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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水源引发的纠纷

2022-06-11蜉蝣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22年5期
关键词:官府水源村落

蜉蝣

清代循吏蓝鼎元曾将自己经办的典型案例整理成公案小说《蓝公案》,其中记述了一则由争夺水源引发的“幽魂对质”案。

蓝鼎元任广东潮阳知县期间,延长、埔上、塘子等乡共同围岸筑堤蓄水,并约定日期,轮流灌溉农田。然而江、罗两姓人家依仗人多势众,不顾约定,在杨家用水的日子霸占水源,还打死了前来阻拦的杨仙友。由于当时场面混乱,无人能指认凶手,蓝鼎元遂“呼杨仙友鬼魂上堂听审”,并观察众人神色,最终通过民间盛行的鬼神信仰诈出了真凶。

事实上,古代水资源匮乏,类似“幽魂对质”案,因为水源发生争执、械斗,甚至流血死人的事件并不鲜见。仅清代,水案就难以计数,从村落间互相抢水,到宗族与宗族之间产生水利纠纷,一处水源总能引起无盡的纠纷。

争水纠纷频发

河西走廊气候干旱少雨,明清时期,区内人口大幅度增加,随之而来的大规模垦荒引发了缺水危机。同时,河流的流域与行政区划不一致,上游往往截断水流灌溉农田,导致下游涸竭,因此激化争水矛盾,一旦发生争水案,历经数年都难以化解。

乾隆《古浪县志》中记载了一起发生在河西地区石羊河流域分属两坝的村落之间的水案。高头坝属武威,乌牛坝属永昌,武威、永昌交界处有四眼泉水,距高头坝较近,高头坝人便以此泉灌溉。然而高头坝村落规模小,乌牛坝则“地接七堡,户盈数千,村落富庶为永属之最称豪强者”。因此,乌牛坝人经常强夺四泉之水,尽管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凉庄道裁定两坝各用两眼泉水,乌牛坝人仍计划将四眼泉水全部夺为己用。

乌牛、高头的水利之争虽有地方官断案,并刻石立碑作为分水、用水的法律依据,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数朝也从未停止。后来官府不得不立下重典,规定“占水之家,加以徙配之罪”,以此整治激烈的纠纷。

乌牛、高头之争并非孤例,在清代,村与村之间的争水占据着水权纠纷的绝大部分。浙江青田县西乡地势低洼、容易积水,方便农田的浇灌,邻村韩家村的农民要求西乡放一部分水进韩家村,西乡不允,两村遂发生纠纷,诉讼无果后又进行械斗,历经多次争斗也没有平息事态。

水利纠纷并不仅以一般民户、村落为单位,有时也以宗姓划分。乾隆《绍兴府志》记载:“顺治十年,墙里童姓与大桥瞿姓争水讦讼。”光绪《奉化县志》也记录“舒、陈二姓争水诉讼”。这些处于矛盾双方的宗族可能位于两个不同的村落,也可能同属一个村落。除了争夺用水权,争夺排泄水涝、争夺水利设施管理权等也会引发宗姓纠纷。

争水纠纷中的官府角色

由于“明清时期的官府对于乡村治理更多是一种危机式的处理方式”,面对诸多水利纠纷,只要不涉及人命,明清地方官员基本都尽可能不介入,而是采取由地方绅耆出面调解的形式化解矛盾。不过,官员们通常比较慎重,虽然依赖民间调解,但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他们一般都会亲自审理,尽量保证裁判的公平。

康熙年间,浙江余姚县兰凤乡中河、高桥、千孟等村需灌溉晚禾,于是聚众盗决邻县上虞的夹堰,导致夹堰水流奔泻,“上河骤涸”。上虞县令听到当地乡绅呈述后,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堵住堰口,随后又照会余姚县令对余姚农民的行为提出批评。两县协商后颁布禁令公告,宣称若再有此类行为,则由当地乡绅等将违令者“扭交地保,禀送到县,以凭照律究办”。

嘉庆年间,陕西富平县永兴渠利户蒙允恭、张思齐争水,讼至官府。富平知县也赴永兴渠实地查案,最终证实是蒙允恭恃强凌弱,在上游恶意挖渠引水,于是判决蒙允恭及其后嗣永不得引水永兴渠。

官员们之所以面对水利纠纷如此慎重,是因其不同于一般的民间纠纷。清政府对官员的政绩考核主要集中在税收和刑名方面,而水利纠纷则通常影响着地方的农业生产,乃至当地的钱粮税收和社会稳定程度。

但在古代地方治理水平等诸多限制下,官府疲于应付的情况并不少见,更有甚者,地方士绅会带头与官府对抗,阻碍相关处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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