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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控股股东利益侵占案例分析

2022-07-21韩明州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16期
关键词:康美关联方药业

□文/韩明州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提要] 由于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还不太完善,股权过度集中、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等现象在上市企业中非常普遍,大股东利用自身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导致侵占企业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了解这种利益侵占行为的具体情况,通过案例,从关联方交易视角对上市企业控股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动因、手段和后果进行分析,并提出一系列措施。

目前,我国始终坚持建设“体系完善、竞争有序的高标准资本市场”,但是屡禁不绝的控股股东利益侵占行为严重地违背了这一目标。与此同时,股权过度集中、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等现象在我国上市企业中非常普遍,控股股东利用关联方交易占用非经营性资金、违规信息披露等手段对企业利益进行侵占,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还阻碍了公司的发展。关联交易是企业之间的一种经济行为,企业与关联方通过资源互补可以创造更高的经济价值。然而,一些控股股东常常被利欲熏心,利用关联交易规模大、不易被发现、监管难度大的特点来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虽然出台的会计准则规范了关联方交易,但是控股股东利益侵占的事件仍有发生。随着投资者的利益越来越受到市场的重视,如何应对和解决控股股东利益侵占的行为已经成为人们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基于此,本文通过康美药业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益侵占的行为进行分析,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期望能够促进资本市场有序发展。

一、关联方交易视角下康美药业控股股东利益侵占案例分析

(一)公司简介。1997 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成立,公司主要从事中药材种植、销售和医疗器械供销等。经过多年的发展,康美药业已经在全国范围实现了业务覆盖,中药板块是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来源。2001 年成功登陆上交所。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康美实业,马兴田是康美药业的实际控制人。

(二)案例经过。在康美药业发布对2017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之前,就有媒体质疑企业的其他应收款在2018 年大量的增加。2019 年4 月29 日,康美药业发布“会计差错”更正,事实是不但其他应收款有大量增加,而且货币资金也在减少。货币资金大量减少而其他应收款却急剧增加,这显然是不正常的。企业的资金很可能被大量转移,进行了关联方交易。2019 年8 月16 日,证监会发布对康美药业的行政处罚通告,在2016~2018 年期间,康美药业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活动资金116.19 亿元,这些资金主要用来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并且这些关联交易还是未经过公司授权和审批的。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巨大,但是只在2018年的财务报表内显示,康美药业涉嫌故意遗漏重大信息披露。次年5月14 日,康美药业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并且被禁入市场。

(三)关联方交易视角下康美药业控股股东利益侵占行为分析

1、关联方交易视角下康美药业控股股东利益侵占行为动因分析

首先,股权高度集中。在我国,股权集中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非常普遍,但股权过度集中就会导致控股股东利用自己的绝对控制权,秘密地与关联方交易,转移公司的财产,为自己谋私利。特别是药材贸易这种业务,由于间接的采购和销售模式,很容易形成不公允的对价。而拥有对公司绝对控制权的股东也会利用自己的权力,寻找与自己有关联关系的公司进行日常业务交易。这种交易往往只是掩盖大股东侵占利益的借口,私底下利用交易业务对价的不透明,转移企业的资金到自己的口袋中。康美药业的大股东就是通过这种掩人耳目的方式,给关联方提供了超过116 亿元的资金。在康美药业对2017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暴露出来的经营和管理问题表明了控股股东在“掏空”企业资金后,为了美化业绩,不得不采取隐蔽的财务造假手段来粉饰企业的财务指标。

根据康美药业2019 年年报,与2017 年年报相比,公司的大股东人员和持有份额都发生了变化。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康美实业,第七大股东是许冬瑾,除此之外,许燕君在2019 年还增持了一部分股份,根据公司披露的情况来看,两人均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马兴田构成关联关系。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在利益和诉求方面都是一致的,这就会严重损害所占的股权比例很少股东的利益。另外,表中有关联关系的几大股东持股比例还在继续上升,2019 年已经超过了40%。说明该企业股权都集中在利益诉求一致的股东手中,企业容易发生一家独大的现象,导致各个股东之间很难达到相互制衡。从表1 可以看出,这种股权过度集中的组织结构,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还容易形成一言堂式的家族式企业。康美药业2017 年与2019 年大股东持股对比情况如表1 所示。(表1)

表1 2015 年与2019 年康美药业大股东持股对比一览表

其次,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康美药业证券诉讼案直到2021 年11月12 日才宣判,案件历时长,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除了马兴田、许冬瑾等直接责任人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损失外,5 名涉案的独立董事还可能需要承担上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在上市企业中强制性地要求引入独立董事,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大股东一家独大,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在康美药业的案例中,独立董事制度被证明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因为大股东掌握着康美药业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而且在这5 名独立董事中,4 人都是大学教授,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看出,这些独立董事在康美药业董事会决议上的参与度并不是很高,再加上相对较低的薪酬,就造成了独立董事如同不存在一样,没有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

最后,外部中介机构配合舞弊。对康美药业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涉案人员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后发现,康美药业的会计师服务费逐年递增,从430 万元一直涨到500 万元。经证监会查明,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程序中存在违规违法的事实。由此可见,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时间较长之后,审计机构就可能不会做到勤勉尽责,甚至会被金钱所迷惑,帮助企业串通舞弊。康美药业年报审计项目经理是苏创升,在看到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后,不但没有揭发,反而沆瀣一气,提前制作假的银行对账单以及资信证明,用伪造的回函替换本该由银行出具的询证函,伪造财务记录。这已经不是简简单单的失职问题了。另外,我国对于负责企业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处罚力度太小。在该案的处罚中,正中珠江的直接负责人杨文蔚和苏创升分别罚款10 万元,处罚力度小,以至于审计人员不惜铤而走险,帮助企业串通舞弊,获取非法收益。

2、关联方交易视角下康美药业控股股东利益侵占行为实施手段分析

一是伪造业务凭证虚增收入及利润。通过分析康美药业的销售流程可以发现,该公司的销售业务采用的是“捷科”供应链系统,与公司使用的金蝶EAS 系统存在差异。康美药业虚增收入的造假方式就是直接修改会计凭证,且虚增的收入没有经过公司的“捷科”供应链系统,也没有对应的出入库记录和客户相应的记录予以佐证。这两个系统之间的差异给了康美药业创造了天然有利的“造假温床”。通过分析企业的营业收入后还发现,在证监会发现康美药业有涉嫌财务造假的端倪后,虚增的营业收入所占当期收入的比重在2018 年有所下降。企业营业收入业务的构成从之前的中药饮片逐渐过渡到药材的贸易销售,而药材贸易销售很容易间接产生不公允的对价,并且这部分的收入远远超过中药饮片部分的收入。也就是说,在康美药业股东为了达到利益侵占的目的,开始逐渐增加关联方交易金额。

二是利用虚假银行单证虚增存款。在虚增收入后,康美药业为了把戏做全,又开始了第二步。因为虚增了销售收入,而增加了对应的应收账款,康美药业通过自己制作银行流水提供给审计师,审计师收到由康美药业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后,就完成了整个虚增存款的过程,形成了闭环。此外,康美药业还编造出要内审的借口,提前向银行进行函证,并且使用的询证函模板还是与其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正中珠江的,这里面很可能存在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一块串通做假。因为在现场函证时,审计人员和康美药业的负责人均在场,康美药业的负责人黄某生在审计过程中,把以内审名义获取的函证确认页换成了需要银行盖章回复的确认页,而企业审计项目经理苏创升没有发现。从2016年开始,康美药业控股股东为了达到侵占公司利益的目的,就开始伪造单据,使用虚假的银行对账单和业务凭证。

三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占用非经营性资金情况。康美药业累计提供的非经营性资金都是通过关联方交易形成的。在这些关联交易的过程里,普宁市康淳药业和普宁康都药业有限公司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从2017 年开始这两个公司就已经占用了非经营性资金,但在2018年才开始披露,康美药业涉嫌故意遗漏重大信息披露。2021 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仍有84.51 亿元。康美药业为何要通过与关联方交易把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呢?通过分析康美药业的财务状况发现其财务费用高达9.69 亿元,修正后的财务费用为11.97 亿元,这么高的财务费用背后肯定存在着大规模举债。经查,2016 年康美药业的发债金额为75 亿元,2017 年达到110 亿元,2018年高达192.5 亿元,3 年期间共筹集377.5 亿元。为什么康美要药业要大规模的举债经营呢?通过分析其盈利指标可以发现,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以后,康美药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从2016 年的13.41%下降至2018 年的3.91%,到了2019 年已经成为负值。可以看出,康美药业的财务状况不太乐观,只能通过大规模的举债才能维持正常经营。此外,在财务状况不好的情况下,康美药业还向股东发放大量的现金分红,再加上康美药业一直受人诟病的“存贷双高”问题,康美药业就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金,操作股票市场,美化业绩,实现利益侵占。康美药业与公司关联方往来明细如表2 所示。(表2)

表2 康美药业与公司关联方往来明细一览表(单位:万元)

3、关联方交易视角下康美药业控股股东利益侵占行为后果分析

一是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对企业拥有绝对控制权的董事长马兴田和许冬瑾使得中小股东在监管方面很难发挥作用。比如,在伪造业务收入过程中,康美药业和陈某之间签订了一份委托书,在这份委托书上,虽然康美药业授权他管理西洋参业务,但并未对其进行监管,只是向康美药业的股东许冬瑾提供财务数据。然后,把这种数据伪装成康美药业收入的一部分。中小股东由于信息不对称,因此不能对伪造的业务进行监督。其次,由于大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监事会对公司战略决策的监督有限,就会滋生控股股东利益侵占的行为,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证监会发出调查后,康美药业的股价就呈大幅下跌趋势,在2021 年末和2022 年初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康美药业的股票交易波动异常,价格涨跌的幅值超过15%。股价波动后,康美药业市值大幅度蒸发,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二是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被侵占之后,康美药业为了保持良好的财务指标,就需要不断地向外融资,来维持公司经营运转。而融资的规模越大,意味着企业也要承担巨额的债务成本。2021 年上半年,康美药业的利息支出费用为8.34 亿元,本期亏损的金额为9.33 亿元,利息支出费用占本期亏损金额的89.38%。除此之外,康美药业2017 年度第一、第二、第三期的中期票据已经成为逾期未偿还债券,合计达60 亿元;2018 年度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期期中票据同样也成为逾期未偿还债券,合计达50 亿元。此外,截至2021 年4 月27 日,康美药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仍旧被信用评级公司维持为C 等级,说明康美药业的债券由于经营困难已经无力支付。并且可以进一步判断,由于高额的利息费用,公司剩余的债券以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券也将难以偿还。康美药业2021 年的资产负债率已经达到122.77%,进一步表明康美药业在财务舞弊期间为了补上控股股东对资金占用的“窟窿”,而不得不冒着巨大的违约风险进行债券筹资,这对于债券的债权人来说,严重地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截至2022 年1 月29 日,康美药业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的情形仍然存在。

二、几点建议

(一)完善上市企业内部治理。在康美药业的内部治理方面,由于马兴田夫妇拥有实际控制权,并且还是相关联方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大部分与关联方的交易都掌握在康美药业的实际控制人手里。此外,虽然独立董事代表着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他们的薪酬却是由上市公司支付的,也就是说,独立董事的任免权都在大股东手里,几乎很难形成有效“独立”。所以,在公司的内部治理方面,企业可以引入外部投资机构对股权过度集中进行限制,通过及时披露企业与关联方交易和资金动向来限制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另外,可以聘请合格的独立董事来进一步加强对大股东的限制。合格的独立董事需同时具有相关财务工作背景和知识储备,避免在管理经验上的缺乏。同时,还要减少企业内部信息的不对称,特别是要加强公司财务软件之间的一致性,加强财务软件之间的数据对接与兼容。

(二)提升关联交易行为治理水平。在关联交易流程中,企业应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行为的信息,并且做好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工作。一方面引入外部投资机构可以有效地披露关联交易行为和发挥风险防控,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企业还应该严格审查关联方资格,把控招标采购的监督机制。在关联交易流程之前,可以利用户籍信息、股东信息来确定关联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增加关联交易行为的透明度,避免有交叉持股的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金进行利益侵占。

(三)强化保荐制度有效性。企业如果要发债融资,需要通过三道门槛,这三道门槛相互制约,用来减少信用风险。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就是三道门槛其中之一。根据康美药业的评级机构中某信评级所示,康美药业的信用评级为AA+,仅次于国债。而在财务造假出事之后,信用评级连降三级,这种毫无参考价值的信用评级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为了保障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企业不仅需要严格遵守保荐制度,保荐机构也需要完善自身的信用评级体系,利用资本市场相互制约功能来保障保荐机构的独立。

(四)提高企业违规成本。相比与证券法之前60 万元的顶格罚款,从2020 年3 月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已经加大了信息披露违法处罚力度。2021 年3 月,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收到了证监会根据新《证券法》做出的处罚:1,500 万元。然而,即使对康美药业处以同样规格的处罚,但与违法收益相比也是九牛一毛。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法律就必须具有震慑力。因此,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证券市场中引入1+n 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另外,在康美药业案件中,投资者首次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方式参加了民事赔偿诉讼。这种方式大幅度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为他们争取了最大的权益。因此,在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扩大投资者的诉权方式,减少维权成本,也能够有效地减少控股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发生,维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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