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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黑格尔自由概念的继承与超越

2022-06-09付梁艳杨刘敏

文教资料 2022年5期
关键词:劳动

付梁艳 杨刘敏

摘 要:古往今来,人类历史即是一部追求自由的历史,黑格尔将绝对精神看作是自由的归宿,并从辩证的角度对其进行阐释,主张主体的自我实现与超越,因此马克思主义批判性地继承了黑格尔对于自由精神的定义,从而使自由精神逐步地从抽象思维领域中得到解脱,马克思将自由精神置于社会领域之中,从生产劳动层面去理解自由,丰富了自由概念的内涵,并力求以唯物史观的视角阐述由自然王国发展到自由王国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为实现人的自我解放创造机会。

关键词:自由概念 自由权利 劳动

一、黑格尔的自由概念

自由被看作是黑格尔哲学的灵魂,是黑格尔构建哲学体系的基础,同时自由作为其哲学理论的起点和原则,也是他所认为的世界历史和伦理世界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最高价值指向。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是自由的最终归宿,而“法”是现实社会中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形式。在《法哲学原理》这部著述中,黑格尔将人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实现自由意志的问题作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他认为,自由只有在伦理国家中才能得以实现,可见,黑格尔将国家神圣化,使其成为伦理社会的最高等级。要了解黑格尔哲学体系中关于自由的思想,首先要清楚他关于自由概念的定义。

(一)何为自由

黑格尔首先对“法”进行了定义,他认为,法是人的自由意志在现实社会中的表现形式,黑格尔将现实社会中人的自由意志称为法。其次,黑格尔认为,自由和意志二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其中,自由是意志的本质体现,人的意志皆为自由意志。由此可见,法体现自由,其任务就是确保人的自由意志成为现实,也就是说,“自由”是法的理念,而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的自由意志的学说,即如何在现实社会中发展法、确保人的自由得以实现的学说。

黑格尔分三个阶段对法的理念即自由如何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实现进行了描述,展示了自由实现的不同程度。第一阶段为“抽象法”阶段,这一阶段的自由具有任意性和特殊性的特点,有待上升到纯粹的主观领域;第二阶段为“道德”阶段,这一阶段的自由具有主观性的特点,其对象不再是客观事物,而是主体对自身的反思;第三阶段为“伦理”阶段,这一阶段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以伦理社会中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成员之间的相互承认及制约为依托,实现了集主观和客观于一身的具体的、全面的自由。[1]

(二)何为真正的自由

黑格尔将当时西方现代社会的自由定义为主观自由,并指出了这种自由的抽象性和相对性。一方面,这种主观自由的抽象性体现在它是一种否定的自由,它属于自由的一部分,但不能代表自由整体,黑格尔结合法国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指出,这种自由最终会是对人的生命的否定,它不仅是对新的社会制度的否定,同时更是从根本上否定了维护这些制度的个人。另一方面,这种主观自由所追求的是对具体的客观自然物的满足,在体现人的自由意志的同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首先,由于这种自由的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并不是同一的,即二者是对立的,所以这种自由只是形式上的自由而非内容上的自由;其次,这种自由是不全面的,个人只意识到自身的自由,而忽略了他人的自由,也就是说,人们并未树立起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意识。由此可以看出这种自由是相对的、任性的。因此,这种主观自由并非是真正的自由。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谈道:“人格……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2]他认为,真正的自由并非是对个人权利的无限追求,而是在实现自身自由的同时,与整体的、普遍的自由相符,即个体与整体相符、主观与客观相符。这样一来,个人与他人在相互承认的前提下,实现主观个别和客观普遍的自由意志的结合,并且在客观普遍中实现自身,由此,普遍的意志不再是一种单方面的意志,而是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意志,最终实现真正的自由。

(三)如何实现真正的自由

黑格尔认为,真正的自由需要在“伦理”阶段得以实现,在这一阶段,自由意志实现了普遍性,伦理被黑格尔分为三个环节,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其中,家庭所奉行的原则是爱,每一个人在其中持有个体性,是家庭中的一员。市民社会所奉行的是契约原则,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只注重追求自己的个人私利,在这里,生产过程具有特殊性,生产结果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从事实际生产者所进行的生产和劳动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与此同时,人只有通过与他人产生关系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对于市民社会,黑格尔一方面认识到了其中所蕴含的巨大力量,推动主体性原则站在了新的高度,另一方面,也对市民社会隐藏的社会矛盾进行了揭露,从而指出必须要超越市民社会,通过国家来化解矛盾。

黑格尔认为,国家所奉行的是理性原则,具有绝对的普遍性和神圣性,个人生活的目的不再是追求某一客观事物,而是将政治国家作为最高目的,当合理的现代国家制度得以建立,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黑格尔所描述的国家是人们普遍意志的表现,在国家中,个人在自由得以维护的同时,又以国家为目的,共同维护普遍意志,以实现真正的自由。由此可见,国家是伦理社会的顶峰,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自由概念的继承与批判

(一)黑格尔自由概念对马克思的影响

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黑格尔通过逻辑先在性的方式论证了“實体即主体”这一思想,黑格尔强调,实体所具有的辩证否定性是其发展为主体的内在动因,这就直接体现了实体的能动属性,扬弃自身的内在矛盾,并重新建立自身的同一性。所以黑格尔一直所倡导的就是“否定之否定”的生命原则,即从理念自身的运动中,实体始终是对自身进行规定,不断自由地追求自我同一性的状态。

马克思早年深受黑格尔哲学的影响,特别是黑格尔将自由意志作为本质规定这一思想。在其博士论文中,马克思通过比较分析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科学,肯定了伊壁鸠鲁关于原子偏斜的思想,这时马克思十分重视自由意志的作用,他认为每一个独立的原子,只有同和它自身性质相同的原子发生关系时,才可以认识到自身特有的质。[3]可见,马克思的这种论证方式是从黑格尔那里继承而来,认为原子只有通过自身的意志来实现对自身的否定,并通过扬弃其否定性以实现自我,这表明了马克思当时对自由概念的理解。马克思通过论述原子之间的辩证关系,进而将其延伸到了人本身,他认为:“一个人,只有当他与之发生关系的他物不是一个不同于他的存在,相反,这个他物本身即使还不是精神,而是一个个别的人时,这个人才不再是自然的产物。”[4]这一理论体现出马克思认为人拥有自由意志的必然性,而人的存在从属和依赖于自由意志。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的肯定

“市民社会”被黑格尔看作是“家庭”和“国家”的中间环节,在市民社会中,人作为特殊的个体成为“市民社会”中的一员,这里的每一个个体都带有自己的目的和利益,通过劳动获得生存,组成在形式上具有普遍性的相互联系的组织。这样一来,“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矛盾体,其矛盾性就表现在:个体的特殊需要和普遍承认的组织之间的矛盾。黑格尔对这种矛盾的解释为:第一,“市民社会”的特殊性代表着个体对权利等私有财产的追求;第二,“劳动”是“市民社会”成员实现目的的手段,黑格尔强调,人们通过分工劳动满足自身需要,逐步建立起相互联系的关系,这体现了劳动的重要价值;第三,当个体的特殊利益与在形式上具有普遍性的共同体矛盾时,马克思十分重视借助“市民社会”来解释人所应具有的权利以及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马克思称市民社会中的人为“私人”,同样将自由看作对私人利益(权利)的追求,所以在市民社会中,个人利益的实现是其行为和活动的出发点,每个个体都是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总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和实现其最高利益诉求,在此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相互利用的关系,因为每个人为实现自身的特殊利益都不惜将他人看作自己实现目的的工具,同时自己也可能成为他人实现目的的工具。这样的理解恰恰表明了人是尘世的存在物,所追求的是具体、现实的经济利益,并非是抽象、虚幻的东西,因而,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所追求和拥有的权利具有直接的现实性。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权利理论的批判

马克思任《莱茵报》主编时,基于社会中存在的林木盗窃、新闻检查等问题,发现立法者虽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口号,但事实上是在维护私人利益。面对种种社会现实与黑格尔国家权利理论间的矛盾冲突、法如何实现人类自由意志等问题,马克思更加深入研究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而展开对黑格尔国家权利理论的批判,重新建立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黑格尔用“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来解决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关系难题,而马克思则通过批判黑格尔所谓的“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等概念,提出了“不是市民社会取决于国家,而是国家取决于市民社会”的重要论断。首先,马克思从现实生活经验出发,指出国家主权并非君主的权力,应是人民的主权,而黑格尔为实现逻辑的统一,赋予国家以合法性的依据,使其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对国家主权这一问题,马克思认为理应将人的现实性作为前提,从个体出发,进而实现整体的普遍性。其次,黑格尔将行政权作为市民社会和国家、特殊性和普遍性之间的媒介,其表现形式为官僚政治,并将警察权和审判权置于行政权之下,以调和市民社会中私人利益的矛盾,马克思就此批判道,官僚政治以行政权和国家为依据,而国家权力体现君主权力,所以官僚政治所维护的是国家利益,是普遍利益背后的君主的特殊利益。再次,马克思指出了立法权与国家制度之间的矛盾冲突。一方面,由于国家和国家制度都具有普遍性,因而立法权只具有相对的权力,受国家制度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权用以执行法,而法是对于除国家制度以外的普遍立法,因而是有限的。这样一来,在处理君主所代表的国家利益与市民社会中的个体利益时,行政权会使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服从于国家利益。[5]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批判,马克思指出国家中的人作为公民,并非是现实的个人,而是拥有相同权利的共同体,是类存在物。公民在国家中所追求的是一种抽象而虚幻的政治权利,与现实生活相脱离,因此,国家成为公民实现权利的“虚幻共同体”。

三、马克思的自由概念

(一)马克思对自由概念的发展

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用“国家”解决“市民社会”矛盾的理论进行揭露,指出了个人作为市民社会中的“人”,与作为国家中的“公民”因追求不同权利而发生的矛盾,即个人只有抛弃市民社会中的私人身份,才能够成为国家的公民,从事普遍的行动,因此这种矛盾是对立且不可调和的。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宗教产生的根源,国家和社会理应是人的世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变为使人非人化的世界,也就是说,现实世界是由私有财产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相互分裂、对立、对抗的世界,继而马克思提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重要论断。

通过对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间关系的重新界定,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和国家中公民的权利之间的内在矛盾则会使人出现分裂,即在市民社会中,人作为个体追求具体的私人利益,在国家中,人作为公民追求虚幻的政治权利。马克思对此提出了应该摆脱神圣的宗教束缚,使国家彻底摆脱宗教性和神秘性,不再信奉任何宗教,成为真正的国家,使人成为一个真实而完整的人。

在《论犹太人问题》一书中,马克思详细地探讨了人如何获得自由,阐述了宗教解放、政治解放和经济解放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首先,马克思认为宗教本身具有狭隘性,要实现真正的解放,就必须把人从神圣的“天国世界”中解放,要还原真正的现实性,就必须对世俗的政治、经济展开批判;其次,政治解放第一步要将人从国家中解放,使人脱掉公民的外衣,成为市民社会中直接的现实性,进而消灭市民社会中的等级,使其失去政治含义,但由于市民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在面对私有财产的占有权利时,仍旧是不平等的,因此此时的政治解放还并不彻底。当使国家中的公民还原为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之时,其中每一个人将会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私利,从而自私自利变成了每个人的最大特点,而人则会因追求经济利益而变为金钱的奴隶。因此,为使人摆脱金钱的诱惑,经济解放极为重要。

通过以上阐述,马克思提出只有代表整个社会的普遍利益、且其自身是具有反抗决心的被压迫阶级,才能真正地发动和领导宗教解放、政治解放和经济解放。由此,马克思提出无产阶级是进行解放的领导阶级,无产阶级以哲学为精神武器,以对人的本质的追求为出发点,通过发动资产阶级革命实现宗教解放、政治解放和经济解放,推翻封建國家制度和私有财产合理制度,消除个人与权利之间的矛盾,使人发现其自身的真实本质。从而,马克思对自由概念的理解就从对权利的追求而逐渐转为对人的本质的探索的现实过程。

(二)马克思自由概念的形成

马克思充分肯定劳动的重要作用,并对异化劳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指出劳动、生产是人的根本活动,即人的本质是现实的、自由自觉的劳动。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变为一种异化形式,马克思进而阐明了这种奴役劳动者的异化劳动的具体表现和后果,以及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对异化劳动的扬弃是人类获得自由的一个过程,明确提出了使自由得以实现的共产主义的理论,为自由概念的最终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彻底清算了他与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之间的瓜葛,并从唯物史观的高度分析劳动,指出自由的主体是现实的个人,是历史的创造者,但人的本质由他们的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所以对人的自由的分析应该从人的生产方式入手。人的生产方式具体表现为分工,随着自然分工的分裂,社会分工逐渐衍生出一种私有制形式,这种形式将社会分化为两个对立的阶级,出现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而分工是一种非自愿的生产手段,使得一部分人丧失了自由。[6]所以,必须通过一种现实的革命运动,消灭非自愿的分工和私有制,而这种革命性的活动就是共产主义运动,共产主义是对私有制、固定分工和异化的扬弃,是一种现实的运动过程。

最终,马克思从现实生活的经济领域出发,分析人类现实而具体的生产劳动,将自由概括为人类本质的复归,并通过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实现自由的现实活动过程。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总结了以往的理论,通过分析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指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劳动者的个人私有制的否定,揭示出人从物质生产领域中解放出来,进行精神生产进而重获人的本质的全部过程,描绘出了自由而美好的理想愿景即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了自由概念的本质复归。“自由劳动”的完成,在社会形态上就表现为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因而马克思对自由概念的探索最终就表现为对人的本质的复归,关于自由的理想愿望最终会在追求共产主义的目标中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45.

[2]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7.

[3] 吴多林.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论的批判[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20.

[4] 王佳欢.马克思自由概念生成的内在逻辑[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5.

[5] 徐嵩.马克思对自由概念的本体论证明——马克思博士论文研究一得[J].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2004(1):40-45.

[6] 韩志伟,倪娜.黑格尔与现代自由——黑格尔自由概念的三個环节[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4):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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