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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负能到赋能: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的网络治理逻辑

2022-08-06张国胜方紫意

学术探索 2022年7期
关键词:线下数字

张国胜,方紫意

(1.云南大学 经济学院 云南数字经济研究院;2.云南大学 经济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一、引 言

全球经济与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已无处不见互联网技术的参与,互联网用户数量早已超过世界总人口的一半。[1]其中,未成年用户占到了用户总数的三分之一。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75亿人,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高达93.1%[2],未成年人正以极其快速的适应能力融入这场数字变革中。与此同时,未成年人首次触网的年龄正变得越来越小,低龄化特征愈发突出。2019年我国高中生和职业高中生在学龄前使用互联网的比例为15.9%和10.7%,初中生扩大至18.8%,小学生则进一步增加到32.9%。[3]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报告《2017年世界儿童状况:数字时代的儿童》,触网低龄化特征在全世界各个国家都具有相同的发展趋势。[4]

无处不在的全球互联与匿名开放的网络世界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互联网世界正在迅速瓦解传统线下社会为未成年人建立的保护屏障,这让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更容易面临安全、隐私与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巨大挑战。[4]如果将数字负能界定为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世界中遭受到的不公平、危险与伤害,无论政府还是学术界都较少关注未成年人面对的数字负能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未成年人面临的风险与伤害并不只是数字时代所特有的现象,而是一直以来都存在的普遍性问题[5];另一方面是因为网络世界中的伤害风险只是一种潜在可能,对于大部分没有碰到网络伤害的人们总是容易掉以轻心,致使目前还没有一套完善的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数字负能伤害的机制措施。由于互联网能够突破线下社会时空与地域的限制,大大增加了未成年人面临风险与伤害的概率,传统线下社会为未成年人构建的保护措施越来越难以适应数字赋能时代的需要。[6]在数字时代,没有任何一个上网的未成年人能够远离网络风险与伤害,而本身在传统线下社会已经处于困境的最为弱势的未成年人则更容易受到伤害。[7]

在数字时代,负能与赋能犹如硬币的两面。如果说数字负能的挑战日益严峻,那数字赋能也无处不在,并且在持续、快速地改变世界,影响着人类的经济社会活动与个人的学习、工作、生活乃至思维方式。所谓数字赋能是因互联网广泛使用而产生的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效应。[8]目前,互联网与数字工具正在重塑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方式,帮助未成年人最大化地发挥自身潜能与展示自我才能。[9]同时,互联网与数字工具为帮助弱势的未成年人掌握传统线下社会的生活技能、打破贫困代际传递带来了新的可能。[10][11]

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美好的数字世界,不但需要我们全面防范数字负能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对线上和线下进行系统与全面地治理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而且还需要我们充分发挥数字赋能的效应,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学习、成长与发挥潜能,将数字机遇切实转化为未成年人的发展机遇。据此,本文立足于“数字中国”的持续快速推进,研究数字时代我国未成年人世界中的数字负能,寻找一个既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伤害,又能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充分利用数字赋能的治理方案。

二、数字时代的数字负能与数字赋能

(一)数字时代的数字负能

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我们从数字鸿沟、网络成瘾和网络伤害三个维度来探讨未成年人世界中的数字负能(见图1)。[9][12]

第一,数字鸿沟。未成年人数字鸿沟包含两个层次:一是体现在未成年人在接入互联网的差异;二是体现在使用互联网方面的差异[13],如缺乏使用互联网的客观条件或者无法正确利用互联网。这种互联网连接方面的鸿沟不但体现在未成年人能否接触到互联网,即第一层次数字鸿沟,而且体现在未成年人以何种工具(如手机、平板、电脑等)接入哪种类型的互联网(如5G、4G、3G等,或是Wi-Fi、光纤等),即第二层次数字鸿沟。从这个逻辑出发,如果说数字赋能正在重塑未成年人世界,为他们的成长提供了更多可能,那么数字鸿沟则是剥夺了部分未成年人为未来发展而学习、交流和提升技能的机会,尤其是剥夺了他们掌握数字技能的机会。如果未成年人在互联网连接和数字技能等方面的数字鸿沟无法得到有效弥合,数字赋能的同时也会进一步加剧传统线下社会中的不公平,加剧发展机会被剥夺的代际传递;而且数字赋能的效果越明显,数字鸿沟反向作用下的社会不公也会更加明显。[9][14]在联合国的调查中,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如孟加拉国和津巴布韦,15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无法使用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5%。[15]并不只是低收入国家的人口才会面临互联网的接入障碍,全世界所有层次的数字鸿沟均会不同程度地存在,[3]发达国家也有19%的人口无法使用互联网,全球层面则约有47%的人口无法使用互联网。[1]加之各个国家内部在是否接入互联网和互联网接入方式上存在的不平等也越来越严重,导致未成年人面临的数字不公平也越来越严峻。即使是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没有安装家庭宽带也让低收入人群的未成年人子女在学习中处于不利地位。在数字赋能时代,互联网的有效连接已经成为决定市场经济行为主体谋生能力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数字互联是未成年人的一种“时代必需品”,数字鸿沟正在加剧未成年人的不公平,而且随着他们的成长,这种不公平的影响将愈发严峻。

第二,网络成瘾。网络成瘾是指未成年人因长时间使用互联网产生了强烈依赖,进而影响到线下社会中正常学习与生活的一种行为状态或心理状态。网络成瘾是一个引起广泛争议的话题,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并没有就“什么是健康或不健康的互联网使用”达成一致意见,现有研究还没有在未成年人的“屏幕使用时间”上取得一致结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研究表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未成年人在线下社会中的严重负面行为是因为他们单独使用互联网造成的,也没有迹象表明未成年人中某些个别的极端案例会形成一种普遍性的社会问题。[5]然而,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网络行为变化的经历者,其担心和关切也需要得到认真对待和解决。这一方面是因为线下社会中常出现“孩子拿起手机就放不下”的例子,未成年人很容易对手机产生依赖;另一方面是因为如果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中花费了大量时间,如将超过1/3的非睡眠时间都用于互联网,他们对网络的高度依赖也具有“酗酒成瘾或赌博成瘾”的某些特征,会严重影响到他们在线下社会中的生活和学习。尽管学术界对网络成瘾的危害性存在广泛争议,但他们也一致认为网络成瘾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可能造成未成年人的困扰:一是长时间沉迷互联网中的虚拟世界,会强化未成年人与同伴在社交网站中的“链接感”[3],进而影响到他们在线下社会中的正常沟通与交流;二是长时间沉迷互联网中的虚拟世界也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由于每天时间有限,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中花费大量时间不可避免会挤占学习时间,造成对学习与生活的负面影响;三是未成年人过度且不加约束地使用互联网也有可能导致严重心理问题,当他们离开互联网的时候,尤其是被迫离开的时候,少部分人群出现焦虑不安、心情低落、注意力不集中等心理问题。

第三,网络伤害。在数字赋能的世界中,互联网正在快速瓦解传统线下社会为未成年人构建的保护体系。在网络世界中,未成年人面临的风险至少包括以下三种类型:其一,内容风险。网络世界中的信息错综复杂,内容也良莠不齐,一些包括性、色情、暴力、反动等相关影像,以及宣传歧视、仇恨甚至自残、自杀等危险行为的内容经常混杂在互联网中。未成年人长期暴露在这些不健康、不适宜的信息面前,很容易受到这些不良信息的毒害;其二,接触风险。未成年人缺乏必要的是非判断能力、自我控制能力与选择能力,在一些别有用心的诱导下,他们会与线上或线下的危险人物接触,也可能是在线下与某些寻求不正当利益的人保持联系或是与诱导其参与危险活动的人接触,产生了极大的安全风险;其三,行为风险。在互联网构造的虚拟社会中,匿名开放意味着隐蔽性强,在这样的环境中,未成年人更容易成为实施危险甚至触犯法律的群体,在伤害别人的同时对自己造成伤害。尽管互联网中的风险只是潜在的,但这种网络伤害仍然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首先,网络伤害更容易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网络世界尽管不是未成年人伤害的发源地,但无处不在的全球互联叠加开放网络的匿名状态,使得犯罪难度降低到前所未有的程度,犯罪者很容易在全球范围内接触潜在受害者并对其实施侵害。其次,伤害一旦发生,网络伤害的严重程度就要远高于传统线下社会的伤害。以欺凌为例,在传统线下社会中,空间和物理的隔绝能够一定程度限制伤害的发生时间和发生地点,但数字赋能意味着无论是白天还是黑夜、是在线上还是线下,网络欺凌都会一直持续,互联互通的数字世界已经无法为未成年人提供空间或物理隔绝的安全港。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的网络伤害不但会造成他们严重的精神问题,而且会引发受害者自残或自杀行为,产生负面社会效应。[16]显然,这已经不只是受害者所在家庭之痛,更是整个社会不可承受之重。

(二)数字时代的数字赋能

聚集于信息通讯、网络连接等数字技术在未成年人世界中的全方位应用,数字赋能主要集中于提升学习效率、打破贫困代际传递以及拓展最弱势未成年人的发展潜能等方面。

提升未成年人的学习效率。一是打破了学习的封闭状态,使得未成年人的学习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教室与课堂。借助于互联网的互联互通,优质教育资源可以跨越空间地理的任何限制,覆盖全球每一个角落,任何一个未成年人都可以接触这种教育资源。二是创造了多元化的教育供给主体。在数字技术的赋能下,新型教育组织层出不穷,如我国的慕课、可汗学院等,这些数字化平台都具有丰富的传统与非传统教育资源,因而能够满足未成年人在学校教育之外的教育需求。三是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方式,允许未成年人根据自身需要来进行选择。在互联网的世界中,学习不再依赖纸质书本与习题,只要在物理层面能够连接互联网,未成年人就可以自主选择学习的时间、地点、内容与方式,这是一种个性化的自主学习方式而非传统的配给制学习。四是提高了未成年人的学习积极性,数字技术赋能使得枯燥乏味的学习变得更加生动形象、更加精彩有趣、更富有吸引力,因而促使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打破未成年人的贫困代际传递。优质教育资源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稀缺资源,且高度聚焦在城市中心地带或高收入群体聚居区,农村或城乡接合部的未成年人一般难以享受这种优质资源,教育层面的这种不公平很容易造成贫困代际传递与阶层群体固化。[17]在数字赋能下,互联网世界使得优质教育近在“咫尺”,互联网的开放性与互联性也能够极大满足教育资源贫乏地区的未成年学生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弥合未成年人之间的知识“鸿沟”。一方面是因为在远程教育中,未成年人只要愿意学习,就能够接触到高质量的视频资料、数字教科书等教育产品,显著降低了父母亲所在阶层和所处地区对传统教育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公共政策干预下,教育平台拥有大量低价格甚至免费的课程,未成年人获取这些优质教育资源的成本较传统线下社会要大幅下降,在开放教育资源(OERs)计划中一部分优质教育资源甚至是免费供给。

拓展最弱势未成年人的发展潜能。在数字赋能时代,互联网不仅仅是未成年人的学习工具,而且是改变他们思维方式与生活习惯的重要载体。对部分残疾、被迫休学或因贫辍学等困难造成的弱势未成年人来说,数字赋能能够为他们创造新的社交生活或提供新的学习机会。以语言障碍的未成年人为例,承受偏见、歧视乃至被社会孤立是传统线下社会的一种常态,但在数字赋能时代,近在“咫尺”的互联网能够提供给他们充分交流的平台,也能够帮助他们掌握线下社会中正常生活所需要的基本技能,从而帮助他们积极融入社会。对被迫休学或辍学养家的弱势未成年人而言,借助数字赋能作用下的科技力量与社会力量,互联网能够给予他们第二次学习的机会,提升线下社会中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职业技术能力。[18]

三、未成年人数字负能的特征事实

(一)未成年人的数字鸿沟

第一层次数字鸿沟及其影响。面临第一层次的数字鸿沟的未成年人主要集中于西部边远地区的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他们缺失了利用数字赋能的发展机会。一是我国西部地区的部分山区,还没有实现4G网络全覆盖,只有2G、3G信号,有一部分地区因环境限制甚至没有手机信号。以云南为例,仍然有15%的自然村没有实现4G网络覆盖。二是我国城市地区尽管不存在网络覆盖的问题,但使用者需要手机、电脑等接入工具,并且还需要支付一笔不低的数据流量费用。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持续地支付流量费用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受这些因素的影响,虽然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已经有了明显提升,但2019年仍只达到93.1%,其中2019年农村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为90.3%,城镇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为93.9%,[2]与前几年的飞速发展比较似乎进入瓶颈期,且较2018年还下降了0.7个百分点。结合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9年我国未成年人规模约为1.88亿,这意味着约有1300万未成年人仍然无法使用互联网。更为严峻的是在部分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无法使用互联网的原因是两种原因的叠加,既包括家庭所在地无网络信号,也包括所在家庭无能力支付流量数据费用。

第二层次数字鸿沟及其影响。第二层次的数字鸿沟是指部分未成年人无法有效使用互联网,这也会制约数字赋能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积极效果。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第二层次的数字鸿沟主要体现在下面三个方面[19]:其一,使用上网设备方面存在差异。对绝大多数家庭而言,未成年人无法通过个人电脑实现稳定上网,他们主要是通过手机连接网络世界,2019年我国城镇、农村未成年人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分别为94.0%与93.4%。[20]然而,即使是最为先进的智能手机也不是个人电脑的等同替代品。一方面是因为手机的网络信号稳定性较差,小屏幕也限制了观看内容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另一方面是因为手机并不具备个人电脑的等同功能,如长时间写作、视频资料编辑、程序设计等。因此,通过手机上网只能给未成年人提供次优的上网体验。其二,在上网稳定性方面存在差异。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2019年我国未成年人拥有手机的比例是63.6%、拥有平板电脑的比例是24.0%。这一事实意味着还有不少的未成年人只能通过其父母等家庭成员的上网设备来上网。[3]进一步考虑拥有智能手机的未成年人在支付流量数据费用方面的约束,使其在上网稳定性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这显然会制约他们使用互联网的频率与范围。其三,上网技能方面存在差异。虽然未成年人是互联网世界中的“原住民”,但正确获取互联网信息、享受数字赋能带来的便利仍然需要基本的数字技能。在这方面,我国未成年人之间,尤其是城乡未成年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对大多数农村地区的未成年人而言,尤其是偏远地区的留守儿童,他们对于互联网的了解缺乏家长的引导,学校也缺少相关课程的设置,他们只能通过自我摸索的方式来学习互联网技能,导致上网技能方面存在差异。

(二)未成年人的网络成瘾

我国未成年人的上网时间及其影响。我国未成年人上网时间的异质性特征十分明显,长时间过度使用互联网等问题确实存在并具有一定规模。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数据,在非节假日我国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时间超过2个小时/日的比例约为9.9%。其中,小学生的比例为5.5%、初中生的比例为7.4%、高中生的比例为10.5%、中职生的比例为51.5%。考虑到使用互联网是数字赋能的基本需要,每天2个小时的使用时间,虽然可能挤占了未成年人的学习时间,但也很难将这界定为是网络成瘾。然而,节假日是我国未成年人长时间过度使用互联网的高峰期。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节假日我国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中职生使用互联网时间超过3小时/日的比例分别为8.5%、20.8%、35.9%、59.2%,使用互联网时间超过5小时/日的未成年人比例超过10%。2019年我国未成年人的群体规模约为1.88亿,这就意味着节假日使用互联网时间超过5小时/日的未成年人规模超过了1880万人。由于每天超过5小时的上网时间接近未成年人非睡眠时间的1/3,这种过度使用显然会影响到他们在线下社会中正常的生活与学习,对未成年人身心产生不利影响。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的主要领域。我国未成年人长时间过度使用互联网的领域主要集中于网络游戏和短视频。就网络游戏而言,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经常玩网络游戏的未成年人比例超过了61.0%。由于手机的可携带性特征与手机游戏的碎片化特征,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主要集中于手机游戏,比例为56.3%,高出电脑游戏比例31个百分点。其中,未成年人在非节假日玩手机游戏超过2小时/日的比例为12.5%、超过3小时/日的比例6.7%,其中小学生在非节假日玩手机游戏超过2小时/日、超过3小时/日的比例分别为8.9%、4.9%。就收看短视频而言,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未成年人经常在互联网世界中收看短视频的比例达46.2%,收看时间超过2小时/日、超过3小时/日的比例分别为9.8%、5.0%,其中小学生在非节假日收看短视频超过2小时/日、超过3小时/日的比例分别为6.3%、3.3%。正如联合国儿童研究基金会强调的那样,我们无法明确未成年人每天使用互联网的“合理时间”,但基本原则是线上活动不能影响到未成年人在线下的正常生活学习,对于超出正常时间范畴的上网,家庭、学校以及社会都应当加以制止与引导。

(三)未成年人的网络伤害

接触互联网世界中的不良信息。目前,我国互联网世界中的不良信息包括炫富、淫秽色情、血腥与暴力、自杀或自残等消极思想、歪曲传统文化或历史人物、宣传邪教与封建思想、教唆吸毒与违禁药品、美化殖民者或侵略者、网络赌博等。这些不良信息隐藏在留言板、广告页面、主页、软件等各类互联网平台,几乎达到了无孔不入的程度。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未成年人经常被动接受各种不良信息。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数据,我国未成年网民接触过互联网世界中不良信息的比例高达46%,相当于两个未成年网民中就有一个接触过这些不良信息。其中,未成年人在网络中遇到“炫富”“拜金”类信息的占比最高,达到23.5%;未成年人在网络中接触淫秽色情内容的比例也高达20.6%;在网络接触过血腥与暴力、自杀或自残等消极思想的未成年网络比例分别达到了19.7%、16.9%。在潜移默化中这些网络不良信息很容易对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到他们的生活与成长,一些色情类、暴力类的信息甚至会成为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以北京市为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2009—2019)》的数据显示,2009—2019年间北京超过60%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存在未成年人接触过网络不良信息的问题。[21]

接触线上线下的危险人物。我国互联网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远快于发达国家,这就使得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约20.8%的未成年网民完全缺乏隐私保护意识,他们会在互联网中公开发布个人信息、个人照片等隐私信息;约9.9%的未成年网民不清楚任何网络安全规定,如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经营性网吧、不能参与游戏包装下的网络赌博、不得制作或散布网络病毒等。未成年人缺乏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意识,使得他们接触到线上线下危险人物的可能性增大。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通过网络认识、接触陌生人是极其危险的,但在缺乏社会经验和成熟心智的未成年人看来,这是他们结交朋友、发展浪漫关系的机会。一般而言,互联网世界中的危险人物首先会在网络中挑选潜在受害者,通过聊天、视频、金钱等各种方式获取受害人的注意或信任,进而开始诱导未成年人进入视频或照片分享平台,最终以这些隐私信息作为胁迫进行金钱勒索,或是要求线下见面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面对此类风险,一部分未成年受害者会向父母老师等其他人寻求帮助,但也有人会消极对待并且独自面对风险。

实施危险或犯罪活动。随着我国互联网普及率的快速提升,网络世界中恶意骚扰、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等活动也层出不穷。由于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尚不健全,他们不但容易遭受到网络上违法犯罪活动的侵害,而且自身也很容易转化为线上与线下的侵害者,从而形成网络被害与网络犯罪的“双刃危机”。就前者而言,约有超过34%的未成年网民明确表示,自己在网络世界中遭受过网络诈骗、隐私泄露、账号密码被盗、网络暴力等。其中,约有42.3%的未成年网民在互联网世界中遭受过谩骂、侮辱等语言暴力,约有22.1%的未成年网民表示自己或亲友在互联网世界中遭受过恶意骚扰,约有13.8%的未成年网民表示在没有得到自己许可的条件下个人信息被公开在网络中[2],调查还发现存在一定比例的未成年网民表示自己不清楚是否遭受过类似情况。就后者而言,一部分未成年人甚至成为网络伤害的实施者,当网络上出现与自己看法相反的言论时,情绪激动的他们会对相反看法直接进行回击、谩骂甚至侮辱,对他人及网络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网络世界中的威胁还集中体现在霸凌事件中,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线下的霸凌进一步发展为网络欺凌与网络暴力,使得未成年人受到霸凌时躲无可躲避无可避。北京市在过去10年内,约有70%犯有强奸、故意伤害、抢劫、盗窃等罪行的未成年人罪犯,都不同程度地接触过网络世界中的色情、赌博、暴力等资讯。[9]在未成年网民的犯罪案例中,未成年网民的犯罪比例随着上网次数的增加与上网时间的延长而不断上升。

四、从数字负能到数字赋能的治理逻辑

由于未成年人线上风险与线下风险紧密相关,治理数字负能的政策措施就需要将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中面临的不公平与线上伤害放置于其生活之中予以解决。这不但需要关注传统社会中新一代基础设施的包容性供给及其对未成年成长的全面赋能;而且需要关注未成年人本身与之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通过用数字赋能来精准打击网络中针对未成年的犯罪行为,并且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国际层面的协调与合作,最终构建一个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线上线下有机衔接、国内国外紧密合作的保护体系(见图2)。

(一)强化互联网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包容性供给,确保互联网能够为每一个未成年人充分赋能

其一,适当提升5G网络在农村地区的覆盖率,加快4G网络在农村的全覆盖,填补第一层次的数字鸿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与人口集聚地区的商业开发价值高,运营商与政府都会重点关注这些地区的网络覆盖及其质量。但对农村地区而言,人口结构呈现“空心化趋势”,即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出,这一特征首先导致农村人口总量的下降,其次导致了农村剩下的人口大多数是老人、妇女、儿童[22],由于农村人口的流失以及老人、妇女和儿童互联网使用能力与互联网消费能力远不如青壮年劳动力[23][24],使得无论是4G、5G网络还是与其相配套的非数字基础设施都缺少投资的商业价值,因而运营商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在农村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供给较少。然而,在数字赋能背景下,互联网质量能够深远影响数字技术在促进包容、提高效率、推动创新等方面的效应。[3][25]5G网络作为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他与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类似,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因而需要政府强化这一类基础设施的供给,全力构建一个人人可用的互联网。目前,以5G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正在有序推进,政府需要以此为契机,适当增加农村地区的5G基站,至少要确保每个学校(无论是小学还是中学)所在地有一座基站,促进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够有效接入互联网。同时,要加快4G网络在农村的全覆盖,促进互联网在边远地区的快速普及。

其二,增加互联网使用在经济层面的可行性,逐步填补第二层次的数字鸿沟。一是针对我国农村地区,尤其是边远山区学校缺乏电脑的情况,一方面逐步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确保每个学校都能拥有电脑机房,能够让学生在上机课中得到正确的引导;另一方面积极引导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机构,通过募资、捐赠等方式向缺少数字设备的未成年人提供连接互联网的工具。二是要着眼于经济层面的可负担性,逐步降低互联网使用的数据流量费用,这一方面要强化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互联网供给方的市场竞争,鼓励在学校、图书馆内等区域实施免费WIFI政策;另一方面要强化财政支持及其创新,如借鉴教育券的做法,每个学期都发放未成年人的数据流量使用券,但这些使用券只能用于互联网的学习等。

(二)不断提升未成年人的数字素养,帮助其在充分享受数字赋能的同时,最大程度规避网络风险及其伤害

其一,在学校课程中安排提升数字素养的相关教育。尽管未成年人是互联网世界中的“原住民”,但依赖他们自身的探索显然无法快速成为合格的“数字公民”。在这个过程中,学校提供数字素养的学习课程十分重要。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学校提供的数字素养学习需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培养:一是在互联网层面的搜索、评估与管理的基本能力;二是在互联网层面与其他人的互动、分享与协作的基本能力;三是在互联网中获得知识并迅速加以吸收、利用互联网进行开发与创新等方面的能力;四在互联网层面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尤其是互联网层面的自我控制、自我保护与寻求他人帮助的基本能力等。[26]就安排的时间来看,在未成年人开始接触互联网的时候,就需要开始相关课程,循序渐进地引导他们正确认识互联网与数字世界,最大限度地提高数字赋能的效用而降低数字负能带来的伤害。

其二,提升教师群体的数字素养。教师是少年儿童在学习过程中的第一引导人,提升教师的数字素养有助于引导未成年人的数字素养,除此之外,还需要培训教师在引导未成年进行数字教育过程中的重点及方法。[27]尤其是针对农村地区教师的培养,如何引导学生在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间实现平衡、如何良好的利用网络资源、如何辨别网络中的虚假不良信息等将成为教育行业必须关注的方面。因此,未成年人要想充分享受数字赋能并最大限度规避网络风险及其伤害,就必须全面推动老师提升自我数字素养。如帮助老师掌握互联网世界中的基本技能与知识,尤其需要掌握利用数字赋能来提升教育效率以及学习数字负能中的风险防范等基本知识。

其三,鼓励父母提升自我数字素养。父母监护的缺位是未成年人网络伤害案例最常见的情况,未成年人需要父母在现实生活中的关怀与以身作则地引导。在网络世界信息爆炸的时代,许多成年人并不能真正有效、安全地使用互联网,因此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数字素养也十分重要,除了对成年人自身的保护外,也是对其子女和家庭的保护。如他们自身在互联网世界中的包容度和同理心,网络隐私和个人数据的存储与保护、互联网分享的风险与防范等。

(三)在打击网络犯罪中的强化数字技术利用,为未成年人构建一个线上与线下的保护体系

其一,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安全,针对非法获取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利用未成年人隐私信息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与严厉惩罚。一是政府、企业、学校在未成年人信息收集的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保存、保护好隐私信息。未成年人缺乏社会经验和健全的心智,隐私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加以诱骗、威胁,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不仅要从源头上保护好未成年人的信息数据,也要对违法泄露、违法使用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二是未成年人使用的所有数字工具与平台,都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对这些平台的信息存储进行抽查和规范。凡是未成年人能够接触到的网络媒体与平台,都必须在极其醒目的位置以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写明条款、条件与隐私政策,目的就是要让未成年人能够第一时间报告隐私等相关问题。三是使用未成年人的相关数据必须严格遵守当事人同意、数据匿名、安全等基本原则。企业不得利用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信息来获取商业利益,如通过大数据算法投放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等。企业不得非法收集、储存未成年人所在位置、浏览习惯、个人隐私等信息。

其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伤害。一是制定和不断完善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法律法规。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行为,对于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一律采取严格的惩罚措施。二是建立健全网络分级制度,要以未成年人经常使用的互联网网页、论坛、游戏等为重点,采取网页信息过滤、流量监控等方式,健全信息分级制度,从源头上杜绝网络不良信息。三是建立一个由学校、家庭、专家、媒体、未成年人共同参与的网络风险监督机制,强化对互联网监督与管理。

其三,强化数字赋能在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中的广泛应用。引导互联网企业与执法部门分享最新的数字工具,如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帮助监管部门与执法部门掌握互联网世界中未成年人的安全状态、识别安全风险并预控网络犯罪,为未成年人构建一个线上与线下的全新保护体系。

(四)增强企业保护未成年网民中起到的积极作用,推动构建多元主体公共参与的社会保护机制

保护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世界的安全,不仅仅是学校、家庭与政府的事情,企业也责无旁贷。目前,企业不但是网络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者与运营者,还是网络信息的守门人,掌握着大量未成年网民的相关信息。因此,强化企业在保护未成年网民中的积极作用。一是鼓励互联网企业开发针对未成年人需求,尤其是学龄前儿童需求的保护机制与网络产品,提供健康的寓教于乐的文化娱乐内容;二是推动数字技术公司和互联网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持续监测网页与平台的商品与服务等,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漏洞收集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尤其是传播性侵儿童图像;三是鼓励互联网企业与政府部门合作,不断提升互联网产品与服务的基本伦理标准与安全系数标准,建立健全符合国内未成年人发展需求的网络产品与服务标准;四是鼓励数字技术公司与互联网企业为家长提供科学、便利的数字工具,如密码设定、信息过滤、信息阻止等,帮助父母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的网络环节;五是强化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企业技术创新,督促互联网企业切实履行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一个以互联网平台责任为主的未成年人网上保护机制。

(五)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为未成年人建设一个干净安全的网络空间

在数字赋能时代,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中受到伤害的风险早已跨越国界,没有哪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因此,更有效地保护网络世界中的未成年人还需要国际层面的协调与合作。一是要有网络安全共同体的意识,强化针对未成年人在网络伤害方面的国际协调,围绕政策治理、刑事司法、受害者保护与救助、行业参与、伦理道德标准协调等重点,在全球协调一致的政策下,各国采取一致行动;二是强化联合国在打击互联网犯罪与强化多边国际合作中的主渠道作用,联合全球的互联网企业、技术专家、民间机构、志愿者等其他主体,为数字赋能时代的未成年人成长搭建一个各方共同参与的保护框架体系;三是要以《布达佩斯公约》等国际公约为基础,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的全球性法律文书,在全球范围内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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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偶然”的疫情大爆发到“必然”的线下线上教学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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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看G20
成双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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