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招标过程中投诉与异议制度解析

2022-09-09大庆油田技术监督中心大庆油田招标中心

现代经济信息 2022年18期
关键词:招标人异议投标人

刘 凡 大庆油田技术监督中心大庆油田招标中心

在200多年前,招标制度在英国问世,我国在20世纪末年也通过了招标工作的一些制度规定条例,而在实际生活中,招标工作难度较大,尤其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招标工作出现了一些制度实行不到位、管理松散、制度漏洞、恶意闹事等恶劣问题,但是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兴起,我国计划经济已经成功转变为市场经济,而且市场经济一经提出就受到了广大好评与支持,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制度的快速发展与不断完善,推动着招标工作投诉与异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工作也在同步进行,未来如何解决好招标投诉与异议制度制定合理的解决策略成为一个研究热点。

一、招标工作

招标工作属于民事行为,突出强调民事责任,不断推进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重点是要鼓励招投标双方之间能够达到平等交流、相互协商的局面,力求实现招标工作的举办意义。企业招标工作一般泛指在规定时间、约束范围内公开招标内容。比如,某些物品、工具设备、工程活动、服务工作需求等,邀请相关企业参与投标工作,然后按照招标法及招标企业规定的程序筛选与招标需求符合度最高的企业进行合作交流的双方或者多方企业间交易活动,属于市场交易活动的其中一种。对于投标企业的投标过程,投标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条例规定,首先认清所参与招标项目的内容及所涉及的法律范围,通过合法途径谋求自身利益。

招标工作的建立为行政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更直观的考评价值,招标制度的建立健全为招投标双方互选过程减少了不必要的纷争,简化了招标流程,有利于规范市场价格,认真贯彻落实招标工作要遵守招标内容公开、评标过程公正、对投标企业之间给予同等公平的竞争机会。

二、招标过程中的投诉制度

就目前状态来看,我国在招标过程中投诉制度建立健全方面已经取得了初步良好成绩。近两年我国对于招标过程中的投诉工作关注度持续高涨,投诉制度也已经被新规划为招标法内,属于法律活动。

接受招标过程投诉申请活动工作的是各级政府单位招标工作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招标过程中的投诉申请活动被要求必须使用强制规定的书面形式文件,而所有的非书面比如,网络聊天、手机通话、企业会议等只有口头表达没有文件证明的投诉申请不问缘由,一律驳回,不予受理决定书。招标过程中的一些评标行为在一定范围里属于保密工作,给投标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某些参标企业由于对实际的评标标准了解不够全面,对于招标结果的不尽如意,产生埋怨心理,由于评标工作的保密导致部分投标企业在这一环节存在很大可能提出投诉申请,导致招标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但是某些招标工作包含敏感信息,所以在整个招标过程可能都会存在某些信息保密,而参标企业是被保密工作隔离在外的,这些原则性问题是不能作为投诉理由进行打断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投诉的结果一般分两种,投诉有效与投诉无效。正常的投诉受理工作也分两种,一种是不符合投诉条件的,比如,投诉理由不合规、投诉形式不合规等直接驳回。另一种是达到投诉要求的,将投诉文件进行及时处理与反馈,经调查,得到结果与投诉内容相符的则进行上报,最后由相关单位进行全程调查,对于违法乱纪的相关单位与人员进行处罚,则招标工作暂停,招标时间另通知,对于调查结果与投诉内容有出入的投诉申请,则对投诉方进行调查与处罚。

三、招标过程中的异议制度

异议工作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项权利救济方法。目前社会上的大多数招标工作还存在一定的招标难问题,尤其是招标异议问题,正确处理好招标异议问题是招标过程中的一大难题,但同时也是让招标工作走向正轨的一道关卡,所以异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工作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健全的异议制度是正确处理招标异议工作的参考依据,是招标工作质量的保证。招标异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旨在约束招投标双方的合作交流行为,促进招投标双方之间的合作交流,提高招投标双方之间的经济效益,维护投标方合法权益,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

接受招标过程异议申请工作的是招标管理工作行政监督部门。招标过程中的异议申请活动没有被强制要求异议形式,无论是口语还是书面形式,无论是在招标工作开展的哪个环节,一旦有异议的提出,则立刻停止招标工作,并进行彻查处理。招标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异议的几个环节有,招标文件预审环节、开标全过程、评标环节。异议处理结果一般分两种,异议有效与异议无效。正常的异议受理工作也分两种,一种是不符合该招标工作异议调查范围的。比如,异议缘由不合理、异议书面申请用语过于偏激与针对等不合理的直接驳回,并给予相关警告处罚,另外一种是符合异议受理要求的,将异议申请文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及时调查分析,一经调查,得到结果与异议申请内容相符的则进行上报,最后由相关单位进行全程调查,对于违法乱纪的相关单位与人员进行处罚,则招标工作暂停,招标时间另通知,对于调查结果与异议内容有出入的异议申请,则对投诉方进行调查与处罚。

四、招标过程中投诉与异议制度建立的重要性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前景良好,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工作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目前我国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招标工作提供了市场背景,而招标工作又是一类社会关注度只高不低的政府公开工作,因此,我国的社会发展趋势要求招标工作要越来越公开透明化,实现全民监督工作。2019年底,我国发改委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中新增“异议与投诉处理”条例,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由此可见,我国对于招标过程中投诉与异议制度工作要求越来越严格,制度越来越细化。无论在哪种招标工作体系中,异议与投诉的相关规定其目的都是为了营造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环境。

五、招标过程中异议和投诉发生的原因

(一)招标文件内容有误

由于招标内容比较负责、信息和数据量较大,并且不同地区对于招标工作的管理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招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与投标人不同的意愿和理解,这也导致招标人在看到招标文件中表述含义不清以及没有达到投标人条件的内容,从而使投标人产生排他性、指向性想法等,造成投标人在没有被选中为候选人时产生了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等想法。而出现这样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投标人对整个项目不够了解,掌握的信息不够全面,并且对投标工作投入的期望太高,导致未中标产生不满心理。

(二)对评标结果不满意

该现象在部分服务类和通用产品类招标项目中较多,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投标人认为自身对市场行业占有率以及竞争对手有详细的了解,认为自身服务和产品的投标报价符合实际情况和投标人的想法,认为自身的技术及商务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但最终结果却与投标人的想法存在较大差距。从而造成投标人在没有中标的情况下产生不平衡、失落的心态。因此,部分投标人在没有掌握真实证据情况下,凭借自身猜测和想法向招标代理结构或者招标人发出异议或者投诉,以明确自身为中标的具体原因。部分投标人甚至在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通过检举信、匿名信等方式提出检举或者举报。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整个招标项目的进度,而且也使招标代理机构和制表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才解决投诉或异议。

(三)因评审结果不同而提出异议或者投诉

其中的一种情形就是投标人在明知业绩、资源、技术等无法满足招标要求时,仍通过伪造的方式继续参与竞标,由于评审团在无法判断其投标文件真实性情况下,若投标人被选为候选人,在后续评审过程中出现评审结果不一致的情况,极易造成投标人发起投诉或者异议的行为,这种情况在设计、监理、施工类等需要出示业绩的项目中较多。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评审团对同类、同批不同标段投标文件存在不一致的评审结果。例如,某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团对不同标段、同一投标文件得出完全不一致的评审结果,或者由于评审人员存在主观意向,导致评审结果不一致。这样的情况极易造成不同投标人在同一评审标准下,出现不一致的评审结果,从而使投标人做出投诉或者异议的行为。

(四)异议和投诉存在恶意行为

在以往恶意异议和投诉处罚制度和黑名单制度没有完善情况下,投标人在没有成为候选人或者中标时,认为随意提出投诉或者异议不会对自身及单位造成严重影响,从而出现恶意投诉或者异议评标结果的行为。

六、提出投诉和异议的法律后果及对招标活动的影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人提出投诉或者异议的行为时,出现的法律后果及对招标活动的影响有以下几点:

(一)招标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异议人给予其答复

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活动或者评标结果存在疑问而提出的投诉或者异议,不论情况是否属实,招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异议人答复。投标人对异议人的答复必须具备实质性意义,并且需要向异议人明确投诉或者异议结果是否成立,若投标人没有在规定时间给予答复,那么我国制定的相关法律条例将不具备实际意义。

事实上,招标活动的顺利开展与招标人的答复情况有直接的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所制定的招标资格、招标文件、预审文件等内容若存在违反性质法规、法律等规定,违反公众、公平、公开、诚信等原则,对投标评审结果或者投标人造成影响的行为,需要招标人根据法律规定对招标项目招标资格、招标文件、预审文件等内容进行修改后重新招标。”根据这条法律规定,若招标人明确招标文件、预审文件等内容确实存在问题,招标人则需要对招标资格、招标文件、预审文件等内容进行修改重新开展招标工作;若招标人不认为招标文件、预审文件存在问题,则可以继续开展招标工作;若在招标过程中预审文件、评标文件存在问题,且对投标人产生了一定影响,招标人则需要进行弥补,对于无法弥补的情况,则需要充分评标或者招标。此外,在招标活动中,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或者投诉,在招标人没有对异议作出答复前需要暂停招标工作的开展,只有投标人对提出的异议或者投诉作出了答复,才能够继续开展招标工作。

(二)投标人享有对异议或者投诉事件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招标人提出的投诉或者异议行为,是对招标文件、预审文件、开标活动、依法招标等评标结果救济程序。只有招标人根据上述事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才能使其在该事件中提出的异议,被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受理。

(三)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或者投诉作出答复

在招标人没有根据规定对异议或者投诉进行答复前,仍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招标人没有及时作出答复,并继续开展招标工作时,招标人将会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相关监督部门责令招标人进行整改。2.不依法作出改正并影响招标活动的情况,需要依法重新开展评标或者招标。

七、结语

综上所述,招标过程中投诉与异议制度的建立是非常有必要的,投诉与异议制度的制定对于参标企业起到了一定的监督约束作用,而企业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与企业对投诉、异议制度的了解程度密切相关,因此,为了招标活动能够顺利开展,要求参标企业在在招标工作的前期准备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招标过程中一旦发生投诉与异议时,无论对方的目的是友善的还是敌意的,都能够及时给出解决措施,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应该妥善处理任何影响招标活动顺利进行的问题,确保招标活动能够正常进行。■

猜你喜欢

招标人异议投标人
注销异议登记的实务探讨
异议登记只能破解善意取得
浅析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招标人自主决策权的明确与保障
异议登记的效力
关于在物资采购中如何发挥好招标人代表作用的思考
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
序贯拍卖中报价排序信息披露的研究
欧专局改革异议程序,审结时间缩短至15个月
博弈论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