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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集中度、投资者保护与税收规避

2022-08-17王会艳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2年9期
关键词:集中度管理层效应

王会艳 吴 娜

(新疆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9)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日益倍增,大量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财务困境,据普华永道和世界银行联合发布的《2020年世界纳税报告》显示,虽然我国“总税收和缴费率”指标显著下降,但我国企业面临的税收负担仍居高不下。这表明,在现阶段我国税收大环境下,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着降低税负的强烈动机。公司实施税收规避①,由于其往往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等特点,这给管理层和控股股东打着避税的旗号谋取私人收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而最终损害国家税收收入和企业价值。[1]合理的公司治理是保证投资者获得投资回报的重要机制,[2]有助于缓解避税所引起的代理问题,对避税行为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1]因此公司治理机制如何降低企业税收规避,一直备受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

La Porta等[3]研究指出,许多国家普遍存在着股权集中的现象,中国资本市场更是典型的股权集中结构。股权集中给公司治理机制带来了双重影响——监督效应和利益侵占效应,大股东的出现可以有效解决中小股东的“搭便车”现象,然而随着股权的进一步集中,随之产生了控股股东与外部中小股东的代理问题。已有研究表明,公司避税为管理层实施盈余操纵、关联交易等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有效工具,[1]公司管理层和控股股东都有基于自身利益实施避税的可能性。而关于股权集中度对避税的影响,目前还没有系统完整的研究,且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

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丰富了对税收规避影响因素的研究,本文首次将股权集中的监督效应和利益侵占效应的经济后果延伸至税务领域,通过构建适当集中的股权结构能够对公司避税行为起到一定的治理作用,为营造公平税收环境创造了条件。(2)在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侵占时,投资者保护是一项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4]因此本文同时把投资者保护纳入到本文研究框架中,进一步考察了投资者保护对股权集中度与避税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丰富和补充了公司股权集中度和投资者保护的经济后果研究。

二、文献综述

传统的税收筹划理论认为,避税活动使本应流向国家的税收资源反而留在企业内部,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价值。[5]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和税收规避理论指出避税可能对企业价值具有“负效应”。从外部风险来说,随着避税程度的提高,企业面临来自于税收征管部门稽查的概率也就越高;[6]从企业内部风险来看,税收规避可能近一步造成公司内外部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更容易引发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诱发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在避税代理观下,避税与管理层的寻租行为往往相伴而生,并且容易产生避税的“反哺效应”,进而最终会影响到企业价值。[1]

关于税收规避的影响因素,已有研究表明管理层特征、公司治理水平和宏观环境等均会对企业避税产生显著影响。在管理层特征方面,具有政府背景的民营企业高管避税行为更激烈,并且在地方政府面临较重的GDP增长压力和财政压力时,避税效应更明显,且提高税收征管强度可以有效抑制非法避税行为,[7]管理者能力抑制了避税激进度,而管理层权力则促进了避税,并且两者在避税和企业价值关系中具有不同的调节作用;[8]在公司治理方面,内部控制对于避税的影响,基于合规目标和效率目标,现有文献并未得出一致的结论,而关于客户集中度对税收规避的影响,研究表明客户越集中,企业越倾向于避税[9][10][11];在外部宏观环境方面,地区制度环境越好,企业所愿意承担的税负越高,避税激进度也就相应越低,并且此效应在非国有企业中常见[12]。

有关股权结构对税收规避的影响,国内外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得出了不同的结论,Cheng等[13]指出机构投资者能够充分利用自身专业背景和相关资源优势,倾向于采取激进避税行为以此来增加企业价值,但我国学者基于有效监督假说,研究认为机构投资者能够有效抑制管理层自利动机下的避税行为,[14][15]而关于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的避税研究,国内外学者基本得出了一致的结论,即认为国有企业的避税动机和能力均小于非国有企业。[16][17]而有关股权集中度对企业税收规避的影响研究较少,仅有Badertscher等[18]、钟海燕等[19]从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的角度研究了股权集中与税收规避的关系,研究认为两权集中的企业可能更加厌恶风险,从而不愿意从事高风险的避税项目,所以避税行为相对较少;任广乾[20]直接研究了股权集中度与避税的关系,理论分析指出企业股权越集中,越容易诱发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大股东越会选择避税来攫取更多的控制权私利。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于税收规避已经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但现有关于税收规避的研究主要是基于管理层的自利动机,即第一类代理问题对企业避税的动因和影响机理进行研究,而我国资本市场股权较为集中,控股股东与外部中小股东的代理冲突更为普遍。现有关于股权结构对税收规避的影响主要是从机构投资者或产权性质出发,而关于股权集中度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考察股权集中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且并未形成一致的结论,忽略了股权集中度对避税行为的影响研究,这为本文留下了研究契机。因此本文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以股权集中度为切入点,研究股权集中度对税收规避的影响,从税收规避层面补充了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效率的影响研究。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股权集中度与税收规避

La Porta等[3]根据第一大股东持股比率,将持股比例小于20%称之为股权高度分散,持股比例在20%~50%间称之为股权相对集中,而持股比例大于50%则称为股权高度集中。在股权高度分散时,公司存在众多中小股东,缺乏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由于股东和管理层的目标函数不一致且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层为了自身利益,而会做出损害股东和企业利益的自利行为。所以在股权高度分散时,公司管理层有着强烈的动机和能力实施避税行为。

随着股权集中度的提高,此时股权存在一定程度的集中且存在其他股东的相对制衡,股权集中的监督效应显现,股东更有动力和能力去监督管理层,从而抑制管理层潜在的损害企业和股东利益的自利行为,降低了管理层的道德风险问题。当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达到某种程度,股权达到高度集中时,控股股东完全有能力掌控公司,其他股东很难形成对控股股东的有效制衡,其可凭借控制权地位决定董事会构成或任意指定管理层职位,对公司经营决策进行干预或者与管理层合谋,以对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进行侵占。所以在股权达到高度集中时,大股东更可能基于自身利益指使管理层实施税收规避。

综上,股权集中给公司治理带来了监督效应和利益侵占效应,在股权集中度较低时,提高股权集中带来的监督效应占主导地位,此时避税行为随着股权集中度的增加而降低;而当股权集中度较高时,进一步提高股权集中带来的利益侵占效应占主导地位,避税行为随着股权集中的增加而提高。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

H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股权集中度与税收规避呈现显著的“U”型曲线关系,即随着股权集中度的增加,税收规避先下降后上升。

(二)股权集中度、投资者保护与税收规避

投资者保护水平较低是管理层和控股股东侵占外部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重要动因,且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因此本文在分析股权集中度对税收规避的影响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作为外部治理机制的投资者保护对两者关系的调节作用,使之更加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

投资者保护在强化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和披露真实会计信息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股权集中度提高时,股东在公司的利益占比增加,更有动力对管理层进行监督,更有利于股东察觉到管理层自利动机下的避税行为,即投资者保护提高了股权集中带来的监督效应。在股权集中下控股股东进行利益侵占时会权衡其收益和成本,当投资者保护较高时,控股股东面临的利益侵占和掠夺成本也就越高,即投资者保护能够有效抑制股权集中带来的利益侵占效应。同时已有文献指出,在我国股权较为集中的情况下,控股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更为普遍,何俊等[21]认为,投资者保护的作用焦点是防范大股东的侵占行为,此时公司治理的主要目标是如何保护外部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占。

综上,投资者保护对影响股权集中度与避税关系的监督效应和利益侵占效应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投资者保护能够对两者“U”型关系产生显著的调节作用。(1)相比于投资者保护较低的企业,投资者保护较高的企业由于股权集中的监督效应较强,并且其利益侵占效应较弱,因此投资者保护能够降低股权集中度与避税曲线关系的整体水平;(2)虽然投资者保护对股权集中的监督效应影响有限,但投资者保护能够有效抑制其利益侵占效应,所以利益侵占效应对避税的影响变得较为平缓,因此股权集中度与避税的曲线关系变得更加平滑;(3)投资者保护提高了股权集中度的监督效应并抑制了其利益侵占效应,使得股权集中的积极作用得到更进一步发挥,因此股权集中度与避税曲线关系的拐点将会右移。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设2:

H2:投资者保护能够对股权集中度与避税“U”型关系产生调节效应。

H2a:投资者保护能够使股权集中度与避税“U”型曲线变得更为平缓。

H2b:投资者保护能够使股权集中度与避税“U”型曲线的拐点右移。

H2c:投资者保护能够降低股权集中度与避税“U”型曲线的整体水平。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0年-2018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并进行了如下处理:(1)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剔除金融行业上市公司;(2)剔除ST公司,因为ST公司面临着被退市的风险,具有更强烈的避税动机,不具有代表性;(3)剔除利润总额小于0,所得税费用小于0,名义税率小于0的样本;(4)剔除有缺失值的样本公司。为了消除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了1%分位数的Winsonize缩尾处理,最后得到13391个观测值。本文所有原始数据均取自CSMAR数据库、WIND数据库,并使用Stata15.1进行分析,为了消除异方差和序列相关的影响,本文在回归分析时采用的是广义最小二乘法(GLS)。

(二)变量定义

1.对税收规避的度量

对于税收规避的度量,已有关于税收规避的文献主要是基于有效税率及其变体和会计税收差异及其变体两种度量方法。本文选用会税差异及其变体(BTD、DDBTD)作为对税收规避的度量,并使用名义税率减去实际税率之差(RATE)进行稳健性检验。

BTD=(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滞后一期总资产,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期末所得税率。

Desai和Dharmapala[1]认为,盈余管理可能会加剧会计税收差异,为了消除盈余管理对会税差异的影响,本文采用固定效应残差法来消除此影响,即记BTDi,t=αAccruali,t+μi+εi,t其中,Accruali,t是剔除公司规模影响后的应计利润,Accrual=(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上期末资产总额。μi代表公司在样本期间内残差的平均值;εi,t代表残差偏离残差均值的程度。消除应计利润影响后的会税差异即DDBTD=μi+εi,t。BTD、DDBTD越大,公司税收规避程度越高。

2.股权集中度的度量

对于股权集中度的度量,本文主要借鉴陈德萍和陈永圣[22]的做法,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作为对股权集中度的衡量。

3.投资者保护的度量

目前对投资者保护的度量,多从国家或地区层面入手,但宏观或中观层面的投资者保护并不能准确反映各个公司具体的治理水平,且存在一定的计量误差,所以本文借鉴北京工商大学会计与投资者保护项目组开发的公司层面投资者保护指数。该项目组通过度量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AI)、内部控制质量(IC)、外部审计质量(EA)、管理控制质量(OM)和财务运行质量(FM)而建立量化指标,使用层次分析法确定相应的权重,构造投资者保护指标(IP),该指数构造具体如下所示:

IPi,t=0.24×AIi,t+0.25×ICi,t+0.16×EAi,t+0.12×OMi,t+0.21×FMi,t

4.控制变量

参考刘继红[23]等研究,本文主要控制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产权性质、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密度、无形资产密度、存货密度、名义税率以及年度和行业等虚拟变量,变量的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表

(三)模型构建

为了检验假设1,本文建立了模型(1),主要考察股权集中度对税收规避的影响,本文预期α1显著为负且α2显著为正,即股权集中度与税收规避之间呈现“U”型曲线关系。

(1)

为了检验假设2,本文在模型(1)的基础上,建立了模型(2),主要考察投资者保护对股权集中度与税收规避二者关系的调节作用。

(2)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报告了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由表2可知, BTD、DDBTD的均值分别为-0.002和-0.019,并且中位数也均小于0,即会计利润总额小于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可能是由于我国税法对允许税前扣除项目较为严格,这与相关文献数据类似。[15]股权集中度(Top1)均值和标准差为0.358和0.149,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且存在较大差异。而投资者保护指数IP均值为55.364,最小值和最大值分别为25.410和73.590,标准差为4.493,表明我国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且差异较大,其他控制变量基本上和已有文献统计结果相类似。

表2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二)相关性分析

表3报告了回归中主要变量的Pearson系数。由表3可以看出,股权集中度(Top1)和税收规避指标(BTD、DDBTD)在5%的水平上负相关,但对于两者之间的具体关系,仍需在控制相关控制变量的基础上给予检验。同时,投资者保护程度(IP)与避税指标(BTD、DDBTD)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即随着投资者保护的提高,公司避税程度越低。各个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大多在0.4之下,表明本文模型设定较为合理,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

表3 主要变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

(三)回归分析

1.股权集中度与税收规避回归结果分析

BTDi,t=α0+α1Top1i,t+α2Top12i,t

(3)

(4)

(5)

2.投资者保护调节效应回归结果分析

模型(2)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了投资者保护变量,进一步考察投资者保护对股权集中度与税收规避关系的调节效应。表4报告了模型(2)的回归结果。从表4可以看出,交叉项Top1×IP的系数均显著为正,Top12×IP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表明股权集中度与避税的“U”型曲线关系受到公司层面投资者保护的影响。借鉴朱丹等[25]对“U”型关系调节效应的分析,本文依次从形态、拐点和整体水平三个方面对投资者保护的调节效应进行分析。

第一,对曲线形态的影响。二次函数的形态是由顶点的曲率决定,省略控制变量后,模型(2)可简化为公式(6),对公式(6)求二阶导数可得顶点曲率K(见公式7),对于“U”型曲线来说,K>0且K越大越陡峭,反之越平缓。公式(7)对投资者保护(IP)求偏导(见公式8),可以看到IP对曲率K的影响,如果α4显著为负,则IP越大,曲率K越小即曲线越平缓,反之越陡峭。由表4可知,α4均显著为负,说明投资者保护越高,股权集中度与避税的曲线关系越平缓,假设2a得到验证。

第二,对曲线拐点的影响。曲线拐点就是二次函数一阶导数等于0时自变量(Top1)的

BTDi,t=α0+α1Top1i,t+α2Top12i,t+α3Top1i,t×IPi,t+α4Top12i,t×IPi,t+α5IPi,t

(6)

K=2(α2+α4IP)

(7)

(8)

(9)

(10)

DDBTDIPH-DDBTDIPL=(α3Top+α4Top12+α5)(IPH-IPL)

(11)

表4 股权集中度、投资者保护与企业税收规避回归结果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结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本文依次进行了如下稳健性检验。(1)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滞后一期,有效避免可能因股权集中度与避税之间存在的反向因果关系造成的内生性问题。(2)改变被解释变量税收规避的度量方式,借鉴曹越等[11]的做法,选取名义税率减去实际税率之差(RATE)来度量避税程度,其中实际税率等于当期所得税费用除以利润总额, RATE越大,避税程度越大,从稳健性回归结果来看,本文的研究结论仍保持不变。

表5 股权集中度、投资者保护与税收规避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六、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2010年-2018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广义最小二乘法(GLS),综合考察了股权集中度、投资者保护与税收规避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发现,股权集中度与税收规避呈现“U”关系,在一定的股权集中范围内,股权集中度越高,避税程度越低,但是超过这一范围之后,随着股权的进一步集中,避税程度反而呈现上升的趋势;公司层面的投资者保护能提高股权集中度带来的监督效应,并抑制其利益侵占效应,使得股权集中度与避税的曲线关系变得更加平缓、拐点右移、整体避税水平更低。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建议:一方面,保持适当的股权集中,充分发挥股权集中带来的积极作用,同时应该注重大股东的多元化以及股权的相对制衡,抑制大股东对外部中小股东的侵占行为,同时税务部门可以将公司股权集中情况作为衡量公司税收遵从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以此来判断公司税收违法行为和保证国家税收安全。另一方面,注重股权集中与投资者保护相结合,抑制避税的发生。从企业本身来看,需要完善内部各项公司治理机制,减轻企业内外部信息不对称,降低管理层和控股股东的自利行为,特别是对股权高度分散和高度集中的企业需要更加重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从政府角度来看,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提高对外部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抑制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效应,最终提升公司价值。

注释:

①本文“税收规避”是中性指标,没有贬义含义,且本文在不同语境中,用“避税”“税收激励“等术语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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