优势片区可支持企业建设一批数字领域示范工程,并对纳入省(市)数字应用典型案例的企业给予贴息贷款等政策倾斜。其次,建立数字化转型评估体系。片区需建立企业数字化认证评估体系,对通过“数字技术应用与创新”评估的企业进行费用补贴。最后,健全平台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对接机制。片区应出台专项政策支持平台企业开发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相匹配的工具、产品和服务。

优势片区需依托数字技术,提升金融服务效能。其一,提升金融科技创新能力。首先,设立数字金融服务平台。优势片区可率先推动金融机构运用数字技术打造服务平台,满足企业线上支付结算、资金融通等需求,开发智能风险测评与控制系统,发展数字信贷业务。其次,建立企业数据库。片区应会同人民银行、外汇局等部门鼓励其他银行提升复杂业务的审核能力,运用大数据评估企业融资贷款的安全性,为企业跨境资金结算提供便利。最后,深入发展产业互联网。优势片区应深化“金融+服务业”“金融+高新技术产业”等模式,利用“金融科技+产业”做优产业金融,强化重点项目金融服务能力。其二,优化跨境电商金融服务。首先,对接“一带一路”沿线跨境电商平台。亚洲中小跨境电商在RCEP政策红利和数字技术助力下,逐步成为微型跨国企业,其中东南亚市场发展最快,中亚、欧洲跨境电商发展也较为迅速,亦可作为重点对接地区。其次,以跨境电商为载体,创新跨境支付方式。数字人民币在跨境结算方面具有天然优势。片区可通过拓展数字人民币跨境电商的应用场景,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同时,人民币跨境支付(CIPS)系统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服务“一带一路”资金融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境内银行可与跨境电商平台对接的境外银行合作,探索将CIPS系统作为资金结算通道。最后,打造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银行通过跨境电商获得除资金流以外的更多信息流,并对此进行大数据分析,不断完善供应链金融、普惠小微贷等业务,再反过来为跨境电商提供跨市场的收汇结算、投融资等综合服务。

各功能区应以平台为抓手,培育新经济、新动能。其一,做强跨境电商平台。首先,构建“跨境电商+海外仓”模式。片区可通过吸引优势企业、聚集服务企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等举措建设综合服务园区,并立足仓储、物流、支付等优势条件推动优势企业在金砖国家、RCEP成员国等布局公共海外仓,构建“跨境电商+海外仓”模式。其次,加快平台企业海外布局。我国头部平台企业需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对欧洲市场进行数字化拓展,加速亚欧间生产消费体系的对接与联动,如浙江、北京等片区应推动阿里、京东等平台企业进行海外布局。最后,建设跨境电商直播基地。片区应聚焦数字产业重点领域,建设跨境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创新发展电商直播业务。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定行业规范与运行细则。其二,搭建数字自贸联盟平台。首先,搭建港区数字联盟平台。立足“政策优势+产业支撑”搭建“广东—海南”数字港区联动发展平台。广东作为全国电子产业龙头,是全球智能设备终端的重要生产基地,应加快与自贸港在制度、平台等方面的对接,支持企业利用自贸港的政策优势,在港内开展转口和离岸贸易。其次,搭建沿海数字联盟平台。以“福建—浙江—上海”东南沿海数字自贸联盟平台的搭建为先导,有序推动长三角数字自贸联盟建设。该联盟可将上海数字化转型领先优势与浙江“数据强省”和“云上浙江”两大基础以及“数字福建”现有成果有机结合,形成联动创新格局,优化长三角数字产业布局。

3.

片区数字监管服务改革应以“数据赋能、协同联动、服务优化、安全可控”为指引,创新监管模式、提升服务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可从以下几点入手对数字自贸区监管模式进行创新:其一,丰富信用监管手段。片区应以信用监管为抓手,完善企业、商品、贸易等信用记录及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提升监管效率。可借鉴宜昌片区的成功经验,以“互联网+信用”为手段,建立可视化企业信用档案,提升企业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监管水平。其二,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当前,部门间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态势基本形成。那么,应加速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动机制。国家层面应出台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相关法规,逐步完善顶层设计。试点片区探索形成数据资源共享新模式,并将成功实践经验推广至其他片区。其三,打造数字监管体系。片区应设立保税特色产品综合监管系统,创新“区块链+线上零售”管理模式,优势片区应加快建设海关智慧监控中心,推进智能设备在监管中的应用。

数字自贸区服务效能的提升可从以下几方面推进:其一,打造“一网好办”。片区应促进政务服务由“一网通办”向“一网好办”升级,推进办事资料一次生成、多方复用,力求政务办理应上尽上、上必能办,整合各部门政务服务移动端,拓展多终端服务。其二,推进“跨省通办”。片区应开设“异地通办”审批系统,推动政务服务异地办、随时办。各部门需定期梳理异地办理高频服务事项,对接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跨省办事一键直达。其三,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升级。“单一窗口”3.0版应整合海关、港口、商贸、财税、金融等数据,加快从口岸通关向国际贸易全链条拓展,创新“单一窗口+N”数字化监管服务模式。其中,各部门应重点打造贸易促进、金融服务、信用建设等板块,加快实现贸易、金融、物流等领域的数据共享。其四,开展多个数字自贸法务项目。结合各省法律服务基础,相关部门应立足金融、商贸等领域,创建一批“互联网+法律服务”项目。片区可搭建资源集合平台,推动法务数据底层联通,汇集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信息,重点打造在线法律咨询、在线诉讼等功能模块。

4.

数字自贸区应以RCEP的落地实施及CPTPP、DEPA的持续推进为契机,以数据跨境流动为突破点,探索数据划定分类分级标准,推动中日韩数字贸易规则对接,扩大中式数字治理模板的影响力。

分批次探索划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优势片区可率先探索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其他片区做好数据摸底、粗略统计等前期准备。具体而言:其一,制定数据分类分级参考标准。分类标准可依照数据归属业务范畴制定,分级标准应从敏感程度、司法管辖要求等维度考虑,注重发挥广西、云南、海南等省份的区位优势,彰显北京、浙江等省(市)的产业特色。其二,制定数据管理规则,做好安全防护。依据划分标准,非敏感商业数据可结合数据出境备案制度,探索建立企业自评估机制;金融和征信行业数据需对接国际数据流动标准制定管理规则;科研性质的特殊数据应设为重点关注对象,对此类数据出境需采取审慎管理制度。同时,对应用数据技术做好安全防护,如技术脱敏、去标识化、加密等。

推动中日韩数字贸易规则对接。结合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态势,中日韩数字贸易规则对接是我国推进数字国际治理的关键,有利于协调中美规则冲突。同时,渤海大湾区地处东北亚经济圈中心地带,向南对接东南亚各国,向东沟通韩国、日本,该区域应重点加强中日韩数字贸易合作,推动规则对接。具体而言:其一,成立渤海大湾区自贸联盟。青岛、烟台、大连等片区应成立数字自贸联盟,将省内协同与跨区联动结合起来,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打造数字自贸先行区,推动中日韩数字贸易规则对接。其二,组建数字自贸研究院。联盟可利用山东大学、东北财经大学等高校资源成立研究中心,针对数据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展开研讨。其三,举办数字自贸高峰论坛。通过举办数字自贸高峰论坛,联盟可集聚相关领域的智库资源,为片区发展提供创新支撑,促进招商引资和产业升级,推动建立全球数字贸易规则。

扩大中式治理模板的国际影响力。在尚未形成普适的数据治理规则的背景下,我国应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和区域贸易谈判推广治理经验。具体而言:其一,探索建立数据传输互信机制。片区可从特定行业入手筹划试点项目,制定数据跨境流动正面清单,分阶段建立数据传输互信机制,强化数据出境风险评估。其二,加快制定跨境电商规则。我国应以电子商务多边谈判为载体,对现有规则进行扩充,推广中国范本。其中,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细则需根据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开展适应性改进,推动各国数字服务适用承诺、数字贸易知识产权等达成共识。各片区应着重探索“一带一路”跨境电商规则。其三,复制推广我国数字治理经验。片区应以“数字丝路”建设为契机,加快与“一带一路”国家在数据保护认证、标准合同条款等规则方面的对接,实现区域内数据跨境有序流动,助力彼此间海量数据的流通和监管,积极复制推广我国数字治理经验,共商共建“一带一路”数字治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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