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免税条款的规则困境及其优化径路*
2022-08-13罗莹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2年3期
罗 莹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简称《契税法》)于2021年9月1日正式生效,该规范立足于契税法律关系的时代新面向,力图运用更协调的契税规则推动征纳过程的正向升级。契税的课税判定要彰显规则本身的立法目的,保障社会财富的分配正义。本文拟通过探究契税立法目的并尝试以税收法定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作为分析工具,审视我国《契税法》免税条款形式合理性以及实质正当性,使其能够合理发挥契税调控、分配的导向功能,进而保障纳税人课税合法权益。
一、契税免税规范整理与问题示明
《契税法》第六条、第七条直接规定了免征契税情形(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契税法》中免税条款的规定大部分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中的免税情形,少数则是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契税规范性文件内容上升为法律,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税收法治要求。具体而言,《契税法》将免税情形分为法定免税与授权免税两种情形,第六条第一款列举了六种法定免税情形,第六条第二款新增被授权主体类型——国务院,授权其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第七条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针对两种情形提出减免契税办法,其中,将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情形由法定免税转变为授权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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