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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总承包合同付款条件设置和操作注意事项

2022-06-23余宁岳丹

项目管理技术 2022年5期
关键词:预付款保函发包人

余宁 岳丹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300457)

0 引言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付款条件属于重中之重的合同条款,该条款如何设置、如何履约都是发承包双方极为关注的事项。付款条件不仅关系到发承包双方的收付款时间、金额、现金流,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属性,还关系到收付的合同款项现值的大小。因此,关于如何设置有利于己方的付款条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争夺的焦点之一。本文主要针对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较为常见的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在付款条款设置和操作方面的注意事项进行阐述。

1 预付款的付款条件设置和操作注意事项

预付款是由发包人在工程项目伊始向承包人提供的,便于后者顺利开展材料和工程设备购置、施工设备购置或租赁、临时设施搭建以及施工队伍进场等工作所需的款项。

对发包人来说,工程尚未开工或者开工伊始就向承包人支付了一笔合同款,有时预付款数额还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承包人携款毁约的风险。如果发包人完全不提供预付款,则需要承包人垫资开展项目,这意味着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转移给了承包人,承包人也很难同意这样的合同安排。因此,发承包双方会在招投标阶段设置预付款的付款条件时都争取有利于己方的安排,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是双方议价能力和谈判能力的集中体现。下面将详细讨论预付款设置和操作时应注意的事项。

1.1 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1.1.1 预付款的数额

预付款的金额通常为合同签约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最高额度不超过合同签约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可以选择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进行预付。总而言之,具体的预付款数额应为多少,要视项目启动需要的资金的多少,承包人的垫资、融资能力,发包人双方的议价能力而定。

1.1.2 预付款的支付条件和时间

预付款的支付条件通常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符合合同要求的预付款担保为前提条件。

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符合合同要求的预付款担保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另一种是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

1.1.3 相关注意事项

发承包人应注意,工程预付款相当于无息贷款,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减额。

为了保障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收到工程预付款的权益,建议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争取到如下安排:如果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应及时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时间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其支付预付款。发包人在收到该催付通知后,如仍不按照通知要求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中设定一个时间,如再次发出通知后14天后将停工,且要求发包人自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因滞付而应承担的利息,利率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且发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关于滞付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国内项目多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一定比例,可以参考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进行计算;随着伦敦银行拆借利率(LIBOR)的逐步停用,国际项目中发承包双方应结合当前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基准利率并上浮一定的比例或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固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同时,还需要注意,如果发承包人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工程项目尚不具备施工条件,发包人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谨防此时发包人以预付款名义进行不当的资金转移。

1.2 预付款担保

为了防止承包人收到工程预付款后在合同履行期间违约,致使发包人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已经向承包人支付的全部预付款,发包人往往会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以便在发生上述情形时发包人作为该预付款担保的受益人有权凭该预付款担保向预付款担保人索赔相关担保金额,从而使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获得补偿。

1.2.1 预付款担保金额

承包人提供的预付款担保金额应与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等值。

1.2.2 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时间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和抵押等形式。银行保函作为预付款担保较为常见,下面主要分析银行保函的提供时间和相关注意事项条件。

在合同形成阶段,发承包人应就银行保函具体内容和开具保函的银行等级资格进行充分沟通并包括在签订的合同中,避免在签订合同后开具银行保函时出现合同任一方不接受相关细节的情形。

发包人通常要求预付款银行保函是独立的、无条件的、见索即付(on-demand)且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银行等级方面,发包人一般要求开具保函的银行具有其可接受的银行等级。国际项目的发包人倾向于承包人出具国际一流银行(满足穆迪或标普A级以上)且国际化程度高的银行开具的保函。

由于发包人通常以收到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的足额预付款担保作为支付预付款的前提条件,承包人在合同中设置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时间时,应结合自身公司财务制度关于内部流程手续所需时间以及开证行开具银行保函所需时间进行综合考虑,避免因时间短促无法提供银行保函,进而无法及时获得预付款。

1.2.3 预付款担保的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通常,预付款担保自开具之日起生效,并在预付款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扣回或全额返还之日前一直有效。但是,建议承包人应尽可能将该预付款担保的生效时间设置为其实际收到发包人支付的足额预付款时。

具体条款可以参考如下内容:预付款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为止。

1.2.4 预付款的扣回和还清

发承包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方式。一般会采取当未施工工程需要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等于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的工程进度款中,按主要材料及构件占合同总价款的比重扣抵工程进度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计算起扣点的公式为

T=P-M/N

式中,T为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P为合同总价款金额;M为预付款数额;N为主要材料和构件占合同总价款的比重。

部分发承包人也会选择以下方式进行预付款的扣回还清:当已完工工程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款一定比例后,发包人从每笔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按照一定比例或数额扣回预付款,直至全部扣清为止。上述比例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另外,一些工期较短、造价较低的工程,无须分期扣还预付款,可以选择一次性扣还预付款;而跨年度的工程,鉴于预付款的占用时间较长,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少扣还或者不扣还预付款。

1.2.5 预付款担保的减额/减值处理等注意事项

采用逐期扣回返还预付款时,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额度也须随预付款扣回的金额进行相应递减。承包人需注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从发包人处取得同意对该预付款担保进行减值的书面文件,并及时送交开具担保人处进行确认。

发承包人应注意,减额后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尚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最终竣工验收证书前,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出现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毕的情形时,尚未扣回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额,在结算解除合同款项中进行合并计算。

当承包人返还全部预付款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后,应及时要求发包人退还该预付款担保,并将其退回担保人处进行注销,从而解除对预付款的担保责任。

1.2.6 Advanced Payment(工程预付款)和Down Payment(工程首付款)

实操中,笔者曾经遇到某些国际项目的合同不仅约定了Advanced Payment,还约定有Down Payment。两者中文字面容易混淆,主要异同点详见表1。

表1 Advanced Payment和Down Payment的对比

1.3 专款专用

考虑到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主要作用,从发包人的角度来看,建议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款必须专款专用,甚至可以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与购置、租赁或租用施工资源的相关的发票和其他证明文件(如采购、租赁或租用合同)的副本,或者规定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查账方式来证明承包人确实按照合同要求正确使用了发包人提供的预付款,没有挪作他用。

而从承包人的角度来看,如果接受合同中关于提供相关发票和其他证明文件(如采购、租赁或租用合同)副本的约定,需要考虑如何提供这些的内容才不损害自己的商业利益,争取能够说服发包人接受提供不带价格的副本。同时需注意,一旦预付款被挪作他用,将构成承包人违约。

2 进度款的付款条件设置和操作注意事项

在工程建设周期内,工程进度款的期次多、战线长,其支付顺利与否能够直接影响项目进度的控制和项目资金的运转等,因此做好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作是项目管理的重点工作。较为常见的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包括按月计量付款、按里程碑付款或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

2.1 按月计量付款

按月计量付款,即承包商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合同金额逐月向发包人申请付款,发包人付款的条件是已完成的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这种方式对承包商较为公平,付款与实际完成工作量匹配,且款项回笼时间固定、及时,工程资金压力较小;对发包人而言,由于是按月向承包商支付已完工的工程款项,在工期进度方面的把控性较弱。

由于付款时间是逐月固定的,付款支持性材料的收集难度较小。按月计量、计算付款的程序较为复杂,发承包人须结合进度计划、合同费用和施工情况等进行计算、测量,发承包人应安排熟悉施工费用、计划和作业的人员负责计量和计算工作。

2.2 按里程碑付款

按里程碑付款,即在进度计划的关键路径上设置一定数量的里程碑,当承包人完成里程碑工作时即可申请付款。付款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计算,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流程进行付款。这种方式较适用于工程节点明确的项目,付款程序相对简单。

在此种付款方式下,由于承包人并非按照实际施工进度及其比例逐步收回工程款项,付款时间不固定,有时候间隔期还会较长,从而增加了承包人在收集付款支持性材料方面的难度。因此,承包人应注意以下三点:尽可能将里程碑设置得相对密集一些,以便及时回笼资金;在不违法违规的前提下,将权重尽可能多地分配到前期的合同工作中,而对于较长周期才能完成的里程碑工作,要尽可能少地分配权重,以便及早回笼资金;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梳理、收集符合合同要求的付款支持性材料,以避免因支持性材料出现瑕疵而影响资金回笼。

这种方式有助于发包人控制工期,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里程碑项下所有工作,则无权就里程碑提出付款申请,因此发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每一个里程碑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避免在确认里程碑是否得以实现时出现相关争议。同时,在付款支持性材料方面,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提供详细、完备的支持性材料,以确保承包人保质保量地完成合同约定的里程碑工作。

2.3 按月计量结合里程碑付款

按月计量结合里程碑付款,即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度计量为计算依据,将当月的里程碑纳入计算体系,按月进行期中付款。

承包人除了应注意上述已经提及的相关事项,还应根据合同的规定结合自身的需求处理好按月计量的工作量和里程碑工作量之间的关系,灵活协调相关施工资源。发包人则应认真做好对月度完工工程量的测量和里程碑工作量的检查,对工期进行有序有效的监控。

三种期中付款方式对比见表2。

3 结算款的付款条件设置和操作注意事项

竣工后或因约定原因终止合同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合同终止结算资料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合同约定比例(通常为合同总价金额的3%~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通知期届满后清算。发承包双方也可以约定以质保金银行保函方式替代质保金。质保金银行保函的开具、收回等注意事项参见前文所述的预付款担保注意事项。合同终止结算类同,但不存在质保金。

表2 三种期中付款方式对比

通常,发承包人双方会以最终结算单(Final Financial Statement)的形式结清工程项目款。在此环节发承包人都应充分考虑须纳入最终结算单的款项,避免疏漏,并核对准确性。

4 其他注意事项

4.1 合同币种和汇率风险

发承包人在设置付款条件时,还应考虑合同币种是否存在较大汇率风险。如果合同币种为外币,建议选择可自由兑换、币值稳定、可以作为国际支付手段或流通手段的硬货币,并在条款设置中考虑汇率波动相互补偿机制。

4.2 税费

关于税费,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发承包人双方都应根据法律法规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与合同有关的所有税费,发包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应由发包人代扣、代缴的承包人应付税费,但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税证明。合同任何一方应及时足额缴纳税费,保障另一方不因己方或己方人员未履行纳税义务而承担任何责任或遭受罚款或索赔。

5 结语

本文研究结论如下:

(1)承包人应认真解读招标文件关于付款及其担保的条款,确保熟知所有相关要求;在谈判过程中争取能够及早获得充足款项的有利条款,以减轻项目资金压力。

(2)发包人应尽量将付款条件设置成具有保障性、安全性强且有助于承包人顺利开展项目工作的条款;实操中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并做好与预付款抵扣相关的工作。

(3)发承包人双方应努力就各付款条件的平衡点达成共识,发挥付款条件的合同作用,共同推进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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