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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治理共同体:内涵特征、价值意蕴与建构路径

2022-07-08程俊霖

学术交流 2022年4期
关键词:共同体现代化主体

程俊霖,石 路

(新疆师范大学 a.马克思主义学院;b.政法学院,乌鲁木齐 830017)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六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在新时代实践中“坚持理论创新”“坚持中国道路”,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当前,技术治理已全面融入社会治理,被视为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学界对技术治理研究的框架主要有技术赋权与技术监管、技术生产与技术约束”[1]80,技术治理研究仍然处于理论解释与应用阶段,关于将技术治理融入中国治理现代化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2],总体上欠缺“共同体化”的解读和建构,还未能将“技术治理”与“共同体”有机融合而跃升到“技术治理共同体”的层面去发掘探讨新型技术治理理论和模式。共同体思维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思维。以共同体思维重塑技术治理体制,构建技术治理共同体,是适切于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意蕴和现实语境的。因此,技术治理共同体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对推进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技术治理共同体的内涵特征

技术在狭义上是指实践或应用的科学,在广义上是指对自然进程的有计划的开拓,即对物质、能量和一切生命系统所特具的讯息的处理。技术被应用于政府、社会治理等,便形成“治理中的技术”或技术治理,即把科学技术手段使用于政治和治理进程,使政治和治理精细化、理性化、高效化。技术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是技术认知的社会实践化,是为提升社会运作效率而系统化地运用科学技术的治理实践。

改革开放后,中国日渐复杂的社会寻求有效治理,适逢如火如荼的信息技术革命,便衍生出了基于科技应用的技术治理。在这个背景下,有学者尝试梳理我国技术治理的发展历程,譬如将我国技术治理划分为雏形、萌生、涌现三个阶段:雏形阶段是从20世纪90年代国家推进信息化建设至2010年;萌生阶段是2010—2014年国家构建“大数据+治理”格局时期;2014年以后我国开始迈向人工智能社会,新型技术治理形态陆续涌现,表现为政府治理数字化、社会治理网络化和智能化等。[3]

从既有文献看,国内学者关注到了技术治理的起因,其具体有技术进步、社会变迁、政府治理改革等;也注重对技术治理嵌入国家治理、风险治理、市域治理等场域进行具象化研究和实践探索,具体涉及人工智能融入基层治理、风险治理数字化等。也有学者主张反思技术治理的两副“面孔”:技术治理既可能提升治理效能、推动社会发展,也可能滑向技术官僚主义、技术乌托邦等歧途。[4]还有学者认为应当推动技术治理理论与模式的重构[5],推动技术治理本土化发展。为此,有学者勾勒出技术治理从“默顿系统”型转向“牛顿系统”型的框架与图景[6],这种转向的实质是以计算社会学为代表的工具系统赋能技术治理体系而化解“技术治理的悖论”[7]。不足的是,这些研究在学理上仍然处于技术治理理论的解释与应用阶段,缺少共识性的理论范式基础。技术治理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工具主义、事本主义的政策化动员和项目贯彻,而非出于对技术治理现代化的系统探索,欠缺“共同体化”的说理和建构,并呈现出实践分化和“重治轻理”的格局,总体上缺乏中国话语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语境下的理论性宏观把握和实践性整体创新,因此,需要把技术治理与公众愿景相结合,上升到“技术治理共同体”的宏观层面来探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中国之治。

“共同体”概念发端于古希腊,但直到马克思才真正揭示了共同体的科学内涵。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8],是“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9],人类社会是以共同体形式出现的,共同体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马克思还系统阐释了共同体的形成、形态、特征和发展方式等。现代西方学者尝试从不同角度阐释共同体的特征,丰富和发展了共同体的理论内涵,譬如斐迪南·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是基于本质意愿而产生的靠习俗、情感和共同义务来维护的个体间亲密且持久的社会关系[10],强调共同体的有机关联和整体性,而哈贝马斯则进一步将共同体视为一种有效整合社会的力量。简言之,共同体是个体、组织等源于共同的价值认同、目标诉求等而自觉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且关系稳定的群体。

共同体思维衍生于“共同体”概念,是一种体现共同性、公共性、社会性、系统性、协作性等共同体原理的思维方式。中国共产党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创造性地运用共同体思维,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等,解读共同体构建的世界功能、社会功能。学界探讨这些重大命题,将共同体思维进一步用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地方治理、基层治理等公共治理领域,衍生出“乡村治理共同体”“应急治理共同体”等。但目前,以共同体思维分析和重构技术治理体系、推动构建技术治理共同体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仍有待突破。

将共同体思维应用于技术治理,是为了突出多元治理主体的合作共治,强调各方技术治理主体既拥有治理权力,又担负治理责任,并在共同治理中增进归属感、认同感与获得感,进而实现价值共生与共识,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其根源在于,共同体思维与技术治理体系具有价值共通性、目标一致性和方法互补性等内在的契合。技术治理是一种兼顾自律价值和他律价值的共同实践,而共同体中各主体既追求合作、团结、集体主义等价值,又不干涉其他主体利益,这与技术治理相通。而且,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语境中的“技术治理”和“共同体”都强调公共治理中的各级政府、技术企业、技术专家等在党领导下实现各自利益和共同体利益最优化。此外,技术治理处于政治场域中,极易形成技术治理指令惯性,共同体正好纠正之;而“共同体化”治理容易滑向多元性妥协或者多方利益盲目驱使,技术治理则可约束之。

技术治理共同体是为了顺应新科技革命的变革趋势,通过主动吸纳技术精英、技术企业加盟,以新技术和新理念赋能于传统社会治理体系,以主体凝聚、行动协同、合作治理、愿景引领等共同体思维重构技术治理体系,推动技术性工具治理转向共同体性质的关系治理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社会治理综合组织体系。技术治理共同体的目的和愿景是系统性地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技术治理共同体生成于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有其特定的时空场域、主体结构、作用机理、价值意义、目标愿景与政治伦理。

技术治理共同体的主体不仅涵盖了社会治理主体中的党、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而且将技术企业、技术专家等技术性的组织和个体广泛地统合到治理结构中,为在多元治理主体间重新分配技术治理机会和资源奠定了基础。技术治理共同体通过整合党的领导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技术企业和技术专家的权威作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民主协商参与作用、综合技术体系的支撑保障作用,通过完善多元技术治理网络间的协同性、合作性、系统性机制,创造和释放社会共同性增益,实现修复技术治理失真、规范技术权力行为、规避技术治理风险和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目的。具体而言,技术治理共同体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一)组织性特征

组织是共同行动的系统。技术治理共同体的组织性特征主要体现为多元主体性组织结构、制度化组织运行和共识性组织愿景三个层面,各层面运行机理和层际互动逻辑如图1所示。

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社会变迁,冲击着不同社会主体的实践模式,并调整着技术治理秩序和治理格局。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技术治理共同体在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将代表技术力量的技术企业、技术专家,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公民等统一纳入治理体系,形成党领导下的多元主体结构。党领导下的多元主体互动则生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民主协商、合作治理。这种多元共治的组织结构一方面需要明确并协调各治理主体的权责,重点发挥技术企业和技术专家的权威参与作用,保障技术治理共同体的科学运行;另一方面需要将组织愿景价值化,为组织共识提供制度保障,这种愿景共识投射到制度层面,能够助推制度完善,有利于提升技术治理效能和推进技术治理现代化。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技术治理现代化必然走向适切于中国现代化治理理论的技术治理共同体,进而为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奠定基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展也会反哺技术治理共同体,从而在整体上构建一种结构层、制度层、共识层之间互相赋能的技术治理组织体系。

(二)公共性特征

公共性是贯穿于技术治理共同体之中的总体精神和价值底蕴。技术治理共同体是“每一个人都能提供新的视角和做出新的行动”[11]的赋权性公共组织,表现为公共行动的有序生成和发展,以及公共价值的塑造和实现。基层治理向度是形成技术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特征的基础性元素,技术治理共同体的共同体治理只有落实到基层才能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而基层治理的公共性培育则为技术治理共同体公共性的生成和发展奠定基础。这样,在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下,技术企业、技术专家、社会公民等主体开放参与治理、表达意愿、民主协商,进而共同保障公共治理主体“在场”,凸显技术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并以此吸纳更多的技术资源和社会力量融入技术治理,在互惠、合作、共赢机制下凝聚公共合力。在这个过程中,多元治理主体对价值理念的塑造、沟通、协商等过程彰显了价值认同生成的公共性,因而,达成的价值便是一种公共性价值标准。这种价值认同和价值标准能够推动技术治理共同体的多元主体从时空和心理两个维度获得身份认同,深化对治理权力和责任的认同,从而推动多元治理主体在利益、价值、情感等维度实现公共性认同,弥补传统政治权力自上而下单向度治理的不足,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伦理。

(三)工具性特征

工具性特征以功能为导向。技术治理共同体通过组织与技术的互动重塑公共行为,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其赋能性凸显了技术治理共同体的工具性。与以往技术治理实践偏向工具理性不同,现代治理理论寻求功利与道义的和谐,谋求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平衡。技术治理共同体通过凝聚公共意愿和社会价值,在技术治理过程中凝合出社会化、人本化的价值理性,并以此评判技术治理工具作用是否合理。因此,技术治理共同体的工具性是被价值理性调和之后的工具性,它按照从价值到工具再到价值的逻辑去提升现代化治理所注重的人文效能。技术虽能推动物理世界发展进入虚拟时代,但仍无法避免其不确定性,这也是作为治理对象的技术和作为治理工具的技术的“自反”症结所在。技术治理共同体既可用作为治理工具的技术来治理社会,又可对作为治理对象的技术进行治理,因为技术治理共同体的工具性既可支撑社会治理,也可发挥综合治理作用,破解技术治理异化、技术治理失真、技术治理风险等自反性困境,通过重塑治理理性结构、弥合技术自反张力而生成协同精准、符合实际的差异化治理行为,进而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二、技术治理共同体的价值意蕴

技术固有的价值体系与技术的社会价值体系存在冲突,常常表现为技术治理与治理实践间的悖论,即同一技术治理实践产生正向效应和负向效应两类不同意义的结果。其中,负向效应主要起因于技术治理方式之传统、融合之薄弱和协同之有限,表现为技术治理目标悬浮、技术权力越界、技术治理风险和技术治理低效等症状。对此,需要以技术治理共同体形态来化解技术治理与治理体系之间的矛盾冲突。

(一)化解技术治理目标悬浮困境

治理悬浮是指资源、权力、主体等浮于治理场域之上。[12]现代化治理注重先进技术手段的使用,积淀形成了技术路径依赖,表现为政策的落实过度依靠繁杂的项目指标和技术操作程序,使大量资源损耗于此,而忽略公众的真实需求,导致技术治理目标悬浮。因此,有学者指出:技术拥有者、分享者、生产者与知情者的治理思想多元、不同,不能保障数字信息的精准、有效性,导致数字悬浮于基层治理之上。[13]随着技术换代的加快,这种技术手段的零散部署和点状应用会进一步简化社会的呈现方式,继续显现并加深“泛化考核”“只见数字不见人”等目标悬浮现象。究其原因,与治理体系供给之不足密不可分。技术治理嵌合社会治理的结构、运行机制等元素的供给之匮乏给繁杂的治理操作提供了发生的空间,而我国政府治理格局从总体性支配向技术治理转向过程中积淀形成的“事本主义”行政惯性也会进一步加剧数据主义、文牍主义等倾向。同时,官僚主义与绩效主义观念使得技术治理往往追求短期速效,而不是进行常态化考量,自然不能真实地、常态化地落实治理目标。

技术治理共同体以双向复合治理结构、公共协同参与和科学治理来加强治理程序建设,以对社会情境的关照来化解技术治理目标悬浮困境。技术治理共同体是宏观目标与微观治理相融接的双向复合治理结构,既能自上而下落实治理目标,也能自下而上反映基层诉求,及时推动党和政府调整治理方案,有利于精准落实技术治理目标。技术治理现代化需要加强公共参与和协同治理,因此,技术治理共同体推动民众积极参与民主协商,以公共理性引导技术专家、技术企业、社会个体监督和约束技术治理行为,在复合结构和伦理供给的基础上形成一种兼顾长远目标和当前利益的科学治理体系,构建起一种动态化、全时空的考量机制,从而统筹关照当今和未来的社会治理情境,共同推动精准化、常态化深嵌技术治理目标,破解技术治理目标悬浮难题。

(二)防范技术权力越界

福柯认为,权力具有意向性和非主观性双重性质[14]。权力的使用会产生两种不同意义,对技术治理而言则表现为技术权力越界与技术权力服务社会治理相悖而生。技术权力越界主要表现为过度治理、网络运动越权和专家治理越权。在信息时代,交叉繁杂的治理网络记录了社群和个体的各种信息,能够降低成本、压缩时空、提升治理效能,但过度的视频监控等过度治理容易曝光隐私,给不法分子提供侵权之机。网络民主参与能够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但网络运动也让公权力有可能越轨而压缩民主空间,如控制网民意愿等。由于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控制主体已从个人转换为社会组织和政府机构,个人信息的社会控制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此时如果无法以补偿性力量约束社会技术权力,就会导致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利受损。再者,专家治理社会容易越权。虽然技术企业、技术专家掌握高精尖技术设备,但技术企业和专家理性存在一定局限,加之技术治理体系中主体分散、渠道割裂、公共治理标准程度低,无法形成对专家权力的有效规范和约束,专家治理很容易滑向技术官僚主义、技术专权等自利式歧途,无法成为推进社会治理公共化和社会化的依托。

技术治理共同体以政社协同化的权力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民主治理来防范技术权力越界。技术治理共同体作为治理权力共同体,表现出明确的权力划分,即党领导技术治理、政府主导技术治理、技术精英和技术企业等参与技术治理,其实质是通过政社主体协同来横向监督和规范各治理主体权力的分配与使用。权力共同体与责任共同体是辩证统一的。作为一种全方位、多层面互补的责任共同体,技术治理共同体促进央地纵向协调沟通,推动部门横向合作,打破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权力壁垒,推动政府和社会在“权力本位”和“德法互济”原则下规范行使治理权力,进而以权力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推动民主治理,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措施构建民主化技术治理体系,制约和纠正专家用权越位现象,以权力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民主治理来防范技术权力越界。

(三)规避技术治理风险

乌尔里希·贝克认为风险生成于“现代性的自反性”,风险伴随现代化而生。传统技术治理重视治理程序建设、考核指标和绩效,轻视现代化治理所需的系统化、协同化、社会化思维,忽略人文关照,整体上呈现一种刚性治理形态,逐渐在政治、经济与伦理等维度显现出一种悖逆的现代性。

风险是技术所内具的属性,也是技术治理的一种负外部性。有学者指出:技术型治理会面临技术操控和统治风险,钝化民众对价值理性的反思,容易滑向“技术替代”路径依赖。[15]这实质是社会现代性内部的断裂和科技价值体系形态的滞后,是由人类认知局限、资本增值动力或政治需求等诱发的,主要表现为技术本体性风险、治理主体性风险和政治性风险。具体而言,不完善的技术或者分散性技术平台用于社会治理往往造成功能失灵,而对技术的有意无意的不当使用都会引起治理恐惧。另外,政治场域中的功利主义也会进一步助推技术的不当研发或使用,加深技术治理风险。

技术治理风险是社会治理中的常态化现象,并不能彻底消除。对此,技术治理共同体以韧性治理系统来规避技术治理风险,通过全技术协同、全社会主体互通和跨制度协调实践,及时地觉察冲突和风险,遏制灾害的扩张,与风险共生共存。第一,以全周期治理和技术互联规避本体性风险。技术治理共同体是一种能动性的全周期技术风险预判、应对和治理体系,它以“人工智能+民主决策”提升对技术应用风险的发现和研判能力,以“大数据+协调统筹”提升应对风险传播的能力,以“云计算+精准治理”提升协作治理风险的能力。第二,以韧性主体结构规避主体性风险。韧性主体结构体现在党、政府、技术企业、技术专家等各方会以主体共同体的形式参与技术治理,能有效地规范国家、社会实施技术治理的目的和行为,形成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性的风险治理体系。第三,以韧性制度网络规避政治性风险。技术治理共同体是央地纵向行政传输、同级横向部门协同联动的制度共同体,也是国家、社会、个体联动治理的制度共同体,这种组织制度体系能够及时协同发挥多维度、多方面的制度优势,规范和优化各主体的技术治理目标与实践,防止功利性的目标与实践引发风险。

(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信息化、数字化等技术的发展拓展了公民参与公共治理、表达公共意愿的渠道,也提升了国家关照社会情境、关切公众诉求的能力。但受政府机制、参与主体和技术设备自身效能可及性的限制,技术治理效能常常会随着社会时空的变迁而出现边际递减。即使技术设备更新及时,应用能力匹配问题也会影响技术治理效能的提升。譬如在一些应急治理体系中,由于政府端、社会端、技术平台、运行机制、资源等元素适配不够合理,出现了技术性投入叠加而应急效能却仍然依靠大量人力投入一线去督促落实的情况。不难发现,其中最难以培养的要数现代技术治理所必备的公众素养。这是因为,经济发展不等于社会均衡受益,当今仍有很多弱势群体游离在信息化、网络化社会之外,他们受技术鸿沟阻隔,无法充分使用现代化技术治理平台的功能,也无法普遍共享其治理红利,反而出现部分群众被“技术索权”[16]的现象。这就导致底层技术基底不健全,综合治理平台不统一,技术治理赋能薄弱。

技术治理共同体是一种共同体增能型技术治理体制,它以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其一,技术治理共同体以系统治理推动党、政府、技术企业、技术精英等主体联动,这种系统联动的主体共同体能够紧跟社会发展需要而构建或优化不同阶段的技术治理体系,整体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其二,技术治理共同体注重依法治理,推动管控规制体系转向科学、正义、公平的法制规范体系,保障多元治理主体权责共担、红利共享;其三,技术治理共同体强调源头性治理,注重利用“可解释AI”“低代码”等先进技术来高效及时地预测社会风险发生的流程和结果,避免风险的发生或恶化,以最小的代价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其四,技术治理共同体突出综合治理,其实质是以预测、治理、评估、监管一体化模式来协调治理实践,及时发现并弥补技术治理体系中的硬件缺陷和软件漏洞,特别是注重培养组织内每一成员适应技术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和素养,从而综合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三、技术治理共同体的建构路径

皮埃尔·布尔迪厄认为,技术与社会之间存在客观结构与主观习性之间的张力,“技术治理域”与社会大场域中的子场域保持着共同体性的关联。当前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关涉主体调塑、制度创新、结构变革和理念更新等,这决定了,构建技术治理共同体既是统合化、协作化、系统化治理逻辑的共同展开,也是现代化治理理念的彰显,我们既需探讨其主体构建、制度设计和结构塑造,也需重思其政治伦理。

(一)以统合式框架统筹多元治理主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现代化必须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超越竞争和“分治”思维,以层级性和功能性的复合政治势能推动多元治理主体共治、共融,增强治理合力。对技术治理而言,有学者进一步阐释道,运用政党跨领域、跨体系的组织优势来推动系统改革是技术治理实现超越的重要着力点[17],能够将政治势能转化为治理效能。

受传统线性政府机制影响,政府管控着从顶层设计到资源配置的各个环节,导致垂直领域和具象场景的社会参与不足,技术治理协同机制无法建立。技术专家、技术企业等由于利益、制度和价值的碎片化而难以同国家力量形成共向合力。受工具理性科层运作逻辑影响,政府在激励机制之下出现审慎避责行为,加剧了集中统一领导与高效治理之间的张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七位一体”的社会治理体系,其核心就是在党的领导下激发综合治理活力,构建统合型治理模式,这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统合型治理是将党委体制和行政体制多元互动组配而生成常规性治理、运动式治理等多元机动治理方式[18],其实质是发挥党委统合制通过中心工作途径来解决各级治理中的重点难点事务问题的作用。

统合式主体结构是在党的领导下有序地将各级政府、技术企业、技术专家、社会组织、社会公民等纳入治理进程,其中党的领导是根本、政府主导是关键、技术精英与技术企业协同是依托、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是基础,搭建起党领导下的多元主体合作的协调高效的治理过程和刚柔兼具的技术治理体系,这是构建技术治理共同体的结构基础。进言之,“统合式治理”的“统”是坚持党统一领导技术治理,即党领导技术治理共同体的多元主体,通过政治逻辑加强主体共向合力;“统合式治理”的“合”是党领导下的多元合作治理,即通过党明确技术治理行政边界、社会自治边界和多元共治逻辑,以整合化的治理结构、制度、流程和平台提升技术治理效能,在党的领导下形成一种兼具可持续性和效能性的“党领共治”型技术治理模式。

(二)以协作性原则推动制度吸纳技术

目前我国提高技术治理绩效仍然依赖技术手段,而忽略了制度对技术治理的保障功能。[1]80为了发挥制度作用,应当加强技术治理的制度供给与建设。制度现代化是社会进步的直接表征,“制度建设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和根本保障”[19]。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必须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完善治理程序、规范、制度的支撑作用,以协作性原则推动“技术嵌入”向“制度吸纳技术”转变,为推进技术治理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吸纳技术”是通过制定制度来实践技术治理,控制治理风险。治理系统越复杂,对制度制定协作化的要求越高,协同效应也就越显著。以协作性原则推动“制度吸纳技术”应当允许技术精英、技术企业等多元技术因素参与技术治理共同体运行制度的构建,推动制度制定吸纳技术、制度运行和完善吸纳技术、制度平台建设吸纳技术。制度内容的制定应当广泛吸取技术企业、技术专家的建议,化解技术治理信息不对称问题,并协作完善技术因素参与技术治理的政策法规、监管体制等,从政治思维、经济规律、文化延续等维度科学地协作制定制度。同时,技术专家、技术企业对技术治理制度的科学性具有权威的发言权,可协同各级政府、社会公民及时发现并处置制度运行的壁垒、漏洞,优化完善制度。为此,应当允许先进的技术平台支撑和保障制度建设民主化、制度落实高效化和评价科学化,协作共建“制度+技术”结构。

(三)以系统性思维重塑增能型结构

格尔茨指出,“内卷”是组织内部细节过于精细而致使体系结构难以优化升级的状态[20]。技术治理内卷则是指技术治理单纯追求制度精细化、实践密集化、系统复杂化,导致治理结构僵化和封闭化,无法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对于这种困境的生成机理,有学者在论述电子政务内卷化时将其归结为看不准、做不到、改不了三个方面而指向电子政务信息失真、执行偏差、修正困难等症状[21]。这是由于,治理工具换代必然伴随资源的不断投入,相伴而生的还有部门扩增、条块结构复杂化,进而导致机构内卷,其实质是技术工具换代未触及治理制度等根本问题而无法重构与时俱进的技术治理系统,以致出现治理资源叠加而效能却无法提升的困境。

系统思维突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融合,要求从治理体系重塑、治理价值重构和发展模式转向等维度构建增能型结构,并以此指导技术治理行动。基于此,技术治理共同体应以系统化逻辑疏通技术治理条块,助推结构增能。结构上需要推动治理体系从“技术+官僚制”走向“技术+共同体治理”。技术手段强调效率,与官僚制诉求天然亲近,却与科层标准化、社会治理具象化冲突,必然带来内卷。而共同体治理强调多元、民主协商与合作,利于激发共向合力,提升治理效能。但这要在改变发展模式的前提下才能高效推进,即需从“投入引领”走向“创新引领”,这是由于纯资源追加会面临边际效能递减,转向创新制度供给、创新理论供给则可推动突破效能无法提升的内卷化瓶颈,并有助于推动治理价值的重构。在基层,仅靠技术和程序难以真正取得治理实效,而从“事本主义”转向“人本主义”治理价值建设则有利于扩大、激励和保障公众治理利益,提升治理实效,系统化地构建增能型技术治理共同体。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伦理

传统技术治理注重治理手段现代化,轻视治理行动本身的合理性,并试图“去政治化”。这是由于传统技术治理重视工具性、实用性,缺乏“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伦理建设,以至于技术治理呈现“事本主义政策动员和项目贯彻”的特征。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坚持人民至上”是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奋斗的宝贵历史经验,强调社会建设应当“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技术治理是“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社会物质方式之一,为了进一步促进技术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个根本伦理。这样,一方面可以规避“政治伦理钝化”型功能失灵、治理失控等风险,另一方面也可改变重因果规律、轻人文关联的单一性技术治理结构,重建一种因果与关联平衡、治理与伦理协调的技术治理体系,进而真正实现有效治理。

构建技术治理共同体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伦理。马克思主义现代化治理理论要求把人从边缘拉回技术治理中心,坚守技术治理的人类中心主义。这就需要重视发挥人对技术治理的主体能动作用。结合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语境,必须将“以人民为中心”这个根本政治伦理贯穿于技术治理共同体的伦理准入机制、伦理治理机制和伦理评估机制。而且,技术治理共同体要获得突破与实现,就必须依靠共建共治共享,凝聚以人民为中心的多元治理主体和多元技术、多元利益、多元制度、共同价值,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主体共同体和技术共同体、利益共同体,通过以人民为中心的共建共治共享性制度共同体的运行,升华形成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共同体,进而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伦理融入技术治理共同体。

科技发展永无止境,科技融入社会治理的内外矛盾也将永远存在,对技术治理的合理规制才是决定技术影响社会秩序的关键因素。社会治理现代化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作用,就需要改变对技术治理的盲目利用,而以共同体思维与合力来构建技术治理共同体,推动技术治理从封闭化走向社会化,从单一化走向综合化,从偏颇性走向系统性,从效能性走向兼具人本性。技术治理共同体不是对技术治理加以过度神化或简单否定,而是认识到技术治理固有的弊端和负面效应,以共同体契约的形式推动技术性的工具治理转向共同体化的关系治理,进而构建起一种技术治理新形态,这种新形态是对传统技术治理的赓续和创新、完善和发展。要言之,技术治理模式的取舍是由国家方针政策、技术条件、社会基础等多重因素决定的。以共同体思维与合力来构建技术治理共同体,能让“治理中的技术”与“治理中的人”相得益彰,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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