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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金融风险防范
——试探加密数字货币领域应注意的五点问题

2022-09-20刘蕴如

中国市场 2022年25期
关键词:货币区块交易

刘蕴如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北京 100032)

1 引言

优秀的加密算法给了区块链天然的类货币基因,使区块链在数字货币交换及支付领域成为前所未有的创新并发挥着巨大作用。正如一场打入货币史的数字传奇,数字货币强大便捷的汇通特性,使其有潜力成为最佳的全球性汇通工具,但由于使用者目的不同,数字货币也从未逃离过风险的纠缠。

风险更多的来自交易环境,即使区块链自身存在封闭的安全体系,也依赖于外部环境及监管体系的完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机遇,当数字货币在互联网中举起了新技术的大旗,也为各种配套技术的建立打开了需求的闸口。因此,以信息安全为核心的区块链金融风险防范,将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文章仅讨论数字货币领域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防范问题。

2 数字货币在区块链金融中面临的风险

2.1 经济风险

(1)洗钱与逃税风险。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匿名流通特点,人们质疑其可能为洗钱提供便利,成为犯罪的温床。由于其保密性和不可追踪性,区块链技术已成为非法活动和国际资本流动的新宠,这也对国际社会犯罪的斗争构成新的挑战。

(2)通货紧缩风险。通货紧缩,是指当价格下降时,人们更愿意把钱握在手中,这加剧了价格的下跌。数字货币往往会引发通货紧缩旋涡现象,随着数字货币的不断升值,人们更愿意持有数字货币而不是与之交易,这意味着流通中的数字货币越来越少,削弱了数字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作用,使用率下降自然会减少其关联交易量,普通消费者最终会失去使用它进行支付的兴趣,不利于数字货币的推广和发展。

(3)内生风险大。内生交易风险包括机会主义、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这是一种潜在的风险,需要通过概率和预期来衡量。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对数字货币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亦提出了挑战,从而产生了巨大的内生风险,这也是数字货币的致命弱点。

2.2 互联网安全风险

(1)自身设计问题。区块链以线性方式创建,新、旧数据块按顺序排列,易受到51%攻击、Race攻击。如果一笔交易中有两个相互矛盾的数据块被恶意创建,且得到网络中其他节点的投票,一旦得到6个区块的确认,新链就无法生成,导致交易失败;如果数字货币软件的版本不兼容,数字货币网络也将被拆分。数字货币网络中大多数节点识别的交易可以被视为可靠交易,但如果客户持有自相矛盾的交易,例如自交易,欺诈区块先于合法区块被释放,那么合法区块就无法正常交易,真正的攻击者将被隐藏。

(2)隐私保护的困境。数字货币通过为每笔交易创建不同的地址来保护用户隐私,除非用户自行发布交易地址,否则查询交易地址极其困难,但黑客追踪交易地址并非不可能,数字货币的隐私保护很容易成为破坏的目标,交易细节有可能被公开。

(3)交易平台漏洞。交易平台一般由JSP、PHP、ASP等Web网站编程语言开发,应用于数字货币钱包、数据库访问权限、SMS短信接口和SMTP邮件服务器访问权限,但各脚本语言有其特有漏洞,攻击者可以利用这些漏洞直接影响平台安全性。如果脚本语言被反编译,上述信息将被泄露。数字货币需要依赖有监管的集中交易和网上钱包,区块链本身是分散的信息,需要被储存起来,和不少外汇、伦敦金交易平台一样,这就需要建立跨境监管和投资者实时风控。

2.3 个人盲目投资风险

数字货币交易链条上的投资者,可以按进场阶段划分为挑起者、入局者和收尾者。挑起者通过一定渠道的营销和推广,使数字货币成为一时燥热的稀缺活络货币,获得了数字货币的初始投机价值;入局者把数字货币的价格推到了一个最高峰,部分理性的投资者成功套现逃离,非理性的投资者开始高风险的持有;收尾者在最高值或者接近最高值的地方入局,转接了前一批人的接力棒,随着市场恶化和监管当局的排斥,数字货币有可能陷入有价无市的局面,无人愿意去承担这种最后购买和难以兑现的风险,而泡沫就破灭在收尾者身上。

2.4 法律风险

(1)立法障碍。2019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简称《密码法》),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这里的“密码”是指采用特定转换技术或方法进行加密、保护信息的产品、技术、服务。换句话说,使用区块链技术加密、保护或保护其收集的信息已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密码”,受《密码法》保护和监管。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项目,基本上可以全部纳入新法的规制范畴。它是我国第一部规制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的法律,是立法历史的进步,值得肯定。

现阶段我国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尚未明确,将其认定为虚拟货币而不能纳入“资金”范畴,其拥有“数据权”还是“资产权”,还有待立法确认。

(2)信用缺失。当今国内商品交易和国际贸易体系有赖于国家信用背书,但并非所有的数字货币发行和流通都有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担保,特别是在跨境交易中,交易跨越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双方相距甚远。就其本身而言,如果交易没有信用担保,很难主张权利和使用数字货币。卖方不能保证在交货后买方能如实付款,买方也不能保证在付款后卖方能按时交货,交易双方的行为完全受信用约束,一旦发生纠纷,交易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3)取证受限。一方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具有匿名性特点,使得受害人在证明其损失时难以获取证据,匿名是一把双刃剑,在吸引用户的同时,也有伤害用户的风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此类一般损害赔偿需要遵循“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民事诉讼规则,不利于保护守约方利益;另一方面,数字货币的交易过程需要依靠不同的节点间彼此交换信息达成共识,交易证据也只存在于网络中,由于电子证据立法的滞后性,在现行证据法和民事诉讼法体系下,数字货币的存证法律效力有待确立。

(4)被盗举证困难。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使用遍布整个P2P网络节点,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性,但不断传出的数字货币失窃、专用数据保护、安全访问等案件给其持有者敲响了警钟。由于纸币的实物性和信用卡有银行交易记录做保障,现金、信用卡虽然存在被盗取、盗刷的风险,但被盗后的补救也相对容易,追回损失的可能性相对较高,而数字货币的被盗举证则困难得多。

(5)管辖权和准据法适用困难。我国已推出人民币数字货币,很大程度上能够突破美元清算系统束缚,对于国际贸易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意义重大。发生在海外交易中的数字货币侵权,案件审理中的管辖权纠纷也经常出现。如何确定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是根据入侵者的设备所在地,还是被入侵的计算机系统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从而确定相应的案件管辖权?对于数字货币的侵权和/或犯罪行为,是受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律管辖,还是受受害者所在地的法律管辖?在跨国数字货币案件中,管辖权和准据法的确定亟待解决。

3 相关建议

3.1 专项立法

(1)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数字货币不仅是可以在各国之间使用更加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而且可以更好地促进经济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在促进数字货币使用领域的对外出口、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中,加快资本供给、技术创新和劳动力就业创造,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提升长期经济潜力。另外,数字货币促进了使用领域的政策和市场结构的一致性,为全球经济的持续增长奠定了基础。

(2)使数字货币与现行的货币体系平行。数字货币的出现,并不是取代现行的法定货币体系,承认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也不是取代原有的法定货币。对于数字货币来说,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法律地位,使其作为一种辅助支付手段,实现新型数字货币成为现有货币支付系统的补充。

(3)主动调节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关系。如果经济没有实现充分就业,将数字货币加入货币总量中,有利于刺激有效需求、促进生产和增加就业,并不必然导致通货膨胀。因此,以数字货币作为补充并不一定会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反而可能促进经济发展。在数字货币作为法定货币补充流通的时期,严格控制数字货币的流通,准确预期货币的增长,就不会干扰经济运行。

3.2 建立数字货币的信用体系

将数字货币纳入现有银行信用体系,扩大银行业务范围,将数字货币作为新币种对待。虽然银行信用的引入将挑战其匿名性和低交易成本,但其为数字货币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了一条快速途径。建立基于数字货币的信用机构,建立基于数字货币的第三方信用机构或将数字货币融入现有的信用体系,将大大降低贸易纠纷发生的概率和贸易风险。同时升级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将银行的支付、结算做升级、匹配,包括面向用户的终端应用,都需要同步革新。

3.3 在《密码法》的基础上完善电子证据保全制度

(1)建立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确立数字货币存证法律效力范畴,健全直接证据真实有效核查规范,明确线上诉讼法律认可、基本准则、可用标准、应用领域,以及其从立案侦查到实行等关键诉讼阶段的线上程序流程规则。电子证据的保全不同于传统证据,其脆弱性要求在保存方面具有很高的技术实力。完善对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是数字货币这一新兴产物得以发展的根本保障。

(2)建立法律惩戒构架。先有《密码法》中规定的“警告”“行政处分”“罚款”“吊销相关资质”等行政法手段处理,然后再有《网络安全法》《刑法》共同打造法律网进行规制;从《网络安全法》的角度来看,盗窃他人数字货币、非法侵入他人数字货币系统、使用数字货币从事非法活动的,由《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从刑法的角度来看,上述行为也被评定为涉嫌犯罪。

(3)制定“数字资产标准”。成立数字资产相关的自律组织,由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组织等建立“数字资产标准”,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并邀请国内外各大区块链技术服务商积极参与到国家和地方的协会中来,贡献力量,将标准定得更符合中国密码行业发展的现实。

3.4 纳入洗钱和避税的监管

(1)将数字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型的虚拟财产,不能离开管理机构的监管,应将数字货币的支付纳入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等监管框架之中。如何让数字货币回归理性,最核心的一环是对交易平台进行监管,要求100%准备金率、公开钱包冷地址、第三方审核介入、平台准入金制度,以及交易费用的底线强制执行制。这样既能防止数字货币暴涨,也能避免数字货币大跌,让资金落实于长期价值而非短期投机。监管的目的不是扼杀数字货币的发展,而是促进公众更好地理解数字货币,保护数字货币用户的权益,促进数字货币的发展。

(2)向涉及反洗钱及纳税的服务机构发放数字货币牌照。数字货币牌照是专为数字货币量身定制的监管措施,数字货币的存储机构、交易所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也需要政府的监管和发放牌照,使其都具备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中的义务。

(3)完善数字货币的监管级别。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建议在此基础上,对于技术标准由工信部管理;数字货币原理及探索,在央行研究所进行研究;各地网信办会同当地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数字货币的日常监管;在数字货币监管部门,配备专业的反洗钱师(总部在纽约的国际认证资格)和IT审计师,防范、识别、调查、打击洗钱行为,并防止成为各国政府监管部门的重点盯防对象。

3.5 建立统一数字资产国际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全球统一的数字财产支付纠纷解决机制,为反洗钱以及监管和监督资助恐怖主义的数字资产制定国际标准,促进跨境贸易的发展,使传统支付系统在支付速度、支付能力和可靠性上进行升级。建立全球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目的不在于抑制数字货币的增长,而是设立清楚的监管及纠纷解决规则,保持其灵活性,让这一数字资产能够持续而自然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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