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与融合:外国刑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
2022-07-13张磊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 张磊◇
美国的西摩·利普斯特教授曾说,只了解一个国家的人,实际上连一个国家也不了解。因为不考察这个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区别,是不可能真正了解这个国家的①Seymour Martin Lipset, American Exceptionlism:A Double-Edged Sword. New York:W.W.Norton, 1996. pp. 17.。对于刑法学而言也是如此,外国刑法学课程作为本科法学(包括卓越司法人才实验班)的专业选修课,教学目的是在学生对已基本掌握中国刑法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深学生对国外法律文化和刑法学体系的理解,以介绍德日刑法为主要内容,加强学生的刑法学综合素养。由于外国刑法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司法考试)的两阶层犯罪论体系有共通之处,故笔者所在学校的法学院自2010 年开设本课程以来,一直注重教学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融合,将外国刑法学者注重精确性研究的人本理念和崇尚阶层式逻辑推理的案例分析方法传递给学生,以此提升法科生的法治思维和对刑法知识的运用能力。
为了解近年来外国刑法教学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的影响,课程教师设计了一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外国刑法课堂教学》的调查问卷,通过对433 名在我校法学院学习过外国刑法学并且参加过法考或司法考试的本科在读或毕业生进行调查,发现外国刑法学教学与法考的衔接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深入反思。
一、问卷调查及反映的问题
(一)外国刑法学教材与法考在内容上仅具有部分程度的匹配性
近三年来外国刑法教学使用的教材为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张明楷教授撰写的《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其按照德国和日本通行的刑法学体系,全面、系统地阐述外国刑事立法、刑法理论与典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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