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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困境及优化探讨

2022-07-06余帆

客联 2022年9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

余帆

摘 要: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面临诉权保障和司法效率的困境,虽然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但是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权利保障和司法效率的困境仍无法完全兼顾。文章首先对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面临的困境现状做详细分析,结合自身的一孔之见提出一定的优化策略,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并行式审理构造,希望可以为诉权保障和司法效率的平衡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立案制度;起诉条件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诉讼案件快速增加,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通过设置法院审查程序筛除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民事纠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滥诉,保障了司法资源的合理使用,但是这种审查程序仍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导致诉权保障和司法效率无法兼顾,文章对此做详细分析。

一、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面临的困境

首先是现行民事诉讼设置的起诉条件过高,原告的诉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法律意识得到普及与提升,随之而来面临着民事诉讼案件大幅增加,法院司法人员人手不足的窘境。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对民事诉讼立案构成要件从原被告适格性、诉讼请求、管辖及诉讼范围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部分要件必须通过实质审查的形式予以确定。例如,原被告适格要件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管辖及诉讼范围要件规定必须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和管辖范围以内。该两项要件属于实质上的诉讼要件,同时也是法院对案件实体争议有权作出判决的前提条件,且该两项要件是无法通过形式审查予以判断的。但是从立案登记制度层面来看,案件当事人只要可以提供合规的起诉书且缴纳起诉费用,法院就应该对其予以接收从而实现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所以從现行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审查尺度上来看设置的起诉条件存在过高的情况。过高的民事诉讼立案制度起诉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直接表现就是立案难,为解决相关问题,2015年立案登记制度的正式实施其目的就是为了转变原有立案审查制度中立案难的现状,但是有学者对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民事诉讼受理情况进行统计,发现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占比高达总数的96%以上[1]。由此可以看出很多民事诉讼是在尚未进诉讼环节在起诉阶段就因实质审查要件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驳回,这显然与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初衷相悖。因此有学者认为,现行的立案登记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司法政策的实践表达,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实质性作用。

其次是现行民事诉讼的诉答程序设置不合理。《民事诉讼法》第 128条对起诉状发送被告的时间以及被告提出答辩的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答辩的,法院审理正常进行。诉讼要件实质上就是诉讼程序开始的要件,且对其在起诉条件中予以审查,正如上文所述,民事诉讼立案构成要件中部分要件是无法通过形式审查确立的,也就是说原被告适格要件以及管辖及诉讼范围要件在受理阶段就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程序是需要原被告双方共同参与的,法院不可能仅通过原告一方就做出实质审查的最终决定。但是从《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诉状送达被告的时间上来看,被告在立案前显然是无法得知原告的诉之主张,因此也就无法针对原告的诉之主张采取针对性的防御措施,这对于被告显然是有失偏颇的。除此之外,民事诉讼现行立案程序中,原告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先行对案件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其中包含了实质审查,对于时间和人员都是需要一定要求的,在法院立案审查完毕符合立案要求以后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法院需要再次对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复查中发现不符合联要求则驳回起诉。由此可见,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现行民事诉讼的诉答程序设置明显是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优化策略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正处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阶段,面对民事立案诉讼制度存在一些困境,要想一蹴而就实现跨越式发展显然不符合发展实际,也与法律的稳定性特征相悖,但是法院仍可以在现有的民事立案诉讼制度基础上做出一些优化与调整,使其与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化建设相适应[2]。例如,可针对原告起诉意向的不同做出差异化应对,具体而言,司法实践中可从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应对:首先,面临当前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在民事立案诉讼制度层面要坚持案件分流,对于一些简单化的,没有必要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仍需坚持采用调解等的非讼程序予以解决,在案前调解以及立案庭法官的口头告知、释明之后,原告同意放弃采用诉讼手段解决的,则可以极大地节约现有的司法资源;其次,经案前调解无效,仍坚持采取诉讼手段的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22条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充分地需要补正,如果无法补正或拒不补正的可不予受理,对于符合诉讼要件的经过立案庭告知之后及时补正,可予以立案;第三,应将被告的答辩置于起诉受理的实质审查阶段,对案件的实质审查需要原被告双方共同参与,被告答辩的前置对于案件实质审查有极大的决定性作用,实质审查通过后即可进入审前准备阶段,避免了二次实质审查,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未来审视

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不断进步与完善,未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种种乱象将会极大地减少,我国必然会进入法治发达阶段,在该阶段的立法、执法、司法必将更加公平、科学,公民的守法意识将进一步体现。一方面法律纠纷将会极大地减少,另一方面烂诉、虚假诉讼等也会得到有效遏制,因此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适当降低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设置。具体而言,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中可将实体判决要件置于民事诉讼审理程序之中,例如日本、德国等采用的并行式审理构造,将当前法院民事诉讼面临的两大难题,即能否做出判决,如何做出判决统一交由审判庭,审判庭可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其并不符合判决要件则可庭驳回原告的诉,但是并不驳回起诉,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欠缺胜诉条件,则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在该阶段,将案件的实体判决要件从起诉条件中剥离并将其置于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之中交由审判庭来处理,立案庭的压力就会极大减少,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案庭可以直接取消,立案制度不仅仅是关系法律,同时也是关乎政治,对于一些重大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仍需立案庭仔细斟酌决定是否立案,因此立案庭制度在该阶段同时发挥着维护法律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双重职能。因此,在未来法治发达阶段,民事立案诉讼制度的改革可将原本起诉条件中的实体判决要件纳入案件的审理程序,将立案庭的部分职能转化至审判庭,通过并行式审理构造对理案件的实体判决要件和本案实体争议集中审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司法资源的合理使用的同时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陈元庆.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实践检视——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书为研究视角[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34(02):51-60.

[2]王二环.登记立案制度之构建与完善——兼议登记立案制度之功能[J].政法论坛,2019,37(02):106-117.

[3]董梦良.论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困境及优化途径[J].鄂州大学学报,2022,29(05):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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