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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市场交易参与人与结算参与人制度初探

2022-06-21于春敏

于春敏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法学院,上海 201209)

我国的开放进程一直与期货市场发展“相生相伴”。我国日益关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期货市场,维护开放性的市场经济,建立适应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相结合的体制[1]。在这样的大趋势、大背景下,无论是关于期货市场基础制度的设计,还是风险防范措施的制定,都应放置于期货市场面向国内和国际开放的视角下进行,围绕国际化推进与多层次市场建设的需求而展开。

随着期货交易场所业务的拓展,市场向广度、深度发展,参与交易场所交易的(具有直接交易权),不仅仅限于作为会员的期货经纪公司,还会扩大到各类市场参与主体;与此同时,在目前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均实行会员制的体制下,若所有新加入的参与人主体均发展成为会员,肯定不利于保障既有会员的权利。如何在吸纳更多市场参与主体的同时,保障既有会员作为出资人的权利,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让不同期货市场参与主体拥有不同的交易权和结算权,引入“交易参与人”和“结算参与人”对其进行分层分类管理是大势所趋。

一、我国期货市场现行交易与结算机制的相关实践

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是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提高国际影响力的重要举措。从参与交易的角度看,总体而言,只要满足境内交易所、期货公司获得牌照或者取得豁免等条件,境外交易者可以通过特定品种的各条路径参与境内期货交易,主要有间接接入模式和直接接入模式两大类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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