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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可法谥号更易因由及寓意

2022-06-27吴丽华张东明

地域文化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谥号官员

吴丽华 张东明

清朝入关后,史可法在扬州抗清失败后殉国而亡,南明朝廷先后赠予其“忠靖”“忠烈”“文忠”谥号;清乾隆四十年(1775),清廷重新朝议南明殉难诸臣谥号,赠予史可法“忠正”谥号,并于次年正月御赐谥文;计六奇《明季南略》和史致康《序公遗稿》中,分别有“清惠”“忠襄”两个谥号,目前尚无权威史料能对此二谥提供赠予者确切的佐证。史可法谥号的几次更易,预示了南明朝廷和清朝政府怎样的目的和寓意?对此,目前学界尚无专门的学术成果。据先秦著作《逸周书》所述,谥法最早可追溯到西周初期,为周公姬旦所创制,至今已有近三千年的历史。谥法历经春秋战国,秦一统后废除,西汉再次恢复,并且得到完善和强化,一直延续到清王朝覆灭。

本文以古代谥法理论为指导,通过梳理史可法相关史料,尝试分析史可法谥号数次更易背后的文化动因和寓意。①目前有关史可法的研究主要是:史可法形象研究参见:张岩:《孔尚任〈桃花扇〉对史可法形象的重塑》,《汉字文化》2021年第16期;黄雪莹:《塑造史可法:清官方语境下的“前明忠臣”——〈明史·史可法传〉的书写方式研究》,《长江丛刊》2019年第34期;郭辉、曾子恒:《抗战时期史可法“民族英雄”记忆的多重建构》,《武陵学刊》2018第3期;薛晓军:《从清宫档案看史可法的民族气节》,《档案与建设》2014年第1期。史可法与他人比较研究参见:黄万机:《南明抗清两督师——史可法与何腾蛟之比较研究》,《贵州文史丛刊》2015年第4 期;孙存准:《史可法的“忠正”与钱谦益的“变节”》,《文史天地》2008年第8期;张玉兴:《征服者与抗争者——多铎与史可法》,《紫禁城》2004年第6期。史可法人物事迹考参见:薛以伟:《阎尔梅与史可法交游考论》,《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5年第6期;杨德春:《〈桃花扇〉涉侯方域与史可法戏系史实考》,《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李霞:《明末忠烈抗清英雄——史可法之籍贯考》,《山东档案》2011年第4期;任孔闪:《史可法籍贯在鄄城》,《济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鲍传龙:《史可法崇祯年间开府六安史略》,《六安师专学报》1999年第4期等。

一、南明政权予以史可法谥号

崇祯十七年(1644)三月,崇祯帝于煤山自缢,五月,福王朱由崧进帝位,年号弘光,其于次年五月被俘,南京大臣钱谦益献城降清。弘光元年(1645)闰六月,唐王朱聿键在福州监国称帝,年号隆武,并且得到周边各省官员认可。由于消息隔绝,唐王朱聿键监国后仅四十天,鲁王朱以海在绍兴监国,也得到部分省份官员认可。隆武二年(1646年)六月,鲁王兵败,八月,隆武帝被杀,十一月,隆武帝之弟唐王朱聿鐭援引“兄终弟及”自立于广州,预定明年改元绍武,后被俘自杀,在位仅四十天。该月,朱由榔称帝,以次年为永历元年,后于永历十六年(1662)正月被杀。永历帝死后,台湾郑家依旧奉行永历年号,继续抗清。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郑克塽归顺。至此,南明抗清势力覆灭,清朝一统。

明崇祯皇帝于煤山自缢,南京弘光立朝,史可法作为南京兵部尚书,督师扬州,抗击清军。清摄政王多尔衮多次来信劝降,史可法不为所动,后在扬州保卫战中英勇不屈,城破后,多铎劝降,不屈,被多铎所杀。史可法死后四年,“庐州人冯弘图起兵,假可法名号,旬日间下英、霍、六安诸县,天下欣然望之,以为可法实不死云”①(清)徐秉义:《明末忠烈纪实》卷12,《明末清初史料汇编》,浙江: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96页。。足见史可法死后影响力依旧巨大,并且其抗清爱国,忠于社稷的精神为当时人所认可。

唐王隆武帝和监国鲁王先后建朝,并在一段时间内并行而立,二者皆认为自己是合法朝廷,继承明王朝正统地位,与清朝抗争。与此同时,二朝也对史可法进行了谥号的评定。谥号是以儒家的道德观念为评判标准,同时与诸多因素密不可分,它既是对逝者生前事迹和品德的褒扬和肯定,亦是引导他人效法被谥人事迹和操守的礼仪制度,其具有传播价值导向的文化功能。统治者对史可法不同谥号的认定,其目的也不尽相同。可法死后,弘光朝阁臣马士英上书鲁王“谓可法前不立□□,及当事任,不能发一卒击贼,徒费金钱百万,今又逃窜,辱国已甚,请削其官爵,布告中外,人皆笑而骂之”②(清)徐秉义:《明末忠烈纪实》卷12,《明末清初史料汇编》,浙江: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96页。。马士英试图把弘光朝廷灭亡之因归咎于史可法一人,让其背负弘光朝亡国的责任,以推卸自己作为弘光朝首辅所本应承担的职责,甚至掩饰其在弘光朝时的不作为和贪腐行为,时人对马士英的话嗤之以鼻,鲁王朝后给予史可法“忠烈”谥号,使史可法得到一个公正客观的评价。

唐王隆武帝建朝,首赠可法太师,并对其予以“忠靖”谥号,这不仅仅是对史可法个人的盖棺定论,同样有其目的。“闽中立国,首赠可法太师,谥忠靖。监军兵部主事黄师正进督师史可法遗表,帝(隆武)曰:可法名重山河、光争日月,至今儿童、走卒咸知其名。方当击节渡江,速图恢复,乃为强镇力阻、奸党横行,竟赍志以殁也,惜哉!读遗表,令人愤恨。应得赠恤、祭葬、易名未尽事宜,行在该部即从详议具奏闻”③(清)南沙三余氏著:《南明野史》卷中《绍宗皇帝纪》,上海:商务印书馆,1920年。。崇祯帝殉难之后,弘光朝被南方官员和民众所认可。但弘光朝灭亡后,隆武帝建朝的影响力以及南方官员和民众的信服程度是大大不如弘光时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清军节节逼迫,以及大量明朝军队和官员投降,使得存活下来的官民认为“大厦将倾”“天命潜移”,对明王朝在这场抗清之战中能否依旧保持国运国体持怀疑态度。隆武帝为收拾人心,其对史可法的优礼既是对史可法个人政绩和能力的肯定,更想以此争取民众和官员的支持,和清军对峙,更在其中顺势而为求获自身政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南明朝廷和清朝均赠予史可法谥号,不同的谥号表达的意义不尽相同。谥号根据谥法议定,其含义丰富,内容多样。明清之际,“忠”“正”“文”“武”四字,是人们极为看重的谥字,以上谥字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士大夫的政治理想,第一谥号“文正”最直接反映了士大夫的最高精神追求。

南明朝赠予史可法谥号共有三谥四字,分别为“忠靖”“忠烈”“文忠”三谥,“忠”“靖”“烈”“文”四谥字,现逐谥字分析含义,以期探索谥号所含的谥法寓意以及谥号更易的因由和目的。

其一,“忠”之含义。其有“危身奉上;虑国忘家;让贤尽诚;危身利国;临患不反;盛衰纯固;廉方公正;事君尽节;杀身报国;死卫社稷”①汪受宽:《谥法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347-349页。等含义。

明福王朱由崧进帝位,年号弘光,马士英以史可法予其书信“七不可”上疏,欲使弘光憎恨可法。此“七不可”为“贪、淫、酗酒、虐下、不孝、不读书、干预有司”,实际上是福王由崧的“七不可立”,由崧进帝位后,成为史可法的把柄所在。可法虽知,依然忠于上位,不曾诋毁,毫无怨言。在《复摄政王多尔衮书》中道:“福王乃神宗之孙,光宗犹子,大行皇帝之兄,继位名正言顺,天与人归。”②(清)徐鼒:《小腆纪传》卷10《史可法传》,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120页。可称危身奉上。史可法年四十无子,其妻欲置妾,可法曰:“王室方殷,敢为儿女计乎!”③(清)张廷玉:《明史》卷274,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023页。可谓虑国忘家。史可法自请督师,将中枢权位让于马士英,虽然马士英并非贤臣,但当时史可法为维持弘光政权稳定,不事名利,可谓忠君体国。左良玉起兵清君侧,史可法入南京不许,值此之际,史可法当知“天命潜移,无力回天”,依然返身督扬,可谓临患不反。扬州失陷,可法就义,可谓杀身报国。史可法一生事迹,符合“忠”的内涵,南明朝廷谥其“忠”字,可谓实至名归,理所应当。

其二,“靖”之含义。其有“柔德安众;虚己鲜言;式典安民;慎以处位;政刑不扰;纲纪肃布;厚德安贞;律身恭简”④汪受宽:《谥法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351-353页。等含义。

与“忠”不同,“靖”的用意似乎更显中平,放在史可法的身上,有两层意思,一是律己少言,二是政绩清明。史可法自请督师,南都学子联名奏书请留,“太学生陈方策、诸生卢泾才上书言:‘淮阳门户也,京师堂奥也。门户有人而堂奥无人可乎?可法不宜出。王方倚重士英,弗听’”⑤(清)徐秉义:《明末忠烈纪实》卷12,《明末清初史料汇编》,浙江: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88页。。对此,史可法未发一言,可谓鲜言。史可法为官时军纪清明,“南都武备久弛,公奏行更新八事。由是,公入南都,据以整饬戎务,京营之有籍无兵者,悉按去之,营中惮公威名,骄黠者亦不敢动。饷实兵足,纪律肃然,南都兵备复振”⑥[加拿大]史元庆:《史可法年谱》卷3,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1年,第105-107页。。可谓政刑不扰。以此来看,“忠靖”是比较中肯的评价。

其三,“烈”之含义。其有“秉德遵业;海外有截;业成无兢;光有大功;刚正不阿;宏济生民”⑦汪受宽:《谥法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395-396页。等含义。

监国鲁王谥其“忠烈”。“(顾)炎武按:史阁部督师江北,开府维扬,矢志报效。经营伊始,又当嗣主淫昏,耽于酒色,权奸执国,命大帅,擅兵威。谏则不行,言则不听,茫茫宇宙,无可为之事。计惟收罗豪杰,训练军马,激劝属吏,拊循商民,布衣蔬食,与士卒同劳苦。职分已尽,心血已竭,公以一死殉国,同事诸君子以一死殉公。呜呼!烈矣!”①(清)顾炎武:《圣安纪略(下)》,《明季三朝野史》,上海石印本排印,光绪三十四年。根据史可法生前事迹来看,“烈”字更着重于史可法生前处境艰难,泣血尽职,最后舍身成仁,以身报国,可谓“烈”矣。史可法精神之影响在当时犹如烈火烹油,南方抗清势力之不绝,借史可法名义以抗击清军,可谓“烈”之延续。

百年后,全祖望在《梅花岭记》中表史可法死难经过,言:“忠义者圣贤家法,其气浩然长留天地之间……予登岭上与客述忠烈遗言,无不泪下如雨,想见当日围城光景,忠烈之面目,宛然可遇。”②(清)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20,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116-1117页。后人凭吊祠墓,或感怀记于诗篇,或悼念抒诸文章,尤多不胜举矣。

监国鲁王的目的与隆武帝实有相通之处。皆是为了获取民心、士心,成其立足根本,徐图后计。隆武帝建朝要先于监国鲁王,鲁王建朝时甚至不知道隆武帝已经建朝,并且鲁王认为自己的政权合理合法,所以才有了在当时特定条件下继弘光朝之后的两个并立的明王朝合法政权,也因此有了对史可法的两个谥号“忠靖”和“忠烈”的不同评价。这两个谥号皆是明王朝当时的合法政权所给出的官谥,从先后顺序上来看,先是隆武帝给谥“忠靖”,后是鲁王所给谥“忠烈”。从谥号的等级评价来看“忠烈”要高于“忠靖”,其中存在较大差距,表现出二者对史可法的评价不同。

隆武帝认可史可法忠于社稷,舍身报国的品德操守,但是史可法作为阁臣以及兵部尚书督师扬州,设立四镇,却未能统领四镇击退清军,甚至在清军南下的关键时刻出现左良玉清君侧的内乱事件,致使唐王隆武对史可法的军事能力和战略方针不能完全认可,所以最后给出“忠靖”谥号的评价。这种认可史可法品德操守,不完全认可史可法的军事能力和统帅能力的评价来自于隆武建朝时的军政实力。黄道周入朝为官以及大量官员兵员的集聚,使得隆武帝高估自己的能力。而监国鲁王建朝时兵薄将少,并且其对官员的统治力较为薄弱,更能切身体会到史可法在弘光朝时的艰难处境,所以赠予史可法“忠烈”谥号的评价。

其四,“文”之含义。其有“经纬天地;道德博闻;慈惠爱民;赐民爵位;愍民惠礼;忠信接礼;能定典礼;经邦定誉;修治班制;万邦为宪”③汪受宽:《谥法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90-295页。等含义。

永历帝谥其“文忠”。“文”“忠”二字在谥号之中,皆是古士大夫之极高追求,尤以“文”字极为难得,永历帝对史可法谥以“文忠”可谓是极高评价。张岱在《石匮书后编》中称史可法“有救时之才,而无救时之量”,谓“上至军国大事,下至钱谷簿书,皆双手独办,此杨颙所以进谏诸葛也”④(清)张岱:《石匮书后编》卷24《史可法传》,《晚明史料丛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70页。。张岱把史可法比作诸葛亮,可谓高度认可其才,史可法大小事务,皆亲力亲为,称得上博闻多能。永历帝的出身不高,所以对忠君公正的大臣往往不吝赞美,对这类大臣持有欣赏和尊敬的态度。

从南明时期史可法所被给予的不同谥号可以看出,谥号裁定者皆是源于对自己的认知和对官员的道德能力要求来给予谥号,这种谥号的给予体现出谥号评定者的现实需求,盖因为谥号起着一定的价值导向作用和社会传播功能。

二、清廷赐予史可法谥号

南明王朝给予史可法谥号,这不难理解,但是清朝乾隆帝同样给予史可法谥号则出人意料,更何况是给予“忠正”这样具有极高评价的谥号。康熙初年有“清惠”谥号,不知所据;乾隆四十年(1775),清廷追谥“忠正”谥号,并于次年正月御赐专谥谥文,同治时期,有书“忠襄”谥号,或为私谥。现据三谥逐一分析,试从谥号之中所含寓意探求清朝帝王对史可法的认知和评价。

其一,“清惠”谥号。计六奇在《明季南略》中著述:“然豫王入南京,五月二十二日癸卯,即令建史可法祠,优恤其家。是王之重史(公),必在正言不屈。而缒城潜去之说非也。更闻江北有史公墓云。康熙初年,予在枞阳,见公之祠谥为‘清惠’,父老犹思慕焉。”①(清)计六奇:《明季南略》卷3,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04页。《扬州城守纪略》亦载:“敕赐南京西门小屋以居母妻,有司给束帛以养之”②(清)戴名世:《扬州城守纪略》,南京: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0年。。据以上史料可知,扬州城为清朝统治之下,史公祠亦为清豫亲王多铎令有司修建,可知在康熙初年,若果有官谥“清惠”,或为清统治者给予。而“清”有“避远不义,洁己自爱,洁己奉法”③汪受宽:《谥法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407-408页。的含义;“惠”有“柔质慈民,泽及万世,慈恩广被”④汪受宽:《谥法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414-416页。的含义。清廷若以“清惠”谥号赠予史可法,亦有此可能,但目前尚无其他史料佐证,言及于此,有待后来。

其二,“忠正”专谥。“忠”字释义上文已叙,在此表述“正”之含义。其有“内外宾服;清白守洁;图国忘死;内外无怀;直道不挠;心无偏曲;守道不移”⑤汪受宽:《谥法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99-300页。等含义。

史可法于扬州阻挡多铎军,多铎仍劝其投降,许以高官厚禄,被史可法严词拒绝。多尔衮多次来招降书,史可法直接丢弃。“史德威之被执也,我豫王劝之仕,势不屈,命释之以保忠臣之后”⑥(清)徐鼎:《小腆纪传》卷10,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130页。。从而可以看出史可法在与清军对垒之时,其品德操守就已经被清军所认可和敬佩,其义子史德威也因此得以存活,可称内外宾服。《御制胜朝殉节诸臣录》记载:“……史可法……屡却寇兵,进南京兵部尚书,誓师勤王,迎立福王,出镇江北,力图兴复,……按史可法节秉清刚,心存干济,危颠难救,正直不回,允宜专谥谨拟谥‘忠正’”⑦(清)史开纯辑:《史忠正公集》,《续修四库全书》,乾隆四十九年刻本。。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史可法秉节刚正,并被清朝统治集团所认可。在史可法死后不久,多铎就派人修建史公祠,并要求官员对史母进行照顾。乾隆时期再次修建史公祠,足见清朝统治者对史可法的认可和尊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多铎攻破扬州,史可法殉国直到乾隆帝对史可法追谥“忠正”的一百多年里,清朝统治者并没有给予史可法如此高的褒扬,这很值得探讨和深究。

《钦定胜朝殉节诸臣录》序谓:“史可法、刘宗周、黄道周为一代完人。其他死守城池、身陨行阵,琐尾间关,有死无二,在人臣忠于所事之义,实为无愧。朕深为嘉予,不欲令其湮没无传。下及诸生、韦布、山樵、市隐之流慷慨轻生者,亦当令俎豆其乡,以昭轸慰。”⑧(清)于敏中:《钦定胜朝殉节诸臣录》,《钦定四库全书·史部》,第456册。从上文可以看出,清朝统治者并不仅仅给予史可法一人以褒扬,而是给予前朝一批殉国死难者以正名,尤其以史可法等人为代表。

乾隆四十一年(1776)谥文称:“尔故明督师太傅武英殿大学士兵部尚书史可法,砥行能坚,秉诚克裕,遭时坎坷,恒仗节以无挠,殉义从容,竟捐生而不悔。朕览披信史,轸念忠徽,予褒显于崇祠,用隆秩祀,示表章于往籍,载锡嘉名,象厥生平,谥为‘忠正’。于戏!溯流芳于顽廉懦立,节或重于泰山,……励万古疾风之节,钦兹茂典,慰尔英灵”①(清)史开纯辑:《史忠正公集》,《续修四库全书》,乾隆四十九年刻本。。乾隆帝在谥文中对史可法大力表彰,不吝赞美之词,除了对史可法本人忠贞的认可和褒扬,同样有其政治期许。

自清朝定鼎至此历经一百多年,降清的明朝官员俱已死亡,此时清廷对前明官员进行盖棺定论已经不会出现太大的阻力,而于此时对前明官员的认定有利于对清朝官员进行价值观引导和道德约束。而谥号作为一种价值观引导的手段,其从士大夫的精神追求、道德约束方面对清朝官员进行引导和规范。并且,清朝的官制以满人官员为正职,汉人官员为副职,此时朝廷对前明官员的平反和追谥有利于加强汉人官员对朝廷的认可和期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满汉官员矛盾,稳定统治。

其三,“忠襄”谥号。“忠”字含义前文已述。“襄”有“甲胄有劳;因事有功;执心克刚;威德服远”②汪受宽:《谥法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447-448页。的含义。“忠襄”实不知出处,只史致康《序公遗稿》,称公谥“忠襄”,再不见记载。南明政权给予的谥号清晰明了,清乾隆帝追谥史可法“忠正”谥号后,史可法文集、传记均以“忠正”为称,史致康为道光八年(1828)举人,远在此后,称史可法“忠襄”,实为不解,只能推断“忠襄”或为史可法师友亲族所起私谥,并且,仅使用了一段时间。

在“忠正”“清惠”“忠襄”三谥中,“忠正”谥号无疑是最高评价,且为正史所载,“忠”“正”二谥字亦为古之士大夫之极高追求。清朝乾隆帝赠予史可法“忠正”谥号,不仅仅是对史可法本人的评价,更深层次的目的是对清朝官员的礼仪规范和道德要求。

三、史可法谥号评定寓意

谥号是对死者的盖棺论定,但这种对于逝者谥号的认定,同时体现着现实政治的需要和当权者的权力斗争,它实质上是一种政治手段,用以治理官员和引导社会认同。

明代官员谥号通常为二字,并且存在等级差别。据《明会典》中记载,与“忠”字搭配组成二字谥号的用字,前八字依次为文、武、定、烈、简、肃、毅、敬,“靖”字还在此之后。可以看出监国鲁王给谥“忠烈”高于隆武所赐“忠靖”。而以“文”字为第一字的谥号,等级最高的是“文正”,其次是“文贞”,再之后依次与“文”搭配的字为成、忠、端、定、简、懿、肃、毅。以“文”为第一字,“文忠”为第四;以“忠”为第一字,“忠烈”为第四。从明朝第一谥号为“文正”而不是“忠正”可以看出,在明朝谥号里“文”字要高过“忠”字,从而得出永历帝所赐谥号“文忠”高于“忠烈”谥号的结论。

南明政权所赐谥号走向愈亦崇高,根本在于谥号的政治文化功能。谥号的议定,伴随着的权力斗争在明清易代之际尤为明显。谥主家族、官员、民众对该谥号的认可,同时意味着其对该政权合法性的认可。南明政权对史可法予以谥号,根本在于寻求民众的支持,以期证明自身政权合法性,从而招贤纳士,抗击清朝。

乾隆时期,清廷予以史可法“忠正”谥号,比之“文忠”又不相同,内外宾服曰正。史可法作为南明抗清大臣,最后于扬州殉国,可谓大业败于一役,南明官员百姓虽然称赞史可法之不屈精神,但对其对敌失败之实际却无可否认。故南明政权统治者从事实出发,不能将“正”字赐予史可法。清朝作为敌对势力,其赠予史可法“忠正”谥号,是对史可法的正名,亦是情感的认同。于此,也易获得民众认可,缓解满汉矛盾,利于社会稳定。

乾隆帝对史可法进行追谥,有其政治目的。乾隆元年(1736),乾隆帝对明朝建文帝朱允炆进行追谥,其中一个目的就是笼络清朝汉人士大夫官员的人心。盖因为自明中期以后,明朝大臣多有请谥朱允炆者,但皆未成功。乾隆帝如此做,既能证明自己的正统地位,也满足了当时汉人士大夫官员为朱允炆追谥的心愿,用以巩固自身统治。①潘洪刚:《论清代谥法》,《文史哲》2007年第2期。

其实,清朝对明朝大臣予以谥号的认定,始自清世祖顺治朝。在清顺治十六年(1659),顺治帝给予明朝名臣范景文以下25 人以谥号,其中谥号中存在“忠”字的12 人,约为半数。谥号中存在“文”字的有6人,约半数之半数。谥号中存在“正”字的并无一人。②(清)王士祯:《国朝谥法考》,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这25人皆为崇祯帝煤山自缢后殉难之大臣,此事说明当时清朝统治者认可前明殉难臣子的“忠节”观,而此时,史可法殉国已经有十四年之久,清朝统治者为什么不在此时给史可法追谥,而要百年后由乾隆帝去完成呢?盖因为明崇祯帝自缢及其大臣殉难是缘于李自成大顺军攻陷北京,清军击退大顺军客观上是给明崇祯帝及其殉难大臣报仇,清廷对这些殉难大臣予以谥号,其理正当,并且易于收拾民心。顺治帝赠予崇祯朝殉难诸臣谥号时正是南明永历十三年(1659),南方抗清势力依旧存在,清朝统治者不可能在此时树立一个“忠于明廷”“抗击清军”的大臣形象。

乾隆帝对前明大臣的追谥,既是为了获得汉人官员认可,也是为了获取民心。《皇朝经世文编》中记载:“一明季应谥诸臣,其在天启崇祯间。已经议恤者,均无庸再给。至福王时,虽间有赠谥。而荒残扰攘之际,偏私挂漏,指不胜屈。其出于唐桂二王者,则臧否益淆,规制弥漏。应请自福王以后,得谥者并按其应谥之实,综核更正,传共知,盛世两字,实为千载定论”③(清)贺长龄辑,沈云龙主编:《皇朝经世文编》卷56《礼政三》,台北:文海出版社,1989年,第2083页。。此则史料直接说明了清统治者的目的之一与南明政权统治者并无不同,同样是追求民众认可,证明自身的合法性,并借此展现自己的胸怀,以彰“盛世”恩典。

乾隆帝已经深受汉文化洗礼,其重视官员的品德操守。“而异代之臣,更不便照现行事例,因谥立碑,查直省府州县,各有忠义祠。应于诸臣原籍。令有司设牌入祀。其里居失传者。则于授命之所,附祠。并请敕下翰林院臣。撰拟专谥及通谥文各一篇,交礼部刊发直省。令所在按式成造木榜。填书某官姓名谥字。附载事实于后。悬诸祠内,以昭令典”④(清)贺长龄辑,沈云龙主编:《皇朝经世文编》卷56《礼政三》,台北:文海出版社,1989年,第2083页。。从此可以看出乾隆帝追谥前朝殉难者,进行专谥和通谥来表彰德行,乾隆帝重视社会文化的引导能力,而以“忠”闻名的史可法无疑是一个极好的宣传素材。下面,讨论通谥诸人。根据《钦定胜朝殉节诸臣录》制作通谥表格如下:

通过表1可知,通谥者之谥字为“忠”“烈”“节”“愍”四字,其中又以“节”“愍”二谥字占比最多。节有“好廉自克”“巧而好度”“能固所守”①汪受宽:《谥法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96-297页。等含义,愍有“在国逢难”“祸乱方作”“使民悲伤”②汪受宽:《谥法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430-433页。等含义。明代三品以上官员死后方有谥号,在此次通谥官员中,大都为三品以下,不符合此一通例,清朝通谥大批量此类官员,是为获得广大中低层官员支持,同时也为中低层官员树立了道德要求。此次通谥官员1639人,寇难殉节追谥者最多,为842人,③(清)于敏中:《钦定胜朝殉节诸臣录》,《钦定四库全书·史部》,第456册。附入祠职官和士人未在此统计之列。通谥忠节者,原文卷3述为107人,表中取合计数108人,误差1人;通谥节愍者,原文卷8述为843人,表中取合计数842人,误差1人。约占比52.41%,福、唐、鲁、桂四朝殉节追谥者合计401人,约占比24.47%,封疆、甲申殉节追谥者合计379人,约占比23.12%。

表1 《钦定胜朝殉节诸臣录》通谥表

从表1可以看出,福、唐、鲁、桂四朝殉节追谥者合计约略占比1/4,比重较少。原因有二,一为南明王朝统治时间较短,时间短则兵薄将少;二是南明统治者皆是站在清朝的对立面与清朝争夺正统地位,而清朝追谥之目的之一是缓和满汉矛盾,让汉人官员归心,自然要把握尺度,不能动摇根基。封疆、甲申殉节追谥者同样如此。而寇难殉节者占比在一半以上,比重最大,盖因为寇难殉节者多为抗清义士,出身底层,非是旧有的明王朝官员,从其给予大部分寇难殉节者“烈愍”和“节愍”的谥号可以看出清王朝倡导大臣尽忠,士人百姓尽节。

据《钦定胜朝殉节诸臣录》记载,乾隆四十一年(1776)为26 位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前明大臣进行的专有谥号,如孙承宗、孙传庭、史可法等。根据明朝谥法,文臣谥号多以“文”为第一字,武臣多以“武”为第一字,且大臣谥号均为二字。清朝继承明朝谥法,但在专谥26人中,其中谥号均以“忠”为第一字,可见清朝明显的文化宣传考量。并且在专谥26人后,又有附入祠士民18人,皆为殉难大臣亲属或从行官员,清朝又史无前例的大肆让士民入忠义祠1726 人,④(清)于敏中:《钦定胜朝殉节诸臣录》卷1、卷11,《钦定四库全书·史部》,第456册。可见清朝欲通过谥号对大臣和士人百姓的道德引导。综上,清朝是以谥号为手段对明朝殉节的下层士民,中低层官员,上层官员分层级进行了道德表彰,从而对清朝的以上三个层级进行了不同的道德要求,进而形成了清朝以儒家文化中的谥号为手段的对整体社会成员的道德约束体系。清朝统治者不仅在谥号上对前明官员进行盖棺定论,甚至设置《忠臣传》《贰臣传》来对前明官员进行定性,其目的昭然若揭。在乾隆朝社会稳定,经济富足的时段,统治者对于官员的道德品质有了新的要求,乾隆帝深谙汉文化,了解汉民族士人的价值追求。所以,在此时段,乾隆帝进行了一系列的活动来巩固和加深统治。

结 语

南明统治者和清乾隆帝予以史可法谥号,对其进行褒扬各有异同。其共同之处有以下几点:

第一,史可法本人官职够大,事迹清晰明了,个人品德高尚,矢志不移,忠孝闻名,百姓认可。南明统治者和清乾隆帝对史可法予以谥号都考虑到自身的情感认同和利益考量,所给出的谥号皆符合其当时自身所处的身份地位,皆想要获得民众支持,证明自己政权的合法性。

第二,谥法本身具有官本位的政治属性,是史可法谥号几经改易的政治内因,史可法作为明朝大臣,为国家抗敌而死,其忠于君主,忠于社稷,不畏惧强权,清廉正直的形象深入人心,其为官员树立了榜样,统治者对其予以极高评价的谥号,就指出了为官者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只有生前为国操劳,方能有死后殊荣。在明清之际,战争持续不断,社会混乱,人民大众受苦者多,许多人期望这时候能够恢复社会稳定,认可儒家的治国理念,而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官员和民众对于死后名节极为看重,甚至认为“生死是小,失节是大”。

第三,谥号于民众具有一定的价值导向作用。谥号是古代最高统治者对一个人进行盖棺定论。而最高统治者则被民众认为是天命所归之人,古人的“天命观”体现了对“天”的崇敬和认可。最高统治者对死者谥号做出裁定,在百姓中影响广泛,这就使得谥号在社会传播中发挥其价值导向作用,也易于提高民众对统治者的认可。

南明朝廷和清朝赐予史可法谥号有其不同之处。南明诸帝树立了一个“忠于明廷”“尽忠报国”的大明臣子形象,突显出易代之际南明与清朝的矛盾,其目的在于招贤纳士,抗击清军;乾隆帝树立了一个即使抗击敌国,亦能为敌国君民所认可的“忠于社稷”“持节守正”的“忠臣”形象,其在客观上起到了缓解满汉矛盾,稳定统治的作用,从南明朝所赐隆武朝之“忠靖”、鲁王朝之“忠烈”、永历朝之“文忠”三谥,逐渐树立起有明一朝之忠臣的史可法形象,待至清乾隆帝追谥其“忠正”专谥,史可法则成为光耀中华文明史册之忠臣形象,而不仅限于一朝一代,史可法的形象也由此得到了升华。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变化,是由于一定阶段的历史发展和社会需要所决定的。

史可法谥号更易有其政治因素,一方面是明清易代之际,多种政权同时存在,并且存在时间较短,各种政权相互进行斗争,其实质是以赐予“谥号”作为一种手段来证明自身的政权合法性,是几方政权对“正统”之位的角逐之争。史可法作为明清易代之际的关键人物,其谥号的裁定自然成为各方势力斗争的焦点。另一方面儒家思想中的“正统性”“民意”等受到统治者的重视,而谥号本身所具有的官本位政治属性和社会民众价值导向功能亦是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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